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7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87 毫秒
1.
无效婚姻制度是一项主要的婚姻法律制度 ,它作为婚姻法律制度中结婚制度的一部分 ,是保证婚姻成立要件的贯彻执行 ,促进合法婚姻建立的重要手段 ,在目前我国违法婚姻大量存在的情况下 ,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无效婚姻制度是十分必要的。本文借鉴国外婚姻立法和我国香港特区婚姻立法的经验 ,从我国国情出发 ,对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无效婚姻制度加以论述 ,特别是对无效婚姻请求权的时效进行了深入探讨  相似文献   

2.
无效婚姻制度是200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修正案)新增设的一项制度,填补了立法空白,是婚姻立法上的重大进步。从分析无效婚姻的概念、历史沿革入手,对导致无效婚姻的法律事由、无效婚姻的请求权主体、确认婚姻无效的程序以及无效婚姻的法律后果等方面进行了比较系统的研究。结合我国实际提出若干建议,以期望促进无效婚姻制度的深入探究。  相似文献   

3.
在婚姻法中设立无效婚姻制度,是当今世界多数国家的立法通例。我国于2001年通过对现行《婚姻法》的修正案,正式确立了无效婚姻制度。但我国《婚姻法》确立的无效婚姻制度中婚姻无效的事由不能涵盖现实生活中应当被认定为无效婚姻的各种情形,也未区分无效婚姻中有过错当事人与无过错当事人的法律责任,并且对婚姻被宣告无效和被撤销的法律后果没有进行区别对待。应该从解决这些问题入手对我国无效婚姻制度予以完善。  相似文献   

4.
婚姻的有效与无效是建立在婚姻成立的基础上,由于我国婚姻法未能区分婚姻的成立要件与婚姻的有效要件,以致关于婚姻效力的立法存在着不少缺陷,尤其是关于无效婚姻制度的立法。一些人把事实婚姻、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等理解为不存在婚姻关系,当事人一方再行同他人结婚亦不构成重婚。实质上,这种说法混淆了婚姻的成立与婚姻的有效。为此,我们有必要对婚姻的效力制度进一步完善,严格区分无效婚姻和无婚,完善我国的无效婚姻制度。  相似文献   

5.
2001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修正案)>首次确立了无效婚姻制度.这促使我国的婚姻法律制度趋于完善,是我国婚姻立法的一大进步.但其仍在学界引起诸多争议,具体说来,该无效婚姻制度在以下五个方面存在瑕疵: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划分:婚姻登记机关亦可宣告婚姻无效;无效婚姻和可撤销的婚姻都自始无效原则造成非常不公平的后果;未具体规定对当事人子女的特别保护;时无效婚姻效力确认的"一裁终局"程序.因此,我国法律尚需结合国情针对以上内容进行进一步的完善.  相似文献   

6.
论我国的无效婚姻制度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无效婚姻是不具备合法的婚姻成立要件因而不产生夫妻权利义务的“婚姻”。我国现阶段无效婚姻仍然普遍存在 ,对当事人、家庭和社会都产生了极其不利的负面影响。新婚姻法规定了无效婚姻制度 ,填补了这方面的立法空白。比较无效婚姻的立法 ,应注重对我国无效婚姻制度的构成要件以及无效婚姻的法律后果。  相似文献   

7.
无效婚姻是不具备合法的婚姻成立要件因而不产生失妻权利义务的“婚姻”。我国现阶段无交婚姻仍然普遍存在,对当前人,家庭和社会都产生了极不利的负面影响。新婚姻法规定了无效婚姻制度,填补了这方面的立法空白。比较无效婚姻的立法,应注重对我国无效婚姻制度的构成要件以及无效婚姻的法律后果。  相似文献   

8.
无效婚姻制度有利于确保我国婚姻制度的正常实施,保障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对违法婚姻的当事人起到了威慑作用。但我国无效婚姻法律效力的时间效力、人身效力与财产效力等相关维度与大陆法系其他国家的相关规定相比,仍然存在不足与有待完善的空间。  相似文献   

9.
无效婚姻制度是当今世界各国普遍承认和规定的制度。它作为婚姻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与婚姻的各项要件相辅相成,是结婚制度的重要内容。2001年我国新修订的《婚姻法》中增设了无效婚姻制度,这无疑是一个巨大的历史进步,弥补了法律的空白,但这一制度的规定仍然存在着不足之处,应进一步完善,为创造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发挥作用。  相似文献   

10.
新修订的婚姻法中增设无效婚姻制度,是我国婚姻立法的一大进步,但是其对于无效婚姻制度的设计未臻完善,立法上仍有待改进。在坚持婚姻无效与撤销并行的双轨制同时,应明确无效婚与可撤销婚的界限,重构我国无效婚和可撤销婚的法定事由;并加强对善意第三人的保护。  相似文献   

11.
无效婚姻制度是婚姻关系在法律意义上的一种体现.这个制度的构建,对于完善我国婚姻制度,建立和谐社会、法治社会有着极为重要的意义.本文在论述无效婚姻制度的法理基础、价值取向的前提下,指出了现行婚姻法中无效婚姻制度构建中存在的缺陷并加以完善的思路和办法.  相似文献   

12.
重婚在我国司法实务中包括事实上的重婚和法律上的重婚。事实上的重婚为当然无效的重婚,无须由法院宣告无效;而法律上的重婚须经法院宣告才能确定该婚姻自始不发生婚姻效力。前婚的有效终止是法律上的重婚无效宣告的阻却事由,这种终止除了离婚、被宣告无效以及被撤销,还应包括配偶一方的死亡。  相似文献   

13.
新<婚姻法>增设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规定,填补了我国婚姻立法的空白.是我国婚姻法制建设的一大进步.但是不容忽视的是我国无效婚姻的法律救济制度存着严重的缺失,不利于对合法婚姻的保护和对违法婚姻的制裁.为了保护善意,制裁恶意,保护子女的合法权益,在无效婚姻的效力上应当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为权利受到损害的一方提供法律救助.具体措施如下:1、婚姻被宣告无效后,无过错方生活困难有权求对方给与经济上的帮助;2、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确保付出较多义务的一方得到合理的补偿;3、应赋予无效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法律地位;4、无过错方有权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相似文献   

14.
确立无效婚姻制度是我国婚姻法发展的必然。虽然修改后的《婚姻法》规定了无效婚姻制度,但在具体设计上仍存在漏洞。本文通过对我国无效婚姻制度现实情况的分析,就如何完善该制度提出了一些构想。  相似文献   

15.
强制婚检的取消引发了诸多争论,问题的实质在于婚检是强制还是自愿及如何解决与法律之间的冲突.针对取消强制婚检引发的社会问题及法律问题,文章从婚姻家庭法的视角考察,认为强制婚检有其法理依据,可减少无效婚姻,有助于结婚的禁止要件的落实,有利于实现婚姻法现有法律渊源的统一,因而有其必要性.  相似文献   

16.
依行政程序处理瑕疵结婚登记,应当严格遵循婚姻法和婚姻登记条例的规定,充分考虑裁判对实体结果的影响,除法定无效和可撤销情形外,其他存在瑕疵的结婚登记,凡当事人在行政诉讼时符合结婚实质要件形成了事实婚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对结婚登记行政行为违法做出宣告,并责令婚姻登记机关对存在的瑕疵予以补正,继续维持结婚登记的法律效力。  相似文献   

17.
我国在 2 1世纪的全面发展 ,不仅对我国婚姻家庭及婚姻质量的提高提出了新的要求 ,而且在新的历史进程中不断为婚姻家庭的高质量发展创造条件。 2 0 0 1年 4月 2 8日颁布实施的新《婚姻法》深刻反映了新时期我国婚姻家庭发展的客观现实 ,是维护婚姻家庭稳定和提高婚姻家庭质量的重要法律保障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