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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诈骗网络虚拟财产的行为呈高发态势,但目前我国的刑事立法和司法对此类行为的规制和惩罚还呈空白状态.诈骗网络虚拟财产的行为应当犯罪化,但是,在定性上不宜定诈骗罪和破坏计算机系统的犯罪,刑法应增加保护电子数据的相关规定,诈骗网络虚拟财产行为可以成立"破坏电子数据罪". 相似文献
2.
NFT属虚拟财产,在侵犯虚拟财产行为规制问题上,广大学者倡导应回归财产犯罪规制路径,引入数据分层理论。在数据信息内容层,NFT是可感知的虚拟财产,而私钥则是纯粹的数据排列,由此非法获取NFT私钥的行为涉及数据犯罪,而NFT本体则是财产犯罪的对象,窃取NFT之行为盗窃罪成立。NFT盗窃分为直接针对平台的盗窃和先获取私钥后盗取NFT两种情形,前者无关私钥一般仅涉及盗窃罪;后者则手段行为和目的行为紧密联系,当前后行为都成立犯罪时是牵连犯;在尚未转移占有NFT时,则可能成立数据犯罪和盗窃罪的犯罪预备之想象竞合。对NFT盗窃既遂数额的认定也需将NFT分为有价凭证与无体物两大类型。 相似文献
3.
盗窃网络游戏中虚拟财产问题的刑法研究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唐棣 《贵州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8(1):64-67
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财产具有现实的经济价值和可支配的动产属性,可以作为盗窃罪的犯罪对象;网络游戏中盗窃虚拟财产行为虽具有智力性、虚拟性的特点,但与现实生活中盗窃一般财产行为的本质相同;盗窃虚拟财产具有社会危害性,可以盗窃行为定性,应通过对网络虚拟财产的价值评估予以现实法律规制。 相似文献
4.
张忆然 《湖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1,(2):104-119
刑法上的“虚拟财产”概念边界模糊,缺少与其他数据形式的区分,凭空造成罪名适用的混乱,应当予以限缩。“虚拟财产”的价值单边性决定了其不可能是一项对世性的物权,虚拟财产与真实货币价值的对应性决定了其只能作为“财产性利益”来评价。网络账号不属于虚拟财产,而属于用户个人信息。刑法上,侵犯“虚拟财产”的行为本质上不过是“利益型”财产犯罪,定罪难点不在于数额计算,而在于构成要件定型性的调适。应通过“僭权+债权实现可能性转移”的双重标准,明晰“利益盗窃”的行为构造,并据此认定符合“利益盗窃”的侵犯虚拟财产的具体行为方式。进而,以“人格—财产—数据”的三重权利体系的位阶安排为参照,妥善处理保护个人信息、虚拟财产以及数据载体的各罪之间的优位关系和竞合关系,能够改善当前虚拟财产问题中三类犯罪混同适用的局面。 相似文献
5.
李淑娟朱苏航 《安徽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2,(6):50-56
对非法获取网络虚拟财产的行为应当如何定罪量刑,刑法并未明确规定,刑法理论界和实务界的争议焦点在于是定盗窃罪还是定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实际上,这类犯罪中的受害人既有虚拟财产的拥有者又有运营商,受害人不同则影响该行为的定罪量刑。当受害人为虚拟财产的拥有者时,虚拟财产为该拥有者对运营商享有的的债权从而排除其财物属性,对行为人应定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当受害人为运营商时,虚拟财产则具有财物属性,行为人的行为同时触犯数个罪名,即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和盗窃罪,在刑法理论上属于想象竞合犯,应从一重罪处断,即以盗窃罪论处。 相似文献
6.
郑毅 《重庆邮电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3)
电子商务的蓬勃发展,使盗窃电子货币、虚拟财产、重要商业信息数据的网络盗窃犯罪越演越烈。我国网络盗窃犯罪立法的滞后、分散、量刑与犯罪后果不匹配等一系列问题,导致现有法律对网络盗窃犯罪的打击和惩戒力度有限,既将司法置于尴尬境地,也间接导致了网络盗窃犯罪行为的高发。加强和完善网络盗窃犯罪立法,应着重从提高立法层级、将网络盗窃犯罪明确入刑、拓展其犯罪主体范围、明晰虚拟财产的法律地位等方面入手。 相似文献
7.
杨彩霞 《新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32(3):51-55
网络的发展带来了一系列刑法问题。其中就网络犯罪地而言,采用遍在说,对犯罪结果地的认定,应当适当限制;对窃取、骗取网络虚拟财产的行为,有必要纳入刑法规制的范畴,以财产犯罪论处;对利用网络侵犯著作权的复制行为宜做扩大理解,且有必要将不以营利为目的相同行为也作犯罪对待;此外,在确定网络犯罪的数额时,应当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尤其应适当考虑损失数额。 相似文献
8.
盗窃虚拟财产行为的刑法规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李欣 《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8,29(11)
随着网络游戏的盛行和网络虚拟财产交易的扩大,对于虚拟财产的保护,成为人们普遍关注的一个特殊社会现象.从刑法理论角度对盗窃虚拟财产现象进行阐述,是用刑法规制此种新兴犯罪的基础.笔者深入探讨虚拟财产的财产属性、虚拟财产的价值确定以及对盗窃虚拟财产的行为进行刑法规制的可行性等问题,从而期望对实践操作提供可资借鉴的理论依据. 相似文献
9.
林尤鹏 《中南林业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16(4):91-92
在网络技术环境下,虚拟财产失窃案件时有发生,但由于刑法理论和司法观念的障碍之原因,使受害者得不到及时、有力的法律救济.本文就这一问题,详细阐述了虚拟财产的真实性、价值性,同时也论证了盗窃虚拟财产行为的犯罪性质,以期有利于司法实践. 相似文献
10.
网络虚拟财产具有财产属性和法律意义上的财产性质,应当包括在刑法保护对象内。针对网络游戏虚拟财产的盗窃案件大量发生,刑事法律应当结合国外立法经验,对盗窃网络虚拟财产的行为进行规定。 相似文献
11.
高国其 《重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7,23(3):104-112
刑法上如何实现对网络虚拟财产的规制,理论上有不同的观点.司法实践在涉及虚拟财产犯罪行为的性质认定上也有不同.网络空间和现实世界交互视角下,虚拟财产应当是指存在于网络空间的虚拟世界中,可以和现实社会中的财产进行类比的网络物品.法律关注虚拟财产的实质在于探讨这些网络物品在现实社会中是否具有值得保护的财产属性.虚拟财产体现网络用户和服务商之间相关协议下的债权债务关系,本质上属于债权型财产,在刑法上可以归入财产性利益的范畴.在虚拟财产的刑法规制上,应当协调财产犯罪和计算机犯罪之间的竞合关系. 相似文献
12.
黄伟庆 《西南石油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1,23(6):81-90
网络诈骗犯罪不是一个独立罪名,而是传统诈骗犯罪依托网络技术而衍生出的新型犯罪形式。在我国当前的刑法体系中,网络诈骗犯罪只能依靠传统的诈骗罪条款予以规制。然而,网络诈骗犯罪具有不同于传统诈骗犯罪的新特点。尽管我国当前的刑事治理已经呈现出刑法保护前置化的趋势,但受制于保守的刑事立法体系以及处罚机制等方面的不足,导致对网络诈骗犯罪的刑法治理与社会现实和犯罪发展相脱节。针对这一现状,应立足于对网络诈骗犯罪的治理需要,从构建开放性刑事立法体系、把握网络诈骗犯罪新特点、规范完善刑事处罚机制、完善刑事治理配套措施方面对现行刑法规制体系予以完善,从而实现更为有效的网络诈骗犯罪刑事治理。 相似文献
13.
周莉 《武汉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2):163-166
虚拟财产是计算机网络发展下的新生产物,其现实的社会价值一直存在争议,从虚拟财产自身的特性和价值的认定上来确定虚拟财产的实际价值,以适用传统财产罪的犯罪对象的认定。对侵犯虚拟财产入罪进行合理性论证,有利于更好地应对网络环境下虚拟财产对传统财产罪对象理论的挑战。 相似文献
14.
关于虚拟财产的本质属性,理论界与实务界争论的分歧,主要在虚拟财产“物”的属性或“数据”属性上;对于窃取虚拟财产罪名的认定,主要分歧为是盗窃罪还是非法获取计算机系统数据罪。虚拟财产是运营商以二进制01串生成的代码数据,以电磁记录的形式存在,其本质并非财物,以财产犯罪对虚拟财产进行直接保护会导致理论与实践产生诸多冲突。虚拟财产具有数据属性,数据化保护路径可以使其法益保护更周全,使犯罪对象更相洽,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因此,通过保护计算机数据从而间接保护虚拟财产是解决虚拟财产被窃取问题的有效途径,对非法获取该类虚拟财产的,应以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论处。 相似文献
15.
《汕头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7,(12)
当前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发案率高、危害性大且犯罪类型多。与传统诈骗犯罪相比,电信网络诈骗具有犯罪行为虚拟性、诈骗行为离散性和行为结果延迟性的特点。因而在司法适用中,尤其要注意根据加功情况来确定取款人的刑事责任,根据实际作用情况来确定"话务员"和特殊帮助人的主从犯地位;对于钱款已经转入犯罪人实际控制账户的情形应当认定为犯罪既遂,对于团伙成员的犯罪数额要采用"综合责任说"的观点来认定。 相似文献
16.
庞云霞 《西安石油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17(1):70-74
针对网络游戏虚拟财产的盗窃案件大量发生的事实,分析了虚拟财产具有财产属性和法律意义上的财产性质,认为其应当包括在刑法保护对象内,需要通过刑事立法进行规范。盗窃虚拟财产的行为符合刑法中盗窃罪的规定,并且具有特殊属性,应当结合国外立法经验,在刑事法律中对盗窃网络虚拟财产的行为进行规定。 相似文献
17.
针对虚拟财产进行犯罪的行为越来越多,从而给立法和司法带来了诸多问题,学术界观点不一,在认识上也往往有很大误差。针对虚拟财产进行抢劫的行为,由于存在着虚拟抢劫犯罪行为和现实抢劫犯罪行为,因而二者的定性也应有所不同。因为二者在犯罪客体、行为客观方面、社会危害性等方面都有很大的差异,针对于此,就应该采取不同的刑罚措施, 相似文献
18.
黄良友 《重庆邮电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6):41-46
随着手机短信业务的发展,利用手机短信进行诈骗的现象也频繁发生。短信诈骗行为的泛滥,不仅严重侵犯了人们的财产权益,而且破坏了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为有效预防和遏制手机短信诈骗,应强化监管和打击,建立和完善手机号码实名制和储蓄实名制,加强宣传教育,多管齐下,进行综合治理。 相似文献
19.
肖志珂 《上海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1,38(6):108-118
《民法典》虽然对虚拟财产进行了规定,但理论上关于虚拟财产法律属性的争议依然存在。实质上,虚拟财产的民法规定只具有宣示性意义。即,立法主体并未从根本上解决虚拟财产的属性定位问题,依然需要司法主体根据实践需求进行具体认定。从刑法角度看,如何认识虚拟财产,尤其是如何看待电子数据与虚拟财产的关系,对司法适用无疑具有重要意义。在《刑法修正案(七)》中规定非法获取计算机系统信息数据罪之后,关于非法获取虚拟财产的行为定性更是在理论界引起争议。就虚拟财产而言,需要根据其内容进行类型化区分,为司法主体准确认识其属性提供合理判断。当下,还需要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下发司法解释,或者制发指导性案例,对虚拟财产的刑法意义进行司法诠释,为给非法获取虚拟财产的行为定性提供指引和参考。 相似文献
20.
田平 《赤峰学院学报(汉文哲学社会科学版)》1995,(4)
利用经济合同进行诈编犯罪.是指行为人利用签订经济合同这种合法形式来实施诈骗犯罪目的,是一种特殊形式的诈骗犯罪.利用经济合同进行诈骗犯罪,从犯罪方法上又分为利用合同进行全额诈骗和利用合同进行差额诈骗;利用合同进行差额诈骗犯罪,又分为签订合同时实施差额诈骗和履行合同时实施差额诈骗.差额诈骗犯罪与经济合同欠款纠纷,虽表面形式上相似,但因两种行为性质不同,又具有严格的区分.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