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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唐朝流放制度初探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唐朝的法律制度较完备且影响深远。自北魏将流放列入五刑后,唐朝进一步完善发展了这一制度,对唐朝的社会政治生活产生了较大影响。本文试对此制度作一些探讨。一、流放类型唐朝流放按时期划分,大致有三种类型。即:三流,加役流,长流。三流,是唐朝初期,在沿袭隋朝答、杖、徒、流、死五刑的基础上确定的。流放是五刑中的重要刑种,仅次于死刑,高于徒刑。《唐律疏议》“犯流应配”条规定,“三流俱役一年。”即:一等流放三千里,二等流放二千五百里,三等流放二千里‘’。隋朝流刑犯居作期有二年半、三年不等。唐高祖武德二年改流罪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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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想象上竞合犯,是指行为人实行某一个犯罪行为而触犯了数个罪名,所谓牵连犯,是指行为人实行某一犯罪,而其所用的方法(手段)行为或所获得结果的行为又触犯了其他罪名。在某些国家地区的法规里,都把这两种犯罪各按其所触犯的最重刑处断,并规定在同一条条中,例如日本刑法第五四条第一项“同一行为而触犯数个罪名,或作为犯罪手段或结果的行为,触犯其它罪名的,按照其最重刑判处”。台湾现行刑法第五五条“一行为而触犯数罪名,或犯一罪而其方法或结果之行为犯他罪名者,从一重处断”,就是这样。我刑法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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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代长安"里"、"坊"之称并存,大致指代相同的地域空间。但与乡村中作为基层社会户口编制单位的"里"相比,唐代城市中的"里"有其特殊性,两京的情况更是如此。唐人墓志中对"里"的强调,突显出人的地缘关系即"里望"。唐代两京和地方城市的坊设有"坊正"掌"坊门管钥,督察奸非"之责,免除课役,但没有设"里正"的固定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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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代岭南地区的贬流之人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贬流,指贬谪与流放。贬谪限于仕宦阶层,秦汉时已见端倪;流放则包括了所有阶层的人犯。作为中国封建社会惩罚罪人的强制性手段,二者虽不尽相同,但性质类似,故人们往往将其相提并论。唐代为中国历史上贬流之人产生的高峰时期,而岭南,①则系唐代发遣贬流者的主要地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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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和田地区共发现五批唐代汉文文书残页 ,全部流散民间。其中第三批已为作者刊布考释。本文刊布、考释第四、五批文书 ,通过对文书的内容、文字、用语、职官等的考释 ,推断这批文书的时代为唐代 ,探讨了随军营妓、唐代棉花称花以及“秤”这一衡量单位的重量等问题。文书为唐代于阗史填补了“亻占镇”、“光 ( ?)里”、“神山馆”等镇、里、馆之名 ,同时又丰富了我们对唐朝在于阗的职官及军务活动的认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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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犯罪”概念探析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政治犯罪”和“政治犯”是内涵完全不同的两个概念。“政治犯罪”是一个严格的法律概念,它指的是危害国家安全和利益、触犯刑事法律的一类犯罪。西方国家的法学家认为,“政治犯罪”往往同政治自由、民主、权利等问题相联系。在国际刑事司法合作中,“政治犯罪”是一个有用的和中性的法律术语。我国法律关于“政治犯罪”的表述有五种方式。按照侵犯客体的不同,可将政治犯罪分为纯政治犯罪、复合政治犯罪和牵连政治犯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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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文宗大和二年的制科 ,因为贤良方正能直言极谏科举人刘的对策触犯宦官 ,最后被覆落而名闻朝野 ,成为唐代科举史上最为重要的一科。它是中晚唐之交政治上矛盾与危机的交会点 ,不仅暴露出宦官专权的矛盾 ,而且还涉及到唐代文人对于藩镇割据与牛李党争的态度等多方面的内容。这一年制科及第者中 ,有 3人后来位至宰相 ,更有多人是唐代著名的文学家 ,因而对探讨政治、科举、文学三位一体的关系 ,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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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未成年人犯罪逐年增加,规制未成年人违法与犯罪的刑事司法制度已成为各国法律制度发展关注的焦点。我国有关未成年人的刑事司法制度发展相对不足,而暂缓起诉制度,有利于符合条件的触犯刑法的未成年人的教育、改造和回归社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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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史有“鲁郡”一称,于唐代诗人笔下每见提及,而且其间或有异称相杂,令人莫衷一是。今特作是文,姑试正之。一、“鲁”、“鲁郡”、“鲁”与“兖州”有“鲁”之称.当自周公旦封曲阜始。相传今曲阜县城东北六里处即古之“寿丘”,为轩辕黄帝诞生地。①其子少昊居乎此,故又谓“少昊之墟”。②《史记》中又有“舜耕历山,渔雷泽,陶河滨,作什器于寿丘……”③之说。如此种种,虽系远古传说,未足征考,但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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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杂徭是唐代赋役制度中最复杂的问题之一。但国内论者较少,现试作初步探讨。一唐代前期的赋役制度,基本的有四项:“一曰租,二曰调,三曰役,四曰杂徭”(《唐会要》卷83《租税上》);杂徭是其中的一项。杂徭,唐代文献又称“轻徭”、“夫役”、“夫”、“小徭役”等。《唐律疏议》曰:“丁谓正役,夫谓杂徭”(同上书卷28《捕亡律》《诸丁夫杂匠在役及工乐杂户亡者条》)。又说:“其小徭役谓充夫及杂使”(同上书卷13《户婚律》)。所谓“夫”属于小徭役之一种。杂徭是一种所谓轻徭役、小徭役,服役年龄比正役早。《敦煌掇琐》上辑琐三十载:“你道生胜死,我道死胜生。生即苦战死,死即无人问。十六作夫役,廿(二十一)充府兵。”夫役即杂徭。从十六岁起,就要服杂徭,二十一岁起服正役,充当府兵。《唐大诏令集》卷74《亲祭九宫坛大赦天下敕》载:“比者,成童之岁,即挂轻徭;既冠之年,便当正役。悯其劳苦,用轸予怀。自今已后,天下百姓,宜以十八以上为中男,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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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前期中男服杂徭役期为丁男的一半,即法定役期为20日。它在国家财政收入上形成半庸。随着两税法“人无丁中”原则的确立,唐前期中男服杂徭的法定20日役期制度遂告解体。中男服杂徭的20日役期是中国古代政府对地方非法徭役在制度上长期规范的结果,也使唐代对杂徭的征派进一步细化。中男法定役期在唐宋之际的解体标志着中国古代的赋役制度迈入一个新的历史阶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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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振清 《南开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1,(1):91-96
关于刘鹗被清政府逮捕流放的原因 ,长期以来先后有庚子年私售太仓粟、争浦口地产、借外债开矿筑路诸说 ,然而按诸史料 ,皆不足信。其实 ,刘鹗伙同日本人在吉林与韩国边界走私贩盐 ,特别是在韩国发起成立盐运会社一事 ,才是其致祸的直接和真正原因。清政府鉴于该事件触犯法令、损害国家权益 ,导致外交纠纷 ,妨害华商权益等 ,密令将其逮捕 ,旋即流放新疆。另外 ,刘鹗于 190 6年两次东渡日本并到韩国 ,及其合伙人高子衡等同遭流放 ,均与盐运会社事相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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敬老,指对老者的尊敬、赡养和扶助,属伦理学范畴.在传统社会里,敬老多集中表现在子女对父母长辈的孝敬上.此外,将孝道推己及人,“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兼顾别人的长辈,也是敬老的重要内容.数千年来,中华民族形成的敬老风尚,堪称举世无双的传统美德.本文仅就封建盛世唐代的敬老状况作一考察,并对敬老风尚形成的背景试作剖析.一唐代的敬老风尚,可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观察.首先,政府倡导敬老.唐朝政府大力提倡敬老风尚,颁布了一系列敬老、养老的政令规制.其中,一是对老年人的特殊待遇.早在高祖武德初年,政府就颁布了“百姓年五十者,皆免课役”的政令.到高宗时又子以重申.唐代以六十岁为老.考虑到五十以上的人,体力已渐减弱,规定免除他们的课役,无疑是对老者的一种照顾.对于年属五十的士兵,允许他们还乡务农.高宗末年在《遗诏》中称:“永徽以来入军年五十者,并放出军.”玄宗开元二十九年,发布“放还老病军士诏”.文宗大和三年,又下“行营兵马老弱归本里诏.”七十岁以上的老人,还可享受一些福利待遇.如太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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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代实施"折杖法",改变了基本刑罚之笞、杖、徒、流四刑(包括加役流)的刑罚执行内容。由于刑罚执行内容的变化,导致了《名例律》中与之相关的条文全条或部分内容失效,从而成为唐宋量刑制度变化的一个重要因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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