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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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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我国2001年婚姻法对离婚设立了三项救济制度,即家务劳动补偿制度、经济帮助制度和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经过几年的司法实践,这些制度已凸现出许多的不足,没有达到立法者设想的目标。我们应该借鉴国外的一些立法经验,在制定民法典之际,考虑重构离婚救济制度,建立离婚扶养制度与过错损害赔偿制度相结合的离婚救济制度,既能解决婚姻当事人因离婚而陷入生活困难的后顾之忧,保障离婚自由;又能明辨是非、分清责任、抚慰受害人,实现法律的公平正义。  相似文献   

2.
一个制度的设立应讲究社会成本的最小化,能使交易成本最小化的法律才是最适当的法律。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诉讼成本和司法成本,认为由于该制度实施须以“过错”为条件,又由于“过错”行为的举证问题是一个天生的难题,无过错方的损害难以填补,故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实施的社会成本太高。应改变思路,着眼于对婚姻中潜在的过错人行为的预防上。我国婚姻法应放弃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建立离婚扶养给付制度,给婚姻中潜在过错人一个价格,通过这个价格,让潜在的过错人产生进行预防重婚、通奸等过错行为的激励。  相似文献   

3.
2001年我国修正《婚姻法》后,确立了家务有补偿和无房保护等制度,但有关离婚救济制度的某些法定条件过于严格,导致被适用于救济离婚当事人的较少。在经济救济和离婚赔偿制度上应借鉴外国立法经验,适当放宽法定条件,在现有的制度基础上确立新的举证标准,在经济制度上考量多方因素,确立新的救济条件。  相似文献   

4.
协议离婚是我国婚姻法规定的两种离婚方式之一,其特点是当事人意志的高度自治,对于保障婚姻自由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是也存在着很多不足之处.文章对我国协议离婚制度的某些问题进行深层探讨,并提出了若干完善建议.  相似文献   

5.
我国现行婚姻法中的权利救济制度只要求在离婚时适用,其自身存在的不足,客观上削弱了该制度功能的最大发挥,背离了损害赔偿制度的立法宗旨和立法目的,有重构之必要。一是建立我国婚内损害赔偿制度。二是完善离婚时的损害赔偿制度,取消损害赔偿请求权的享有和行使以离婚为前提的限制性的规定,赋予受害方配偶选择诉权的权利。三是拓展损害赔偿的范围、扩大损害赔偿的责任主体及承担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方式。  相似文献   

6.
在德国,离婚后的扶养作为婚姻关系解除的余后效力,法律对其作了极其全面和详尽的规定,这不仅有利于防止离婚自由权的滥用,而且也有利于保护需要扶养方的利益。值此我国《民法典》制定之际,德国有关这一制度的规定对完善我国离婚时的经济帮助制度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相似文献   

7.
离婚损害赔偿若干问题探讨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2001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1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决定》修正。在这次修正案中确立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在我国的离婚诉讼中尚属首次,故笔者拟从离婚损害赔偿适用的范围、举证责任及离婚损害赔偿的主体等方面,对离婚损害赔偿作一分析和探讨。  相似文献   

8.
离婚损害赔偿的伦理内涵与制度完善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王歌雅 《北方论丛》2005,(5):150-153
离婚损害赔偿立法在我国已有百余年历史,从其发端于<大清民律草案>到其被界定于<婚姻法>修正案,均以婚姻自由、男女平等、夫妻诚信、人格尊严、公平公正为伦理内涵.探寻离婚损害赔偿的立法流程和制度架构,有助于廓清我国现行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疏漏,为离婚损害赔偿立法的科学化和完备化奠定基础.  相似文献   

9.
对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相关问题的探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叶丽 《理论界》2008,(6):75-76
离婚损害赔偿是配偶一方违法侵害他方的合法权益,导致婚姻关系破裂,离婚时对无过错方所受的损害,过错配偶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法律制度。《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对离婚赔偿制度的明确规定,是在充分考虑我国婚姻家庭现状,为维护健康的婚姻家庭关系而做出的。在实践中,如何正确理解和适用这些规定,是当前应该注意的问题,本文就离婚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相关问题做出探讨。  相似文献   

10.
周光发 《理论界》2005,(10):152-153
近年来,随着社会的发展,因家庭暴力、非法同居、重婚等原因导致的离婚案件逐年增多,严重影响着家庭和社会的稳定.为此,<婚姻法>重新修改并颁布实施,并确立了离婚过错赔偿法律制度.但由于我国离婚损害赔偿法律制度存在诸多缺陷,还不能对离婚时无过错方或受害方的权益予以有效保护,还需要通过立法加以修改和完善.  相似文献   

11.
试论离婚之精神损害赔偿制度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离婚之精神损害有离因精神损害和离婚精神损害两种.前者是夫妻一方对另一方构成侵权行为而导致离婚,从而给一方造成精神痛苦,受害方可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我国新的<婚姻法>确立了这一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填补了我国婚姻制度的一个空缺.而后者是夫妻一方对另一方并无侵权行为,离婚本身即为构成精神损害之直接原因,如由于第三者插足、婚外恋、夫妻一方被判处徒刑等.这种离婚同样使一方受到精神损害,自然也应得精神损害赔偿.遗憾的是,新的<婚姻法>并未作此规定.因此,要完善我国离婚之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不仅要使离婚之精神损失赔偿的权利义务主体进一步扩大,把第三者也作为离婚之精神损害赔偿的义务主体,而且还要将离因精神损害赔偿扩大到离婚精神损害赔偿,将因婚外恋、第三者插足、因配偶一方犯罪而被判入狱和其他原因导致离婚的情况作出规定,使精神受害者得到应有的经济救济和补偿.  相似文献   

12.
我国设立别居制度具有重要意义.在我国设立别居制度,可以有效地保证人们的婚姻自由权,减少家庭暴力,防止轻率离婚,保障受害人、子女和第三人利益,节省诉讼成本,完善我国现行婚姻法体系,也可以更好地处理涉外和涉港澳台婚姻等.  相似文献   

13.
关于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若干思考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我国现行婚姻法规定的离婚损害赔偿实为离因损害赔偿,该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乃侵权行为法之权利。作为一种侵权民事责任,我国的离婚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应当具备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与主观过错四个要件。能够导致离婚损害赔偿责任的离婚原因行为的立法规定应当采取列举性规定与概括性规定相结合的体例。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的义务主体既包括过错配偶方,也应当包括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第三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为一种实体权利,既适用于诉讼离婚,也应当适用于登记离婚。  相似文献   

14.
新中国成立以来,统一规范性婚姻法司法解释弥补了立法的不足,有效地调整了婚姻家庭关系。但进入21世纪后,在价值多元化的背景下,婚姻家庭利益关系日益复杂。"一事求一解"、"一刀切"的司法解释造成婚姻家庭法律制度的不衔接,有些规定适用的结果违背了《婚姻法修正案》的基本精神,以离婚时不动产权益分配的规定为典型。因此,有必要细化婚姻法律规定,加强立法解释;建立婚姻法司法解释监督机制和判例制度,对婚姻法司法解释进行规制。  相似文献   

15.
非常夫妻财产制的经济学思考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我国现行《婚姻法》只确立了常态下的夫妻财产制,而没有相应建立非常态下的非常夫妻财产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借鉴外国相关制度,我国建立非常夫妻财产制应考虑以下问题:关于适用夫妻财产制的情形;关于申请人的资格问题;适用非常夫妻财产制的程序和方式;适用非常夫妻财产制的法律效力。  相似文献   

16.
关于离婚后原配偶间扶养费给付问题研究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我国 2 0 0 1年修正的《婚姻法》因致力于对弱者权益的维护而设立了较为完整的离婚救济制度体系。其中离婚后夫妻间的经济帮助制度也作了一些调整 ,但由于其定性模糊、具体制度的缺位及不周延等立法缺陷仍使得这一制度在实践中的运作不够理想 ,从而不能及时有效地对离婚中弱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给予保护。笔者认为 ,我国应在制度层面上借鉴国外通行做法的基础上 ,重新审视该制度的合理化建构。  相似文献   

17.
探望权又称探视权,该项制度起源于英美法系,这一制度为处理离婚后父母探望子女提供了法律依据,为各国立法和法理所接受。200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婚姻法进行了修改,吸收了英美法系的探望权制度,弥补了我国婚姻法中探望权制度的缺陷。确立探望权制度符合世界婚姻家庭制度发展的潮流,具有重大的社会现实意义和社会价值。但随着《婚姻法(修正案)》在实践中的应用,探望权制度中的一些规定存在缺陷。  相似文献   

18.
中国的法律传统自近代以来逐渐受到西方法律思想及其制度的影响,尤其受到民法传统的法律思想的影响。新中国成立后,新的法律制度的建立是以废除旧法为基础的。但是,废除旧法也并非完全割断了与旧法的联系,中华法律的发展是一个连续的过程。所谓否定旧法,只是对那些法律政策以及法律中所反映的某些政治思想的否定。而对于那些根植于一般社会生活规律和悠久历史文化基础上的法律思想和道德观念以及具体的道德规范,无论古今中外,都须予以接受。作为婚姻家庭法的重要组成部分的扶养制度,同样是这一发展进程中的一环。对扶养制度的法律文化解读,可以从一个相对崭新的视角探究我国婚姻法关于扶养制度的精神内涵。  相似文献   

19.
我国《婚姻法》在保护妇女权益、促进男女平等方面有着特殊的地位和作用,但由于历史传统和立法技术原因的影响,《婚姻法》在保护离婚妇女权益方面还存在诸多不足。建议对离婚的规定和家庭暴力的规制以及离婚妇女财产权的范围等方面加以完善,确实保护离婚妇女的权益。  相似文献   

20.
论我国法定离婚理由的依据及其领先性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法定离婚理由,亦称法定离婚原因或条件,即离婚的实质要件。它是裁判离婚立法的核心内容,集中体现立法者对离婚所持的基本立场和观点,最能表明离婚立法的进步或落后程度。人们评价历史上出现的或现实中正在施行的某一离婚立法时,往往对其法定离婚理由的利害得失予以评说。最近,法学界有的同志撰文批评我国现行婚姻法所确定的离婚理由。笔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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