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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主体权利包括消费者权利和生产者权利两个方面,它们各自在市场经济发展中具有不同的功能.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部门经济法对市场主体权利实现的禁止、限制和促进,是影响市场主体权利实现的重要因素,并呈现出阶段性特征.文章通过历史考察,认为经济法对市场主体权利的保障,经过了民商法的补充法阶段、与民商法共同调整阶段和当前的引领阶段,并在现有法律体系下有着特定的定位与作用.在新形势下,经济法应着重在4个方面发挥应有的作用:以社会整体利益保护为原则,规范政府和企业的市场行为;完善经济调控政策与法律,为市场主体权利的实现提供相应的政策法律环境;完善对外贸易法,保障对外贸易市场主体权利的实现;积极探索国有企业市场主体权利实现的途径.与此同时,十八届四中全会经济立法任务的完成,将更加有利于市场主体权利的实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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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从经济法是政府干预经济之法和干预政府之法这两个密不可分的方面着手,阐述经济法作为政府干预与干预政府的良性结合,实是市场与政府之间的良性互动,从而试图对经济法作出一个更深刻的理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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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从经济法是政府干预经济之法和干预政府之法这两个密不可分的方面着手,阐述经济法作为政府干预与干预政府的良性结合,实是市场与政府之间的良性互动,从而试图对经济法作出一个更深刻的理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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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主要的分析工具是政府与市场的消长关系。在我国绿色建筑发展过程中,政府干预过多,市场主体积极性不足,市场发展缓慢。只有从经济法的角度解决好政府与市场、法律与政策、开发商与消费者等几组矛盾关系,才能更好更快地发展我国绿色建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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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行业协会权力的获取和权利的保障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当下流行的公共管理改革观念对人们长期形成的“公域”和“私域”的界限形成了冲击。与传统的国家、社会二分的政治理论不同,现代政治学和行政学强调在国家与社会之间存在一个公私混合领域的中间层面,并力求建构一种把国家、市场和公民社会结合在一起的新型公共管理关系,这其中就包含着复杂的权力和权利关系。行业协会等社会中介组织的权力与行政权力存在着不同;权力与权利的概念也存在重要的区别。我们必须通过对行业协会与政府的关系的考察,来确保行业协会改革过程中“权力”获取渠道的畅通和“权利”保障方式的有效。文章通过对“权力”和“权利”概念的分析,以及我国行业协会现状的简单描述,揭示了困扰行业协会行使和享有“权力”与“权利”的症结所在。最后提出了在政府与行业协会的互动关系良性发展的基础上,促进行业协会权力的获取和权利的保障的对策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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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中间层是介于政府与市场主体之间的第三方,其特殊地位决定了它作为经济法主体的恰当性,决定了其既享有一般市场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同时承担相应义务,又拥有其他经济法主体所没有的职权和责任。社会中间层法律责任的立法不够完善,过度追求团体私利的现象大量存在,有演变成强大利益集团的倾向,必须明确社会中间层承担的经济法法律责任,追究其社会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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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土地管理法制面临“弱市场化”“权力中心化”与“城乡背离化”本体性困境,就此需依托“政府—市场”上下联动、“权利—权力”内外反馈及“城乡一体协同发展”而反思转型和纾解。比较考量土地管理法制改革之两条进路,进而把握《民法典》“主体自治”理念对“去市场化”之修补、“权利本位”理念对“权力中心化”之矫正、“法律地位平等”理念对“城乡背离化”之扭转的有效调节和工具功用契机。具体面向《民法典》与土地管理法制因应对接时,应贯彻“私权自治与权力干预相统一”“资产效益与生存保障相统一”“协同发展与差异调控相统一”及“效益增长与持续发展相统一”等基础对接原则;遵循“政策引导—试点先行—入法推广”的基本思路,抓紧土地管理法制“废、改、立、释”等有效对接方法;聚焦农村集体土地且秉持从“权力中心化”转换至“权利中心观”的核心对接场域。着力推动民法典时代土地管理制度优化对策在顶层的国土空间规划体系、统筹的“三块地”持续联动改革、重点的土地整治与耕地保护及其托底的土地管理法制保障机制等多维度发挥改革效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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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自治在与政府管理层级及社区内部各类组织的权力和权利博弈中遇到了纵向与横向的困境。南京市白下区的实证调查中表明,提升社区自治水平应首先从改造社区内部权力结构与议事规则出发,并首创性地提出建立“社区议事局”这一新型社区组织结构,以期寻找一条自上而下的政府行政管理与自下而上的社区自治有效互动的新途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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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及其基本原则探析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不同的经济关系只能由不同的法律部门来调整 ,才能达到法律调整的最优化。根据政府干预经济的内容 ,对经济法所调整的具体经济关系可以概括为 :市场主体参加的体现国家意志的经济关系、市场管理关系、宏观调控关系、社会保障关系等。与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密切相关的是其基本原则 ,根据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经济法必须坚持国家适度干预和维护公平竞争两项基本原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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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主义者往往认为国家权力与私人权利之间是一种零和关系上的博弈,只有政府干预的减少才会使公民的权利得以扩大。这种以个人主义为基础的自由主义观仅仅关注到了权利的可欲性问题,却忽视了权利的可行性问题。霍尔姆斯、桑斯坦从研究权利所依赖的成本入手,提出了一种具有公共属性的权利观,认为政府权力与个人权利之间并不是此消彼长的零和关系,政府干预的减少必然导致公民的权利得不到有效的保障,要想将纸面上的权利或道德权利变为切实可行的法律权利,必须依赖于以公共财政为支撑的警署、法院等国家机构。如此,公民个人所享有的私权利,便不可避免地带有公共属性的色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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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主要发达国家政府在选择市场经济机制时 ,从不放弃对其施加或大或小的影响和干预 ,以保证政府职能的实现和政府公共权力责任的落实。随着市场经济干预深度、广度和手段的差异已逐步形成了三种比较成功的市场经济模式。一、自由竞争的市场经济模式此种市场经济又称“个人资本主义”经济。它强调市场经济主体间按市场规律开展相对完全的自由竞争 ,通过优胜劣汰配置社会资源。政府主要通过制定和实施一系列的经济政策的法律 ,保证竞争秩序和市场活动的运行 ,实行该模式的主要有美国、英国。这一模式的特点是 :( 1 )国有经济的比重较低 ,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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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权保障:基层维稳机制有序运行的逻辑起点——基于维稳与维权关系的分析框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陈发桂 《福建论坛(人文社会科学版)》2012,(9):180-185
基层维稳视阈下的“民权保障”包括公民的经济权利保障、社会权利保障与政治权利保障.在基层维稳过程中我国公民的各项权利目前仍存在不同程度的缺失甚至被公权力公然侵害的发展态势,这是造成基层维稳机制无序运行的根源.基层维稳机制有序运行属于社会管理创新的范畴,社会管理创新不仅仅是基层政府治理方法上的变革,核心应当是通过依法保障公民权利,使基层政府与社会公众之间的关系,能通过权力与权利的良性互动而相互制约,基层政府与社会公众之间的矛盾,能通过权力与权利的制衡得以消解.要保证基层维稳机制的有序运行,其逻辑起点应当从“保障民权”入手,谋求建立一个动态的、均衡的“政府维稳与公民维权”的良性互动关系,以夯实党在基层的执政基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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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政府通过行使宏观调控权的方式来更好地配置市场资源,促进经济发展。但由于市场经济体制日趋完善,市场机制脆弱性降低,因此,政府应转变经济调控方式,与市场经营主体构建合作型法律关系,在市场经济中与市场主体共享收益、共担风险与亏损,以促进我国经济进一步发展,从而完成从以行政法为依据的干预型政府到以经济法为依据的合作型政府的转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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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转型时期地方政府权力格局变迁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改革开放冲破了传统体制下的单极权力结构,国家与社会关系出现了重大变化,政府权力一部分正向经济领域、社会领域转移,中央权力向地方转移。地方政府既向市场、企业、社会转移了相当部分的权力,同时又拥有部分市场主体的权利和利益,没有逾越行政分权所致的弊端。地方政府最终只有将经济剩余分享权和控制权、社会管理权和自治权重新回归企业、市场和社会,才是地方政府权力格局优化的长期目标和最优选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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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东北经济中行政权力与经济权力的博弈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东北经济发展滞后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振兴东北的核心问题是调整政府和企业关系的错位, 错位的根本原因在于行政权力对经济权力的替代甚至扭曲。计划经济的本质是行政权力替代了企业权力、社会权力和个人权力。中国的改革是中央政府权力下放和分解的一个复杂的过程, 是各权力主体保持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动态博弈。在计划经济重灾区的东北, 权力的下放没有把市场主体培育起来, 却使有些政府部门和个人变成利益主体。所以, 东北要振兴, 必须对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及整个市场放权, 才能实现市场的各种权力对等, 从而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