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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全民 《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1999,(2)
对于《左传》"妇人无刑"之语,绝大多数学者都认为历史上实有其制,从而有不为妇女制刑、妇女无黥刖等内刑、妇女无宫刑、对妇女不妄施公开刑罚等不同见解。然而,这些说法都是难以成立的。传世文献与出土的秦汉简资料证明,不论在先秦,还是在秦汉,皆不存在"妇人无刑"之制。"妇人无刑"是作《左传》者对齐庄公杀戎子并陈尸于朝之事的议论,只能反映议论者的个人理想,而无任何事实依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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宫刑为中国古代五刑之一.虽然宫刑不与中国古代社会相始终,但其别称颇多.试考述如下:一曰椓刑.马端临《文献通考》卷一六二《刑一》谓:"苗民费用灵,制以刑,……劓、刵、椓、鲸."由此,知?刑始于上古之有苗氏.》尚书·吕刑》有"劓、刵、椓、鲸",《诗·大雅·召旻》曰:"昏、椓靡共."孔颍达疏:"此?毁其阴,即割势是也."今本《诗经全译》唐莫尧注释说:"椓,宫刑."按孔疏,椓刑殆因木制的刑具"椓"而得名.许慎《说文解字》说文六上《木部》谓"椓,从木".刑具椓,后世不传,据《说文》载,仅知其为木制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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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以刑制罪"的理论纷争及其引发的刑法冲突,均源于对"以刑制罪"之刑法实质缺乏合理认识。事实上,一直被学界普遍忽视甚至否定的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定罪意义,在理论根基和核心内涵上与"以刑制罪"理论有着高度契合。从内在关系看,二者具有同质性——"以刑制罪"之刑法实质是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定罪意义的要求和体现,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定罪意义为"以刑制罪"理论划定了合法性界限并提供了规范根据。基于此,"以刑制罪"理论之适用在根本上应当遵循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指导定罪的基本精神,具体应当通过体现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定罪意义的刑法立法之适用来指导定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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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西周法律史的研究中,《吕刑》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欲论一代之制,必先辨其史料的真伪.因此,对《吕刑》制定年代及内容真伪的考证,实为研究西周法制不可缺少的一环. 收于《十三经注疏》(阮元校勘本)中的《尚书正义》源于《孔传古文尚书》,这是我们今天所能见到的《尚书》最早版本,自宋人吴棫对其真伪提出质疑后,经几代学者考证,《孔传古文尚书》为伪书已成定论.然而,伪讬之中,却也有着真迹的存在,目前学界已断定《孔传古文尚书》中有三十三篇源于汉代伏生所传,《吕刑》即为其中之一.《今文尚书》中言尧、舜、禹、夏、商、之事的《虞书》、《夏书》、《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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慎刑作为中国古代主流的司法观,被历代统治者所倡导督励,也为各朝良吏循吏奉行传承。甚至在晚明乱世,依旧是普通司法官折狱理刑的基本理念,这一点在颜俊彦所辑的判语与公牍专集《盟水斋存牍》中有突出体现。该书的慎刑理念主要可以归纳为四个方面:"明慎用刑,衿疑改遣"的罪疑惟轻理念;"哀矜折狱,衿恤为怀"的恤刑理念;"事干大辟,不厌详慎"的慎杀理念;"斟酌礼法,情理为断"的情法结合理念。可见,在审判实践中,司法官对待刑罚权运用的态度还是非常审慎的,尽可能严格地控制刑罚尤其是死刑的处罚范围和处罚力度,这与当今所倡导的刑法谦抑、刑罚节俭的精神相契合,对当今中国的司法改革有启示与借鉴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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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传今文《尚书》“周书”部分的《洪范》《吕刑》两篇,都有远早于西周初年的久远渊源。《洪范》是殷商遗民箕子据其所记诵口述给武王的一篇文献,故春秋时期,人们既可称其为“周书”,也可称其为“商书”。《洪范》的早期流传,采用的是口耳传授方式,其原始文本具有突出的诗歌韵文特征,因此一直到春秋战国时期,人们仍可称其为“诗”。其文字写本的最初出现,应在西周初年箕子口述给武王之后。《吕刑》的作者不会是周穆王,其主体部分“王曰”之王,应指某位古老帝王。从所述史事看,《吕刑》的最初产生时代甚至要早于殷商,与夏代的“禹刑”有密切的关系。与《洪范》一样,《吕刑》也有突出的诗体韵文痕迹。在文字写本出现之前,这两篇文献应都经历过很长时期的口述流传过程,一直以“声音”为媒介存世,由早期的乐官群体保存并传授。口述“声媒”文献易于记诵的文体特征,对于判断先秦文献的时代早晚及其史料价值,具有重要的学术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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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徒"与"徒刑"含义理解的不同反映了我国古代刑罚制度的两条发展线路——罪奴制与徒刑制。在两条发展线路主导地位的此消彼长中,秦汉时期作为重要的过渡阶段起着承上启下的作用。结合出土秦汉简考察传统被称为"劳役刑"的"城旦舂"等刑罚的性质,无刑期以及多方面、多层次的社会行为能力的限制使"身份刑"的概念更符合该类刑罚的实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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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绡红 《延边大学东疆学刊》2013,30(3):84-90
韩国刑法有关罚金刑的立法,彰显了其自身的特色,顺应了刑罚轻缓化的世界刑法发展趋势,具有一定的科学性和先进性。借鉴韩国立法经验,完善我国罚金刑的立法,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明确罚金刑的立法价值取向;规定罚金刑数额以限额制为主;构建以选科制为主的罚金刑适用模式;完善罚金刑执行的保障机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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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金刑作为我国重要的刑罚之一,其对打击犯罪和预防犯罪起着不可磨灭的作用。因而我国97《刑法》与79《刑法》相较则规定了相对较多的罚金刑,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及国民经济不断的增长,罚金刑逐步暴露出了其弊端,如罚金刑定位不准、罚金额度欠科学、罚金执行存在诸多困难。因此,建议将罚金刑上升为主刑、修正罚金刑额度立法、多管齐下解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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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刑制罪作为一种定罪的思维路径,不仅有其逻辑基础,而且有着深刻的法理根基。它体现了罪刑法定原则的精神,是罪刑相适应原则的应有内容。在司法实践中做到以刑制罪,一要理性认识法定刑的质,二要在比较中明确法定刑的量,三要注意刑事政策对法定刑的影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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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海经.海外西经》中"形天"一词历来解释纷纭,目前学界多从袁珂之说,将"天"解释为"人首"义。本文从古文字学角度对这一说法提出了质疑,认为"形天"应为"刑元"之误,训"天"为"首"于文献无证,亦是错误的。"元"字的古文字形体突出"人首"形,传世文献中"元"字用作"人首"义的例证又颇多,"天"、"元"二字隶楷阶段的字形非常相似,所以《山海经》中"形天"应是"刑元"之误,"天"与"元"应是形近讹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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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代赎刑制度初探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赎刑或赎罪,是我国古代法制史上统治阶级规定犯人可用财物折抵刑罚的制度。它由来已久,《尚书·尧典》有“金作赎刑”的记载。《吕刑》中规定,墨刑“其罚百锾”,劓刑“其罚惟倍”,大辟“其罚千锾”。《国语·齐语》载管仲“制重罪赎以犀甲,轻罪赎以(?)盾”。秦时广泛适用赎耐、赎黥、赎迁等规定。汉承秦制,亦允许以钱赎罪。魏、晋、南北朝至隋,赎刑逐渐形成制度。唐初实行“明德慎刑”政策,赎罪进一步法律化,经宋、元至明代,赎罪的规定更为详尽。《明史·刑法志》称明代“赎法比历代特详”。本文拟就明代的赎刑制度作一初步的探讨。公元1368年,朱元璋建立明朝后,为巩固新王朝的统治,重视立法工作。洪武三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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荀子十分推崇"礼"的地位,认为"礼"是社会治理之根本,他在"隆礼"的同时也强调"法"的作用。荀子哲学以"礼"为主体,由"礼"产生"法",同时强调"刑"的作用,并将"刑"作为一种维护"法"和"礼"的必要手段。在荀子政治哲学中,"礼"是"法"的根基,"法"是"礼"延伸,"刑"则是"法"和"礼"的保障。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