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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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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环境举报是公众行使监督环境保护权的重要方式。环境举报人是否可以基于监督环境保护权向人民法院诉请行政机关履行查处职责,立法没有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查处与处理,属于实质意义上的行政行为。司法实践通常认为,该类型行政行为对环境举报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不属于法院受案范围;或认为对于具有公益性质的环境举报,举报人因非行政行为相对人或与所诉行政行为不存在利害关系,从而不具有行政诉讼原告起诉资格。因此,大量环境举报案件被排除司法审查,导致环境保护基本法设立公众监督环境保护权利的目的不易实现,亦不利于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推进。根据行政权力应当接受司法监督以及权利必须救济的原则,该类诉请纳入司法审查确有必要。建议宽泛认定行政机关查处行为对环境举报人产生的影响,重构原告资格认定的利害关系标准,确保必要范围内环境举报人能够提起诉讼,启动司法审查程序。  相似文献   

2.
美国环境公民诉讼的理论基础之探析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美国环境公民诉讼的理论基础包括私人检察总长理论、公众参与理论、公共信托理论、环境权理论和妨害公众理论.私人检察总长理论是指私人为了维护公共利益而享有法律授权的类似于检察总长享有的起诉资格;公众参与理论是指为了弥补政府实施法律的不足,由私人以提起公民诉讼的形式参与环境法律的实施;公共信托理论是指为了监督政府履行环境资源受托人的义务,公民对于损害环境的行为有权提起公民诉讼.环境权理论是指公民享有在优良舒适的环境中生活的权利,环境权可以通过公民诉讼来实现;妨害公众理论是指对侵害公共利益的公共妨害行为可通过私人提起诉讼的方式加以救济.这些理论基础推动和革新了传统的起诉资格法律,使公众的环境权益通过司法得以有效救济.  相似文献   

3.
检察机关提起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是促进行政机关履行环境保护职责的重要方式.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涉及检察机关、法院和行政机关三个机关,需要处理好司法权与行政权之间的关系.一方面,环境司法具有能动性,容易导致司法权与行政权之间的冲突;另一方面,基于司法有限性与环境法行政实施的特征,需要重视司法谦抑性问题.而如何认识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谦抑性,需要从理论和实践的维度进行分析.在检察机关提出环境行政诉讼时,应当尊重行政机关的首次管辖权、重视行政公益诉讼的诉前程序、尊重行政自由裁量权、重视行政不能问题.当然,这种谦抑并不是绝对的,为有效发挥行政公益诉讼的功能,应当把握好这种谦抑性的限度,通过明确强制诉讼范围、确定实体性裁判的要件、尊重诉讼和解等方式来处理好司法谦抑与司法监督的关系.  相似文献   

4.
美国环境公民诉讼制度的核心是相当宽泛的原告资格的确定, 其精髓在于鼓励普通公民对与自身无直接利益关联的环境违法行为提起诉讼,以监督环境执法和促进环境法律的实施;为限制公民或环保团体滥用诉权,美国法律明确规定了公民诉讼的适用范围、可诉对象和禁止诉讼的事项。  相似文献   

5.
原告资格是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核心问题。我国对社会组织作为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加以限制,降低了对潜在性环境污染事件的监督效能。环保组织的公益性及专业性特点符合环境公益诉讼主体资格要求。检察院成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诉讼主体,履行监督职能,符合检察院内在职能的要求。设置环境行政管理前置程序,在行政环保职能部门穷尽行政管理措施后,可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为了防止滥诉,个人暂不能成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适格原告。建议建立原告诉权冲突协调机制。  相似文献   

6.
论行政诉讼原告资格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行政诉讼原告资格解决的是谁有权提起行政诉讼。我国行政诉讼法和司法解释的规定中规定的检验原告资格的具体标准已逐渐显现出自身的缺陷,不适应司法实践的需要,也不利于行政诉讼立法宗旨的实现。应当放宽起诉条件,降低行政诉讼的"门槛",使更多的人能对行政机关提起诉讼,扩大行政相对人对行政活动的监督和对自身合法权益的维护。  相似文献   

7.
NGO提起环境行政公益诉讼较个人具有独特的优势,美国公民诉讼与德国团体诉讼在此方面的实践比较成熟.借鉴美国与德国NGO环境行政公益诉权制度,中国可以在实体资格强化和诉讼程序改设两个层面克服NGO的现行运转困境,赋予其环境行政公益诉权,以其为突破口推动中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建构及环保事业的发展.  相似文献   

8.
当前,生态环境保护越来越得到社会的关注和重视。在我国,行政机关负担起对环境保护的主要职责,由于实践中行政机关行政行为违法或不作为,造成了环境公共利益受到损害的结果。为解决这一问题,经过理论的提出、试点改革等实践,我国于2017年确立了由检察机关提起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制度。本文立足于检察机关提起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立法司法实践,着重分析检察机关办理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案件中面临的立法不足、线索收集渠道单一、检察建议效力需要增强和事后监督不完善等挑战,并提出相应的建议。  相似文献   

9.
为理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与环境公益诉讼的关系,避免各地法院对两者关系的处理出现矛盾,最高人民法院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司法解释中明确了行政机关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优先的原则,但该原则的正当性与必要性仍有待探讨.从原因行为、适用范围、诉讼目的等方面分析,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与环境公益诉讼存在牵连性;从诉讼标的角度分析,两者具有共同性.为从根本上解决制度适用混乱的问题,在《民法典》明确规定生态环境损害索赔权的背景下,应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与环境公益诉讼制度进行整体结构整合,形成"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优先,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与环境公益诉讼合并审理,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作为监督和补充"的模式,并通过程序规则的细化对不同救济方式进行协调.  相似文献   

10.
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确定无疑是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构建的关键。我国2012年8月31日通过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已确立了环境公益诉讼制度,规定了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提起环境公益诉讼。但是,立法并未明确哪些属于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环境公益诉讼制度要得到落实与实施,尚需进一步明确适宜提起公益诉讼的主体。环境公益诉讼的公共性、社会性,使得检察机关、环境保护行政机关、环保组织、公民个人提起环境公益诉讼成为必要和可能。因此,法律应进一步明确并赋予这些主体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资格,从而使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功能得以有效地发挥。  相似文献   

11.
环境公私协作通过在公共部门与私人部门之间引入责任共担、风险分担、互利互倚的合作契约机制的建立,旨在引入社会资本,推进对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的治理以及增进环境公共产品、公共服务供给,它体现了环境行政从传统的监督管理行政到契约行政的法理拓展与机制创新.环境公私协作契约在法律性质上属于环境公益目标导向下的行政契约,并具有公法性和私法性并存、行政目的性和契约合意性兼具的特点.依据环境公私协作契约中契约合意与行政权力优位顺序的差异以及所占比重的不同,可将其类型化为私法性环境公私协作契约和公法性环境公私协作契约.司法救济是环境公私协作法治化、规范化不可或缺的环节,私法性环境公私协作契约以传统的民事诉讼为主要司法救济途径,而公法性环境公私协作契约的司法救济,则可根据具体纠纷起因而选择适用行政诉讼或行政附带民事诉讼.此外,环境公私协作契约行政追求的环境保护公益目标,也为环境公益诉讼司法救济机制的引入提供了必要性基础.  相似文献   

12.
将我国行政公益诉讼主体划分为以检察机关为主体的第一层级和以公民、公益代表以及其他诉讼主体为主体的第二层级,进而通过立法、法律解释等方式明确不同主体的原告资格,理顺不同层级主体原告资格之间的关系,是行政公益诉讼原告资格制度建构的可行路径。  相似文献   

13.
针对生态环境损害,我国逐步形成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三诉并行”的司法救济体系,旨在为生态环境公共利益提供全方位保护与监督。在生态环境损害司法救济体系的发展过程中,不同诉讼制度性质界分的论争和适用范围的扩张渗透、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的职能错位、检察机关公益诉权的内容模糊等问题逐渐暴露出其面临的内生困境,亟须作出精细化和系统化的规范设计。为此,应基于权利(权力)与义务的衡量,重新审视主体的角色功能和权责分配,合理设置不同诉讼制度的适用位序;基于制度功能的考察,根据“风险预防”“损害填补”“法律监督”等不同功能面向划定“三诉”各自的适用范围;同时,通过强化不同诉讼制度间的互动关系,确保体系性协同,从而构建层层递进的生态环境损害司法救济体系。  相似文献   

14.
公法视野下的环境公益诉讼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环境公益诉讼对于发展市场经济、保护环境、完善公民参与国家管理、进行司法救济的需要等具有重要的作用.2013年1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对污染环境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是法律对环境公益诉讼的肯定.由于我国公法诉讼和私法诉讼是截然分离的两种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公益诉讼并不能针对政府或者行政机关提起,因而从公法角度探讨环境公益诉讼,十分必要.  相似文献   

15.
从当前立法和司法实践来看,中国的环境公益诉讼呈现出“公权主导”和“民主行辅”的制度模式,这在一定程度上偏离了环境公益诉讼的制度本质与核心价值,由此造成主体困境、法理困境、制度困境等诸多问题。通过域外经验考察, 中国应当秉持行政执法优先的理念,建立激励机制,发展以社会力量为主导的环境公益诉讼。具体以行政公益诉讼为主,发挥司法监督功能;以民事公益诉讼为辅,运用惩罚性赔偿发挥震慑功能,回归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本质。  相似文献   

16.
《长江保护法》是中国第一部流域法律,也是长江绿色发展的法律基础。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政策文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长江保护法〉的实施意见》以及《长江流域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总结了长江流域司法实践经验,指出今后长江保护司法格局的重点领域和走向。司法政策提供了新的生态环境案件类型,示范了多样化的环境资源诉讼程序,对提升《长江保护法》的适用性有司法指引意义。未来司法政策还需完善气候变化类和环境治理服务类的典型案例,推行环境行政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补强环境公益诉讼的作用。  相似文献   

1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作为一种实践理性反馈下的阶段性成果,虽然初步厘清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与民事公益诉讼在理论与实践层面上的混乱局面,但是由于未能精细化和体系化地作出规范设计,仍然不乏笼统和粗糙之处.通过运用法教义学方法勾勒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与民事公益诉讼衔接规则的建构样态及其图景,并以制度系统理论为基础考察在当前规范设计下诉讼制度之间的耦合状况,可以发现同属生态环境损害司法救济制度系统中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与民事公益诉讼之间存在不少制度真空与制度冲突.不仅限缩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的制度功能,还影响社会组织参与环境治理的积极性,造成不必要的司法资源浪费.为了进一步实现有效衔接,一方面既要填补磋商与民事公益诉讼的衔接规则,嵌入比例原则限制赔偿权利人诉权行使、明确不予司法确认的法律效果;另一方面还要细化不同类型民事公益诉讼的衔接规则,完善检察机关的督促功能与协调功能、建立社会组织与行政机关之间的信息机制和协商机制.  相似文献   

18.
人民检察院虽不以提起环境公益诉讼为其主要职责,但是,依其法律监督职能,这一"后备"原告行使起诉权,不仅有利于及时防止、救治环境损害,还将为环境法治建设提供必不可少的司法监督力量。为维护环境公益,已有不少地方检察机关开展了环境公益诉讼实践,但由于我国法律尚未对人民检察院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职能做出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针对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受到质疑。通过司法调研,可知当前人民检察院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难度不小。有鉴于此,对人民检察院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立法保障予以探讨。  相似文献   

19.
从功能上看,中、美两国的环评制度有同有异。相同之处主要在于,两国的环评制度都具有督政功能即预防有害于环境的行政决策的功能。这个相同点的主要原因是两国的环评立法和环评制度旨在预防资源环境领域的“政府失灵”。不同之处在于,一是美国环评制度不是环境规制手段,而是督政手段,而中国环评制度兼具环境规制和督政功能。二是在督,即改善有关环境的行政决策方面,中美两国的环评制度在对事的适用范围、信息披露程度要求和程序保障、环评报告书审查方式等方面有较大不同。这些不同点的主要原因是:环评制度产生的社会背景不同和立法机关对环评程序的功能认识不同。两国的环评制度在督政方面的不同点显示出国情决定该国环评制度在督政方面的特色。认为环评制度有其规律性,例如环评程序是中性的、“他律”的、预防性的,既可用于行政规制又可用于督政,是因国情而异的。在中国新时代社会主要矛盾已经发生转变的情况下,人民群众对政府有关环境的行政决策必然会提出更高要求。因此建议国家立法机关在修改《环评法》时完善中国环评制度的督政功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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