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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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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保证合同为继续性合同,保证债务不仅体现在代负履行责任(代为履行或者代负责任)的承担上,更存在于保证人以其责任财产准备承担可能产生的责任之状态中.保证期间为保证合同的存续期限.继续性债务必有其终结,故在当事人未约定保证期间时,有必要设置法定保证期间.保证期间自保证合同生效时起算,其届满受制于主债务履行期.在一般保证中,代负履行责任的请求亦应向保证人提出.保证期间并非权利行使的时间限制,与诉讼时效适用于不同的领域.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自保证债务转化为代负履行责任且保证人不履行时起算.不论一般或连带保证,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均受主合同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影响.  相似文献   

2.
保证期间若干法律问题探析   总被引:7,自引:0,他引:7  
一、保证期间的概念和分类保证期间,是指根据债权人和保证人的约定或者法律规定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作为具有法律意义的时间因素,保证期间是保证之债的重要内容之一,关系到保证之债的效力、保证人的权利及主债的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对保证期间作了如下分类:1.约定期间,是指债权人和保证人约定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根据当事人的约定,兰债务人如不能如期履约,保证人将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约定期间一般应以明示的书面形式作出。据担保法第13条规定,保证应以书面保证合同的形式成立。故保证期…  相似文献   

3.
开发商阶段性担保的前提是商品房预售且购房人预购商品房抵押贷款;其特点在于阶段性,保证期间限于商品房开发阶段,银行具备了期房按揭权转化为现房抵押权的条件后开发商不应再承担保证责任;开发商阶段性担保期间仅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超越公司章程提供开发商阶段性担保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  相似文献   

4.
保证期间的问题一直是担保法领域的热点问题。保证期间既是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时间要素,又是债权人主张债权的时限,因而保证期间的确定就显得至关重要。我国现行《担保法》对于保证期间问题采用的是约定期间与法定期间相结合的法定主义的立法模式,但其仅对法定期间的长度及起算点作了规定,而对约定期间未作任何立法规制和要求。由于社会经济生活的复杂性和市场主体的多样性,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不约定保证期间及约定不规范的情况非常普遍,对保证期间的完成及其法律效果也存在不同理解。本文认为保证期间的确定,关键在于如何确认其始期与终期。  相似文献   

5.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司法解释对于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签订的保证合同,视情况分别适用职务代理、狭义的无权代理或表见代理的规定;对于因欺诈、胁迫等手段而成立的保证合同,改无效旧制为可撤销模式;对于越权保证效力的认定,采取结合第504条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6条第1款、第2款的规定的路径及方法;对于共同保证人相互之间的关系,规定连带负责和享有追偿权;不但承认国际贸易中的独立保证,而且有条件地认可国内贸易中的独立保函;有条件地承认当事人约定的保证期间,放弃了2年的保证期间,在保证期间与诉讼时效的衔接方面放弃了诉讼时效中断和中止的规则,只设置了起算规则;在主债合同变化与保证责任之间的关系方面,大幅度地吸纳了司法解释的规定。关于适用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司法解释一概否认保证合同约定的违约金,失之偏颇,应予修正;在无法识别是债务加入还是保证的前提下适用关于保证的规定,有一定道理。  相似文献   

6.
经济保证合同是经济合同以外的第三人,向经济合同的债权人担保该合同的债务人履行合同义务而订立的一种约定。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对外开放的扩大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保证合同作为债务担保的一种有效手段,在经济交往中越来越广泛地被人们所利用。近年来,涉及保证合同的纠纷案件越来越多,此类纠纷的诉讼焦点,主要集中在对保证人的责任承担问题,在审判实践中也往往对此问题的认识不相一致。如何正确地认识和确定保证合同的保证责任?这既是一个理论问题,也是一个重要实践问题。本文想就此有关问题略作探讨:一、保证责任的概念,责任承担形式,责任种类。什么是保证责任?保证人有哪些责任?这是法律未够明确的问题。有人认为,保证责任就是保证人向债权人承担债务人履行合同债务的责任,笔者对此不敢一致。  相似文献   

7.
我国司法实践中,约定保证期间因受控于诉讼时效中止、中断而变得名存实亡,保证的功效自然难以发挥.而现行<担保法>与其司法解释对保证期间的规定的冲突使约定保证期间制度趋于混乱.本文以相关理论为基础,分析立法规定冲突的根源,针对保证期间的适用关键,引入"保证保全权"以解决约定保证期间与诉讼时效的冲突,以期理清约定保证期间与诉讼时效的关系,重构完善、独立的约定保证期间制度体系.  相似文献   

8.
本文从不同角度分析了保证期间的特点,然后综合这些被人们公认的特点,提炼出保证期间的概念,认为:保证期间是保证人能够容许债权人行使保证债务请求权的最长期间,其类型主要有约定期间和法律拟制期间。在此基础上对我国《担保法》在保证期间制度设计上的选择进行了分析。  相似文献   

9.
保证期间起算受若干因素的影响,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的,保证期间应自债权人就主债务人的财产执行终结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人无先诉抗辩权的,保证期间应自主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开始计算.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行使保证债务请求权的方式应受到限制,以克服保证期间与保证合同诉讼时效发生竞合的理论冲突.  相似文献   

10.
孙晓红 《兰州学刊》2012,(3):148-152,187
我国合作社债务责任形式应在平衡合作社社员和债权人利益的前提下,立足我国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借鉴国外先进的合作社立法经验来确定。我国应对有限责任加以限制,以保证责任为合作社基本责任形态,由合作社法强制加以规定,但如果合作社章程约定了无限责任或两合责任,则不实行保证责任而从其约定。  相似文献   

11.
BOT特许权协议是BOT项目中的关键文件,也是协议当事人行为的准则。为了保证BOT项目的成功,双方有必要在协议中设定各自的法律责任。这种责任的设定要以双方权利义务平衡和风险分配合理为前提,否则会失去责任设定的意义。同时要明确政府保证责任内容和责任承担方式。  相似文献   

12.
保证期间可以约定,但是否应有明确的、最长期限的限制,这不仅应考虑保证人与债权人之间的公平问题,而且应考虑结合保证期间的性质、当事人合同自由的实现程度、制度推理的现实性基础等因素。对约定保证期间应尽量保证合同自由,取消来自强行法的限制。  相似文献   

13.
经济责任审计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从多方面分析经济责任审计风险存在的原因以及防范经济责任审计风险的方式、方法,可以提高审计工作质量,保证经济责任审计报告的公正性、真实性和权威性。  相似文献   

14.
从民间借贷契约文书与流行契式来看,元代的保人担保按照所担保的事项可分为留住保证和履行保证两类;若保证事项未实现,保人需承担代偿责任;在履行保证中,按照保人代偿责任的范围,可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而以后者担保责任更重。蒙文契约中大都采用留住保证,汉文契约则更倾向于采用履行保证,一些契约中还约定了连带责任保证。元代汉文借贷契约中“履行保证”的兴起,反映了债权保障趋于严密、担保制度逐步完善的发展方向。  相似文献   

15.
保证担保属于担保方式的一种,在我国的应用较为普遍,但仍然存在很多方面的问题。本文拟对保证期间的法律性质、起止时间以及保证期间与保证诉讼时效之间的关系作一些探讨。  相似文献   

16.
张道庆 《理论界》2004,(5):99-100
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在一定条件下是可以免除的,这既是完善保证制度的需要,也是保护保证人利益的一项必要手段。本文通过比较德国、法国、意大利、日本以及我国担保法律所规定的保证责任免除事由,分析各种具体规定的异同及其合理性,为完善我国担保法的相关规定提供理论上的支持。  相似文献   

17.
经济责任审计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 ,而审计风险较大 ,必须多方面分析认识经济责任审计风险存在的原因以及防范经济责任审计风险的方式、方法 ,以便提高审计工作质量 ,保证经济审计责任结果的公正性、真实性和权威性。  相似文献   

18.
2008年12月鹿特丹规则引入了一个全新的概念——海运履约方,但是对于海运履约方责任的界定还不甚清晰,存在许多悖论。在实际的操作过程中,也存在对其责任期间、责任范围、责任限制以及责任方式等规范无法有效实现的问题。分析其原因,实质上是鹿特丹规则与各国具体规范衔接断裂所致,综合不同国家的观念,完善海运履约方的责任制度,是实现履约方责任的唯一途径。  相似文献   

19.
科学家的责任是学术责任和社会责任的有机结合和辩证统一。科学家恪守学术责任,探索真理,为社会增加客观知识系统,致使科学事业兴旺发达;科学家承担社会责任,审慎确定科学研究方向、研究手段和合理应用科学,以保证科学健康发展。科学家的责任推动科学不断地进步。  相似文献   

20.
陈荣文 《东南学术》2004,(6):159-165
人事保证制度是雇佣人防范受雇佣人诚信风险的一种实用措施,其内容主要是要求保证人对雇佣人因受雇人实施的不诚信行为而遭受的损害承担损害填补责任.人事保证责任因当事人间的合同而产生,属于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范围,只要其约定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禁止性规定,应该认可其法律效力.在我国现实生活以及司法实践中,人事保证合同已是现实存在,因此,我们应该在借鉴、扬弃其他国家和地区人事保证制度的基础上,建立起合理的人事保证法律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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