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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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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海上货物运输承运人与其代理人、雇用人、分合同人、受托从事实际运输任务的人、履行或承诺履行承运人任何义务的其他履约方的权利与责任,以及相应的货方的权利与责任,从喜马拉雅条款下的二元对立,发展到实际承运人制度下的融合一体,再发展到海运履约方制度下的深入一体化,体现了贸易、航运产业利益博弈的均衡。这一发展规律对我国如何对待最新的国际海运公约《鹿特丹规则》具有启发意义。  相似文献   

2.
从合同相对性突破的理论、提单权利性质学说和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实践来看,交货托运人、提单持有人、收货人等货方与承运人之间存在合同相对性突破关系,是运输合同相对性突破的主体。适用我国《海商法》时,货方与实际承运人之间通常不存在合同相对性突破的关联。货方对承运人的诉因一般为违约,对实际承运人诉因一般为侵权,少数情况下才会出现诉因选择权。  相似文献   

3.
我国《合同法》第39、40条分别对格式条款之订入合同及格式条款订入合同后的效力进行了规定。通过与德国、台湾地区的立法相比较,我国合同立法对格式条款订入合同的要件规定得不全面,对格式条款提供方提示、说明义务所及的范围规定得过于片面,同时对格式条款的效力未能确定一个效力原则,《合同法》上下条文之间及其与其他相关法律之间存在诸多矛盾和冲突。在中国未来制定民法典时,建议对格式条款以专章或者专节的形式作出统一、严谨的规定。  相似文献   

4.
在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中,货物运输的纠纷往往参照海运提单中的仲裁援引条款解决。虽然这一做法已成为商业习惯而被广泛应用,但从法理上这类援引条款的效力仍饱受质疑,适用规则不清晰。基于对海运提单流转方式和仲裁条款独立性的考量,海运提单中仲裁援引条款的效力主要来源于双重法律结构,在该结构中租船合同中的仲裁条款通过明示的援引条款并入海运提单,成为提单持有人和承运人间的仲裁合约,对当事双方产生合同效力。我们应从海运提单中的法律性质出发,论证海运提单中仲裁援引条款的法律属性,阐明仲裁援引条款的适用规则。  相似文献   

5.
我国《合同法》第39、40条分别对格式条款之订入合同及格式条款订入合同后的效力进行了规定。与德国、台湾地区的立法相比较,我国合同立法对格式条款订入合同的要件规定得不全面,同时对格式条款的效力未能确定一个效力原则,相关立法的条文之间存在诸多矛盾和冲突。在中国未来制定民法典时,建议对格式条款以专章或者专节的形式作出统一、严谨的规定。  相似文献   

6.
绿色条款已全面融入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和各编规则中,特别是在《民法典》合同编中系首次规定。在合同领域的司法实践中,已形成了适用绿色原则来判定合同效力、解除权行使、效力终止后利益返还的实践做法。折射出在民法基本原则体系中,具有独立于禁止违法与背俗原则的制度地位,也在合同解除、履行利益返还问题中,要求重新认知绿色条款的合同法本质。因此,将绿色原则和合同立法中的具体绿色条款,回归到合同债权债务的民法逻辑下,还原到民事立法作为裁判规则的纠纷化解场景中,绿色条款在本质上是对合同双方节约资源、保护环境法定附随义务的规定,基于该义务的履行情况而在双方间比较,生成相应的绿色请求权,这构成适用《民法典》中绿色合同条款的认知基础。  相似文献   

7.
合同的相对性是整个合同法制度和理论的基础之一。本文探讨了合同相对性原则的内涵及例外规定,并就我国《合同法》中体现合同相对性原则的制度以及在此基础上的例外规定作了分析和评价,并对完善《合同法》在这方面的规定提出了建议,期望《合同法》更富有人情味。  相似文献   

8.
合同自由原则和合同有利于有效原则,无疑是贯穿私法领域的重要法律精神,对合同的尊重是法治国家的应有之义,法律对私权利的干预必须慎重。以一个案例作为基础,引出并论证了不具有无船承运人资格的主体所签海运合同的效力问题。  相似文献   

9.
传统民法理论强调合同相对性原则,原则上仅承认合同于当事人间发生效力。从现代合同立法及司法实践看,合同第三人的法律地位皆得以认可或实践。我国司法实践中存在着大量涉及第三人的合同,但合同法中的相关规定却过于简单。以第三人在合同履行中的作用是接受履行还是实践履行作为标准,对我国合同第三人的存在情形进行分类,可较全面探析第三人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从《合同法》第64条在《合同法》体系中的定位、内容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来看,我国并未形成第三人利益合同制度。鉴于此类合同确实存在及相关立法规范的缺失,在未来合同立法中有必要加以规范,以完善合同制度。  相似文献   

10.
关于“合同的解除是否具有溯及力” 这一问题,在我国的理论界和实务界素来存在争议,产生了“直接效力说”和“折中说”两种理论学说.合同解除的溯及力问题不仅涉及合同自身的效力,而且还牵涉不当得利、物权变动等一系列民法基本制度.本文以解释论的方法,参考德国民法上的学说,从与有关民法制度、基本原则相契合的角度,对上述两种学说进行了检讨.  相似文献   

11.
合同自由原则和合同有利于有效原则,无疑是贯穿私法领域的重要法律精神,对合同的尊重是法治国家的应有之义,法律对私权利的干预必须慎重。以一个案例作为基础,引出并论证了不具有无船承运人资格的主体所签海运合同的效力问题。  相似文献   

12.
1999年10月1日后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已经借鉴了当今发达国家先进的合同法立法经验和国际惯例,但与其它国家和有关国际公约的立法相比较,若干条文和规定仍然是粗线条的。文章以《国际商事合同通则》为例与我国合同法对比,探讨了我国合同立法在合同的成立、合同效力问题、精神损害赔偿、“意外条款”的效力、合同的解释等方面的一些缺陷,以期对我国合同法的完善有所借鉴。  相似文献   

13.
格式条款的规制是现代合同法的难题,旨在妥当平衡合同自由和合同正义。我国《合同法》等法律、相关司法解释以及民法典各分编(草案)格式条款立法均存在不足。民法典合同法编格式条款立法应当主要围绕格式条款的订立规则和效力规则二个方面对现有制度进行完善。就订入规则而言,格式条款使用人未履行提示及说明义务的,格式条款的法律后果不应当是可撤销,而应当是没有订入合同。在效力规则方面,应借鉴比较法的成功经验,采取概况条款加具体列举的立法模式,即诚信原则加灰名单和黑名单的模式,诚信原则可通过三个方面进行具体化作业,即要求格式条款明白易懂、格式条款不得与法律规定的重要思想相抵触、格式条款不得限制因合同性质而发生的重要权利或义务致使危及合同目的;格式条款落入灰名单者,须经法院评价而定其效力,落入黑名单者,一律无效。  相似文献   

14.
论农业产业化经营契约信用风险防范的合同法创新制度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现阶段,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应重点加强农业产业化经营契约法治,通过合同法等法律手段来规范农业产业化经营龙头组织与农户之间的契约信用风险。针对不同的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契约信用风险,可以充分运用我国《合同法》总则部分的创新法律制度来防犯:合同关系是否存在的风险,可以通过要约、承诺制度来规范;一方存在缔约过失的风险,可以通过追究缔约过失责任来规范;一方向对方提出履约要求被拒绝的风险,可以通过合同抗辩权制度来规范;“三角债”的风险,可以通过合同保全制度的代位权制度来保障;对方逃避履约的风险,可以通过合同保全制度的撤销权制度来保障;合同未到期一方提出不能履约的风险,可以通过追究预期违约责任来规范等。  相似文献   

15.
在2004年Kirby案中,美国最高法院在一张提单中的喜马拉雅条款能否赋予“铁路公司”责任限制权利的问题上,沿用了第三人利益合同理论,但确立了比以往判例宽松的解释标准。而在另一张提单中的喜马拉雅条款能否约束“Kirby公司”的问题上,美国最高法院创设了“有限代理理论”,进而同样得出肯定结论。美国最高法院扩张喜马拉雅条款效力的实用主义态度,有利于鼓励海运业及多式联运业的发展,为我国立法和司法在处理类似问题上提供了有益的启示。  相似文献   

16.
传统大陆法系合同法上的相对性原则是指合同债权债务关系仅在当事人之间发生效力。然而,合同相对性原则也在实践和法律修正中不断被突破、修正。其中,第三人利益合同即是合同对当事人之外的第三人发生效力,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的一种情形。我国法律中存在着大量的第三人利益合同,但是却缺乏对第三人利益合同的一般性规范。因此,需要对此作深入研究以完善立法。  相似文献   

17.
喜马拉雅条款的发展经历了三个不同阶段.UNCITRAL<运输法草案>中提出的海上履约方是对该条款的新发展.这一阶段,该条款的重要特征是:第一,适用范围大大地扩展了;第二,已经由合同条款演变成法定条款,其效力具有明确性和稳定性的特点; 第三,不仅赋予权利人以消极的权利,同时还赋予积极的权利,以及相应的义务.该条款的理论基础有代理理论、为第三方设定利益理论、委托理论.自从国际公约和各国国内法吸纳该条款后,上述理论即为法定理论所取代.  相似文献   

18.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52条第5款的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在这样的制度框架下,司法实务中有些案件依此规定判决往往会出现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损害一方当事人利益的情况。通过比较法研究和实证分析,笔者认为,违反强制性规定合同效力问题的实质,是涉及一个国家中公权与私权、公法与私法的关系问题。因此,违反强制性规定的合同在私法上的效力就成为一个值得探讨的话题。  相似文献   

19.
通常海上承运人根据契约自由原则,广泛使用免责条款。为了限制免责条款的适用范围,国际社会制定了国际海上运输规则——“海牙规则”和“海牙-维斯比规则”。“海牙-维斯比规则”规定,国家立法机构认可该规则的国家,没有必要制定“至上条款”,而没有得到认可该规则的国家,必须制定“至上条款”。而“汉堡规则”规定,如果属于该规则使用范围,没有必要另行制定“至上条款”,而不属于该规则的使用范围,必须制定“至上条款”。韩国的商法尚未批准上述国际规则,因此在使用上述规则时,必须设定“至上务款”。  相似文献   

20.
合同第三人与合同相对性原则的例外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即是合同效力扩张的结果.本文从新的角度探讨合同效力扩张的动力,并为合同第三人界定概念及进行分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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