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伴随着日益严重的环境污染问题,中国近些年来先后出现了数量可观的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案件.这彰显了环境行政执法领域中的行政争议正在不断加剧.法律怎样为趋增的环境行政争议提供适当的救济手段,已成为紧迫且现实的问题.本文认为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可以作为解决环境公益救济的良方之一,但中国目前推行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制度仍面临着许多法律障碍.关键是如何采取有效对策,排除障碍,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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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行政诉讼法启动我国行政公益诉讼程序的"天然"缺陷,导致"事不关己"的我国行政公益诉讼无一例外地陷入困境,亟需在立法上构建与之相应的制度。三种行政公益诉讼启动程序各有利弊,而三元式启动程序最佳,必须在坚持三元式启动程序的前提下,在现行行政诉讼制度中设置三种机制,以完善检察机关启动我国行政公益诉讼程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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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构建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行政公益诉讼制度作为一种新型的诉讼制度,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在我国,基于公共利益日益被侵蚀的现实和法律上的空白,亟须在立法上建立行政公益诉讼制度予以保障.建立我国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应拓宽原告资格,把国有资产保护、环境与资源保护纳入行政诉讼的范围,并建立合理的诉讼费用制度. 相似文献
4.
环境公益诉讼主体类型化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环境公益诉讼主体制度是环境公益诉讼的重要制度.借鉴已有的理论研究成果,探索环境公益诉讼主体的各种可能形式,对检察院、国家环境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公民、后代人进行类型化研究,可以使环境公益诉讼主体理论研究逐步走向制度构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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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公益诉讼制度作为一种新型的行政诉讼制度,它的产生、发展以及司法适用都需要成熟的法学理论作为支撑,否则便会成为空中楼阁,无法在司法实践中收到实效.目前,学界对行政公益诉讼的内涵研究方面已趋于一致,但对在我国如何构建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却各执一端.基于此,希望通过对我国现行的行政诉讼法律制度进行分析,指出其不周全之处,以廓清建立行政公益诉讼制度是我国行政诉讼法上的应有之义.同时,通过对域外法治发达国家行政公益制度之考证,并结合我国法治之现状,针对我国的行政公益诉讼制度之出路进行探讨并提出对策,即在坚持三元启动模式的前提下,相应的设置三种机制来填补三元启动模式的缺陷,希冀对我国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立法创设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6.
行政公益诉讼的前置审查程序是指公民在向法院提起诉讼之前必须经由法院对某些事项进行审查的程序。只有当审查获得通过,原告才可以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行政公益诉讼制度本身即体现了公正性,而其前置审查程序则更多地照顾了效率性。我国当前还没有建立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在制度设计中应注重体现公正性和效率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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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惠嘉 《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1,43(9):101-116
在行政公益诉讼中设置磋商程序,既有提高公共利益的保护效率、尊重行政权优先行使、体现检察谦抑性等法理基础,也有践行双赢多赢共赢理念、形成公共利益保护合力、节约司法资源、提升行政公益诉讼案件办理质效等现实需要.借鉴国际法、WTO及生态损害赔偿制度中的磋商制度,应当将行政公益诉讼中的磋商程序设置为体现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提醒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开展事实与整改结果核实、协同各方力量保护公共利益、提高行政公益诉讼案件办理效率的必经程序.磋商程序的具体内容设置,应当包括磋商的主导机关、告知、磋商形式、磋商义务、磋商善意原则的适用等,还应体现磋商的完成性、充分性、关联性等内容.设置磋商程序,需要与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的其他制度如调查、检察建议、案件终结等程序衔接,以增强这一制度的科学性和合理性,确保程序设置后运转的流畅和高效,通过这一程序进一步提升行政公益诉讼的效率,更好地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更好地保障行政公益诉讼工作的开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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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对行政公益诉讼概念、特征、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阐述了我国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建立的可能性,同时,依据中国实际,提出了我国建立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构想,应在受案范围、起诉条件、原告资格、举证责任分配、级别管辖和公益诉讼的限制方面作出特殊的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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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行政公益诉讼制度以监督和制约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能更好地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在我国现行行政诉讼制度之下,基于"诉讼利益"理论的传统诉讼制度,缺乏为公益的侵犯提供救济的途径。我国行政公益诉讼的建立,可以借鉴国外相关制度,从扩大原告资格和扩大受案范围两个方面着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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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社会公共利益密切相关的经济法纠纷的大量存在以及现行诉讼调整机制与行政调整机制的无力解决是经济公益诉讼产生的最根本原因。构建经济公益诉讼必须首先突破原告资格于法无据、法律责任制度不完备、法院公益维护能力受限制三大制度上的障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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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论刊》2019,(11)
2017年《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修改,正式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其中行政公益诉讼制度成为新时代依法治国的新举措。2014年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赋予了检察机关督促纠正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行使职权的行为的职权,但2018年修改后的《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中删除了审议稿中该项内容。本文从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提出背景出发,通过分析行政公益诉讼与行政违法行为监督之间的关系,探讨检察机关行政违法行为监督权,分析目前行政违法行为监督存在的困境,提出正确认识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基层检察院设立专门公益诉讼机构等完善建议,以期推进检察机关通过履行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职责,更好地监督行政违法行为,促进依法行政、严格执法,推进法治政府建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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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公益诉讼之理论整合与制度构造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当前学界对行政公益诉讼的探讨似乎还不够系统,而如何进行具体的制度构造更是浅尝辄止。能否使损害公益的行政行为受到司法审查,取决于三个方面的要素:(1)是否具有原告资格;(2)是否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3)是否符合起诉时机要件,所以应从三个方面综合考察、构建中国的公益诉讼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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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公益诉讼制度的理性建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在立法上并无公益诉讼制度的规定,这一立法缺陷导致现实中公共利益受损无从救济的困境。在当今民主法治建设的大背景下,在我国建立公益诉讼制度是必要的和可行的,构建我国公益诉讼制度的条件已基本成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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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公益诉讼是保障公民宪法权利,维护法治统一,阻止行政法规违宪,制约行政权力膨胀的宪法诉讼制度。尽快建立宪法公益诉讼制度,是健全法治民主监督,完善宪法制度的重要制度选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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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社会科学》2013,(12):157-161
构建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关键在于对适格原告的选择。2007—2012年30份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的司法裁判文书显示,环境公益诉讼适格原告涵括公民个人、环保局及资源管理部门、检察机关、环保组织及地方政府。我国新《民事诉讼法》第55条规定了"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是环境公益诉讼适格原告,其有关原告的模糊规定使得法院在面对具体案件时无法准确认定原告是否适格。在吸取司法实践经验的基础上,通过司法解释或其他法律明确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尤其应以《环境保护法》修改为契机构建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有条件地建立公民和环保组织、环境行政机关及检察机关三元制诉讼主体模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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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环保团体公益诉讼及其对中国的启示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目前,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在环境保护中的特殊作用已经得到众多国家的认同。欧洲国家的环境公益诉讼具有团体性的特点,公益诉讼首先向环境团体打开大门,其制度构建与司法实践以环保团体为核心开展。欧洲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发展虽然相对缓慢和保守,很多国家只在有限的范围内和一定程度上允许环境公益诉讼的存在,但由于法律传统的接近,其对中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构建可能更有参考价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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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于全面保障公共利益的需要,公益诉讼的功能不应止步于救济已经产生的损害,而应当演进为预防可能产生的“重大风险”。司法实践中出现的几起典型案例揭示了预防性公益诉讼面临的理论和实践困境以及制度化需求。预防性公益诉讼的制度化应关注“重大风险”认定、预防主体和预防目标三个核心问题,并且在界定和识别“重大风险”的基础上构建“重大风险”的证明责任规则;在明晰人民法院审判职能、人民检察院监督职能和行政机关监管职能的基础上,进一步整合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在预防性公益诉讼中的预防功能、诉讼程序优化;明确预防性民事公益诉讼和预防性行政公益诉讼的预防目标。把握住三个核心问题的关键,也即“预防什么?谁来预防?预防至何种目标?”才足以充分发挥预防性公益诉讼的预防功能,全方位构建预防性公益诉讼制度。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