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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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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非讼案件本质和范围的域外考察及启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非讼案件和诉讼案件是民事案件的基本分类。长期以来,我国民事诉讼法学界缺乏对非讼案件的专门研究,不能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结构的变化。通过对非讼案件的本质和范围进行域外考察,有利于为我国对非讼案件的探讨提供借鉴,深化非讼案件和非讼程序的研究,以充分发挥民事非讼程序在预防纠纷和稳定社会秩序中的积极作用,促进司法解决民事案件功能的整体发挥。  相似文献   

2.
在民事诉讼法的修订过程中,通常程序、制度的建设和完善一如既往地受到重视,非通常程序、制度的建构和完善则相对缺乏更深入的研究。我国对非讼程序不重视的态度导致现行民事诉讼法中非讼程序存在诸多缺陷,在适用范围上,模糊了非讼事件与诉讼事件及行政事件的界限,在救济方式上不具有可操作性,现行有关救济方式的规定形同虚设。本文重点论述了现行民事诉讼法中存在的缺陷,进而从几个方面阐述对现行非讼程序的完善,以期能为民事诉讼法的修订提供一个基本方向,以促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进一步完善,实现推动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进程的终极目标。  相似文献   

3.
中国本土语境中的民事非讼程序仅系学理概念。民事非讼程序之理念应随时代要求而与时俱新;民事非讼程序之制度应随社会变迁而与时俱进;民事非讼程序之内容应随民主发展而与时俱增。民事非讼程序话语权提升之关键在于立法规范形式的科学性、非讼程序的独立性以及功能的多元性。民事非讼程序立法体例的二元对立论应当转而采取“阶段论”逐步推进的立法进路。本文本着科学、合理、符合逻辑的原则对民事非讼程序法之内容与架构予以设计,这将有益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实质升华。    相似文献   

4.
《物权法》对抵押权实现做出了不同于《担保法》的规定。该法第195条第2款直接规定了抵押权人在达不成实现方式协议时,可以请求法院拍卖变卖抵押物。但这个创新性的民事实体法条文,究竟该适用我国民诉法中何种程序,目前还处于争议状态。从民诉法理论分析和比较法角度看,抵押权实现应当适用民事非讼程序,而非讼程序的制度构建正是文章的重点。   相似文献   

5.
诉讼事件非讼化,传统上是指将诉讼事件改为非讼事件,适用非讼程序进行处理,但在我国语境之下应当理解为对于某些诉讼事件,依诉讼程序斟酌和适用部分非讼法理进行审理,以达致民事纠纷的合目的性和妥当性解决。诉讼事件非讼化在中国是具有现实意义的“应景之物”,但也应当遵守一定的限度,包括可非讼化的案件范围和最低要求的程序保障的界限。  相似文献   

6.
陈浩 《南都学坛》2013,33(1):97-101
我国目前关于非讼程序的救济途径依然存在着立法缺位、立法层级较低、立法内容过于概括、救济途径不甚统一等诸多不完善因素。因此应借鉴德国、日本等国的立法经验,在非讼程序领域统一设置与争讼程序之上诉审程序类似的"抗告"程序。"抗告"程序可以有效提高非讼程序纠错机制中管辖法院的级别,而且在形式上接近于争讼程序中的上诉审程序,为了保证非讼案件纠错程序同样具有便捷性,在"抗告"的审理中无须经过当事人言辞辩论环节。  相似文献   

7.
家事诉讼程序相对于普通民事诉讼程序和非讼程序具有其特殊性,随着案件受理范围的越来越广,数量越来越多,现行的立法体制与司法实践已不能满足我国家事纠纷处理的现实需要。对家事诉讼程序进行系统的研究,反思我国家事案件审判的现状,针对不同案件类型设计不同的程序,进而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家事诉讼特别程序,有助于为司法专业化分工提供可行的参考方案,也将对改变家事诉讼程序规定的零散化和不完备化,促进我国审判制度改革,完善我国民事诉讼法律制度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8.
当前学界对于司法确认性质的探讨和争论主要围绕着是诉讼程序还是非讼程序展开,而依据基本都是"二元分离适用论"下的"实质界限说"为判断标准。但实际上,对于诉讼与非讼的界分,理论界早已用"交错适用论"代替了"二元分离适用论"。因此,以"交错适用论"为基础来判断,司法确认由于具有非讼争性、解决纠纷的目的性以及程序保障的适中性,应该属于诉讼法理与非讼法理交错适用的民事案件,将其纳入到诉讼程序或非讼程序均可,关键看立法政策如何取舍。而从制度设计的本意考量,将司法确认程序纳入到非讼程序应该说更为适宜,因为非讼程序相比于诉讼程序所具有的快捷、迅速、经济及弹性的特点,与司法确认程序所要实现的制度目标更为接近。  相似文献   

9.
我国学术界对我国民事再审程序提起主体和再审程序中举证时限问题的论争很多。当事人申请再审诉权、申诉权的特性及其与检察院、法院审判监督权的对立统一关系说明,有必要保留检察院、法院提起民事再审程序的权力。我国民事再审程序中当事人举证时限制度也需要进一步完善。至此,我国民事再审程序需要重构。  相似文献   

10.
担保物权的实现是担保物权制度发挥效用的直接体现。新《民事诉讼法》第196、197条对担保物权实现所做的程序规定完成了由诉讼程序向非讼程序的重大转变,契合了担保物权人权利实现的便捷需求,是一项重要的制度创新。然而,由于新法对实现担保物权非讼程序的规定过于原则,可操作性较差,加之相关司法解释的缺失,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司法适用的混乱。为精准适用该程序,发挥其非讼程序的独特优势,应有针对性的规定案件的地域管辖,明确案件的形式审查标准,同时规定不收取案件的申请费用,以确保实现担保物权非讼程序在司法适用中的规范性、严谨性、一致性。  相似文献   

11.
民事审判管辖是民事纠纷系属于特定人民法院进行解决的首要条件之一,依据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管辖权审查立足于立案程序,展开于起诉审查。但是,由于对管辖之属性存在误解,加之管辖与起诉制度本身存在缺陷,导致了管辖权审查司法实践矛盾丛生、程序虚无,应当对之进行改革与完善。其思路是:调整起诉制度、将管辖权之审查移至审判程序中进行、构建一个可以适用证据规则来约束当事人与法官的管辖权审查程序等。  相似文献   

12.
当前,司法实务中长期运行的低非讼化纠纷解决途径、方式已经不能满足家事纠纷解决的特殊质效要求。家事纠纷的基本特点、家事纠纷解决之价值追求、克服“对抗—判定”诉讼模式缺陷的要求以及我国家事民族传统、革命司法传统的影响等都决定了家事纠纷解决应走非讼化之路。域外国家已经确立的家事纠纷解决理念、调解优先等程序制度及其实务运行经验,启示着我国家事纠纷解决之非讼化路径选择和方案构建;我国家事纠纷解决的现状以及减轻审判压力的需要迫切要求推进家事纠纷解决非讼化改革。鉴此,我国有必要重新确立家事纠纷非讼化的理念、原则,系统构建促进家事纠纷解决非讼化的程序制度,推进我国家事纠纷解决的非讼化进程。  相似文献   

13.
谈督促程序     
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和深入,流通领域日趋活跃,各种债权债务关系日益增多,因债权债务关系发生的纠纷也越来越多。为了迅速解决这些纠纷,适应商品经济迅速流转的要求,我国新《民事拆讼法》立足于中国实际,借鉴国外民事诉讼立法的经验,确立了督促程序。督促程序是民事诉讼程序中的一种程序,因而《民事诉讼法》总则中,关于民事拆讼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也适用于督促程序。但是督促程序作为一种特别程序,又有自己的特点,因而适用督促程序必须遵照《民事诉讼法》关于督促程序的特别规定。本文试就督促程序的特点与其具体程序以及实践中…  相似文献   

14.
在民事执行方面,不仅理论上专家学者在这个领域少有论述,而且实践中中国现行法律对其规定也非常少,导致实践中执行当事人主体的调整呈现出多样化、复杂化和疑难化,直接后果就是法院执行难度增加,执行当事人上访数量增加。为缓解法院执行难,减少执行当事人上访数量,解决法院执行压力大,应当从三个方面厘清民事执行当事人主体调整的范围和程序救济:一是执行调整的主体范围;二是执行规范调整的启动程序;三是完善执行审查及救济程序。  相似文献   

15.
民事程序选择权是各国普遍确认的一项民事权利,是当事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根据自己的意愿选择纠纷解决方式,并在纠纷解决过程中选择相关程序及与程序有关的事项的权利。我国目前在完善民事程序选择权实现的外部保障的同时,需要扩大协议管辖的范围、增设合意选择一审程序与二审程序的权利、增设合意选择法官或陪审员的权利等具体制度。  相似文献   

16.
当前,我国正处在从政策实施型司法向回应型司法的转型过程中。民事司法结构和模式的转型呼唤程序自治性、程序主体性的制度建构,呼唤程序规则的独立性和经由程序的正当化机制的回归。价值取向和技术特征迥异的各类程序,如审判程序与执行程序、争讼程序与非讼程序、私益诉讼程序与公益诉讼程序、财产诉讼程序与家事诉讼程序等,分类入法,可以满足当事人不同层次的实体权利和程序利益之保护的需要,以程序主义视角和程序利用者视角为导向的程序选择权由此获得新生。  相似文献   

17.
随着我国民事司法改革的深化 ,民事诉讼收费制度作为一重要的程序规定 ,也需要不断的完善。而随着实践的发展 ,以诉讼标的为基础的收费制度应做出相应的调整。首先 ,应把诉讼实际经过的阶段作为衡量诉讼繁简的重要依据 ;其次 ,简化诉讼程序不同的程序适用不同的诉讼费起征数额 ;再次 ,特别复杂的案件 ,可请求分为财产性和非财产性进行收费  相似文献   

18.
现行民事诉讼法所确定的当事人制度不尽理想,与诉讼实践的需要不完全相适应,必须进一步完善当事人制度的立法,确立合理的民事诉讼结构,促进民事诉讼法的整体进步。民事诉讼法应当增加诉讼代位的明确规定,扩大诉讼当事人的范围,进一步完善诉讼权利承担的适应范围,明确诉讼权利承担与裁定终结诉讼之间的适用界限,完善诉讼权利承担人参加诉讼的程序规定;确立股东派生诉讼制度  相似文献   

19.
2012年《民事诉讼法修正案》中小额诉讼程序的设立是对我国社会司法需求的积极回应,对于通过司法途径解决民事小额纠纷,缓解我国司法“案多人少”的压力具有重要意义。良好的制度设计是程序功能发挥的前提,小额诉讼程序作为一种独特的审判程序,将其置于简易程序之中适用传统诉讼二元分离适用论的立法体例显然不利于其立法目的实现和功能发挥。文章运用诉讼法理与非讼法理交错适用论对小额诉讼程序的立法体例、适用范围、实施规则、救济途径等方面在立法上予以完善。  相似文献   

20.
大陆法系行为保全制度由来已久,程序设置较为完备。而中国当下的行为保全制度尚在探索阶段,无论是立法体例还是审查程序,大陆法系的学理研究与立法实践均可资借鉴。新近颁行的《民事诉讼法》中行为保全程序的立法体例虽是当下较优的选择,但在程序启动、保全对象确定、行为保全方式的选取乃至保全竞合等方面都仍有进一步拓展的必要。同时,立足诉讼环境的现实需要,中国应当确立行为保全非讼化的审理模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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