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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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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如何在刑事司法中实现被害人利益的保护与犯罪人回归社会两大目标已是当今世界各国刑事政策所面临的一项重大课题。不可否认,将和解适用于刑事司法领域,这在我国当前还是一种新的尝试,但构建刑事和解制度的一些基本理论问题,在法理上尚未完全厘清,在实务中也存在一定障碍。文章以刑事诉讼习惯法为视角,运用比较法和案例实证研究的方法,对我国现行刑事司法中的刑事和解制度的合法性问题、刑事和解与西方"修复式司法"之关系问题、我国司法实践中刑事和解的现实功能之评判以及其未来立法走向之规划问题进行了详实而深入的探究,以期对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建构提供理论支持。  相似文献   

2.
刑事和解注重刑事司法过程中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是对法律一元化思维的突破,同时也是国家—社会治理模式的具体体现.从社会学的角度对刑事和解的背景、过程及效果进行分析,可以更好地理解刑事和解的理论根据和实践来源.刑事和解的施行是对社会发展的回应,在实施过程中注重多方社会力量的共同参与,其目的和效果在于修复和改善社会关系.刑事和解最终有利于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及良性的社会运行,促进社会的和谐进步.  相似文献   

3.
晚清以还,西法引入加剧了法律现代化与法律传统之间的紧张关系。国家法已经废除的刑事和解在民国基层司法中依旧具有旺盛的生命力。龙泉司法档案中反映出的刑事和解主要集中在检察官起诉阶段,而检察官刑事和解分为检察官主持调解和官批民调两种模式。它对当下刑事和解制度的探索和建构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以西方法律制度作为背景资源,坚持本土法律发展的自主性,实现传统文化的革新,是一种现实的选择,也是一种学术担当。  相似文献   

4.
近年来,我国有关刑事和解的理论研究和各地司法机关的相关实践迅速形成热潮,与西方国家恢复性司法等理论和刑事和解的实践形成呼应,并在“宽严相济”的司法政策下出现制度化的趋势。在我国法律文化、社会意识、当事人行为和司法传统中,都存在刑事和解的客观需求、历史根源和实践,我们应立足于国情与现实社会需求,阐发蕴涵于本土文化和体制中的有关刑事和解的正当性理念,总结司法实践中的既有经验,同时注重借鉴国外合理的思想理论和制度实践,谨慎地推动刑事和解的制度化建设。  相似文献   

5.
刑事和解在死刑案件中适用具有正当性。刑事和解在死刑案件案件中适用的法律根据是刑法第5条规定的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以及刑法第61条规定的量刑依据,政策依据是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有关刑事和解在死刑适用的司法实践也表明了其合理性。  相似文献   

6.
我国刑事和解的现状与发展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刑事和解制度是我国借鉴西方国家“恢复性司法”的新方案而进行的司法改革措施,它体现了人类社会治理犯罪理念的更新与进步。我国法律允许刑事自诉案件当事人自行和解,而刑事和解在我国公诉案件范围内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因而注定了其被刑事司法机关所否定、排斥的命运。由于刑事司法的工具论与刑事司法功能的单一化,导致我国立法存在严重不足,应当借鉴国外恢复性司法的新举措,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刑事和解制度。  相似文献   

7.
随着恢复性司法理念的发展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推广,刑事和解在解决未成年人犯罪方面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在对未成年人犯罪刑事和解的概念、特征以及司法现状进行了分析与探讨后,在此基础上,对进一步完善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刑事和解提出若干建议。  相似文献   

8.
我国立法仅在审判阶段确立了公权力机关调解模式,而实践中在整个刑事诉讼程序中却普遍执行公权力机关调解模式;加害方—被害方自行和解模式和公权力机关调解模式都存在不可忽视的弊端,而第三方机构调解模式才是我国刑事和解模式的应然选择;将我国的刑事和解的调解主体暂且命名是“刑事和解小组”;恢复性司法是一种理念,而刑事和解是在恢复性司法理念指导下的一种司法模式;恢复性司法为刑事和解小组唯一的法理基础;应在恢复性司法的视野下,从法律性质、成员组成、经费保障以及启动与监督等方面构建刑事和解小组.  相似文献   

9.
我国理论界对刑事和解的界定具有典型的"泛西方化"色彩,既不能反映我国的司法实践,也不能揭示刑事和解在我国适用的立法化方向.刑事和解与罪刑法定原则的价值取向、契约精神和内在要求在根本上是一致的;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是检察机关适用刑事和解的法律基础和范围.以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的案件为标准确定适用刑事和解的范围,不仅可以节约司法成本,提高诉讼效益,而且可以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三者的和谐统一.  相似文献   

10.
根据基本法理的严格意义,刑事政策很难作为刑事司法中的直接标准由司法者加以应用.这是由司法机关的地位决定的.但是,法律的相对确定性,为刑事政策在刑事司法的直接应用留下空间——刑法的解释.我国的司法解释体制将司法解释者与司法者和办案者进行了区分,即解释者不直接办案,直接办案者不能作出有约束力的司法解释.然而,办案者仍然存在解释空间,在这个空间里应用刑事政策.不过,不能因为要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和罪刑相适应原则,而牺牲罪刑法定原则与法治原则.在法律范围内直接应用刑事政策,虽有空间但余地不大.刑事政策主要靠立法实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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