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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执罪以立法形式出台以来,虽对"执行难"的情况起到了一定的遏制作用,但由于在犯罪对象、犯罪行为、犯罪主体等构成要件方面存在重大立法缺陷,致使执行实务中适用此罪的情形尚不多;在"诚信守约"的社会风尚遭到严重破坏的新时代背景下,除保护其法益之外,拒执罪的任务还应包括保护"社会信用";拒执罪应以保护"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正常执行活动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权威性"和构建"社会信用体系"为改革方向,以与其他相关的社会信用体系的法律制度形成动态衔接为改革方法,从犯罪对象、犯罪行为和犯罪主体三个方面对犯罪构成进行改革,从而改善本罪的适用状况、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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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士浩 《淮海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2):25-27
德国的违宪审查制度对违宪审查的提起主体与审查主体、审查对象和方式等诸多方面都作了较为详尽的规定,因而,德国的违宪审查制度在保障宪法的最高效力、人民的基本权利以及维护政治体制的稳定等方面,发挥了其应有的机能与作用。我国应借鉴德国宪法法院的设置与运作中的有益经验,发展和完善适应我国国情的违宪审查制度。 相似文献
3.
陈士浩 《西安石油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3):65-69
我国立法仅在审判阶段确立了公权力机关调解模式,而实践中在整个刑事诉讼程序中却普遍执行公权力机关调解模式;加害方—被害方自行和解模式和公权力机关调解模式都存在不可忽视的弊端,而第三方机构调解模式才是我国刑事和解模式的应然选择;将我国的刑事和解的调解主体暂且命名是“刑事和解小组”;恢复性司法是一种理念,而刑事和解是在恢复性司法理念指导下的一种司法模式;恢复性司法为刑事和解小组唯一的法理基础;应在恢复性司法的视野下,从法律性质、成员组成、经费保障以及启动与监督等方面构建刑事和解小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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