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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85 毫秒
1.
我国刑诉法虽对逮捕条件中的社会危险性的认定和适用进行了修改和细化,但有关社会危险性的“可能”、‘“现实威胁”、“企图”等情形仍需办案人员依据事实和证据进行审查判断,本文拟以现有对社会危险性的认识中存在的问题入手,分析社会危险性的具体认定  相似文献   

2.
由于逮捕强制措施特殊的人身强制性以及犯罪追诉过程中侦查权可能的过分扩张,基于比例性原则,《刑事诉讼法》修订前后,关于逮捕适用中的必要性问题始终是学界关注的焦点。《刑事诉讼法》修订后,由于逮捕必要性的内涵、社会危险性和逮捕必要性的关系未予明确,给司法实践带来不少疑难。加之,法律修改前后,虽然有学者提出"司法审查"或"准司法审查"模式,但其中缺乏对逮捕必要性的证明对象、证明标准等的讨论。以《刑事诉讼法》规定为基础,明确社会危险性是逮捕必要性的逻辑前提,逮捕必要性是社会危险性的价值考量,是逮捕适用中不可或缺的要件。逮捕必要性的认定过程,应当通过论证式的模式(证明)进行。以此为进路,逮捕必要性的具体证明应该在移送程序、审核程序、决定程序上加以规范,以期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准司法审查模式"。  相似文献   

3.
当前审查逮捕实践操作出现从宽适用“无逮捕必要”不捕条件、非犯罪化处理、建议不报捕直接起诉等方式,使检察机关面临“无逮捕必要”的不捕案件不能顺利诉讼、部分刑事和解不捕案件难以保证“宽严适当”及诉讼反复等新问题。为推进审查逮捕科学发展,可考虑以下途径实现:加强去逮捕刑罚功能化、淡化逮捕从严外貌,健全保证“无逮捕必要”不捕案件能够顺利诉讼的操作规程,实施宽严法度评估和逮捕风险评估,建立逮捕必要性证明制度,增强社会组织的司法程序措施参与性。  相似文献   

4.
刑事诉讼法第51条第一款第2项规定:“可以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可以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该规定是以“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为主要条件的。由于刑事诉讼法没有“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衡量尺度的任何规定,刑法也无明文规定可供适用,因而确定“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衡量尺度的法律依据是我们适用该规定要解决的第一个问题;同时,“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衡量尺度的具体事实要素是我们适用该规定时要解决的第二个问题。本文试就这两个问题作一探讨。一、“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衡量尺度的法律依据…  相似文献   

5.
逮捕环节作为诉讼程序中的重要环节,同样应适用证据裁判原则。在逮捕的实体要件中,社会危险性要件虽然是对未来可能发生的事实的预测,但仍需要一定证据进行证明,证明可以采取直接证明或间接证明的方式,充分利用推论的证明作用。由于逮捕环节尚且处于证据收集阶段,且需要对社会危险性进行证明,所以不应实行"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而只需达到"相当理由"或"优势证据"的标准即可,但实践操作中应将"相当理由"或"优势证据"作为底限。在逮捕环节中,检察机关应有依职权调查取证的权力,且当对非法证据进行调查时,应允许采取较为宽泛的调查手段。  相似文献   

6.
在入罪条件严格主义的司法实践中,目前我国未成年人逮捕呈现较高比例状态。以N市为调查样本,并结合作者的访谈等资料,来组成论证。未成年人逮捕率难降主因是逮捕审查实体化、决定逮捕的条件和程序成人化、社会管理安置基础不牢。在少捕、慎捕政策操作下,通过建立逮捕必要性专业化审查机制,以增强司法过滤的实践改良、细化逮捕必要性条件、健全非逮捕方式的社会基础等措施来支持诉讼,未成年人逮捕率可以有一定降幅。  相似文献   

7.
逮捕措施的证据范围不仅包括证据要件,而且还包括罪责要件和社会危险性要件。逮捕措施的证明标准是证明逮捕措施必须达到的真实程度,是刑事司法实践所认可的以证据为基础来衡量逮捕措施施用与否的准则,也是在证明理想作用下的现实证明追求。逮捕措施的证明应当达到清晰且有说服力的证明标准。在以卷宗材料为中心的行政化书面审查过程中,逮捕措施的证明过程其实是流于形式的。逮捕措施的证明是否达到证明标准基本上依赖于案件承办人的内心判断,这种内心判断往往取决于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稳定的政策需要以及追诉犯罪的职责要求。  相似文献   

8.
国际刑事诉讼中对逮捕的审查主要有审查主体、审查内容和审查结果几个方面。特设法庭对逮捕的审查主体是审判法官,国际刑事法院对逮捕的审查主体是预审法官。特设法庭没有单独规定逮捕的条件,其确认起诉也就意味着满足了逮捕的条件;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单独规定了逮捕的条件,包含实质要件和必--件。对于国际刑事法庭签发的逮捕令,应了解其内容、效力、修改和撤销程序以及保密等方面的基本问题。  相似文献   

9.
质疑附条件逮捕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2006年8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的《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质量标准(试行)》确立了“附条件逮捕”制度。该制度的缺陷是:违背刑事诉讼法第60条规定,实质上降低了逮捕条件;背离刑事诉讼的价值目标;制度设立的前提不成立;制度内容模糊,难以避免逮捕适用扩大化和超期羁押现象;为“以捕代侦”合法化提供了方便之门;背离逮捕的基本原则;与刑事赔偿范围相矛盾;缺乏权利监督制约。该制度实质上修改了刑事诉讼法规定,扩张了检察机关的逮捕权,不利于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因此,该制度不具有合法性、合理性和正当性,应当予以修改或者废止。  相似文献   

10.
检察机关在审查批捕过程中,在对逮捕之法律规定的三个条件的把握方面存在一些问题,如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的条件执行得较严格,而对“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要件则往往忽略,对“有逮捕必要”之审查方面。也出现很大的随意性。因此,应通过取消公安机关撤回案件行为、统一不批准逮捕审查标准、扩大不批准逮捕制度的适用范围、完善不批准逮捕的救济途径等举措对现行的不批准逮捕制度予以立法完善。  相似文献   

11.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逮捕的适用存在着“实体化”倾向,即逮捕异化为定罪的预演、刑罚的预支,致使后继的审查起诉、法庭审判程序均遭架空的现象。该种现象可模式化为审查批捕环节的“够罪即捕”,发生于逮捕、起诉、判决连锁关系之中的“定罪预断”和“刑罚预支”,以及不捕案件的“去监禁化”。“逮捕实体化”致使刑事诉讼的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均...  相似文献   

12.
从逮捕功能与程序设置关系的角度进行分析,是研究我国逮捕制度改革的全新视角.我国逮捕制度的预设功能在于,对逮捕进行事前的外部审查,决定是否长期羁押,这种“事前预防”功能应当与审查逮捕程序的“低标准”对应,以实现保护人身自由与保障侦查的平衡.但是,由于我国审查逮捕程序设置的“高标准”,批捕程序无法迅速控制犯罪嫌疑人,导致“事前预防”功能和羁押必要性审查机制的虚置.改革应当着眼于制度功能与程序配置的融合,降低审查逮捕的程序标准,以实现逮捕的功能.  相似文献   

13.
附条件逮捕制度是基于实践需要,经过试点推广并上升到规范层次的一项创新制度,具有非常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学界和实务界对附条件逮捕颇有争论,理论分析的停滞与实践需要的扩张之间的极大落差,凸显了对附条件逮捕进行重新审视和定位的需要。该文对附条件逮捕制度进行了从前提到条件的层次性剖析,探讨了其与一般逮捕的关系,并试图以概念和体系两个维度来搭建附条件逮捕在法律上的体系性地位。  相似文献   

14.
对于"无逮捕必要"的犯罪嫌疑人决定不捕,这是检察机关独立行使检察权,依法行使侦查监督职能,保障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有效的手段之一。需要准确理解"无逮捕必要"的条件以及对现行《刑诉法》修改完善,以便在审查逮捕案件时,准确把握"无逮捕必要"这一重要条件,更好地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使逮捕成为维护公民人身自由与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保障人权与保障刑事诉讼顺利进行之间的杠杆。  相似文献   

15.
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的关键在于尽可能减少对被追诉人的逮捕适用,这对检察机关的逮捕审查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逮捕兼具诉讼行为与基本权干预的双重属性,但司法实践往往仅将逮捕作为单纯的诉讼行为对待,忽略了逮捕的基本权干预性质。作为一种基本权干预措施,逮捕适用应当依序通过法律保留原则与比例原则的审查,以此实现正当化证成。基于比例原则的宪法位阶,刑事诉讼立法将其规则化于逮捕条件中,形成了平面的审查框架。这种规则化看似清楚,实则遗留了不少问题。平面框架在实践中存在着实体偏向、逻辑不清、结构封闭等弊端,无法确保逮捕适用的正当性,构成了少捕慎诉慎押政策落实的重大阻碍。问题的解决应当回归基本权理论,通过比例原则内含的阶层秩序划分逮捕审查层次,并将逮捕立法的相关内容融入其中,构建层次明确、结构开放、思路清晰的逮捕审查体系。  相似文献   

16.
荆楚 《百姓生活》2014,(4):57-57
1950年11月的一天,湖南省人民政府突然收到一份由毛泽东亲自起草的中央急电:“湖南省人民政府,着即查明茶陵罗克绍此人是否在?在则从速逮捕。”这是毛泽东建国后第一个亲自起草电令要求逮捕的人。罗克绍是谁?毛泽东为什么要急令逮捕他?  相似文献   

17.
调查分析表明,“九五”期间佛山市的实际失业率将维持在12%左右,政府和人民将面临巨大的就业压力。失业问题的严重性、危险性不仅在于它有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更严重的是有可能对佛山的改革与发展产生制约。市政府应该把劳动就业纳入“九五”社会经济发展规划,强化劳动就业的宏观调控,采取积极的反失业措施。  相似文献   

18.
仅从历史延续性角度理解和运用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不能适应犯罪生态的变化,会陷入专项整顿的周期循环之中。在法定犯时代,应围绕刑事立法扩张的司法限缩这一主题,解读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的新内涵:由检察机关独立认定刑事违法性,在检察环节畅通民行刑衔接机制,对全体公民进行平等司法保护。需构建行政专门性问题双向说明机制,以免因检察人员缺乏背景知识,使法定犯案件办理沦为对行政执法结果的确认,走向过度犯罪化。扩大不起诉裁量权范围,不限于“微罪”。引入诉前事实协商和考验评估,能够促成多元化治理,避免过度依赖刑事手段。将实质法益判断与违法性认识纳入社会危险性量化评估指标,可以降低重刑案件羁押率,防止逮捕绑架起诉和审判。  相似文献   

19.
我国《刑事诉讼法》对逮捕的条件和执行程序有比较明确的规定,体现了依法治国的要求。但是由于我国逮捕及捕后羁押的有效司法审查程序和有效救济途径缺失,以及其他一些相关因素,致使逮捕制度不够完善,实践中存在错捕、滥捕、超期羁押等现象,在一些地方逮捕甚至已经不是刑事追诉的例外而成了必经程序。若逮捕措施用之不当,极有可能带来难以想象的风险和危害,如规避诉讼期限的风险、侵犯人权的风险、国家赔偿的风险等。因此,建立逮捕的风险控制制度,认真分析风险因素,严格适用逮捕条件,减小逮捕风险产生的几率,优化我国的逮捕制度,对于推进司法改革、实现司法公正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20.
逮捕在我国是一种审前羁押制度,有力地保障了刑事诉讼的进行,但逮捕措施如被滥用,必将严重损害犯罪嫌疑人的人权,为此,我国刑事诉讼法引入了逮捕必要性条件。但逮捕必要性的适用在司法实践中还存在诸多问题,导致其对保障犯罪嫌疑人人权的效果还不明显和均衡。我们有必要建立完备的逮捕必要性审查制度,对逮捕必要性条件的证明、审查、评估等方面进行规范,从而更好地体现出逮捕必要性对保障人权的价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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