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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论行业协会自治与国家干预的互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鲁篱 《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6,27(9):75-79
本文是对行业协会自治与国家干预互动关系的经济法分析。本文首先论述了行业协会经济自治的正当性,然后对国家干预对行业协会自治的作用进行了分析,最后简要回答了在经济法主体中确立行业协会地位的意义和价值。 相似文献
2.
行业协会作为非营利性的社会中介组织,在经济法主体制度研究中应占有一定地位.行业协会存在的某些问题实质上源于行业协会自身特殊公益性与内部成员企业利益以及国家利益的混同与失衡.解决行业协会上述问题需要立法规制,即需要在利益平衡的原则下制定专门的行业协会法. 相似文献
3.
行业协会作为非营利性的社会中介组织,在经济法主体制度研究中应占有一定地位。行业协会存在的某些问题实质上源于行业协会自身特殊公益性与内部成员企业利益以及国家利益的混同与失衡。解决行业协会上述问题需要立法规制,即需要在利益平衡的原则下制定专门的行业协会法。 相似文献
4.
论我国行业协会的法律地位和法律规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丁凤楚 《山东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22(6):27-32
行业协会是一种具有社会性、中介性、非营利性、自治性特征的社会团体。它具有平衡协调功能和公私混合特点,符合社会本位宗旨和自由与秩序统一的理念,因而应该归入经济法的主体的范畴。经济法可以从组织机构、章程、运作权限和监管制度等方面对它加以较好地规制。 相似文献
5.
刘秀梅 《重庆工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27(2):105-112
民商事视角的企业法人定位设定了平台提供商的基本法律人格,c2c交易中欺诈行为泛滥彰显对交易进行监管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决定了经济法视角研究的必要性。交易平台是存在于政府主体与市场主体之间,具有自律监管职能的第三类经济法主体,具有网上交易规则提供、纠纷解决等多项职能。平台的自律监管是交易违法行为的第一道防线,由于网络的特性,相较于传统交易中介其监管职能的发挥更具有重要意义。平台的特殊性在于既具有自律性、中介性,又有营利性,所以其行为应受到政府、行业协会和交易主体的监督。 相似文献
6.
论经济法的主体——对经济法主体研究的回顾和反思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我国过去的经济法主体研究,对经济法主体在概念上表述不一,但深究起来,这种表述上的差异不能说明问题,其深层的原因在于学者们对经济法主体的特质即经济法主体的特征的认识有异.经济法主体应该是参与经济法律关系的现存的社会主体.因而对于经济法主体特征的认识应该放在经济法律关系中进行.并在此基础上,对经济法主体加以类型化. 相似文献
7.
史海涵 《中南林业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16(4):89-90
本文从社会中介组织产生的原因入手,分析其功能,明确了社会中介组织的经济法主体的属性.根据经济法的经典学说及共识理论,阐明将社会中介组织纳入经济法主体研究的可能性和必要性,从而提出社会中介组织是经济法主体的结论. 相似文献
8.
侯自赞 《重庆工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32(5):8-16
人类社会自诞生以来,经济活动中从来就不存在真正意义上平等的主体,平等主体只是法律对经济活动主体的一种拟制。经济法公开承认主体的不平等性与差异性,存在强势和弱势主体。经济法对这些主体进行限制与保护,形成其独特的模式。经济法公平价值的建立,昭示着模式由传统向现代化转型。模式现代化历程和特点告诉我们,经济法强、弱势主体限制与保护模式是经济法史上两大理论的完美结合,精准定位“市场之手”和“政府之手”作用的领域与限度,深刻揭示经济法的真正作用,引领经济法走向正确发展的轨道。 相似文献
9.
徐楠轩 《湖南工程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14(1):50-53
从经济法主体制度入手,以公法与私法区别的角度批驳了国家必然作为经济法主体的观点,进一步论证了经济法的本质。经济法不应单纯地属于公法,而是由传统公法与传统私法发展而成的一种新型公法与新型私法的融合体。经济法可以分为宏观经济法与微观经济法,在前者中,国家当然地作为经济法主体;而在后者中,国家不必然作为经济法律关系一方主体。 相似文献
10.
对经济法主体研究的思路应该是坚持本质的研究方法,从经济法产生与发展的社会基础入手,确定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提炼出经济法主体的本质特征。对“劳动力权人是经济法的主体”的论述正是建立在这一思路基础之上的。 相似文献
11.
对当前行业协会发展问题的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我国市场经济体制改革中,行业协会获得了长足的发展。但在其发展过程中,行业协会也面临诸多困难和挑战,还不能完全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需要政府、行业协会、企业共同努力,使行业协会对我国经济健康发展发挥应有的作用。本文分析了我国行业协会存在的问题,并有针对性地提出了几点措施。 相似文献
12.
行业协会在国际反倾销中的职能论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高凛 《江南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5,4(2):20-24
近几年来,我国产品在国际市场上屡遭其他国家的反倾销指控,我国已成为反倾销最大的受害国。在目前国际反倾销中存在的问题之一就是国内企业不积极应诉或是单独应诉,由此造成不利的后果。解决这一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发挥好行业协会在国际反倾销中的作用。由于我国行业协会的发展还不完善,存在着种种弊端,在某种程度上阻碍了其作用的发挥。面对愈演愈烈的反倾销指控,行业协会应努力克服自身弊端,不断完善其职能,充分发挥其在国际反倾销重要作用。 相似文献
13.
陈晓军 《昆明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7(3):71-75
制订行业的标准并进行认证是市场经济国家中,商会、行业协会等组织的一项重要功能,实践证明,由行业组织制定本行业的标准及进行认证比政府有着天然的优势。然而,由于商会、行业协会等组织在法律性质上属于互益性法人组织,本身均以会员制为基本的构建方式,这使得这些组织随时存在为实现会员整体利益而侵害消费者的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倾向。因而对于非政府组织所制定的行业标准和认证活动,需要从反垄断法的角度进行深入的研究。 相似文献
14.
张凤仙 《河南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6(4):71-74
经济法责任是经济法主体因实施了违反经济法规定的行为而应承担的经济法规范规定的不利后果。这种责任是部门法意义上的责任,它与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是并列关系。经济法立法中出现对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的规定,并不表示立法承认经济法责任包含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而是现代立法对社会关系进行多部门综合调整的体现。 相似文献
15.
农业法学若干理论问题研究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丁关良 《山东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6(4):18-24
农业法学是一门法学学科。农业法以调整特定农业和农村经济关系为对象,它不仅是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和农民(或农户)等农业法主体从事农业和农村经济活动的行为准则;而且也是国家领导、组织、协调和管理农业和农村经济的重要手段,是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的强有力工具。农业法具有自身的基本属性和基本特征以及基本原则,农业法学已经成长为我国法学园地中绽开的一朵奇葩。 相似文献
16.
论经济法视野中的经营者——基于不正当竞争案判例的整理与研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李友根 《南京大学学报(哲学.人文科学.社会科学 )》2007,44(3)
在经济法学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中,大家对医院、律师事务所、行业协会等是否属于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规定的经营者,进而能否适用该法,存在较大的争议与分歧。分歧的焦点在于经营者是否应当具备营利性特征,实质则在于以何种部门法的视野去观察与把握。鉴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特殊法益与调整对象,我们应当以经济法的视野考察经营者的内涵与外延,不应适用商法意义上的营利性,而仅关注其是否从市场交易中获得对价进而对市场竞争秩序产生影响。 相似文献
17.
无论从一般法理还是经济法这一部门法层面看,经济法软法的治理功能正在得到彰显。为此,有必要对经济法软法的基本类型、经济治理及其理想模式、经济法软法治理得以实现的路径以及基本规则进行理论阐释,使经济法软法在经济治理中发挥其应有功能。为达此目标,本文首先对其渊源加以分类,将其类型化为公共政策类、行业规章类、专业标准类、市场交易主体类和国际经济法软法规范等类型。在此基础上,通过定性分析从经济学和法学理论中探寻经济治理的旨趣,进而基于经济治理的本质探讨经济法视域中经济治理的理想模式,从该部门法角度厘清并选择"经济治理模式",该模式即为"经济法规范文本层面的治理+经济法软法规范的治理"之软硬结合模式,其实质就是经济法软法与硬法并用。最后诉诸价值分析从应然角度研判,提出经济法软法治理得以实现的关键在于转变认知观念、厘清治理路径、协调硬法与软法实施,并遵循冲突时软法让位于硬法、和谐时软法优先于硬法两项基本规则。 相似文献
18.
宋才发 《中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5,25(4):103-106
WTO是一个以市场为走向服务于贸易自由化的国际组织,WTO规则促进中国经济法律体系进一步同国际接轨.经济法学是一门新兴的法学学科,中国经济法学是一门发展中的学科.必须重新认识中国经济法的本质及其功能,必须重新确认经济法的框架体系与经济法律关系的保护,必须迎对高科技时代对中国经济法的挑战.中国加入WTO对经济法学人才的培养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相似文献
19.
马茹萍 《辽宁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8,36(5)
政府违约责任兼具权力因素和契约精神,从而决定了其特殊性.一些民法学者认为根据现有规定政府违约责任适用<合同法>,所以其性质理应为民事责任;而行政法学者却认为政府作为最为重要的行政主体,其所从事的经济活动及由此引起的违约责任也当然是行政责任.以上两种说法都只看到了问题的一个方面,忽视了政府违约责任所具有的公私兼容的性质,都没有反映问题的实质.只有体现公私交融性的经济法才能为政府违约责任提供正确的法域归属,政府违约责任的经济法属性是其制度构建的基础和前提.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