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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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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金融科技的大发展对金融监管提出了新的挑战,监管沙盒即是迎接这种挑战的产物。监管沙盒是一种在真实但受限的环境下对金融创新进行测试,并以此判定是否可以大规模适用的制度,能够在防范各类风险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地促进金融创新。目前,监管沙盒的发展趋势能够为缓和法律滞后性与创新超前性的矛盾、协调监管部门与创新主体的关系和变革金融消费者的保护范式提供有益参考。我国包容性监管理念的运用、协调性监管框架的出现和试点性法律法规的实践,为监管沙盒的本土化提供了理念的适应性、体制的兼容性及规则的合法性基础。  相似文献   

2.
金融与科技的创新融合在支付结算、存贷款与资本筹集、投资管理、保险、金融市场基础设施五大场域。金融科技因为技术性和中介化链条繁长,其风险转化的破坏力也更大。此外,金融科技创新将进一步模糊产融界限,加剧金融混业化,提高金融产品法律认定难度,并使监管供给严重滞后。金融科技监管的最大困境在于平衡创新与监管两者之间的关系,发达国家(地区)正探索沙盒监管加以解决。我国应在明确监管原则、甄选立法形式、构造具体制度等方面引入境外沙盒监管,以应对本土实践中的金融科技创新。  相似文献   

3.
“监管沙盒”在解决鼓励金融科技创新与防范金融风险的矛盾中发挥着重要作用。金融科技风险的不确定性、“监管沙盒”相对宽松的监管规则以及复合型监管人才的缺失等问题加剧了测试企业与各相关主体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因而有必要针对测试企业建立相应的信息披露制度。在借鉴英国、澳大利亚及新加坡等国制度经验的基础上,我国应为参与“监管沙盒”的测试企业设置以定期周报及临时报告为主的信息披露义务,信息披露的内容应根据申请、测试中及测试结束三个阶段进行具体规定。同时,信息披露应符合时效性、有效性、易理解性、准确性、公平性等基本原则,以保障测试企业信息披露质量。  相似文献   

4.
金融科技监管实践中的“穿透式”监管与“原则性”监管均存在不足,并因为价值衡量标准的缺失而放大了监管缺陷,需要引入比例原则确保金融科技监管的合比例性。通过法理论证与经济分析发现,金融科技监管适用比例原则具有合法性与合理性。为确保比例原则在金融科技监管领域的有效适用,应当以类型化的审查基准为指引,将四阶段式审查程序作为比例原则应用的具体内容,辅之以促成比例原则落地的相关配套措施,并通过监管沙盒验证比例原则的具体应用价值。  相似文献   

5.
金融科技及风险防范制度中所蕴含的权利、权力内容及复杂关系,决定了以"权利-权力"为核心范畴的"法权理论"对其有更充分的解释力。金融科技运行中的权利类型包括金融消费者的财产安全权和经营者的自由经营权,权力形态表现为监管机构的金融管理权。金融消费者权利的非理性行使、金融科技经营者自由经营权的过度扩张以及国家金融管理权运行中的失灵情形,是诱发金融科技风险发生的重要因素。法权理论视角下金融科技风险防范的优化路径包括:提升金融素养,促成金融消费者权利的理性行使;实施"监管沙盒",平衡经营自由权行使中的创新与安全;规范金融监管权,提升金融科技监管行为的有效性。  相似文献   

6.
金融科技以互联网金融为基础,深度融合了多种新兴科技,实现了对互联网金融的升级换代.互联网金融向金融科技的转型包含组织社会学意义上的组织或制度变革,技术环境的结构性变革意味着金融市场范围与规模的扩张、金融交易速度的加快和金融监管边界的模糊化,制度环境的变迁促进了互联网金融公司主动转型为金融科技公司,以求获得监管机构和市场的"合法性"认可.面对这一深刻变化,金融监管的自我结构调整需要采取监管沙盒、金融科技特许经营和监管科技三种应对措施.在金融机构与科技公司之间联系日益紧密的背景下,金融科技应走向金融牌照管理的合规之路,并积极发展普惠金融与金融科技标准化体系.  相似文献   

7.
从法律金融学理论看,广义金融科技在信息技术驱动下历经金融信息技术、互联网金融与金融科技等发展阶段,其发展质量与效率快速提升,并对应形成机构监管、功能监管与双峰监管。然而,金融科技在创新发展中面临法律、金融与技术层面的系统化监管困境:金融科技的法律监管范围与时效有限;金融科技的监管体制与模式难以适应金融科技的创新;金融科技的监管技术落后,难以应对金融科技的冲击。对金融科技实施有效治理,具有明显的必要性。通过采用法律金融学方法,对域外大陆法系与海洋法系典型国家的金融科技系统治理开展比较分析,我国可以积极借鉴钱学森的系统工程理念,从单维度的政府监管上升至多维度的系统治理,从而全面勾勒出金融科技稳健发展的系统治理图景:加强金融科技的法律治理系统建设;深化金融监管体制改革,积极探索金融科技监管新模式;强化金融科技的监管技术建设,提升数字化监管的技术水平。  相似文献   

8.
数字经济创新是推动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引擎,有效发挥金融支持对数字经济创新发展的支撑与引领作用,对于我国数字经济自主创新和核心技术突破具有重要意义.相比于传统工业经济创新,数字经济创新在生产要素、成本结构、商业模式和发展阶段四个方面发生深刻变革,更加依赖于多层级金融市场为其提供资金支持和保障.然而,在金融支持过程中,资本的逐利本质也潜藏着对数字经济创新的不利影响,包括资本"催熟"市场、扭曲创新激励、加剧平台经济垄断等,对数字经济的长远发展构成不容忽视的挑战.为最大限度发挥金融支持的正面作用,同时,及时纠偏金融支持所引发的负面问题,监管制度同样需要适应性创新,以实现监管速度适应性、监管方向适应性和监管力度适应性.进一步,监管沙盒契合了适应性监管的理论内涵,有望成为数字经济创新的全新治理工具.  相似文献   

9.
随着互联网技术在金融科技领域的更新迭代,与金融科技相关的新概念应运而生,金融科技创新领域的研究成果层出不穷。借助CiteSpace和VOSviewer可视化软件系统,分析2016—2022年国内外金融科技创新领域的440篇文献,以直观比较国内外金融科技创新领域的作者合作情况、研究热点及前沿趋势,并在此基础上对未来研究进行展望。研究表明:在金融科技创新领域,国内外均未形成紧密的学术共同体、研究学者相互合作较少;国内外相关文献的研究热点均包括金融科技监管创新、金融科技技术创新;相较于国外,国内研究热点更侧重金融科技产品创新、金融科技区域创新、金融科技监管制度创新等,且研究前沿主要体现在互联网金融、实体经济等方面;而国外研究热点更侧重移动支付创新、金融服务创新、金融科技生态系统等,研究前沿体现在支付创新、破坏性创新等方面。基于此,未来研究应当重点关注金融科技创新的学术共同体构建成因、金融科技创新生态系统所包含的结构以及金融科技创新对实体经济的影响等。  相似文献   

10.
随着金融科技(FinTech)不断深化发展,它带来了金融风险与金融监管的变化,并助推了监管科技(RegTech)的发展演进:从技术层监管应用到监管数据自动化,进一步发展至以数据为中心的算法监管。然而,传统金融语境下的“三元悖论”理论难以适应金融科技发展,需要对金融科技背景下的“三元悖论”理论加以重新构建,即在金融创新发展、金融风险防范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之间,监管机构在任何给定时间上最多可以实现两个目标。通过具体剖析我国监管科技的发展现状与框架体系,发展监管科技可能衍生算法黑箱与垄断风险、系统性金融风险、消费者隐私与数据安全风险等。对此,通过采用法律金融学研究方法,对比分析域外海洋法系(英国)与大陆法系(日本)的监管科技发展经验,发现域外采取“双峰监管”与适度的创新监管以应对“三元悖论”,从而给出我国监管科技发展路径的转换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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