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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张小棠 《扬州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0,14(6)
股东派生诉讼是通过司法干预公司自治的手段来维护公司利益、保护广大中小股东权益的一种制度设计.作为一种弥补公司治理异化、追究侵害公司权益人的方式,究竟由谁来享有派生诉讼提起权是立法和理论探讨中的重点,也是派生诉讼制度设计的关键.为此,明确派生诉讼中的原告资格及其相关问题对于完善制度设计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股东派生诉讼制度存在的法理基础要求将原告范围限于公司股东,且只有满足实体要件和程序要件的股东才能具备派生诉讼原告的资格.我国在2005年修订的<公司法>中写入派生诉讼制度,但仍存在缺陷.在立法修改时应完善派生诉讼原告的设计,使其有助于发挥派生诉讼制度的作用. 相似文献
2.
构建我国股东派生诉讼制度若干问题的探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石慧 《长春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17(2):52-54
对股东利益的保护是现代公司法的最高价值取向。为了实现对股东权益更为完备的保护,笔者主张在股东直接诉讼之外,引进股东派生诉讼制度。本文仅就股东派生诉讼的主体,前置程序及诉讼费用担保等几个关于建构派生诉讼制度的基本问题进行检讨,以期对我国股东派生诉讼制度的构建略有裨益。 相似文献
3.
刘善连 《安徽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15(2)
通过分析完善我国股东派生诉讼制度对优化我国公司治理结构、抑制公司董事等高层的恣意及中小股东利益保护的必要性,提出了扩大股东派生诉讼原告的范围、简化股东派生诉讼的前置程序及合理收取诉讼费用等相关措施,以利于今后我国法治建设和公司立法的完善. 相似文献
4.
股东派生诉讼的理性选择及其制度建构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马永梅 《宁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6,28(1):67-70,74
股东派生诉讼制度因其周全保护公司利益免受不正当侵害、并最终保护股东利益的功能为各国公司法普遍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对该制度的立法缺漏以及司法实践中此类案件的不断出现亟须构建我国的股东派生诉讼制度,笔者从法理基础探寻了股东派生诉讼的正当性,界定了股东诉权的性质,梳理了股东派生诉讼的主体资格条件,分析了公司的诉讼地位,厘定了诉讼费用担保和诉讼费用承担方式,对我国股东派生诉讼制度的立法建构和司法实践都具有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5.
王红艳 《贵州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5)
我国《公司法》确立的股东派生诉讼制度,对原告股东的资格规定过于原则,不便操作;其他股东及公司在派生诉讼中的地位则根本没有规定。本文基于股东派生诉讼自身的特点,提出了对派生诉讼原告资格应进一步限制,对其他股东参与诉讼的时间及诉讼地位,以及公司在派生诉讼中的法律地位应予以明确等观点。 相似文献
6.
程宗璋 《西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1,31(1):63-69
股东权的司法保护,是国家对股东的程序性权利的保护和实现,即股东的诉讼提起权。我国公司法对此有粗疏之不足。对于股东权的保护,除股东可以提起直接诉讼和派生诉讼外,也可以由监事会代表公司提起诉讼。这既是我国公司法制与国际接轨的要求,也是当今国内经济和法治发展的现实需要。 相似文献
7.
论我国新公司法的股东派生诉讼制度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股东派生诉讼制度源于英国1964年东潘多铅矿公司诉麦瑞威泽案的判例。派生诉讼制度在现代英国、美国、澳大利亚、加拿大和日本、我国台湾公司法中均已有明确的规定。我国公司法在2005年10月第3次修订中第一次确立股东派生诉讼制度。股东派生诉讼制度在新公司法确立对健全公司治理机制、保障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合法利益、促进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将起到重要作用。我国新公司法有关股东派生诉讼规定的局限性有待进一步完善。 相似文献
8.
股东派生诉讼是指公司的正当权益受到他人损害,特别是有控制权的股东、董事等侵害时,股东以自己的名义为公司的利益对侵害人提起诉讼,追究其法律责任的一种诉讼制度。股东派生诉讼制度最初形成于 19世纪初的英美国家,是衡平法的一种特殊制度。股东派生诉讼不仅保护了少数股东或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更直接地是保护了公司的权益,也有利于保护公司债权人的利益。我国法律欠缺对股东派生诉讼制度的规定,这种不合理的诉讼障碍限制了股东寻求法律保护的机会和途径,无法根本保障少数股东和公司的合法利益,在我国确立股东派生诉讼制度已经刻不容缓。 相似文献
9.
股东派生诉讼的存在为股东保护自己合法的利益提供了路径,但同时也为恶意的股东滥用诉讼损害公司的利益打开了方便之门。因此,一套股东派生诉讼的制约机制是必要的。本文对股东派生诉讼的前置程序、诉讼费用担保制度、法官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的制约,败诉股东的赔偿责任等制约机制进行系统的阐述,并同时对我国构建该项制度提供立法建议。 相似文献
10.
陶军 《江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22(1):109-112
股东派生诉讼法制制度就是指大股东、董事、管理层违反对公司的信托义务,以及其他人通过损害公司利益,而间接使股东权益受到侵害,公司怠于起诉的情形下,由股东代为起诉的诉讼制度,由于该诉讼制度在我国起步较晚,所以更有研究的必要,而且必须借鉴外国经验,以使自己的股东派生诉讼法律制度更加完善. 相似文献
11.
张学军 《中华女子学院学报》2012,(2):24-31
目前,在老年人合法权益受到家庭成员侵犯时,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刑法、刑事诉讼法等法律建立的维权体制存在着一些问题,应予修改。修改建议是,任何单位和个人一经知道或怀疑老年人受到家庭成员侵害,就必须向主管机关报案;设立统一的查明违法行为的机关;查明违法行为的机关应分别遵循治安管理处罚法或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查明违法行为的机关负担服务职责、支持诉讼活动的职责并拥有调解权;在民法上增加惩罚性赔偿制度,在民事法律行为有效条件方面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在刑法上规定家庭成员对老年人实施的犯罪应从重或加重处罚。 相似文献
12.
谷盼 《湖南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5):90-96
在反垄断行政机关执法之后提起的民事诉讼中,司法机关应当认可并尊重行政机关的执法结果。而对于直接提起的反垄断民事诉讼,若是由于行政机关认定经营者不构成垄断,当事人对此认定不服而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司法机关应当不允许当事人就同一事由提起诉讼;若是当事人不经行政机关执法而直接提起的民事诉讼,司法机关应当与行政机关建立起信息披露制度,以细化互相之间的分工与合作,避免司法资源的浪费。 相似文献
13.
家庭冷暴力的立法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刘洪华 《南华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11(1):65-68
当前我国没有对家庭冷暴力进行法律规制,随着实践中家庭暴力形式的变化,我国应该将它纳入到反家庭暴力法的立法范畴,在法律上对之进行明确界定,并通过建立家庭冷暴力案件举证责任倒置制度、家庭暴力婚内损害赔偿制度和建立专门的法律援助机构等使得对家庭冷暴力的法律规制得以实现。 相似文献
14.
大学理念的构建必然涉及高等教育哲学观,目前国内外流行着认识论、政治论、生命论和智慧论等四种不同的高等教育哲学观。文章比较了这四种不同的高等教育哲学观,分析它们之间的内在相通性和逻辑契合性。然后从哲学视角建构了大学“四定理念”体系。 相似文献
15.
张丽红 《内蒙古民族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33(1):88-90
不同的诉讼模式对民事诉讼代理制度有着不同的影响,我国的诉讼审判模式正从职权主义的审问式向当事人主义的抗辩式转变,这就要求律师民事诉讼代理制度随之加以改革和完善:建立律师强制代理制度;完善律师的调查取证权;构建律师保密制度;改革律师收费制度;设立民事诉讼律师代理援助制度。 相似文献
16.
曾明 《西南石油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0,22(4):78-87
当前,司法实务中长期运行的低非讼化纠纷解决途径、方式已经不能满足家事纠纷解决的特殊质效要求。家事纠纷的基本特点、家事纠纷解决之价值追求、克服“对抗—判定”诉讼模式缺陷的要求以及我国家事民族传统、革命司法传统的影响等都决定了家事纠纷解决应走非讼化之路。域外国家已经确立的家事纠纷解决理念、调解优先等程序制度及其实务运行经验,启示着我国家事纠纷解决之非讼化路径选择和方案构建;我国家事纠纷解决的现状以及减轻审判压力的需要迫切要求推进家事纠纷解决非讼化改革。鉴此,我国有必要重新确立家事纠纷非讼化的理念、原则,系统构建促进家事纠纷解决非讼化的程序制度,推进我国家事纠纷解决的非讼化进程。 相似文献
17.
沈健 《石河子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2,2(2):35-38
医疗纠纷诉讼的增多已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之一 ,医疗事故鉴定在处理医疗纠纷诉讼中有重要影响。应当明确医疗事故鉴定的性质是一种特殊的民事法律行为。医疗事故鉴定作为民事诉讼证据之一———鉴定结论 ,应当经过充分质证 ,由裁判者做出决定。但应进一步完善医疗事故鉴定质证、认证制度 ,裁判者在舍去医疗事故时应说明不采信的理由 相似文献
18.
贺光辉 《湖南人文科技学院学报》2008,(1):141-143
恶意诉讼是一种新型的侵权行为,舆论监督中已频繁发生,究其原因,众多且复杂.要有效防范和遏制舆论监督中的恶意诉讼,既需完善现行相关的法律制度,合理分配新闻侵权诉讼中的举证责任,也需重视对恶意诉讼的刑事规制,提升新闻媒体及其从业人员防范和应对恶意诉讼的意识和能力. 相似文献
19.
程洁 《江苏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13(6):77-80
行政机关的信访处理行为应当纳入行政复议的范围,因为信访是否可以纳入行政复议的范畴,根本上取决于信访本身的属性及其与复议和诉讼的关系。具体而言,信访作为监督和(特殊)救济机制,是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的重要组成部分。行政机关的信访处理获得是针对信访投诉所做的具体行政行为,符合行政复议的受案条件。此外,从信访、复议和诉讼的关系来看,信访既不应是超越于法律监督和救济制度之上的机制,也不应当是独立于法律监督和救济之外的机制,它只能是在法律范畴内、能够与既有法律监督和救济机制相衔接的机制。 相似文献
20.
李建伟 《北京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2,24(5):48-58
《公司法》为少数股东提供诸如股权回购、查阅权之诉等单项权利受侵害的救济措施,第20条“禁止滥用股东权利规则”也为股东侵害救济提供一般条款。但在复杂的公司治理面前仍显不足: 一般条款未能对侵害股东复合型利益、合理期待利益等股东压制情形提供兜底性保护机制;诸如司法解散之诉等切断矛盾根源手段尚不能适用。以此次《公司法》修订为契机,可以将“股东压制”的概念引入《公司法》第20条,作为“滥用股东权利”的下位概念,并将“股东压制”导致的公司人合性障碍治理失灵列为提起司法解散之诉的法定情形之一,予以终局性救济。如此,《公司法》第20条“禁止滥用股东权利规则”的内涵得以完善,且股东压制的救济机制更为有效。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