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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9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97 毫秒
1.
在信息社会的巨大挑战面前,个人信息的法律保护需要确定个人信息权利的基本属性,然而个人信息权利的证成在理论上存在争议。信息的本质与权利的道德意义是界定个人信息权利需要解决的两个理论难题。信息是一个解释性概念,在高度复杂的信息技术的支持下,个人信息所展现的技术、价值和社会维度是展示信息之重要性的基础。证成个人信息权利依然需要回到自由论和利益论之争的价值框架之中,但信息社会中技术理性与价值世界的碰撞、个体与社会互动的方式转型以及个人人格向数字人格的转变等因素,使得个人信息权利的证成面临更多难题。基于共同善的权利观回应了信息社会的法律挑战,主张个人信息权利的基础在于对个体利益和社会共同善的双重贡献。对个人信息权利的捍卫在很大程度上是为信息社会的发展确立伦理准则和文明规则,保护个人信息的法律制度设计也应体现共同善的价值指引。  相似文献   

2.
保障性住房建设本身并不是进行房价调控的手段,而是满足国民基本住房权利的内在需要。住房改革以来关于房地产调控的宏观政策中对保障性住房建设缺乏统一的政策体系和系统的法律支持,导致保障性住房建设不能发挥相应的社会作用。国家应从完善基本立法的角度,以法律形式明确建管制度、基础住房信息数据库、建设模式和预期管理等问题,将保障房建设引入规范化、法治化的轨道。  相似文献   

3.
在科技迅猛发展的现今社会,由于立法上的缺位,公共视频监控的不恰当使用致使侵害公民隐私权的事件层出不穷。而公共视频监控与公民隐私权之间的冲突实质上应属公共利益与公民个人利益间的冲突。两者产生利益冲突有思想文化、本质特征的原因,也有公众参与缺失和法律制度不完善等困素。根据冲突产生的主要原因,从转变思想观念、注重以人为本,运用比例原则、实现利益平衡,公众广泛参与、达成利益共识,完善法律规制、明确法律边界等方面进行协调,实现秩序管理与自由权益的和谐共存。  相似文献   

4.
数据是信息的主要表现和转换形式,数据共享已成为个人信息利用的一种极为快捷便利的有效方式。需要建立对个人信息严密保护的数据共享机制,建立以数据为核心的数据所有权保护制度,构建个人信息“权利束”保护的工具性体系。个人信息权保护的法律规制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个人信息私法保护的法律规制,个人信息正当处置的法律规制,个人信息合法删除的法律规制,侵害个人信息权益的法律规制。个人信息权保护的法治路径集中反映在三个方面:对已经公开的个人信息适用刑法保护,对侵犯个人信息的犯罪行为追究刑事责任,个人信息权益保护适用公益诉讼。  相似文献   

5.
王天林 《学术界》2008,(2):261-265
劳动权是劳动者享有的一系列与其社会劳动有密切联系的具有人权属性的权利.在人权体系中,劳动权就其性质来说是典型的社会权.社会权的义务主体主要是国家,当劳动者的权利遭受侵犯或实现受阻时,公共权力必须提供及时、有力、低成本的救济.劳动权的实现离不开国家权力的保障,保障私权安全是公共权力产生和存在的合法根据.如果现有的制度不能为已被立法确认的劳动权的实现提供救济,就必须予以制度重构,从立法、执法与司法层面重构劳动权保障法律制度,以确保公民各项劳动权利法律保护的制度保障.  相似文献   

6.
大数据及数据行业的快速发展使得数据资源已成为新型财产权利的客体。数据资源的确权、采集、开放、流通和交易已让数据资源的民事法律关系变得更加复杂。尽管《民法总则》对数据财产权有着原则性规定,但数据财产权的技术手段和法律属性尚未得到国家专项立法的认可和确定。数据财产权的综合应用需要在保护财产权利的法律制度中进行,特别是需要构建有关数据财产权的公开使用与个人信息权和隐私权保护之间的法律规则。因此,数据财产权的顶层设计和法律规制应对所有权主体、使用原则、权利规则、法律监管等做出明确而系统的规定。  相似文献   

7.
视频监控系统是校园安全管理的主要保障,对校园视频实施综合分析可掌握危险信息,提前做好安全防御与处理工作。基于校园视频监控系统存在的问题,本文分析了智能分析技术应用特点,对校园视频监控系统智能化分析与改造提出可行性意见,共同构建现代化校园监控系统。  相似文献   

8.
信息财产是指固定于一定的载体之上、能够满足人们生产和生活需要的信息.信息财产是一种新类型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具有法律上的确定性和独立性,是一种独立的财产形式.目前,信息财产却处于权利空白地带:既不能受到物权法保护,又不能受到知识产权法保护.在此背景下,美国UCI-TA确立了信息财产权法律制度.信息财产权的客体是信息财产,权利内容是权利人对特定信息财产的独占使用权.美国UCTTA对信息财产权及其转让作出了详尽的规定.在法律无特别规定的情况下,信息财产权应适用或准用民法关于物权的一般规定.信息财产权与物权和知识产权构成信息社会财产权的三大组成部分.  相似文献   

9.
知识经济与知识产权制度的新发展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印荣 《江淮论坛》2000,(4):57-62
知识经济是以知识为基础的经济 ,是建立在知识和信息的生产、分配和使用之上的经济。知识经济的来临 ,不仅是人类社会生产力发展的一次伟大飞跃 ,更是人类社会结构的的一次深刻变革。当今世界 ,一个以知识和信息为基础的 ,竞争与合作并存的全球化市场经济正在逐渐形成 ,许多知识经济的规律已经在发挥着作用。法律是经济的反映 ,知识经济取代工业经济 ,必然带来法律制度的巨大变化。由于知识经济的主要资源是知识 ,因而知识所有者的法律地位已经成为最重要的法律关系之一 ,知识创造者、拥有者的精神权利和经济权利是否得到有效保护 ,已成为发…  相似文献   

10.
蒲鸿志 《学术论坛》2015,(2):142-145
国有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法治化水平低,权力制约机制不规范,内部人控制严重,委托关系不明确,核心竞争力缺乏。其法治化路径是:建立操作性较强的的财务、事务、权力制约等法律制度;彻底解决内部人控制问题,深化产权制度的改革,进一步从法律制度上肯定股权多元化,设计保护中小股东的制度;进一步用制度明确委托关系,通过法律来规范出资人的权利、减少政府对企业的干预;进一步提高企业选人、用人、薪酬制度的法治化水平,整体建构国有公司法人结构治理制度,提高核心竞争力。  相似文献   

11.
大数据在重大行政决策领域的应用,属于技术理性与决策规则的有机融合。凭借信息来源与技术革新,大数据可赋予传统决策向数字化转型的新动能。大数据的应用贯穿于重大行政决策始终,在市场监管、环境保护等多类事项中所发挥的实践优势较为明显,能够推动决策的高效化、提升决策的精准度、增强决策机关之间的联动。然而,大数据应用可能会引发决策安全的隐忧、个人数据存在的空间被挤压以及决策失误的责任承担等难题。对前述问题提出对策的过程,实乃数据治理向治理数据的转变,此阶段不能欠缺法律法规的引导,应尝试从决策数据安全体系的法治保障、个人数据的法律保护、决策责任追究机制的科学建构等层面去推动大数据应用的法治化。  相似文献   

12.
在智能社会,刑法对个人信息的保护是以个人信息权入法为基础,将信息的私权保障与利用作为基本原则,导致了人工智能算法个人信息利用刑法规制的错位和提前。当人工智能利用个人信息进行算法分析,一方面,信息主体拥有个人信息权,另一方面,信息使用者也应当拥有信息用益权。个人信息的刑法保护必须从权利说出发并超越权利说,重新回到信息主体和信息使用者共同拥有个人信息安全法益的轨道。然而,刑法尚未明确规定个人信息安全法益,人工智能算法个人信息利用刑法规制与个人信息刑法保护应考虑信息主体和信息使用者对个人信息各自拥有的利益,从场景化行为主义规制的进路出发,对人工智能算法个人信息进行刑法保护和刑法规制。  相似文献   

13.
行政处罚信息公开是政府不可逃避的义务,但是这种义务也应当存在某种程度的限制。限制的缘由不是基于政府的权力而是被处罚人的权益。行政处罚信息的公开范围应当是涉及公共领域以及社会公众普遍关注的事项。政府对社会公众人物行政处罚信息的公开应当区分不同的公众人物而作区别对待。政府对还未明确证实的涉及公共利益的违法信息的公开应当保持克制。依申请公开的行政处罚信息一般情况下不应包括被处罚人的个人基本信息。行政处罚信息的公开不应当侵犯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个人隐私。此外,对政府的公开义务进行法律规范限制(相关法律对公开范围作明确规定)以及程序性限制(对信息公开进行程序控制)亦是维护被处罚人合法权益的有力工具。  相似文献   

14.
信息技术变革与数据价值应用所引发的信息安全问题,促使个人信息保护成为行业发展所面临的重要议题.制定隐私政策是当前信息保护领域网络服务提供者自律规约的主要途径,结合法律规范框架下的十一项要求指标,通过对九家网站隐私政策的一般及特殊规定、信息收集与使用、信息保存与管理以及信息共享、转让与公开披露四大方面内容条款的合规性考察发现,当前,我国网站隐私保护政策虽渐趋完善,但存在着明显的自主规约匮乏与法律规制依赖困境,自律效力依然堪忧.我国个人信息保护问题的解决,有赖于制定专门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并根据行业特性实施相应的个人信息保护特别法;设立专门的个人信息保护监管机构,完善保障个人信息安全的协调管理机制;加强行业自律管理,提升个人信息保护的行业自律规约能力,通过法律规制与行业自治的有效协同.推进我国个人信息保护的规范化进程.  相似文献   

15.
大数据战略视野下我国信息网络安全立法分析   总被引:3,自引:1,他引:2  
大数据战略视野下,很多国家纷纷制定、完善和执行着自己的信息网络安全法律,并已形成世界潮流.从国内外的大数据战略与信息网络安全立法分析来看,我国既有成绩,也有不足.对于我国信息网络安全的法律保障,目前需要完善的主要内容有:进一步明确国家信息网络安全立法的目的与宗旨;基本法层面,尽快构建完备的信息网络安全法律保障有机体系,重点包括政府信息公开法与个人信息保护法等;实施层面,加强与完善具体领域的单行法与配套法建设,增强法律规定的可操作性;完善法律框架之外的协作保障体系.  相似文献   

16.
白云 《北方论丛》2020,(2):39-46
网络空间个人信息权利保护日益受到重视,个人信息保护的义务及民事法律责任在学界却没有引起足够的关注。由于网络空间个人信息保护的特殊性,从本质上看是个人信息利用中的保护。个人信息保护的义务主体应进行类型化的研究,并赋予主体积极的义务。根据网络空间个人信息收集与利用情况的不同,网络空间个人信息保护的民事法律责任应当包括合同责任与侵权责任。网络空间个人信息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是一个多元化的体系,便于信息主体的权利救济。结合我国法治建设的具体情况和信息产业的发展,网络空间个人信息保护宜采用综合立法的模式。  相似文献   

17.
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的商业价值不断凸显,在个人信息人格权基础上明确个人信息财产属性并以此确立个人信息财产制度的观点层出不穷。然而,个人信息具有不同于知识产权客体的特殊属性,劳动财产理论、人格权财产理论以及经济激励理论等信息产权构成理论并不能成为构建个人信息财产制度的基础。产权制度注重个体支配而淡化了个人信息的公共利益属性,不仅难以激发企业的内在驱动力,还限制了信息主体人格自由发展,并由此催生新型不平等关系。个人信息保护应侧重于公共利益考量,涵盖“公共人格属性”和“公共产品属性”两部分,前者为人格属性的升华,后者则为财产属性的本质。公共利益属性内涵下的个人信息保护应以正义原则为指引配置权益,回归法律保护弱势群体利益的正义价值。一方面,法律应当在信息主体人格权益优位保护的前提下确保信息企业无偿且平等地获取个人信息,事前个人信息保护可类比环境治理,以技术规范信息处理方式;另一方面,为修复公众对数字环境之信任,个人信息事后司法救济应采取民主途径,并将信息处理者的制造权益风险与其举证责任相关联。群体性信息主体的权益保护与信息处理者的信息利用二者并非处于对立面,个人信息的公共利益属性也表明,双方可据之促成共善发展。  相似文献   

18.
义工服务是政府公共服务和社会保障的补充与延伸,义工组织规范化发展问题的核心是政治权力与社会权力的平衡,它既是义工组织约束与自我约束的不断完善过程,也是政府社会管理创新法治化的过程。因此,政府应当给予义工组织必要的制度供给,以过程监管替代设立监管,推进义工组织法人治理机制的实施,引导义工组织规范化、有序化发展。  相似文献   

19.
个人信息保护将个人信息视作权益的传统模式已难以胜任保障个人信息安全的要求,有必要将个人信息上升到宪法维度中的基本权利予以保护。基于基本权利视角下构建个人信息权,对于数字时代的人权保障更具深远意义。确立以人的尊严和自由为核心的个人信息权,需要国家承担相应的保护义务,具体而言,首先应当加强个人信息权作为基本权利的地位,并健全相应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律体系;其次,使专门机构在个人信息保护中依法履责,发挥作用;最后,注重司法机关作为"最后防线"的地位,完善个人信息权的司法救济渠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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