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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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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抵押问题探讨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现行立法对宅基地使用权抵押问题都基本上持否定态度。农村经济的发展以及农村土地市场的形成客观上要求宅基地使用权抵押这种法律现象的存在。完全禁止抵押在事实上限制了农民扩大再生产的有效途径。完全可自由抵押在客观上又有可能造成严重的后果。十七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了要完善宅基地制度,加强宅基地管理,保护农户宅基地用益物权,这为宅基地制度改革留下了制度空间。因此,有必要建立起有限制的宅基地使用权抵押制度,通过合理的限制条件来避免允许抵押后给农村经济的发展和稳定带来的不利后果。  相似文献   

2.
中国宅基地权利结构经历了从单一的宅基地所有权到宅基地“两权分置”再到宅基地“三权分置”的发展阶段。现行宅基地使用权制度存在问题,宅基地使用权流转普遍存在、宅基地制度改革力度不足,使得宅基地“三权分置”成为中国宅基地权利结构发展的必然结果。在坚持宅基地集体所有权的前提下,宅基地资格权和使用权的分置主要包括“成员权+用益物权”、“用益物权+用益物权”和“用益物权+债权”等三类权利构造模式。三类权利构造模式在宅基地资格权和使用权的分置基础、宅基地资格权的法律表达方式以及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制度构建等方面均存在较大争议。  相似文献   

3.
论我国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制度的完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物权法》中虽专章规定了宅基地使用权,确立了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用益物权性质。但是,有关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制度方面的规定并不完善且脱离现实,比如,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制度对于流转对象的规定过于严格;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规则存在缺陷,缺乏不动产物权公示制度,登记手续不完善等。通过对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论证,提出完善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制度的建议,从而既保障农民的宅基地的使用权又促进其充分利用。  相似文献   

4.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性质与物权重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兼具物权性与社会保障性,我国未来的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应当向强化物权性,弱化社会保障性的方向发展,重构物权。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物权重构的前提是建立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物权重构主要包括:重构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权利内容;重构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取得与消灭制度;重构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制度。  相似文献   

5.
宅基地使用权的立法问题探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宅基地使用权,是指农户依法在集体所有的土地上设立的旨在为自己建造住房及其附属设施的用益物权,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有条件处分的权利。农户作为集体组织的成员,可以依法无偿取得宅基地使用权,但当其失去集体成员身份时,集体组织应当收回其占有的宅基地。宅基地使用权的流转,应当区分不同情况,实行有差别的、有条件的流转制度。农户依法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受法律保护。  相似文献   

6.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人的权利与义务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我国法律法规中关于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人的权利和义务规定,背离了用益物权的基本原理,违反公平和效率的基本原则,缺乏权利与义务的系统性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人可对宅基地享有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及物上请求权,负有按约定用途利用宅基地的义务,保护与合理使用宅基地的义务,相邻关系的注意义务,依法交回宅基地的义务。  相似文献   

7.
物权法下的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探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宅基地使用权是农村村民依法享有的、具有中国特色的用益物权。现行物权法对于宅基地使用权虽有规定,但却过于简单,不利于对它的保障。我们应当完善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制度,肯定有限制的流转,并规定在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后,应当在一定期限内投入使用,以加快宅基地的利用,发挥其价值。  相似文献   

8.
论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制度   总被引:11,自引:0,他引:11  
本文在重塑农村宅基地的概念的基础上,阐释了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是一种与身份紧密相关的特殊的用益物权。针对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制度的缺失,设想建构以身份分配为主,按需分配为辅、有明确的存续期和消灭原因、并在一定条件下须有偿使用的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制度。认为,应坚持城乡一体化原则,允许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在城乡居民间自由流转,并在此基础上,建立完备的规范化的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制度。  相似文献   

9.
论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农村宅基地使用权集社会保障性和物权性于一身,现行的宅基地使用权取得制度着重强调其社会保障性而忽视了其物权性,导致产生了现行取得制度中所有权人主体虚位、权能缺失、程序不合理、取得方式相互矛盾等问题。因此,在强化宅基地使用权的物权性的基础上,应当建立健全完善的宅基地使用权取得制度。  相似文献   

10.
现行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抵押试点分别以财产流转性收益和农村金融市场扩展为抵押主题,采取农民房屋所有权并附属宅基地使用权间接抵押和宅基地使用权直接抵押两种模式,多种类型。试点宅基地使用权抵押融资存在抵押权合法性、抵押物处置效力的法律风险。宅基地使用权抵押应遵循适合我国土地政策和农民利益需求的合理途径,完善抵押登记制度;宅基地使用权转让应适度市场化运作,其受让后的宅基地使用权期限界定为30年为宜。  相似文献   

11.
我国现行农村宅基地制度源起于新中国成立之后社会主义建设探索时期.改革开放以后的<土地管理法>与人民公社时期关于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规定在内容上是一脉相承的.<物权法>出台之后宅基地使用权虽被明确规定为一项用益物权,但其制度内容并未被详细规定,有待进一步研究.调查表明,实践中农村宅基地存在"一户多宅"、有偿取得、取得程序不规范和隐性流转等现象,与现行<土地管理法>等法律的规定相悖.因此,理论上应当探讨一户一宅制度立法与实践脱节的原因,明确宅基地使用权取得是否应为有偿,规范宅基地使用权取得程序,允许宅基地使用权流转.  相似文献   

12.
宅基地使用权的社会保障功能阻碍了它的转让,但用益物权的属性又构成了其实现转让的基础。在兼顾公平效率的价值取向下,宅基地使用权的社会保障性和用益物权性可以实现兼容。建议立法在规定宅基地使用权原始取得无偿性和存续有期性的前提下,对宅基地使用权的内部转让和外部转让、单独转让和随房转让等予以确认。  相似文献   

13.
在城乡二元化体制下,我国原则上是限制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但随着城乡一体化步伐的加快,我国法律一直在突破这个原则,理论界对农村宅基地能否进入土地市场也存在着重大分歧。基于促进城乡一体化建设,解决农村面临的融资难题,实现“物尽其用”的物权原则,应当放开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许可宅基地使用权进入土地流通市场。同时建立与完善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与登记制度,完善农村保障体系,确保宅基地使用权有序、平稳地进入流通市场。  相似文献   

14.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立法的价值选择   总被引:11,自引:0,他引:11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物权法设计,应以法律价值为出发点和归宿,其中最为重要的是对正义与效率的追求。根据法律价值的要求,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应当物权化,并且可以相对自由地处分,其现行的权利消灭制度也应当相应加以完善。  相似文献   

15.
近十年来,围绕法律是否应放开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学界展开了旷日持久的激烈争论。争论的焦点在于: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能否向本集体以外的社会成员流转。事实上,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能否抵押流转,更多体现的是政策问题和社会问题,而非单纯的法律问题。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的决定在某种程度上让"开禁"之争尘埃落定,"开禁"是必然趋势。但囿于配套的法律制度欠缺,各地试点调研工作尚待深入等诸多问题,宅基地使用权抵押流转的"暖春"似乎并未到来,"开禁"之路仍任重而道远。  相似文献   

16.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制度研究   总被引:24,自引:0,他引:24  
自新中国成立土地改革运动以来,“保障农村人口居住权,实现居者有其屋”一直是立法设计我国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制度的唯一价值目标。然而,当我国迈入市场经济轨道后,农村严峻的社会现实要求我国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法律制度应当兼顾保障目标与效率价值目标。在思路上,应当从土地所有权中分离出宅基地使用权,赋予其物权属性。在此基础上,将其权利的运行划分为三个环节,并通过不同环节实现现代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法律制度的双重价值理念,建立分别适用于不同阶段的法律规则,以共同实现制度设计的总体目标。  相似文献   

17.
海域使用权在现有法律体系中作为一类新兴用益物权,在其上设定的担保属于权利抵押。海域使用权抵押担保可以优化资源配置,最大限度地实现海域使用效益最大化,符合法律经济学原理。目前,我国海域使用权抵押担保尚处于摸索阶段,在立法上不仅层级不高,而且规定过于原则,在实践层面缺乏专业的海域价值评估机构和评估标准。而二级海域流转市场不甚发达,海域使用权抵押实现受阻,且常与相邻涉海权利发生冲突,也影响了海域使用权抵押担保融资功能的发挥。为此,我国应该尽快完善立法,实行统一的海域使用权抵押登记制度,设立专业的第三方评估机构,确定不同类型的海域使用权价值评估标准,建立流转市场的服务平台,协调好与其他涉海权利的关系,完善海域使用权抵押实现方式,以促进海域使用权抵押担保的发展。  相似文献   

18.
宅基地能否抵押及如何抵押是学界争议之焦点。基于宅基地立法之嬗变及相关法律机理证成宅基地使用权有限抵押的成立,其制度设计上应坚持公平与效率的辩证统一,并在内部法权结构上体现实质正义和保护农民的倾斜性救济原则。宅基地抵押本质上为土地使用权之抵押,其可通过抵押合同和登记公示而设定,农民集体成员和非集体成员皆可成为抵押权主体。抵押权实现时,在同等条件下应赋予集体成员优先回赎权,或本集体成员无意购买时,可由农民集体优先有偿收回。立法上应赋予农民宅基地使用权之抵押权能,构建宅基地有偿使用制度和期限制度,并修订《物权法》等法律以确保宅基地有限抵押制度的有效运行。  相似文献   

19.
《物权法》第一百五十二条把宅基地使用权确立为物权,但在现行的法律制度框架内,宅基地使用权并非完全意义上的私权.本文首先梳理了宅基地使用权制度的历史,然后从分析宅基地使用权制度的现状入手,结合实践和现行立法分析了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制度存在的问题,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分析了限制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制度障碍,进而提出了健全和完善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制度的建议.  相似文献   

20.
笔者以博弈论为分析工具,对宅基地使用权抵押贷款双方的博弈行为进行了分析。结果表明,宅基地使用权抵押贷款利息、抵押物的价值、信用机制等是影响抵押借贷双方行为的重要因素。因此,宅基地使用权抵押贷款政策的制定应考虑各种因素,以达到促进宅基地使用权抵押贷款业务发展的目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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