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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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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社会化大生产背景下的公共利益危机需要公益诉权的设计以救济公共利益,而当前将公益诉讼机制置于民事诉讼体系中的立法体例导致了公益诉权主体与以"利害关系人"认定原告资格的民事诉讼规则相冲突,公益诉权设立的基础须有探讨。社会有机体理论与诉讼担当共同构成了公益诉权的基础。在明确公益诉权理论根源的基础上从诉权主体的扩张、激励机制的构建与诉权行使的限制三个方面对其运行机制予以完善。  相似文献   

2.
环境公民诉讼是对公民或公民组织作为原告提起的环境公益诉讼的学理简称,而我国立法将其属性错误地设定为环境公益侵权诉讼。此种错误属性设定的理论基础有二,分别是以环境权为基础的诉权基础理论和将环境公益责任属性认定为民事责任的理论判断。这二者都存在根本性错误。环境公民诉讼的诉权基础应是宪法监督权,环境公益责任的属性应是行政责任。在对这两项理论基础进行辨析与矫正后,应将环境公民诉讼的属性从环境公益侵权诉讼矫正为环境公益监督诉讼,即环境公益司法审查诉讼。此外,针对现有的环境公民诉讼制度程序设置存在的载体错择、与行政执法程序脱节等问题,应将程序载体更改为行政公益诉讼,并完善行政管辖优先原则与规则的相关规定。  相似文献   

3.
检察机关能否作为适格原告主体提起环境公益诉讼,一直是环境法学界争议的焦点,深究其因,检察机关特殊的法律地位和法定职能对环境公益诉讼的双重影响是检察机关原告主体适格问题的症结所在。无论是从检察机关的职权属性还是从检察机关的法律地位来看,检察机关介入环境公益诉讼,实属公权力的后盾式彰显,其诉讼主体资格源于公权力而非依据通常意义的诉讼权利(诉权),赋予检察机关原告主体资格无明晰的理论来源。鉴于环境诉权是依附于环境权益的程序性权利,有必要从制度层面入手,对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主体范围予以严格的限制而非宽泛化,严格限制和检察机关参与环境公益诉讼的范围及权力,明确其作为公益诉讼人的角色和地位,以充分发挥公力救济的弥补作用。  相似文献   

4.
新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了公益诉讼制度,这表明中国公益诉讼制度的程序大门已经开启。随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环境保护法》将消费者协会和符合法定条件的组织作为法定提起公益诉讼的主体,但检察机关未被明确赋予诉权,公民个体更被置于原告主体范围之外。从法经济学角度来看,有关机关和有关组织单独作为公益诉讼的原告主体都存在局限性,而且仅仅依靠有关机关和有关组织不能完全周延公益诉讼。为了更好地维护好公共利益,建立一种互补的多元制公益诉讼主体模式,使各个主体之间互补有无,将是未来立法的趋势。  相似文献   

5.
从我国国情和行政审判实践出发,为了更大限度地保护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权益,我国的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应具有自身特殊要求。应在起诉、案件适用范围、举证责任分配、级别管辖、公益诉讼的限制等方面做特殊规定,并在行政诉讼领域内对涉及公共利益的案件建立相应的诉讼机构,即由检察机关代表国家追究危害者的行政责任。赋予检察机关对行政公益案件以直接起诉权,以履行检察机关"公益代表人"的职责,依职权主动提起行政公益诉讼或根据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申诉、控告而提起。赋予公民参与权与监督权,以此协助检察机关发现和确定公益受损害案件并防止其怠于行使行政公诉权。必要时可以推选公民代表参加庭审。  相似文献   

6.
环保行政机关具有提起环境民事公诉的正当性基础,应该赋予其环境公益诉权。环保行政机关提起环境民事公诉应当满足一定的要件:以公益代表人的身份提起;管辖范围内环境公共利益受到侵害;运用环保管理行政权力不足以或不能保护环境公共利益;在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之前已履行诉前通知义务。在环境民事公诉起诉主体的序列里,环保行政机关优于检察机关。环保行政机关的环境公益诉权和公众的环境公益诉权因一方行使而阻断另一方行使,但可通过诉讼参加制度保证环保行政机关和公众在通过诉讼手段维护环境公共利益时的沟通。  相似文献   

7.
公益诉讼是指国家机关、法人、公民个人为了维护国家和集体的利益,分别以国家和个人的名义提起的诉讼。我国现行的诉讼法中没有公益诉讼的规定,从立法体制、国外的成功经验以及诉权理论分析,我国应当建立公益诉讼制度。建立这一诉讼制度有利于完善我国的诉讼体系,更好地保护公共利益不受侵犯。  相似文献   

8.
构建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制度是完善我国环境保护制度的重要步骤。行政公益诉讼在本质上是一种客观诉讼,它不要求起诉者与被诉行为之间存在利害关系。为了保证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有效运转,特定社会组织和检察机关比公民个人更应该成为起诉主体。虽然修订后的《行政诉讼法》和《环境保护法》拓宽了对公民合法权益的保护范围,但为了保证原告起诉能被法院受理,国家有必要通过立法确认公民享有环境权。根据环境问题跨区域发生的特点,应当建立起多层级的案件管辖制度。要建立完善的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制度,需要对《行政诉讼法》和《环境保护法》进行进一步的修改。  相似文献   

9.
基于环境权理论的发展和环境公共利益受到侵害却得不到保护的现实,我国应该构建环境公益诉讼制度。通过借鉴不同国家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并结合我国的国情,我国应该在实体法上进一步明确环境诉讼权利,并通过修改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拓宽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范围,在环境基本法中具体确定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与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主体,同时应将环境抽象行政行为纳入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受案范围,并对环境公益诉讼的诉讼费用作出合理安排。  相似文献   

10.
环境公益诉讼不仅能弥补传统诉讼模式对环境侵权救济途径的不足,同时也是加强环境保护的有效手段。现阶段,公民个人是否能成为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相较于社会对检察院和社会团体原告资格的认同,不仅分歧比较大,而且无论在理论界还是实务界都鲜有深入的专门研究。虽然环境公益诉讼中的原告资格在立法中尚未规定公民,但从环境公益诉讼的公益性,法制民主化和公民法律意识的提高来看,赋予公民提起环境公益诉讼主体资格将成为必然。借鉴国外的立法实践,建议在制度上确立公民的诉权,同时设立前置审查起诉程序和诉讼费用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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