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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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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行政处罚立案制度包括立案标准、立案依据公示、违法不立案的法律责任等内容。以行政程序理性审视,行政处罚立案制度存在立案标准不统一、不明确和立案依据公示立法空白等问题。行政处罚的立案标准应当包括“符合管辖”“在追诉时效内”“有证据初步证明有违法事实”等构成要件,不应包括“有明确的违法嫌疑人”要件,符合“首违不罚”“轻微不罚”“证明无主观故意”三种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立案。立案依据公示的对象是不特定的社会公众,公示内容应当包括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公示时应采取必要措施以保护处罚相对人的个人信息权益;此外还应根据比例原则,参照行政处罚决定公开期限明确立案依据公示期限。  相似文献   

2.
"一事不再罚"原则的规定是为了防止处罚机关滥用职权对相对人同一违法行为以同一事实理由处以多次行政处罚."一事"指符合一个行政违法构成要件的行为;"不再罚"指除非法律有特别规定,行政主体只能给予一次处罚.复杂的事数形态和法条竞合领域也应贯彻"一事不再罚"原则.  相似文献   

3.
行政处罚的协商履行制度是一种全新的行政处罚理念,强调行政主体在依自由裁量权对相对人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与相对人对话、沟通、协商,最后以协商结果为基准做出行政处罚决定。该制度的优点是:能够减少处罚过程中的对抗与冲突,避免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加速处罚决定的履行时间。该制度未得到我国法律承认,理论研究也相对较少,但在行政实务中却普遍应用。  相似文献   

4.
《行政处罚法》对罚款设定原则的规定有所欠缺,设定罚款的权力主体太过宽泛,没有对罚款限额的设定方式作出应有的规定,不利于建立科学、完善的行政处罚法律制度,实现罚款处罚公平。有必要在立法上进行完善罚款处罚的设定原则,限制设定罚款处罚的权力主体范围,科学地规定罚款限额的设定方式,使我国行政处罚法律制度更加科学和完善。  相似文献   

5.
行政处罚的协商履行制度是一种全新的行政处罚理念,强调行政主体在依自由裁量权对相对人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与相对人对话、沟通、协商,最后以协商结果为基准做出行政处罚决定。该制度的优点是:能够减少处罚过程中的对抗与冲突,避免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加速处罚决定的履行时间。该制度未得到我国法律承认,理论研究也相对较少,但在行政实务中却普遍应用。  相似文献   

6.
行政主体在进行行政处罚过程中拥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特别是在决定实施行政处罚后对处罚种类和幅度的选择上,因为法律法规往往把怎样处罚留待行政主体自己裁量,同时又没有给出裁量的具体标准,因此导致实践中行政主体按照自己的喜好任意处罚的情况,这有违法治原则.针对这种情形,本文试从经济学的角度对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量)进行分析,提出在处罚时应以效益为核心价值,为行政主体作出处罚时提供一个较客观的标准,从而使行政处罚减少任意性.  相似文献   

7.
本文对食品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与刑罚处罚在立法和适用上的衔接作了详尽探讨,提出食品监管行政立法应广泛采用独立散在型立法模式以替代现有的依附散在型立法模式,以达到解决刑事处罚虚置的问题。在食品行政处罚与刑罚处罚存在竞合的情况下,在适用方法的衔接上应遵循合并适用原则,同时依具体情况遵循类似罚则不再罚、类似罚则相折抵、不同罚则各自适用的原则。在适用程序的衔接上,应遵循“刑事先理”的原则。对因不同原因而导致的先罚后刑的案件,司法机关应区别情况分别作出移送立案、监督立案、自行立案等的处理。  相似文献   

8.
行政处罚群众公议制度是指在行政机关作出行政预处罚后,将与案件有关材料交送群众公议会公议,根据公议意见,最终由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一项参与式行政制度。其实质是不同利益主体为谋取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而进行博弈、妥协,最终建立新规则的结果。在行政处罚群众公议制度中,行政执法机关、行政相对人、与案件无关的社会公众,基于各自的利益发生联系,并在各方努力下寻求最合适的制度设计。  相似文献   

9.
行政处罚是政府重要的具体行政行为 ,是行政机关及其他行政主体在管理公共事务的过程中 ,为保证工作的正常运转 ,对违反行政管理法律的规定、侵犯行政管理秩序尚未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 ,依法实施的制裁和惩戒行为。它是政府依法行政的重要手段。在推进依法治国方略的进程中 ,我国依法行政工作取得了重要进展 ,行政执法逐步走向规范、行政处罚水平有了一定提高。但处罚也出现了令人关注与警惕的倾向 ,即行政处罚愈来愈趋于货币化  相似文献   

10.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的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的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有异议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规定执行.文章以《行政处罚法》第42条规定为视角来谈论行政处罚的听证范围缺陷.  相似文献   

11.
《行政处罚法》第一次在行政处罚中规定了听证程序,揭开了我国行政程序法律建设新篇章.  相似文献   

12.
正因天降暴雨,温州某建筑工程公司在夜间赶工,其间噪音超标,遭群众投诉。鹿城区执法局依据法律规定,对该公司作出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罚款2.5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而该公司认为暴雨为不可抗力,对处罚决定表示不服,遂向鹿城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经办法官在接手案件后,着手抚平  相似文献   

13.
行为人受过行政处罚这一事实的法律意义已经超出了行政法的范畴。刑事立法或刑事司法解释中将受过行政处罚作为认定行为人犯罪主观故意中“明知”的根据、作为违法行为犯罪化或降低构罪标准的依据、作为从重处罚或加重处罚事由或作为对犯罪人从宽处罚的限制或禁止性事由。承认“受过行政处罚”在刑法中的作用有其合理性,但它主体上仍然是行政制裁的后果,为防止过分强调其在刑法中的作用而损害被告人的权益,应当将其作用限制在合理的范围内。  相似文献   

14.
行政程序立法是我国行政法制建设中的薄弱环节,但行政处罚程序立法已走在前列。短短十几年,我国行政处罚程序立法已走出空白状态,初步实现了从工作程序型向权利型行政程序的过渡,确立了我国统一的行政处罚程序制度。在此,《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行政诉讼法》,尤其是《行政处罚法》等法律功莫大焉。我们应继承《行政处罚法》的成果,借鉴国外程序立法的经验,结合我国实际,制定出我国对公民权利保护统一的行政程序法  相似文献   

15.
取消民族成份作假考生录取资格的合法性质疑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对于民族成份作假骗取高考加分的考生,教育行政部门作出的取消录取资格的处理,在性质上属于行政处罚,应当遵守《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有关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属于法的渊源,民族成份作假考生的行为不是应当受到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对考生实施行政处罚缺乏事实根据。行政规范性文件无权设定行政处罚,依据有关行政规范性文件取消考生录取资格,缺乏法律依据。有关部门取消考生录取资格也没有遵循《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程序,不具有合法性。  相似文献   

16.
论行政裁决之法律救济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行政裁决制度是我国行政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的完善与否直接关系着我国依法行政的实现进程。文章从行政裁决之法律救济入手,探讨了制约行政裁决之法律救济的价值目标和法律规定等因素,并认为对行政裁决的法律救济应以行政裁决的价值目标为基点,根据行政裁决范围、种类、行使方式及当事人的诉讼标的的不同,灵活确定不同的法律救济模式。  相似文献   

17.
我国行政裁决制度的演进及其完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王小红 《南都学坛》2010,30(2):95-99
我国行政裁决制度在建国初期开始建立,1978年到1989年得以蓬勃发展。由于行政裁决制度本身不完善等原因,20世纪90年代后期我国开始逐步缩小行政裁决的范围。行政裁决制度属于多元化争议解决机制的一个组成部分,具有专业性强、综合性强、简便、高效、成本低廉等优势。在我国目前社会转型、争议多发的情况下,应当保留行政裁决制度并对其进一步完善。我国立法机关应当停止取消行政裁决制度的做法,适时制定《行政裁决法》,对行政裁决制度作出一般性法律规定,并改变目前行政裁决诉讼路径不统一的现状,通过建立当事人诉讼制度来解决行政裁决争议。  相似文献   

18.
我国法律传统向来重实体轻程序,奉行"结果好便一切都好"的实用主义哲学理论.但是,在走向法治化的过程中,我国越来越深刻地认识到程序的价值和作用.平衡论把行政程序的作用提高到了举足轻重的地位,主张通过行政程序权利义务的倒置达到总体平衡.行政程序法的基本价值目标是公正与效率,平衡论对我国行政程序法公正与效率兼顾目标模式的确立作出了积极贡献,指导了我国行政程序法律制度,而且在行政程序立法实践中也有体现.  相似文献   

19.
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时期,为应对纷乱复杂的治理环境,管理者创制了诸多新型的管理手段,"一定时期禁止"类处罚便是一例。这种一定时期内禁止行政违法者从事某项活动的处罚在惩治违法行为,整治社会秩序方面起到了显著效果。然而,其自身法律依据缺位、处罚内容粗糙及程序规定不足等缺点却日益凸显。鉴于此,合理优化处罚设定权限、规范处罚程序、理顺一定时期禁止类处罚与刑罚之关系、实现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无缝对接,是当前形势下有效规制一定时期禁止类处罚的关键。  相似文献   

20.
我国《注册会计师法》及其配套法规所设定的行政处罚种类与《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不一致,应当作出相应修订,以便与《行政处罚法》相统一。适当的罚款可以有效遏制注册会计师的违法行为,我国《注册会计师法》应当规定可以对注册会计师的违法行为进行罚款。我国《注册会计师法》的执法级别太高,从提高行政效率和最大限度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的角度看,应该将执法权适当下放。现行法律对不予注册、撤销注册、注销注册决定的救济方式不明确,应当明确行政相对人对前述决定不服时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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