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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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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宁红丽 《社会科学》2013,(9):88-100
《合同法》有关出卖人物之瑕疵责任的构成要件的规定相当疏漏与不完整。理论界对该问题也未予以足够重视。随着《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的颁行,我国法上有关出卖人物之瑕疵责任的构成要件的拼图才基本成型,但仍存在着较大的完善空间。根据这两部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出卖人就标的物瑕疵承担瑕疵责任,需要具备标的物交付时存在瑕疵、买受人践行检验通知义务、买受人在缔约时不知且不应知标的物有瑕疵、当事人未以约定减免出卖人的瑕疵责任等四项要件。虽然"司法解释"的准立法形式常受诟病,但它细化、补充乃至发展合同法上买卖合同制度之功仍不容否认。  相似文献   

2.
买卖型担保是一种非典型担保,其担保功能的实现严重依赖于买卖合同预期收益以及买卖合同的可执行性。由于无法控制债务人转让买卖合同标的物,与典型担保相比,债权人需要承担更大的风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17号)第23条忽视了买卖型担保功能实现的特殊性,过分高估了债务人利益受损问题。买卖型担保明显不同于让与担保,与流质流押也存在本质区别,实质上是附有债务人选择权的清偿合意,债务人可以利用选择权充分保障自身利益。应当建立健全买卖型担保的登记制度,进一步强化债权人对买卖合同标的物的控制力。债务人未按期清偿债务时,应当准许债权人诉请强制履行买卖合同。  相似文献   

3.
基于利益平衡的原则,买受人对于合同标的物之处分行为的有效,应当以出卖人主张取回权时买受人之处分行为对于出卖人之利益实现不构成妨碍为前提。在所有权保留之分期付款买卖中,买受人于条件成就前,对于标的物所有权之处分,第三人得否因此而取得标的物之所有权,则应依保留所有权买卖是否登记而分别认定。期待权受让人获得标的物之所有权得源自附条件所有权保留买卖合同中当事人所约定条件之成就。  相似文献   

4.
彭贵 《广东社会科学》2006,15(1):177-183
出卖他人之物并非物权变动中的无权处分,出卖他人之物的买卖契约之效力认定属于合同法调整问题;买卖契约之效力不以处分权为必要,无权处分属于物权法调整问题,处分行为以处分权为生效要件。出卖他人之物与给付不能不能等同,它属于主观给付不能而非客观给付不能,故应属于有效契约。出卖他人之物的买卖契约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买受人的善意或恶意对自己及第三人的利益都不会产生影响,故该契约的效力与买受人的善意或恶意无关。  相似文献   

5.
买卖合同若干法律问题研究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文章考察了买卖合同与《合同法》总则的关系、买卖合同的特征、买卖合同的瑕疵担保、风险负担及其与其他有偿合同的关系等问题。认为《合同法》框架下买卖合同中物的瑕疵担保责任已无存在必要 ;买卖合同中的风险负担是与违约责任相分离的一个问题 ;认为其他有偿合同在参照适用买卖合同时应根据具体情况分析。  相似文献   

6.
章正璋 《江海学刊》2012,(1):222-227
法国民法上的无权买卖合同无效是相对无效,也就是可撤销。买方不撤销合同的,合同有效;买方撤销合同的,合同自始无效,买方有权要求无权出卖人承担缔约过失责任。无权利人在出卖他人之物以后获得了权利人的授权或者取得了标的物所有权,其原先签订的无权买卖合同有效。对于无权买卖合同,买方如为善意则可主张即时取得。善意购买人占有和用益购买的标的物如果受到侵扰或者追夺,出卖人须承担权利瑕疵担保责任。对于不动产,除了适用即时取得外,还适用时效取得。法国民法上的无权买卖合同,涉及有效、无效、可撤销、缔约过失责任、权利瑕疵担保责任、违约或侵权责任、善意取得、时效取得以及权利表见等多项制度,构成一个内容完整、结构严密的效力体系。  相似文献   

7.
采用按揭贷款为付款方式买卖商品住房,当事人须签订商品住房买卖合同和按揭贷款合同;当商品住房买卖合同发生纠纷,银行作为购房贷款发放人参与诉讼的地位,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将其定位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笔者认为,商品住房买卖合同与按揭贷款合同具有连带关系;因商品住房买卖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后,按揭贷款合同随之终止,银行发放贷款的预期可得利息受到损害、银行从享有优先受偿权的担保物权人沦为普通债权人.但是,以担保物权人参与商品住房买卖合同纠纷诉讼的银行,毕竟不是合同当事人;为维护自身利益,主张商品住房买卖合同有效,这与本诉中的被告出卖人的主张一致,而不是同时针对原、被告的主张;原告撤诉,银行不可能由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转变为典型的原告又与被告对立,只能是丧失“第三人”的诉讼地位.因此,银行的诉讼地位应当是“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相似文献   

8.
预约合同制度是对意思自治和诚实信用的民法基本原则的贯彻,对社会生活中普遍出现的预约合同进行法律规制具有重要意义,在我国确立预约合同制度确有必要.《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2条创设了关于买卖合同预约的解释规则,填补了我国预约合同立法真空,初步建立了我国预约合同制度.本文围绕《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2条的规定,探究通过该条确立的预约合同制度的主要内容,结合民法原理和相关域外实践,考察该条规定存在的缺陷,为进一步完善我国的预约合同制度提出建议.  相似文献   

9.
《理论界》2016,(4)
合同的无权处分是民法范围内一个比较复杂的法律概念,从应用层面来看,其直接关系当事人的根本利益,从理论上看,其又涉及物权、取得及社会交易安全等问题。究其重要性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无权处分行为主要针对当事人之间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这种转移对于所有权人来说至关重要,直接影响到商品交易的安全与确定;二是无权处分行为主要涉及三方面的利益主体,即所有权人、无处分权人和受让第三人,标的物所有权的最后归属对于这三者的利益都影响巨大。如何能够平衡三者之间的利益冲突,最大限度地体现公平与正义原则,成为立法者必须考量的因素。本文以《合同法》第51条和《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3条为探讨的出发点,分析无权处分合同的理论结构、法律适用等相关问题,为无权处分合同制度体系的构建提供一个思考路径。  相似文献   

10.
孙毅 《南方论刊》2020,(1):72-75
减价本质,在于"按质论价",按照物有所值的规则行事。我国虽于《合同法》第111条规定了减价制度,但规定过于简单,其逻辑构成有待进一步明晰。减价责任作为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之一,买受人的减价权应理解为形成权而非请求权,只需权利人单方意思表示即可发生减价的法律效果,但出卖人对自己违约行为享有的履行救治权,应优先于买受人的减价权,给予出卖人自愿补正瑕疵履行的机会。减价数额多少应依据比例计算方式得出,以此实现买卖合同当事人之间对待给付关系的主观等值原则。  相似文献   

11.
在我国民间流传着“民有私约,约行二主”以及“官有政法,民从私约”的说法,它准确而清楚地表明了民间秩序的建立和维护主要依靠契约来进行。在一定程度上。四川近现代盐业买卖活动是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向商品经济转化的重要标志,对于盐业生产关系的发展和完善起着强有力的推动作用。从“内涵”与“本质”上来说,现代买卖合同与盐业买卖契约具有一脉相承性,盐业买卖契约内含的精深思想在很大程度上被现代买卖合同所吸收,但由于时代经济特征.盐业买卖契约又具有自己的特色。挖掘民族文化遗产的盐业买卖契约文化精神,对于丰富和完善现代合同制度无疑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12.
本文运用比较分析与实证分析的方法,从立法例、合同法精神之考量以及<合同法>与<物权法>之衔接等几个角度论证了出卖他人之物的买卖合同的有效性,并且指出其有效性不应受权利人的追认或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等因素的影响.  相似文献   

13.
负担为赠与合同的附款,负担无效并不一概导致赠与合同无效,宜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负担与对待给付既有相似处,也有差异性,但从整体上看,宜将附负担赠与定性为无偿合同与单务合同.负担与解除条件存在巨大差异.由于赠与人有先为给付的义务,赠与人不得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唯有当附负担赠与合同为第三人利益合同时,该第三人才能成为请求受赠人履行负担的主体.只有当赠与人已为赠与,受赠人因可归责于己的事由而不履行时,赠与人才能行使《合同法》第192条所定撤销权撤销赠与合同.当赠与物有瑕疵时,赠与人应依《合同法》第153~158条有关买卖不完全给付责任的规定承担责任,而非依《合同法》第174条准用买卖的规定来承担责任.此际,赠与人的责任固然限于“附义务的限度内”,但仍存在例外,即当赠与物瑕疵造成受赠人固有利益损失时,赠与人的赔偿责任并无上限.当负担有瑕疵时,应类推适用买卖合同中有关标的物瑕疵的规定来处理当事人之间的纠纷.  相似文献   

14.
认购书是商品房买卖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前所签订的一种法律文书,是对双方买卖商品房有关事宜的初步法律确认和书面凭证,属于将行谈判的预约。违反认购书的约定即为违约责任,其赔偿范围是实际损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第5条与法理不符,应予以修正。  相似文献   

15.
人体器官移植的物权法解读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物权法留给人们在其框架中探讨人体器官移植问题的余地.供体权利人同意器官移植之后,器官脱离供体之前,拟摘取之器官存有双重法律属性:其一为人格权之保护对象;其二为器官移植合同的标的物.后一属性强于前一属性.器官脱离供体之后到植入受体之前,仅具物的属性.器官植入受体之后,该器官只属于受体人格权的保护对象,不再具有物的属性.作为物而存在的人体器官属于动产、限制流通物、特定物.物权法的总则、所有权、占有三部分的相关条文可以适用于人体器官移植行为.  相似文献   

16.
本文试对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形式类型、书面形式的解释以及合同形式要件作用问题进行研究。通过比较可见,当今大多数国家在法律上对国际货物买卖合同都采取“不要式原则”。中国《合同法》也吸收了这一原则。然而中国政府对《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11条的保留依然没有撤回。本文作者对其提出了自己的看法。  相似文献   

17.
物之瑕疵担保责任制度旨在平衡买卖合同中双方当事人利益,自罗马法以来物之瑕疵担保责任制度就独立于债不履行责任。近年来,以德国为代表的债法改革改变了此责任在民法体系中的定位。德国新法打破了特定物教条,将给付无瑕疵之物纳入义务违反的覆盖范围,借德民第437条转引一般给付障碍法的模式统合了瑕疵责任及债之不履行责任。反观我国《合同法》中的违约责任,与德国新法一样,均受国际统一私法文本及英美法的启发,在减价、损害赔偿及再履行义务的配置上,较前述德民第437条的精细层次性安排更为“一般”,瑕疵责任与一般违约责任统合度更高。鉴此,可作如下判断:我国《合同法》上并不存在独立的物之瑕疵担保责任制度。  相似文献   

18.
《商品房买卖司法解释》第三条关于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视为要约的条件过于严格,加之司法实践中开发商的伎俩、法院的保守、要约邀请视为要约裁判标准不明确等,导致购房人举证困难,权益保护不尽到位.购房人应当注意取证、事先预防;法院则应当以更宽松的标准处理相关问题;立法应当将第三条中条件之并列模式转换为选择模式.  相似文献   

19.
《合同法》关于合同形式的规定 ,与我国对《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 11条有关合同形式的保留 ,截然相反。这就给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形式的理论留下了太多的想象空间 ,难免造成混乱。对此 ,鲜有人系统论述。应当指出《合同法》不会影响我国对《公约》所作的保留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形式可能有三种情形。  相似文献   

20.
所有权保留买卖已被世界各国立法及判例所确认。我国《合同法》第134 条虽然首次对此做了规定, 但由于规定过于简单, 尚不能解决所有权保留买卖理论及审判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因此, 对所有权保留买卖相关法学理论及审判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包括对所有权保留买卖的基本法律关系以及对所有权保留买卖在审判实践中存在的对同一标的物上的所有权保留买卖与设定动产抵押担保物权的法律效力问题、所有权保留买卖后买受人对标的物再处分行为问题、买受人违约时出卖人行使取回权与违约求偿权的问题等, 进行深入探讨, 不仅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 而且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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