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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234 毫秒
1.
认定发行行为的关键是作品交易过程中的所有权移转,而非作品的有形载体。借助NFT对数字作品的映射关系,NFT数字作品交易可以确认权利归属、反映产权变动以及公示交易结果,从本质上看NFT数字作品采取的是所有权移转交易模式。NFT技术与数字作品的结合为数字作品网络发行行为的认定扫清技术障碍,法律应从整体上予以回应。一方面,建构NFT数字作品的交易规则,其中在NFT数字作品的铸造环节加强平台的审核义务,并考虑引入担保规则以增强铸造者的责任承担能力;在首次销售环节构建数字作品的权利用尽原则;在转售环节可适时在立法层面确立追续权。另一方面,调整相关纠纷的司法适用,NFT数字作品与传统数字作品在传播方式、权利结构和责任认定方面存在差异,人民法院应关注其变化并从发行权和物权的角度调整相应的裁判思路。  相似文献   

2.
《文选》分体原既有“移”,亦有“难”,即其所分本为“三十九类”。今存《文选》,无论是李善注与“六臣注”之种种宋刻本无“移”、“难”,还是“五臣注”之陈八郎本与朝鲜正德本缺“符命”、“史述赞”,均为流传过程中所造成的。从“史”之角度说,日本学者斯波六郎之贡献不应被遗忘,尽管其《九条本文选解说》未提及《文选》的分体如何。从方法论的层面上说,研究《文选》分体,需结合“显内证”与“潜内证”,而后者只有在《文选》为正常完成之书这一前提下才具有必然意义;所依证据,当先“验”其有无问题;不要将两回事当一回事,并需注意从出发处辨“路向”。  相似文献   

3.
20世纪初,随着西方“科学”的传播及学术知识领域的“泛科学化”趋势,中国史家以新的“科学”观念观照中国旧史,发出“中国无史论”,倡导“史学革命”,并以“科学”为标准提出建设近代“新史学”的主张,为中国近代史学变革明确了方向。  相似文献   

4.
严复并未对自己提出的“信、达、雅”进行严谨、明确的界定和阐释,实际上,“信、达、雅”只是三个笼统而抽象的概念,具体到如何理解、运用,往概念中填充什么内容,如何将这些内容(或准则)应用于翻译实践,则见仁见智;而对严复译论的各家争鸣,便缘出于此,其中不乏无意(或有意)的误读与曲解。欲探严复心中的“信、达、雅”究竟是何种境界,须辨析其“译例言”,兼顾其翻译实操,以免望文生义。严复认为,翻译应该既“信”且“达”,但是,求“达”弃“信”,固不可取。其言下之逻辑乃是:1.既“信”且“达”,而“达”至重;2.“信”未必“达”,“达”则必“信”;3.“雅”有助于“信”、“达”,使译作“行远”。若以一言蔽之,即:以“达”为尊,既“信”且“雅”。  相似文献   

5.
马克思对Eigentum一词的应用包含了“一体两翼”的内容。“所有”是其主体内容,“总体性”和“实践性”是“所有”的两个基本特征即“两翼”。其中,“所有”意味着所有者把生产资料看作是“自己的”这样一种关系;“总体性”意味着个人对生产资料的占有是在特定的社会体系之中实现出来的;“实践性”意味着个人对生产资料的占有是在物质生产中实现出来的动态过程。所有制的内容在私有财产的条件下演变成为“所有权”和“财产”的主客对立模式,“所有权”是国家这一总体性关系的代表赋予公民的普遍的权利,“财产”则成为脱离生产过程的被抽象占有的所有物。  相似文献   

6.
马克思的《黑格尔法哲学批判》重点批判了黑格尔国家学说的“头足倒置”与“首尾不一”,前者指黑格尔忽视了市民社会才是国家的决定性因素而非相反;后者指黑格尔未能贯彻自己的原则,既无创见更充满妥协。实际上,“头足倒置”并非直接批判黑格尔国家学说,其主要目标是近代政治哲学,在批判近代政治哲学方面,马克思与黑格尔共享了同一个逻辑。“首尾不一”则沿用黑格尔的逻辑框架指出了黑格尔哲学的“非批判性”之缺陷,这一批判指出了黑格尔法哲学存在的问题,但不是以往研究关注的重点。因此,对于马克思的批判,我们不应简单定论,既要认识到马克思对黑格尔的继承关系,也要认识到马克思批判的错位之处,更要认识到他们各自政治哲学自身发展路径的差异。  相似文献   

7.
“文艺”概念经历了一个从汉语到日语再返回汉语的传播过程。清末民初时期,其现代含义在日本确立之后影响了中国。在日本,中江兆民译《维氏美学》之后,“艺”的指涉逐步由“技艺”转变为“艺术”,广义“文艺”的含义也相应确立;20世纪初文学批评界对文学艺术属性的提倡催生了狭义上的“文艺”,并且与“文学”重合。在中国,杂志栏目与文艺理论的输入在两个维度上规定了狭义“文艺”的含义,白话文运动对“新文艺”的提倡普及了现代“文艺”的外延,“文艺”和“文学”的重叠也伴随着“文艺思潮”概念同步输入。   相似文献   

8.
生育水平下降的“实在空间”与“观念空间”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下载免费PDF全文
中国“人口瓶颈”的消除并非是把人口稳定在15亿左右,而在于实施“人口负增长战略”,分三阶段将人口总量降至3-4亿的小规模态。中国人口生育水平的下降既有其“实在空间”---“尺度空间”、“结构空间”、“政策空间”和“比较空间”,又有其通过提高认知在较大程度上可消解的“观念空间”。具体而言,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发展问题和环境问题在很大程度上是一个人口问题;可持续发展需要一个与环境保持低位均衡的“小人口”,而非能为土地生产力支持的“适度人口”;人口数量控制对年龄结构调整的优先性是层级-尺度理论的规定;市场并非万能的,而需要具有约束力的计划生育;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并不必然与“政策挤压”形成的狭小“生育空间”相联系;稳定低生育水平不是“东稳西降”,而必须“东西同降”。  相似文献   

9.
受《周易》神秘文化影响,在中国美学看来,“气”是宇宙的原初实有,是最高的本体,“道”即混沌之“气”,宇宙万物皆由“气”所化生化合;作为宇宙万物生成的中间环节,“气”生于“道”或“太极”,是宇宙万物的共同构成质料或元素。审美创作活动中心物的感应、情景的交融离不开“气”与“气化”作用。由此,中国美学提出了“气之动物,物之感人”说:宇宙万物的生成本源为“阴阳”二气,“阴阳”二气的运行,“气”之动物,激发了万物的生长发育,自然也激发创作者的创作动机,而摇荡性情,形诸舞咏,引起审美创作。“物动心感”,引起创作者内心感动与审美域构成的原初动力是“气”。  相似文献   

10.
以商标性使用为注册商标侵权(包括混淆侵权和淡化侵权)的先决条件会不适当地限制注册商标权。“商标性使用”的法律概念片面地关注“被诉标志”是否侵犯“注册商标”,而忽视真正的法律问题应是“被诉标识行为”是否侵犯“注册商标权”。而商标正当使用应该着重考察行为的正当性,而不应纠缠是否属于商标性使用。判断混淆或淡化侵权是否成立时,应从被诉标识行为整体(即被诉标志使用的整个具体商业情景)出发,而不应以“商标性使用”作为先决条件,不合理地限制注册商标权。  相似文献   

11.
首次销售原则实质上是对发行权的行使做出的必要补充,不能扩张用于数字环境中。数字作品转售行为在性质上属于网络传输行为,而非发行行为,无法适用首次销售原则。基于维护著作权人和消费者之间利益平衡以及促进数字作品产业发展的考量,应当根据数字技术的性质特征创设信息网络传播权有限用尽原则,在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情况下允许消费者转售数字作品,以适应数字作品二手市场的发展需求。  相似文献   

12.
数字音乐繁荣发展,数字音乐著作权人维权的侵权案件数量却非常少,维权欲望低源于数字音乐著作权侵权领域中法定赔偿适用失范,表现为严重同案不同判和法官随意裁量数额。因对法定赔偿本质认知偏差导致其适用失范,法定赔偿仅是民事诉讼损害赔偿数额酌定制度在知识产权侵权领域的应用。法定赔偿应以完全赔偿原则为目标,以权利人实际损失为确定标准,在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无法适用时发挥作用。因知识产权侵权损害后果附带的公益性,在数字音乐著作权人无法自行举证形成实际损失的高度盖然性心证时,法官应依职权调取相关证据认定权利人实际损失,以作法官酌定赔偿数额的前置程序,且法官应按权利人实际损失、侵权人违法所得、权利使用费用的先后顺序调取相关证据。若仍无法形成权利人实际损失的高度盖然性心证,由法官对侵害中实际网络传播次数进行调查,综合考量侵害行为方式等因素,包括但不限于当事人实际举证情况、侵权行为方式等因素,在不同赔偿数额区间中确定赔偿数额。  相似文献   

13.
网络著作权保护新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日新月异,网络使作品的传播完全脱离了传统作品赖以寄托的载体。在虚拟的网络空间里,著作权人的作品的传播和复制变得非常容易,这就使网络著作权侵权现象越来越多。目前,我国网络著作权的保护面临很多问题。如何解决这些问题,学术界存在较大的分歧。本文针对这些分歧,从均衡网络著作权人、网络经营者和网络用户利益的角度出发,对我国网络著作权侵权现象进行了分析,提出了一些解决问题的新方法。  相似文献   

14.
面对数字技术带来的困境,建立在复制权基础上的传统版权法已是力不从心,必须加以重构。数字网络技术的发展使人们欣赏和阅读作品不再依赖于有形复制件,传统的购买、占有有形复制件的方式将在相当程度上为直接体验作品的模式所取代。但在未来世界,有形复制件不会完全消亡,就传统图书而言,硬拷贝还将长期占据主导地位,也就是说,数字版权不会一统天下,传统版权法仍有其适用余地。  相似文献   

15.
P2P技术在提高信息共享效率,改变人们生活的同时,也引发了严重的版权侵权问题。由于P2P是具有双重用途的技术,所以在认定网络服务提供商和软件提供商间接侵权责任时,既要考虑保护版权人的利益,也要考虑到技术的发展。本文通过对比美国、澳大利亚的帮助侵权、引诱侵权和许可侵权认定规则,提出构建以共同侵权为基础的间接侵权认定规则的必要性。  相似文献   

16.
情节是文学作品的重要组成要素,也是非字面侵权的主要“受害者”,对其进行著作权保护的依据既有以复制权和演绎权为中心展开的理论基础,也有中外各国司法判例的支持。情节要切实受到著作权法保护应考虑其是否具有独创性,主要是最低限度的创新性。不同类型情节的独创性要求程度不同,在通过实质性相似认定判断是否侵权时,认定的主体标准也会随之不同:事实情节的独创性要求程度较高,应按照敏感性读者标准进行实质性相似认定;虚构情节的独创性要求程度较低,则由一般性读者标准进行认定。同时,相较于部分比较法的“切割”,整体比较法能够在保证情节完整性的前提下进行实质性认定。依此标准和方法,可以确定文学作品情节的保护范围和程度,使其获得应有的著作权保护。  相似文献   

17.
伴随着我国网络游戏产业的发展壮大,虚拟财产纠纷案件也呈高发态势,且因缺乏新型财产法律保护的措施,让不法分子钻了法律空子,侵害到网民的合法权益。虚拟财产被侵害常见的有两种形式:一种是妨碍权利人占有虚拟财产;另一种是让权利人丧失虚拟财产使用权。针对这两种侵害形式,应加强关于网络虚拟财产物权法的完善,虚拟财产的所有权从取得之日起便归网络玩家,作为运营商也要加强对虚拟财产的保护,网络运营商应对虚拟财产承担保管义务。  相似文献   

18.
利用信息网络传播手段侵犯著作权,是网络发展时期侵犯著作权罪的一种新形式。该罪是以"复制发行"为入罪行为,以"情节严重"为入罪门槛。其中,"复制"包括不改变载体方式的复制,也包括改变载体方式的复制;而"发行"的核心是使公众能够获得复制品的内容而不是复制品本身。与此同时,该罪在主观方面并不再适合"以营利为目的"为构成要件,在采取"形式上的强保护与实质上的弱保护"战略下,今后必须取消"以营利为目的"的犯罪要件。"P2P模式"的经营网站在客观上达到了"情节严重",主观上有侵犯著作权的故意的程度下,是可以构成利用信息网络传播手段侵犯著作权罪的间接正犯。  相似文献   

19.
伴随数字传播技术的迅猛发展,版权法的传统理论和规则在互联网环境下面临着传播技术自身结构引生的悖离式障碍。版权法应以协调多元参与性主体之间利益合理、公平分配作为政策衡量的基础。技术保护措施作为一种版权私力救济手段,很可能因带有私人利益的价值偏向而产生对合理使用造成损害的负面效应,应结合著作权法修改草案作进一步完善。版权法应侧重以去"作品"中心化的"使用行为"作为确定版权保护边界的主要作用"焦点",故合理界定使用行为的"商业性"和"公/私性"对认定作品使用行为是否构成版权侵权具有重要的补充和参考作用。同时,互联网环境下应提倡构建版权的"双轨"治理模式,重新配置版权在互联网环境下"补偿责任规则—财产规则"并存的二元结构体系。  相似文献   

20.
伴随着网络传输技术和移动通信技术的发展,短信作为一种新的文学样式已得到普遍应用,这也就使侵犯短信作品著作权的行为变得更加普遍。从阐述短信作品的著作权及其侵权类型入手,力求在现有社会环境、技术条件和法律制度下,从技术保护和法律保护两个层面寻求短信作品著作权保护的有效途径,平衡各方利益,以实现短信作品社会效益的最大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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