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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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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关于建立刑事证据开示制度若干问题的思考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我国刑事诉讼法尚未确定证据开示制度.本文就我国刑事证据开示的立法缺失及其负面影响作粗浅探讨,认为建立刑事证据开示制度是必要,并就如何建立提出几点建议,以助于我国刑事诉讼立法的完善和有益于刑事诉讼实践.  相似文献   

2.
刑事诉讼庭前证据开示制度是控辩制刑事诉讼的基本制度,是审判公正和效率的基本保证。庭前证据开示制度有利于保护被告人的诉讼权利,也有利于律师发挥辩护职能,有利于检察官出庭支持公诉,从而提高审判质量。公正与效率、依法开示、双向开示、公共利益豁免是证据开示应遵循的原则。  相似文献   

3.
证据开示是当事人主义或类当事人主义诉讼程序中一个十分重要的制度和概念.我国刑事诉讼法修订后吸收了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的合理因素,引进了对抗制的庭审机制,但是与对抗制相配套的严格意义上的证据开示制度并没有建立.本文利用比较研究的方法,对证据开示的一般法理以及我国刑事诉讼证据开示制度的设置进行探讨,力求为解决这一问题提供思路和办法.  相似文献   

4.
刑事证据开示是起源于英美法系的一种证据制度,由于其能够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实现司法公正等优点,已被越来越多的国家在其刑事诉讼程序中予以适用。中国在1996年颁布了新的刑事诉讼法,虽引入了对抗制诉讼机制,但证据开示制度作为对抗制诉讼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却没有被我国刑事诉讼立法引进,因而我国整体诉讼模式仍然没有脱离职权主义色彩。在我国刑事诉讼改革中淡化职权主义,强化当事人主义,引进证据开示制度是当务之急。  相似文献   

5.
我国现行刑事诉讼制度具有控制辩制的特点。律师辩护职能的充分发挥,受到制度和现实的许多制约,造成了“控”“辩”职能的失衡,有碍司法公正。改变这种现状的办法之一就量实行刑事证据开示制度。本文以律师辩护职能为切入点,提出应当建立双向的、全面的、具有严格程序规定的刑事证据开示制度,以保证律师辩护职能的充分发挥,完善刑事诉讼制度。  相似文献   

6.
法治社会的进步要求刑事诉讼证据制度的研究与立法紧跟其步伐.建立一套运行良好的刑事诉讼证据制度,是构建和谐社会主义中国的法律前提.但是我国目前的诉讼制度还相对滞后,现行刑事诉讼证据制度存在五方面欠缺.文章从"证据论"角度谈如何完善刑事诉讼证据制度这一问题.  相似文献   

7.
美国民事证据开示制度浅议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证据开示制度有利于公平、公正地解决纠纷、促进和解 ,正日益受到世界各国的重视。我国正在进行民事证据制度改革 ,证据开示制度也倍受关注。本文旨在通过对美国民事证据开示制度设置的目的、证据开示的范围及限制、方法 ,以及证据开示制度的弊端分析 ,探讨如何构建与我国国情相适应的证据开示制度  相似文献   

8.
证据开示制度是刑事司法中实现控辩双方平等对抗的重要保障。英美等国家的证据开示制度已相当完善,但我国对刑事证据开示制度的研究尚显滞后。近年来,要求在我国确立刑事证据开示制度的呼声变得越来越强烈,对此,许多省份在司法实践中都进行了相应探索和实践,为证据开示制度的建立奠定了基础。我国现有的良好立法基础、实践中积累的丰富经验、对国外成果的借鉴,可以确保我们能够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刑事证据开示制度。探析刑事证据开示制度在我国实行的可行性问题,不仅符合刑事司法改革的趋势和要求,而且有利于建立平等的诉讼对抗模式,平衡控辩双方的诉讼地位。  相似文献   

9.
1996年<刑事诉讼法>的修改,产生了律师阅卷难问题.为解决这一问题,真正实现控辩双方公平对抗,我国应设立刑事证据开示制度.文章对刑事证据开示制度的内涵、设立的必要性、设立的原则以及具体建议进行法律思考.  相似文献   

10.
该文以美国的证据开示制度为参考依据,对我国的证据交换制度进行了定位,提出借鉴证据开示制度的可取之处,吸取证据开示滥用造成负面效果的教训,重构证据交换制度的改革建议。  相似文献   

11.
证据开示的基本内涵是庭审前双方当事人之间相互获取与案件有关的事实情况和证据信息。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实施后,我国的刑事审判方式由审问制转为对抗制,而庭审前的证据开示程序在对抗制的庭审方式中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和不容忽视的诉讼价值。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并没有确立这一制度,仅有个别条款的内容符合证据开示的某些特征。因此,亟需完善立法,并在此基础上加强司法机关的实务操作,争取早日建立起真正的、完全意义上的证据开示制度。  相似文献   

12.
在刑事诉讼中,控诉和辩护之间的关系不应当仅仅定位于对抗,实体公正和诉讼效率价值的实现,需要控辩之间在一定范围内和一定程度上的彼此协作.由此,在我国目前的刑事诉讼框架内,一方面,应当在立法上全面贯彻无罪推定原则,确立审前程序中的司法审查原则,强化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另一方面,除了应当建立证据开示制度,还应当借鉴有罪答辩机制,完善我国的自首和坦白制度.  相似文献   

13.
庭前会议制度是中国特色的刑事诉讼制度的创新。新《刑事诉讼法》规定:在开庭审理前,审判人员可以召集控辩双方就与审判有关的问题举行会议,了解情况,听取意见。现行庭前会议制度具有争点整理、争议解决、程序分流功能,但制度设计比较粗糙,故需要在立法上予以改造,坚持审判中心主义,处理好庭前会议与法庭审理的关系,建立证据开示制度,引入禁止反言原则,增加非法证据的排除功能。  相似文献   

14.
证据开示制度形成于19世纪的英国,1938年美国《联邦民事诉讼规则》对其进行法典化,此后便备受各国重视。对民事证据开示制度的基本内涵进行了界定,并指出其制度功能在于防止证据突袭、收集和固定证据、明确争点和促进审前和解。通过追溯英、美两国民事证据开示制度产生和发展的历程,并从证据开示的范围、限制、方式以及制裁等方面,对英美民事证据开示制度的运作现状进行考察,最终得出完善我国证据交换制度的启示,即可从进行交换的证据范围、证据交换的例外及形式、违反证据交换程序的制裁措施等方面进行优化。  相似文献   

15.
新的美国《联邦民事诉讼程序规则》要求当事人尽早处理电子证据开示问题,对因疏忽而出示特权保护的文件规定了“收回”条款,规定了因正常操作而导致电子存储信息的灭失的“安全港”条款。然而,美国电子证据开示制度与欧盟隐私保护法及其他国家的障碍立法等存在明显冲突。为解决冲突,最有效的方式是修订《海牙取证公约》,对域外电子证据开示的问题予以规定。研究美国的电子证据开示制度也可以得出一些对我国有益的启示,主要包括:完善电子证据开示的相关立法;制定个人数据保护的法律;借助公约或双边条约减少与美国电子证据开示的冲突;提高对美国电子证据开示制度的认识等。  相似文献   

16.
证据是证明案件的依据,证据问题是诉讼的核心问题.刑事证据即刑事诉讼证据,是能够据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真实事实.刑事诉讼的各个阶段的实质是运用证据来认定案件事实的过程,证据及其运用是刑事诉讼的中心问题,证据制度是刑事诉讼中的重要法律制度.新刑事诉讼法对刑事诉讼证据的概念和种类、收集和审查判断证据的原则及证人的资格和保护等问题作了规定,但对证据运用过程中涉及的具体证据规则未确定,在司法实务中容易导致证明责任分配及证明标准界限模糊而不易操作,应在新刑事证据制度方面作进一步的完善.  相似文献   

17.
证据种类是一国证据制度当然的构成要素,对待证据种类的立法处理方式是该国证据制度的重要特点.本文讨论了不同国家及我国港台地区证据种类的概貌,分析了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证据种类制度的特点,剖析了我国刑事诉讼证据种类存在的困境,提出了我国刑事诉讼证据的重构方案.  相似文献   

18.
2007年10月新《律师法》通过以后,检察机关与犯罪嫌疑人的辩护律师之的控辩关系面临着新的形态改变。这些措施可作为建立新型控辩关系的考量:进一步拓宽控、辩双方交流的途径,化对抗为合作;提高检律双方信任度,建立检律双方协调配合机制;积极尝试建立刑事诉讼证据开示制度,解决庭审中的"突袭证据"难题。  相似文献   

19.
严格证明新论——兼议我国的刑事证据立法   总被引:4,自引:1,他引:3  
比较而言,两大法系在解决诉讼的证据资格问题上各有特色,然而,学界在对大陆法系刑事诉讼中有关严格证明这一关涉证据资格问题的理解上,将其仅解读为对实体法事实证明力的要求.而对其在证据能力即证据方法和证据调查程序上的要求语焉不详,造成严格证明概念的片面化和空洞化,这与学界传统上对大陆法系关于刑事证据能力问题上的误读有关.认真梳理大陆法系刑事证据资格的理论,不仅是重新认识大陆法系刑事诉讼原理及其证据制度的要求.也是解决当下中国刑事证据立法知识准备不足的必由之路.  相似文献   

20.
电子监控证据的开示既触及社会公共利益,又涉及被告人获得公正审判的权利,探究电子监控证据开示制度对于平衡公共利益和个人基本权利具有重要意义。通过规范分析和比较研究,揭示出电子监控证据的生成机制具有封闭性,公诉机关和审判机关可能会以“公共利益豁免”为由拒绝开示电子监控证据;同时,因遵循最后使用原则,电子监控证据对被告人定罪量刑具有决定性作用,拒绝开示必然会影响公民的基本权利。从“目的”或“动机”看,以维护公共利益为名,限制公民的基本权利并非不可,但在同等实效下,应当选择不限制基本权利或者限制程度更小的其他手段。直接以保护公共利益为由,拒绝开示电子监控证据违背了必要性原则的要求,因此,有必要探索适当的电子监控证据开示方式。在我国刑事诉讼中,电子监控证据开示的是纳入监控卷宗,准备作为指控依据的卷宗材料和关联电子数据,开示的方式均为查阅、摘抄和复制。此种制度安排的缺陷在于:一方面,对于纳入监控卷宗的电子监控证据,刑事诉讼法没有区分卷宗材料和电子数据,缺乏精细化规定,进而导致电子监控证据开示局限于开示与不开示的二元模式;另一方面,对控诉机关不准备作为证据使用,没有纳入案卷的材料,辩方难以获得查阅、摘抄和复制的机会,因而对其无从知悉,即便知悉后申请司法机关调取,也难以获得支持。事实上,监控卷宗和电子数据承载的内容不同,监控卷宗和电子数据的开示方式应当有所区别。而电子监控获取的海量电子数据可能包含对被告人定罪量刑有决定性意义的材料,故未入卷材料具有开示的必要。有鉴于此,需按照入卷证据和未入卷证据的二元框架,建构差异化的电子监控证据开示制度。对于入卷证据的开示,可以要求辩方签署保密协议,准许其查阅、摘抄、复制监控卷宗,以及查阅、摘抄监控电子数据。然而,基于保护技术侦查方法的目的,对辩方复制监控电子数据的申请可不予准许。对于未入卷材料的开示,控方应当向辩方提供数据清单和数据选择的标准,同时辩方享有提出异议、申请调取关联数据的权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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