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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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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蒋帅 《日本研究》2013,(1):77-83
针对中日之间关于东海大陆架油气资源开发的争端,本文提出了大陆架油气资源共同开发的第三种情形,即位于一国大陆架上但延伸至大陆架争议区域的油气田的共同开发。第三种情形的共同开发是从利益平衡的角度来考虑的,油气田所在的大陆架所属国不负有不单方面开采的禁止性义务,也不负有与其他国家共同开发的国际法义务。在与日本协商东海大陆架油气资源的开发时,中国应拒绝日本对中间线以西位于无争议的中国大陆架上的油气田进行共同开发的要求,除非双方都同意第三种情形的共同开发,并就此达成协议。  相似文献   

2.
日本主张超越200海里的大陆架外部界限的第302号内阁政令在2014年生效,涉及冲之鸟礁以北海域。冲之鸟礁不能维持人类居住及本身的经济生活,在法律上不能产生专属经济区及大陆架。日本在2009年向联合国大陆架界限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提出外大陆架划界案,使用冲之鸟礁作为法律及事实依据之一。委员会在2012年对日本划界案做出的建议(以下简称《2012年建议》)中,不接受次级委员会(sub-commision)对冲之鸟礁产生的外大陆架的建议,表示委员会不认同冲之鸟礁是日本主张的"具备完全权利的岛屿"。就冲之鸟礁以北的海域而言,日本第302号内阁政令的主张大于《2012年建议》。本文讨论日本第302号内阁政令公布的海域超越《2012年建议》的事实,以及该政令不把《2012年建议》当成依据是否违反《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76(8)条的问题。  相似文献   

3.
中国对钓鱼诸岛及其附近海域拥有无可争辩的主权。根据大陆架是大陆领土延 伸的原则,中国对整个东海大陆架拥有不容侵犯的主权权利。东海大陆架理应由中国和有 关国家协商确定如何划分。为避免中日在钓鱼岛和东海划界问题上的分歧影响两国关系, 中国政府积极倡导以“搁置争议、共同开发”的方针来处理这一问题。近年来,中国与日本围 绕钓鱼岛问题、东海海域划界问题以及关于海洋科考通报、海洋法磋商、渔业协定、东海沉船 事件等进行了一系列的交涉与磋商,坚定地维护中国对钓鱼岛的领土主权和在东海的海洋 权益,同时反复强调指出:维护东海稳定,避免矛盾升级,实现互利双赢对中日双方都有利。  相似文献   

4.
《斯匹次卑尔根群岛条约》以"主权明确、权益共享"的模式结束了北极重要岛屿斯匹次卑尔根群岛的主权争议,条约在把群岛主权赋予挪威的同时,将在群岛陆地及领水自由进出、捕鱼、狩猎、开展海洋、工业、矿业或商业等活动的权利平等地赋予所有缔约国,以此建立了一种公平制度,以实现对该地区的和平利用。随着国际海洋法发展,缔约国围绕群岛渔业保护区与大陆架海洋权益是否应平等赋予缔约国的争议不断涌现,挪威凭借条约赋予的主权而制定的各项制度也不断压缩缔约国在该岛平等权利的适用空间。作为该条约缔约国、重要的近北极国家和北极利益攸关方,中国北极权益的拓展与条约平等权利的实现息息相关,鉴此,中国应坚持《斯匹次卑尔根群岛条约》平等权是条约基石,主张基于条约序言"公平原则"的目的与宗旨对平等权的适用作进化解释,以保留基于平等权在群岛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享有的经济权利,对争议问题应加强与挪威和其他缔约国双边和多边沟通和磋商,以促进北极地区的稳定、开发与利用。  相似文献   

5.
保持占有原则与历史性权利同属于习惯国际法的范畴,两者在历史性水域中产生重合。本文从保持占有原则与历史性权利在海洋法上的适用、互相影响及其法理基础和具体形式出发,分析和论证了海洋法上的保持占有原则与历史性权利的关系。一国适用保持占有原则可以继承先前的历史性权利,新的历史性权利则不得通过保持占有原则进行主张;在海洋法上,主张国"独立前是否为殖民地"和"主张海域是否具有主权性质"是划分保持占有原则与历史性权利界限的重要标准,而保持占有原则是将历史性权利具化为海洋权利的工具。  相似文献   

6.
在南海仲裁案中,菲律宾试图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专属经济区"主权权利否定中国主张的南海"九段线"内的"历史性权利",毫无疑问是对中国的属地权威及其主权权利的侵犯。这实质上是以1982年建立的海洋法制度挑战"二战"后的国际法条约体系,以求达到对南海区域海洋资源重新分配之目的。如按这种方式进行海洋区域资源的重新分配并以此为基准去建立海洋"新秩序",那么不仅在南海,恐怕整个世界都要重新洗牌,其结果极有可能引发区域冲突甚至世界大战。  相似文献   

7.
统筹区域发展是国家在"十一五"期间实施的五个统筹之一。中国主张的管辖海域有约300万平方公里;中国管辖海域内面积超过500平方米的海岛有7000多个,其中包括海南岛以及香港、澳门、台湾岛,每年创造的国内生产总值相当于大陆国内生产总值的一半。在我国海洋经济发展迅速的今天,中国的台湾问题、海洋安全和海外利益问题,是新世纪人们高度关注的大问题。从国家宏观经济的角度规划海洋,并促进不同经济区域首先在观念上建立一体化联系,既是当前实现两岸三地经济互补、加速两岸统一进程的需要,同时也对优化大经济区域内的产业结构,提升中国在亚太地区和世界经济中的竞争力有着深远的意义。  相似文献   

8.
中日东海问题包括东海海域的大陆架与专属经济区划界问题及钓鱼岛主权争议问题.2005年12月7日,中国社会科学院日本研究所与中国社科院边疆史地研究中心、中国太平洋学会、太平洋学报共同主办了东海问题现状与展望研讨会,会议邀请了有关单位的40余位专家学者,就东海问题的现状与未来发展、国际海洋划界新趋势及对策建议等展开了全面深入的研讨,提出了一些值得注意的观点和主张.  相似文献   

9.
海洋核动力平台作为一种新兴的海上人工设施,缺乏专门的国际法规范对其进行调整。安全地带作为独立的"功能性区域",其性质不同于领海和专属经济区。安全地带主要以实现保护海上人工设施的安全和正常作业为主。海洋核动力平台属于特殊的人工设施,实践中可从安全地带出发,主张海洋核动力平台的设立国在其安全地带范围内享有禁航和识别等相关权利,以此维护海洋核动力平台的安全。未来中国在发展海洋核动力平台安全地带的法律问题上,宜以"保护海洋核动力平台的安全和功能"为宗旨,以"适当顾及"义务为原则,以"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为支撑。  相似文献   

10.
"历史性巩固"作为一种领土权利取得的学说,在适用范围等方面仍然存在一些争议,或者被一些学者视为确立领土主权的"辅助考虑因素"或"非独立的领土权利来源"。该理论强调在一定情况下,领土主权的确立是多重因素综合作用的渐进过程,通过侧重考察国家领土权利主张的公开性、主权宣示行为的充分性、当事国的利益、他国乃至国际社会的承认或默认、禁止反言等方面的证据,判断多重因素或"多重根据"产生的"累积效应"是否足以确立领土主权的分析径路,对于国际司法乃至国家行为实践都产生了一定程度的影响。对于该理论在领土争端解决中注重多因素结合的分析方法方面的特色,应予关注。  相似文献   

11.
全球海洋渔业治理的发展趋势与特点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20世纪80年代以来,国际社会对可持续渔业和海洋生态环境保护高度关注,可持续渔业问题和保护海洋脆弱生态系统已经成为海洋渔业治理的热点问题。从一系列相关国际条约和国际文件分析,全球海洋渔业治理的发展趋势是:聚焦海洋脆弱生态系统;强调在海洋生物资源管理中生态系统方法的应用;强化国家管辖范围外海域海洋生物多样性保护;加强对深海渔业的管理;促进可持续渔业发展。全球海洋渔业治理的特点是:强化区域渔业管理组织在全球渔业治理中的作用;国家被要求承担更多的责任;渔业资源养护和管理措施的实施或执行的标准逐步具体化;打击非法、未报告及不受管制捕捞活动成为海洋渔业治理的重点;加强渔业执法合作,提升渔业执法效力;关注水产养殖对海洋生态的影响。在我国"一带一路"建设的背景下,如何提高海洋生态系统的保护意识,提高履约能力,履行船旗国的责任和义务,是我国海洋渔业发展面临的主要挑战之一。  相似文献   

12.
为了跟进经济全球化和区域一体化的世界潮流,跟从全国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的现实进程,中国目前应当抓紧整合海域为新版块,并与东部、西部、东北、中部一起纳入"区域发展总体战略",为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以及海洋经济开发专项规划提供理论支撑。有鉴于此,必须对于整合海域为新板块纳入国家区域开发总体战略进行价值定位,并依据实施海洋区域经济开发战略的现实条件进行机遇认定,进而做出实施海洋区域开发战略的对策创意。本文通过构建海域开发体系,改善地缘经济关系,造就和谐海洋氛围,促进完善全国区域经济开发格局和总体战略,真正实现"经略海洋"的战略构想。  相似文献   

13.
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沿海国在其专属经济区享有特定的主权权利和管辖权,而非沿海国享有航行自由等权利。理论上,沿海国的安全管辖权与非沿海国的航行自由不存在实质冲突,但实践中,美国为了维持其海洋霸权,在中国专属经济区积极实践其"航行自由行动",对相关海域的安全与航行自由造成了威胁。海洋安全与航行自由的法理辨析说明,国家管辖范围内海域的航行自由并不是绝对的,其相对性根源于顾及沿海国安全的国际义务。不同海域以及不同船舶航行自由的比较分析,揭示了专属经济区的军舰自由航行不应危及沿海国的安全特别是非传统安全。在南海发生的"无暇"号事件和无人潜航器事件是美国针对中国实施成本强加战略的外交实践,其实证分析也从法律上论证了美国军舰在中国专属经济区的航行自由及其特定活动应遵守沿海国的安全管辖。  相似文献   

14.
海洋划界后,出于对跨越海上边界的共享性渔业资源种群利用与管理以及生态系统整体性保护的需求,相关沿海国之间应开展渔业合作,《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和其他有关渔业条约对此进行了原则性规定,但未形成具体的法律制度。海洋划界后的渔业合作的国际实践案例对有关国际规则的形成具有重要的实际意义。本文对20个包含渔业安排的海洋划界协定或在海洋划界协定基础上签署的渔业协定进行归纳分析,总结出以区域为基础的渔业合作、以渔业资源配额为基础的渔业合作两种基本模式,对相关国家的具体合作内容和方式进行综合分析,对渔业问题在海洋划界时的解决途径、模式选择的考虑因素等问题进行了讨论,供我国在周边海域与有关国家解决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划界及渔业合作问题时参考。  相似文献   

15.
俄罗斯联邦通过"学说"的形式,从海洋和军事两大维度对其海上安全的定义、结构、范围和主要保障力量进行了说明与界定。此举强调了海上安全背后所兼具的国家利益与国家安全,其范围涉及俄联邦的内海、领海、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以及沿海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海域。同时,俄联邦也借助"学说"作为其国内法渊源的地位优势和理论基础,构建起了具有军地协同性,高度重视"北极-北方海航道"海上安全,且涵盖海洋法与军事法的海上安全法律体系。该体系的建立标志着俄联邦的海权主张已同其海洋安全秩序的规范性要求相统一。本文以俄联邦海上安全法律体系的构成、特征为线索,结合俄联邦海上安全局势与行政管理制度方面的实际状况,对其海上安全法律体系的发展趋向进行了如下预判:一是法定权责划分将更加明确;二是将不断强化俄属黑海海域的法律管辖力度;三是将进一步夯实中俄海上安全合作的法律保障基础。  相似文献   

16.
田其云 《学术交流》2005,(10):44-48
从国际法上理解的海洋资源法表现为分割海洋资源的法律,相邻沿海国之间积极为海洋划界而达成双边、多边协议;在国内法上,确权也是海洋资源法的一项重要内容,它通过确定各种有关开发利用海洋资源的权利而将特定海域的海洋资源与具体的单位或个人连结起来.对海洋资源的分割和确权需要贯彻分配的方法,而这一方法的实质是限制人类开发利用有限海洋资源的行为,要求权利者承担合理利用海洋资源的义务.面对全球性的海洋资源衰竭问题,特别是海洋生物资源衰竭,世界各国也聚到一起通过谈判保护海洋资源,达成保护海洋资源的公约、条约、协议等;各个国家为合理利用管辖范围内的海洋资源而进行国内立法时也在强调保护海洋资源的义务.国际国内关于保护海洋资源的义务规定不断拓展,不仅对公海自由形成了限制,而且逐步形成保护海洋资源的义务体系,以义务为本位的海洋资源法正日益完善.  相似文献   

17.
2002年,中国与东盟各国外长及外长代表在柬埔寨金边签署了一份政治文件——《南海各方行为宣言》,该宣言第四、第五条被认为是对《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74/83条第3款"不危害或阻碍最后协议达成"的确认,并引申出"相互克制义务"。然而,相较于划界原则以及争端解决程序,相互克制义务尚未引起学界足够的关注,但作为各方在划界协议达成前所应遵守的义务,其重要性依然存在。随着制定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南海行为准则"的磋商进程逐步启动,该义务的重要地位逐渐凸显。因此,厘定该义务的概念及内容,并在此基础上探讨南海沿岸国在海域划界前应具体承担的义务,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18.
北冰洋海冰消退为海洋生物资源利用提供了可能;目前夏季无冰区域最大已达北冰洋公海区域的40%,主要位于太平洋一侧。为养护北冰洋公海生物资源,北极沿海五国单方面主张实施临时措施,防止不管制捕捞活动;同时推动联合科学研究计划。理论与实践分析认为,这种临时措施不应具有国际法律约束力,也不能适用第三方;联合科学研究计划是一种公海捕鱼自由的养护义务,而不是纯粹意义上的海洋科学研究。我国应积极参与北冰洋生物资源养护,建议通过区域渔业管理组织或安排来履行养护的义务,并在此框架下开展联合科学研究与监测计划。  相似文献   

19.
关键日期是以争端中特定时间前的法律情势作为确定待查事实范围和评估争端可诉性的标准和尺度。钓鱼岛领土主权争端可从权利取得和权利转移两个层面来看待。中日的领土取得主张在日本声称实施先占时形成对立。在领土主权变更问题上,中日实际上没有对领土主权转移形成主张对立,无须为此再确定关键日期。钓鱼岛领土主权争端可以日本阁议决定先占的时间作为关键日期。由此,中国主张的证据可采性和证明力优于日本主张的证据,日本所谓"有效控制"行为不具有证据效力。  相似文献   

20.
当前国家管辖范围以外区域海洋生物多样性(BBNJ)养护和可持续利用的国际协定磋商已经进入“深水区”。其中,国家管辖范围以外区域海洋遗传资源的开发与成果分享也被纳入国际协定磋商“一揽子”议题。国家管辖范围以外区域海洋遗传资源开发利用谈判中的争议集中表现为遗传资源法律属性、获取管理、惠益分享三个方面。淡化遗传资源权属争议,以落实惠益分享为目的对遗传资源获取进行适度管理,以交换正义为原则推进遗传资源惠益分享机制的建立,是化解该海域遗传资源开发争议的基本路径。在当前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南北对峙”的协定谈判僵局下,在认知南北冲突成因基础上,中国应以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为指引,在坚持谈判原则的同时,善用大国地位化解南北对立,同时通过提出创新性制度提案,引领国家管辖范围以外区域海洋全球公域治理的国际合作进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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