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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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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论多元法律体系之公共秩序政策对国际私法的规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国际私法的发展轨迹,主要是围绕各国私法与多元法律体系的公共秩序政策之对立和统一的轴心波动。国际私法实体规范的范围,包括各国私法、各国专用涉外实体法、"直接适用的法"和国际民商事统一实体法。国际私法冲突的产生、国际私法实体规范的性质以及国际私法的性质均是多元法律体系的公共秩序政策矛盾作用下的结果。厘清多元法律体系的公共秩序政策对国际私法之规制,意义重大。  相似文献   

2.
根据对立统一规律 ,国际私法统一化与本土化这对矛盾既斗争又统一。其对立性体现在诸如价值取向、立法表现、司法实践等方面 ;然而 ,它们又相互依赖与制约、相互影响与促进 ,在统一与斗争中长期共存 ,推动国际私法的发展。中国国际私法应正确处理统一化与本土化的关系 ,把握自己的发展轨迹 ,既要充分利用有限的本土资源 ,还要注重借鉴优秀并适用的国际资源。  相似文献   

3.
众所周知,国际私法赖以存在的基础之一就是在国际民商事交往中承认外国法的域外效力并根据冲突规则适用外国法,而公共秩序保留作为国际私法的一项基本制度则从法院国的利益出发,着眼外国法的内容或其适用结果以限制、排除外国法的适用。一方面是适用外国法,另一方面是限制、排除外国法的适用,这是一对矛盾。然而,我们只要回顾国际私法的演变历史就可以发现,国际私法的发展正是在以适用外国法为一端,以排除、限制外国法的适用为另一端的这一矛盾天平上运行的。由此可见,公共秩序保留无疑是国际私法理论和立法、司法实践中的一大“瓶颈”。本…  相似文献   

4.
国际间复杂的法律关系和私法的性质,决定了国际私法法律渊源的非单一性。虽然国际私法的目的是国际性的,但国际私法的法律渊源是兼具国际性与国内性的。法国国际私法的渊源分为国际渊源与国内渊源。其中,国际渊源包括条约、国际习惯和国际判例;国内渊源包括法律、判例和学说。众多法律渊源导致法律适用上的矛盾,因此各种渊源之间的关系和法律位阶成为必须关注的问题。当条约在法国具体适用,法国法官不可避免地需要对条文进行解释。为了避免解释成为新的造法,则需要对法官所使用的解释方法有所规制。  相似文献   

5.
国际私法条约的特殊性决定了它的适用是一个相对独立的问题.国际私法条约在我国的适用遵循着直接适用和优先适用的原则,并且这些原则予以适用的前提条件是:在某一具体涉外案件中,双方当事人所属国均是该条约的缔约国.但是这并不排除条约非缔约国的双方当事人根据意思自治原则选择适用统一实体私法条约.  相似文献   

6.
全球化背景下的公共秩序保留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随着科学技术的高速发展,全球化的浪潮席卷了整个世界,国与国之间的文化交流和贸易往来日益增多,国与国之间的联系日益密切.在这种全球化的浪潮下,国际私法也表现出了趋同化和统一化的趋势.而作为维护内国利益的公共秩序保留制度在这一趋势中如果过多地适用会限制和阻碍国际民商事关系的发展,并且这种矛盾越来越尖锐,这就需要对公共秩序保留做一些必要的限制.  相似文献   

7.
准据法是国际私法的特有概念和基本范畴,它是指经冲突规范援引被用来确定国际 民商事关系主体的具体权利、义务和责任的某种实体法。传统国际私法的历史也是关于准据法的 理论和方法的历史。从“法则区别说”到“法律关系本座说”再到“最密切联系说”,可谓国际 私法历史发展过程中的三个里程碑,反映着人们探寻确定准据法的原则、规则和方法的思索轨 迹,其目的都是为解决法律冲突问题而寻找准据法,同时说明确定准据法的理由,尤其是解释和 调和适用外国法与内国国家主权(或属地优越权)之间的矛盾。不过,确定准据法的最高价值取 向是法律适用的“适当性”。  相似文献   

8.
对于如何处理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三者之间的关系,中国共产党几代领导人带领全国人民进行了长期的实践探索。三者之间的有机统一经历了初步结合、遭受重创、恢复与发展等三个阶段。我们必须毫不动摇地坚持三者有机统一,缺少三者中任何一个,我们社会主义事业将会遭受严重挫折。  相似文献   

9.
随着国际私法调整对象的扩大和国际私法领域的拓宽,强制性规范的作用正在逐步扩大,而在强制性规范研究领域中,目前最为系统和典型的理论是法律直接适用说.本文以理论为视角,采用理论联系实际的方法,分别探讨了直接适用法的理论基础、理论倾向,并结合我国实际,考察直接适用法在中国的研究状态,进而得出直接适用的法应属国际私法调整范围的结论.  相似文献   

10.
我国学界关于涉外经济法律的部门归属和学科划分主要有六种观点,即独立部门说、国际经 济法组成部分说、国际商法组成部分说、国际私法组成部分说、民法组成部分说、国内经济法组成部分 说。涉外经济法律的部门归属和学科划分混乱的主要原因在于:立法环节对法律体系的规划性不强、学 界对法律关系的多重属性缺乏研究、国际法和国内法的关系不清、部门法与学科和课程三者之间的关系 不明。我国涉外经济法律应当属于国内经济法,而不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也不应划入国际经济法、国 际商法、国际私法、民法或其他部门法。  相似文献   

11.
李建忠 《兰州学刊》2006,(10):189-193
关于国际私法的起源,学界历来没有定论。本文从广义国际私法的角度来探讨国际私法在古希腊、罗马社会的起源问题,主张国际私法在古希腊、罗马社会尚未形成系统化的制度和理论体系,因而,也就没有形成国际私法这一法律部门和学科体系,而只是产生了国际私法的萌芽形态。  相似文献   

12.
国际私法作为一项重要的国际法律制度,在当代无政府状态的国际关系中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然而,在国际政治学界和国际私法学界对当代国际关系的无政府状态、无政府状态下外国法的有效适用、无政府状态下私法性国际条约的有效性、无政府状态下缺乏强制力的国际私法的遵守和国际私法对维护国际秩序的局限性等问题的认识和分析尚不够全面、深入。对上述问题进行深入探讨,有益于正确认识国际私法的效用和当代国际关系。  相似文献   

13.
随着国际经济(商事)法律规范的大量出现,国际经济法与国际商法的关系成了国际法学界奋力探究的重要问题。国内外学者对于国际经济法和国际商法的含义众说纷纭。实际上,按照法律部门的划分标准将二者分成各自独立的学科具有逻辑上的合理性,但是从“公”“私”法规范在二者间的相互渗透、调整对象和法律关系主体的同一性以及法学教育的实际需要来看,二者并无分科设立之必要。  相似文献   

14.
荷兰同性婚姻的国际私法问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李良才 《兰州学刊》2010,(7):134-138
性别相同的两个自然人结合而成的伴侣关系有多种表现形式,有的较为松散,不具有法律意义,有的颇为紧密,具有从法律角度予以探讨的必要。2001年4月荷兰修订了《婚姻法》,允许缔结同性婚姻。2005年以来相继有比利时、加拿大、马萨诸塞州、荷兰及西班牙等通过立法承认同性婚姻。荷兰《国际私法(结婚与离婚)法》也作了修订,及时回应同性婚姻的成立与解除、同性离婚案件管辖权选择、外国同性婚姻的效力及外国同性离婚判决的承认、同性婚姻与荷兰区际私法等问题对国际私法的需求。我国当前同性恋人群呈增长趋势。在可预见的未来我国必然遇到在我国境内缔结同性婚姻的合法性、外国同性婚姻配偶在我国的民事法律地位、外国同性离婚判决在我国的承认等问题。我们需要研究和借鉴域外的成功经验,完善我国国际私法立法。  相似文献   

15.
著作权保护的法律适用涉及国际立法与国内立法两个层面。中国法院在处理涉外著作权纠纷中应采用的法律适用原则是:在适用国内法律的同时必须确保其结果符合中国缔结或加入的知识产权国际条约所规定的原则。中国法院在处理此类案件中并不直接适用TRIPs协议,而是适用我国著作权法中的有关规定。但对于伯尔尼公约与世界版权公约的适用则采用不同于TRIPs协议的适用方式,其基本原则是国际条约优先适用,条件是只有国内立法与国际条约相抵触时才优先适用,而两者相符时仍适用著作权法。此外,中国著作权法与上述两公约还存在着相互反致适用关系,此乃两者的条文具体规定所致。  相似文献   

16.
本文在时下西方法学界“法学的语言学转向”的思潮的学术背景下 ,以几例法学学术研究个案中语言学研究方法的运用为线索 ,结合我国目前法律语言学研究现状 ,探求其对我国法律语言学研究方法论创新的启示  相似文献   

17.
殷骏 《学术探索》2013,(8):33-38
全球化过程中,侵权行为的行为实施地和损害结果发生地分处不同国家(法域)的情况非常普遍。因这种侵权责任区别于一般侵权责任,应称其为跨境侵权责任。对于跨境侵权责任我国目前尚未从理论层面将其与一般涉外侵权行为加以区分,且包括在2011年4月生效的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在内的我国现行国际私法的法规体系中也尚未制定应对上述跨境侵权行为法律适用问题的相应规定。当发生跨境侵权责任时法律适用的总则性系属公式应为:责任适用损害发生地法。按照常理无法预见该损害结果在该地发生的,适用侵权行为实施地法。  相似文献   

18.
法律是一种不断解释性概念,法律解释是法律适用的前提。作为法官释法的两种不同的司法《学,司法克制抑或司法能动的分歧集中于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的限度。近年来,司法能动备受学者书崇,但也常被误读或曲解;实践中深受法官青睐,却多为之所滥用,甚至被异化为掠夺和扩张法律解释术的武器。当务之急,法官应当奉行司法克制,尊重并认真对待规则,依据法律文本的含义解释法律,审慎地建构裁判规范。  相似文献   

19.
章礼强 《学术探索》2006,4(2):43-51
法是人的创造物,法与人性之间必然地具有这样或那样的联系。在阿奎拉看来,法的目的是共同善。格老秀斯认为,有人性然后有自然法,有自然法然后有民法。祁克指出,个人法是从主体的自由出发,规范个人相互平等对立的关系的法律;社会法是从对主体的拘束出发,规范有组织的全体成员的法律。庞德指出,对人的内在本性进行法律的社会控制之必要性,在于人的本性所包含着的扩张性、欲望与社会本性的矛盾。严复说,“治国之法”一定要合于“天理人情。”“天理”就是“自然之律”,“人情”就是“天赋之人性”。我认为,人性始终是难以实证的假定,性善、性恶、性善恶兼有、性个人性或社会性等都是基于不完全归纳的例证的抽象甚至纯属主观唯心的假设,反映了思想者对人之本体的追问和对人性或善或恶或杂或无或个别或整体性等的描画。性善论者珍视人的美好品质,性恶论者强调对人后天的教化和规范。个体性论者看重人的个体权利,社会性论者侧重社会、国家控制的必要。无论性善或性恶论者还是个人或社会性论者大多不反对法律的规范。法律当要合人性,尊重人之为人的自由和权利,而不可成了悖人性、灭人性的恶法。民法作为平等主体的市民或私人权利保护的最基本的法律当坚持合人性的市民之权利本位。  相似文献   

20.
法律和道德二者有着密切的关系,法律源于道德又规范道德,道德合于法律又高于法律;法律是道德发生作用的保障,道德是立法、执法、守法的基础。目前的中国应以“道德的法律化”为主,“法律的道德化”为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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