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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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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原则性地建构了企业国有资产综合监督体制。但是,目前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存在出资人和监督人混同,规则的制定者与规则的执行者、受益者混同等问题,很难实现对企业国有资产的全面有效监管。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要完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国有资产监管,改革国有资本授权经营体制。这对如何加强企业国有资产监管工作提出了更多挑战。企业国有资产监管工作应当兼顾不同的监管主体、监管手段和监管对象,明确各监管主体的职责边界,从不同环节监督和管理企业国有资产的经营管理行为。企业国有资产监管中行政监督的法治化程度是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成效的直接反映。建立一套企业国有资产行政监督的法治指标和考核标准,就是为政府在企业国有资产监管领域提供可操作的法治化行为准则。监督主体在运用行政监督手段时,必须在监督依据、监督对象、执法问责等方面符合法治化标准。  相似文献   

2.
从国有资产管理与监督的性质来看,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是国有资产出资人的法定代表机构,政府产权管理的法定专门机构,国有资产管理与监督的法定专司机构,国家特设的法定职能机构。从国有资产管理与监督的职责角度来看,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依法对国有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维护资产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依法推进国有企业的改革与重组;依法向出资企业派出监事会;依法定程序对企业的负责人进行任免、考核、奖惩;依法定程序通过统计、稽核等方式对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管。  相似文献   

3.
在股权质押爆仓事件频频出现的背景下,以2014—2019年我国深沪两市A股上市公司的数据为样本,实证检验了股权质押对真实盈余管理的影响并揭示了外部审计监督对该影响的调节机制。研究发现:大股东的股权质押行为显著提升了企业的真实盈余管理程度,且质押比例越高,真实盈余管理程度越高。外部审计监督可以明显抑制股权质押企业的真实盈余管理行为。进一步研究发现:股权质押企业通过销售操纵、生产操纵和费用操纵来进行真实盈余管理,而外部审计监督主要通过抑制生产操纵行为和费用操纵行为来抑制股权质押企业的真实盈余管理行为。上述结果在真实盈余管理滞后一期、增加控制变量以及替换外部审计监督衡量方式等稳健性检验后仍然成立。未来管理中应在股权质押融资前严格审核,融资后密切关注企业的经营活动和投资行为;警惕高比例股权质押企业;进一步加强外部审计监督的力度,提高审计师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更好地识别并抑制企业通过销售操纵来进行真实盈余管理这一路径,进一步降低企业的真实盈余管理程度。  相似文献   

4.
国有资产出资人制度实质上是指国有资本出资人制度,国有资本出资人制度不只是一个单一的制度,而是一个制度体系。建立国有资本出资人制度必须明确国有资本出资人制度的涵义,构建由所有者、管理者、支配者、经营者和监督者正确而充分行使各自权利、履行各自义务、承担各自责任的国有资本管理体制和由政府、社会、企业、市场和法律等方面充分发挥作用的国有资本监督体系。  相似文献   

5.
党的十六大提出的新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其核心是落实国有企业的出资人职责。国有企业的经营管理是以委托代理关系为基础的制度安排。有代理就需要监督。政府作为国有企业出资人的代表,要履行好出资人职责,需要委派财务总监对国有企业的财务活动进行监管。现行的财务总监实践,可分为纯监督型和管理监控型两大类。纯监督型因片面强调独立性而使财务总监难以深入掌握情况,难以实现有效的监督;管理监控型让财务总监进入企业管理层,克服了纯监督型之不足,在管理中监督,通过监督规范管理,实践中发挥了较好的作用。建议按管理监控型模式规范和完善现行的财务总监制度。  相似文献   

6.
中法财政监督法律制度比较研究及启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法国形成了以议会宏观监督、财政部门日常业务监督、审计法院事后监督的分工明确、协调互补的财政监督体系。在法治发达国家中,法国政治经济体制与中国的相似程度最高,借鉴法国财政监督法律制度的经验,对完善中国财政监督法律制度是大有裨益的。中国财政监督的改革方向应该是通过完善财政监督机构设置、明确其职权分工和程序保障来实现对财政的法律监督,把监督的重心从财政部门监督转移到人大的监督,完善人大的监督机制,建立直属于人大常委会的财政监督委员会,使财政监督权相对集中于中央,审计机关独立于政府,同时协调好财政内部监督和审计机关监督。  相似文献   

7.
人大对政府执行政策的行为实施监督是其一项十分重要的职能。但现阶段我国人大对公共政策执行活动的监督方面存在诸多问题,而不能有效发挥其监督功效。因此,可以从强化人大代表的监督意识;理顺关系,强化人大监督功能;加强人大自身建设;完善人大监督的法制建设以及健全责任追究制度等方面予以完善。  相似文献   

8.
行政监督是我国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环节,而建设法治政府最根本的问题就是规范政府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使行政权力。因此,应改善行政监督主体的地位,强化内部监察力度,提高行政监督效能,改进行政监督的方式;同时还要提高行政监督人员的整体素质,完善人事监督机制。  相似文献   

9.
我国的人民监督政府主要采取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制度是最根本的监督形式,人大监督制度的完善应从自身的制度建设开始。其主要途径是提高人大代表素质;增设专门委员会,如增设宪法委员会、设立预算审计委员会、设立公民申诉控告委员会;完善人大会议形式;以及通过法律规定人大监督的效力。只有形成了一整套监督制度,才能完善对政府的监督。  相似文献   

10.
人大监督司法机关有多种方式,人大对司法机关进行执法检查是人大监督司法机关最重要的方式之一。通过执法检查可以促进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完善,促进保障政策的实施,解决司法实践中的许多困难,完善司法机关的内部制度,提高审判和检察工作的质量和效率。但当前,人大对司法机关的执法检查采用的检查方式单一,执法检查的立法滞后,依赖被检查单位进行,执法检查过程不够透明、公开,导致监督效果不理想。人大对司法机关的执法检查制度应当不断完善,既要提高执法检查的透明度,又要不断改进执法检查的方式,同时要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  相似文献   

11.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中确立了以“管资本”为主的新型国有资产监管体制,但并不是所有类型的国有企业都适用于这种监管体制。应当依据国有企业所处领域和功能目标的不同,将其分为公益性国有企业和营利性国有企业,并在此基础上设计出针对不同类型国有企业的国资监管法律路径。在国企类型化下的国资监管改革过程中,要坚持市场化导向的指导原则,将国有资产统一监管与分类监管相结合,实现由“管企业”向“管资本”国资监管方式的转变。  相似文献   

12.
企业国有资产的归属决定了中央与地方对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管权益。由于历史原因,我国企业国有资产实际上形成了中央与地方的分级产权,所以,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管应当采取中央与地方分权方式,明确各自的监管权益与监管方式。  相似文献   

13.
国有企业作为全民所有制的重要载体,应向作为出资人的国家及其所代表的国民上缴利润,这是国家作为股东行使收益权利或者作为所有者行使所有权之收益权能的体现。从法理上分析,国有企业上缴利润,是其社会公共利益使命和社会责任最基本的要求,体现股东、利益相关者与社会整体三方一致的利益诉求;同时,占据着政策、资源优势,在市场多处于垄断地位的国有企业应在义务负担上做出表率。基于此,我国应从制度建设、主体明晰、社会监督等方面入手,推动国企利润上缴的制度化、规范化进程。  相似文献   

14.
我国人大制度已经运行了60年。理性地看,人大制度和人大运行,特别是宪法实施中还存在着一些问题。归根结底,在于对人大制度的根本性质、其权力位阶、其与人民、选民、执政党、政府之间的关系尚未理清。依照宪法,人大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但人民是最高权力主体,人大(及其代表)应当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人大的运行,依据民主选举基础上的权力集中制,而不是“议行合一”,人大行使国家立法权,不能直接包办行政权力或者干预司法权力。而事实上,宪法所确认的人大权力还没有完全到位;执政党的领导权不能取代人大的决定权和监督权;为避免“自己监督自己”,应当减少人大代表中党员官员的构成比例,同时,人大立法的重心应调整到政治立法、人权与权利立法方面。  相似文献   

15.
行政垄断从根本上伤害了经济可持续发展能力,动摇和谐社会的经济基础,把破除行政垄断提高到关系国家经济安全的高度并不过分。反行政垄断必须成为政府着力解决的重要任务。行政垄断的根源在于政府权力的失控,反行政垄断必须首先规制政府行为。为破除行政垄断,建议针对垄断企业采取会计、审计监督社会化、公开化,实现垄断企业工资核算的社会平均化和垄断利润社会化等措施。  相似文献   

16.
国资委的成立使政府、国有企业经营者、和职工的权利义务关系产生了新的变化,为制定新的法律制度提供了契机.健全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制度,完善国有企业的监督机制,是国有企业改革得以顺利进行的有利保障.  相似文献   

17.
政府和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对国有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除目前规定的企业负责人管理、企业重大事项管理、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和监督外,还要搞好对公有企业的经营治理制度管理,包括法人治理结构、民主制度、决策制度、监督制度、人事制度、分配制度、购销制度等的管理。这是既不干预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又能规范生产经营活动、真正实现所有者到位而又不越位从而搞好国有企业的关键。  相似文献   

18.
宪法监督制度能否有效运转必须置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下予以考量。绝对主义地理解人民代表大会的最高权力机关地位,从其不应受法律上所设置机关的监督的政治逻辑推论,将导致实践困境。在宪政的话语重新厘定和审视人民代表大会地位、人民代表大会与宪法的关系问题,是化解中国宪法监督制度尴尬的关键。人民代表大会不能简单等同于人民意志,专门机关的宪法监督机制的设立并不会导致民主背反的理论难题。宪法监督制度的完善与有效发挥作用,还需考量宪法监督体制之外,特别是政治体制方面的制约与影响。区别规范性审查与基本权利救济的特殊性,交由不同的机关分别应对不失为理性选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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