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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218 毫秒
1.
受侦查中心主义影响,当前我国刑事诉讼中辩方地位式微,辩方正常权利无法得到保障。而"以庭审为中心"的审判制度改革对辩方地位提出了新的要求,即控辩平等对抗。真正实现控辩平等对抗,应当从树立"审判中心主义"司法观念、完善卷宗制度等方面落实法官裁判独立形成机制,在侦查起诉和审查起诉阶段同时强化辩方制约地位,并赋予辩方司法责任追究程序申请启动权以建立辩方对抗的保障机制,切实提升辩方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  相似文献   

2.
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作为国家建立的特殊救济制度,主要针对因刑事损害遭受严重损失但又无法获得有效民事救济的刑事被害人提供必要物质保障。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具有法理学和司法实务上的重要制度价值,需要通过立法加以规范与保障。要通过救助对象、救助条件、救助程序等方面的完备立法,进一步有效保障刑事被害人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3.
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作为国家建立的特殊救济制度,主要针对因刑事损害遭受严重损失但又无法获得有效民事救济的刑事被害人提供必要物质保障。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具有法理学和司法实务上的重要制度价值,需要通过立法加以规范与保障。要通过救助对象、救助条件、救助程序等方面的完备立法,进一步有效保障刑事被害人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4.
刑事案件的卷宗 ,是刑事诉讼机制赖以正常运作的载体。但司法实践中长期奉行的卷宗中心主义对卷宗过度信任、依赖 ,导致案件事实发现与人权保障的刑事诉讼目标难以真正实现 ,必须予以改革。考虑我国国情和司法实际状况 ,刑事案卷制度的完善应以相对合理主义为指导 ,区分不同的诉讼阶段采取相应的改革举措 ,走渐进的改革之路。  相似文献   

5.
我国对刑事被害人的权利保障存在重大制度缺失.建立刑事被害人的社会保障制度是在诉讼程序之外实现人权保障的重要方式和有效控制犯罪总量的重要途径,既有助于实施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又可全面恢复被害人的受损权利。  相似文献   

6.
刑事辩护制度是现代刑事诉讼对诉讼正义追求的结果。文章探讨了刑事辩护制度对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的保障功能,认为刑事辩护制度的运作,保障了被指控人的主体参与者地位和对等的诉讼权利,有助于法官中立和程序自治,从而促成程序正义的实现。同时,刑事辩护制度的展开,完善了控辩对抗机制,通过对抗揭发案件真相,并提供多样化的法律选择,从而最终保证实体正义的实现。  相似文献   

7.
制定和完善刑事证据制度对于维护诉讼公正、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利和便于司法人员具体实践操作等方面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从我国刑事证据制度完善的必要性、刑事证据制度现状和不足以及刑事证据制度完善三个方面来看,要完善我国当前的刑事证据制度,必须以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为指导思想,坚持以宪法为根据,打击与保护并重、公正与效率并重的原则,重新构建刑事证据法典,建立规范的证据规则和设定证明标准。  相似文献   

8.
刑事和解制度作为刑事契约的典型形态,是平衡被害人、加害人和国家三方利益的新型纠纷解决机制.其制度优越性的发挥有赖良好的程序机制予以保障.科学界定刑事和解制度与辩诉交易制度的区别,贯彻执行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构建与辩诉交易制度相配套的刑事和解程序,有利于增强刑罚可接受性,推进广义上的人权发展.  相似文献   

9.
通过分析我国企业刑事合规制度的必要性及可行性,发现我国企业刑事合规制度的构建存在企业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困难、经营过程刑事风险较高、刑罚及诉讼的影响难以承受、程序法障碍亟须破解等困境。在此基础上,提出明确企业刑事合规制度的适用条件、优化企业刑事合规的程序法规定、保障合规计划和认罪认罚的有效性、完善企业认罪认罚从宽体系等建议,以期为我国企业刑事合规制度的构建提供有益借鉴。  相似文献   

10.
辩诉交易作为一项刑事司法制度,现已成为美国刑事司法制度得以正常运转的制度保障,在英国、加拿大、德国、意大利等许多国家和地区也得到了广泛而深入的发展。笔者通过梳理辩诉交易制度的起源,以诉讼效率与公正为视角来分析辩诉交易制度的价值所在,认为辩诉交易制度通过减少诉讼中的投入和缩短诉讼时间能极大地提高诉讼效率,辩诉交易的实质就是追求刑事司法的相对公正。结合我国的诉讼制度和司法现实,辩诉交易制度的实行需要有相关的制度为保障。  相似文献   

11.
电子监控证据的开示既触及社会公共利益,又涉及被告人获得公正审判的权利,探究电子监控证据开示制度对于平衡公共利益和个人基本权利具有重要意义。通过规范分析和比较研究,揭示出电子监控证据的生成机制具有封闭性,公诉机关和审判机关可能会以“公共利益豁免”为由拒绝开示电子监控证据;同时,因遵循最后使用原则,电子监控证据对被告人定罪量刑具有决定性作用,拒绝开示必然会影响公民的基本权利。从“目的”或“动机”看,以维护公共利益为名,限制公民的基本权利并非不可,但在同等实效下,应当选择不限制基本权利或者限制程度更小的其他手段。直接以保护公共利益为由,拒绝开示电子监控证据违背了必要性原则的要求,因此,有必要探索适当的电子监控证据开示方式。在我国刑事诉讼中,电子监控证据开示的是纳入监控卷宗,准备作为指控依据的卷宗材料和关联电子数据,开示的方式均为查阅、摘抄和复制。此种制度安排的缺陷在于:一方面,对于纳入监控卷宗的电子监控证据,刑事诉讼法没有区分卷宗材料和电子数据,缺乏精细化规定,进而导致电子监控证据开示局限于开示与不开示的二元模式;另一方面,对控诉机关不准备作为证据使用,没有纳入案卷的材料,辩方难以获得查阅、摘抄和复制的机会,因而对其无从知悉,即便知悉后申请司法机关调取,也难以获得支持。事实上,监控卷宗和电子数据承载的内容不同,监控卷宗和电子数据的开示方式应当有所区别。而电子监控获取的海量电子数据可能包含对被告人定罪量刑有决定性意义的材料,故未入卷材料具有开示的必要。有鉴于此,需按照入卷证据和未入卷证据的二元框架,建构差异化的电子监控证据开示制度。对于入卷证据的开示,可以要求辩方签署保密协议,准许其查阅、摘抄、复制监控卷宗,以及查阅、摘抄监控电子数据。然而,基于保护技术侦查方法的目的,对辩方复制监控电子数据的申请可不予准许。对于未入卷材料的开示,控方应当向辩方提供数据清单和数据选择的标准,同时辩方享有提出异议、申请调取关联数据的权利。  相似文献   

12.
刑事简易程序被告人的选择权是指被告人享有独立自主的决定是否启动或者变更刑事简易程序的权利。刑事简易程序被告人的选择权是被告人所享有的一项重要的诉讼权利,大多数国家的刑事诉讼法对此均有规定。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并没有赋予被告人自主选择是否启动或者变更简易程序的权利。我国的刑事立法应当明确赋予简易程序被告人的选择权,并在实践中切实保障这一权利的实现。  相似文献   

13.
我国刑事诉讼法关于二审发回重审方面的规定过于原则概括,导致司法审判工作的许多方面出现随意性。文章就其中的发回重审案卷移送,重审的审限、次数和理由,检察机关派员出庭等问题进行了探究,以期有助于完善我国刑事诉讼的立法和司法审判工作。  相似文献   

14.
沉默权是现代法治国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所享有的一项基本权利,也是刑事司法程序正当的一项重要保障。联合国的有关公约也对其加以确认和保护。我国在确立沉默权原则时,应考虑到所面临的技术难题,要不断完善相关制度和程序规则,通过立法建立起适合我国国情的沉默权原则,以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正当权益。  相似文献   

15.
我国立法明确规定:刑事简易审判程序的适用必须经被告人同意,被告人有选择适用简易审判程序的权利。同时我国法律也规定,被告人可以选择变更简易审判程序。但我国关于刑事简易审判程序变更权的立法规定存在诸多不合理处,为了赋予被告人完整的程序选择权,急需完善刑事简易审判程序的变更权。  相似文献   

16.
庭前准备程序为审判活动的公正、高效进行提供了重要的保证。通过庭前准备程序,控辩双方的诉讼参与权得以实现,案件争议焦点得以明确,非法证据被排除在法庭之外。目前我国的刑事诉讼庭前准备程序存在诸多不足,如权利告知和整理争点的功能欠缺,证据开示的规则并不完善,控辩双方参与庭前准备的作用被弱化。为了实现公正审判等诉讼理念,应当对我国的庭前准备程序进行重构,以发挥其对审判活动的重要作用。  相似文献   

17.
陈在上 《南都学坛》2012,32(6):77-81
刑事处罚令程序是由法官通过书面审以签发刑事处罚令的方式处理轻微刑事案件,对提高诉讼效率,优化司法资源配置、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意义重大,也是简易程序实现方式多元化最为有益的方式之一。我国客观真实主义的传统、书面审经验的丰富、量刑建议的规范化、辩护制度的完善均为刑事处罚令程序的构建提供了较为成熟实践经验与制度环境。我国刑事处罚令程序具体构建的思路是:案件范围限定为判处缓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的轻微刑事案件为益;启动权应该交给检察机关,法院具有决定权,被告人具有程序否决权;具体审判组织是基层法官独立审判,辅助以有经验的人民陪审员或书记员代为负责前期的审查;在程序救济上,保障当事人的知悉、辩护权和否决权,尤其是对被告人判处人身自由刑的时候,更应当及时有效地保障其获得律师辩护人的帮助。  相似文献   

18.
论自诉担当     
自诉担当作为国家公权力协助被害人私权利的一种基本形式,对于保障被害人自诉权的有效行使,正确处理国家公诉权与被害人自诉权的关系,以实现刑事自诉制度的宗旨具有重要价值。俄罗斯及我国台湾地区刑诉法都明确规定了这一制度。我国增设这一制度具有充分的理论和实践根据,应当借鉴域外的先进做法,构建适合我国国情的自诉担当制度,加强自诉案件被害人人权保障。  相似文献   

19.
作为被告人的一项重要诉讼权利,被告人简易程序选择权被国际法文件确认为一项保障人权最低限度标准,该项权利直接来源于被告人的诉讼主体地位,也符合诉讼效益的现代理念。被告人选择权的基本内容包括简易程序启动上的选择权和启动后的变更请求权,此项权利的落实须以被告人事先案情知悉权和能够获得充分的律师辩护为保障机制。针对现行立法上被告人程序选择权的阙如,转变观念,从立法上明确被告人的简易程序选择权,有利于提高刑事审判中的人权保障水平,有利于简易程序功能的切实发挥。  相似文献   

20.
我国立法明确规定:刑事简易审判程序的适用必须经被告人同意,被告人有选择适用简易审判程序的权利.但是,被告人选择了简易审判程序后能否反悔?大多数国家的法律对此问题做出了肯定的回答.我国的法律也规定,被告人可以选择变更简易审判程序,为了赋予被告人更完整的程序选择权,急需完善刑事简易审判程序的变更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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