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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构建我国的非法证据排除 ,近年来成为我国法学界的热点和难点问题。在中国构建理性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必须深入剖析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得以建立的社会价值基础 ,并结合中国国情。在现阶段 ,应确立对非法言词证据绝对排除的原则 ;对非法实物证据及“毒树之果” ,应采取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的立场。  相似文献   
2.
侦查机关与检察机关既有诉讼职能的一致性,也有职业思维与能力上的差异性。侦查权应然层面属于行使公诉权的检察机关,而具体实施侦查权的主体则应当多元化。在现有刑事诉讼体制不做大的修改之前提下,侦检关系的务实抉择是构建切实可行的侦、捕、诉联动机制,以使轻微刑事案件办理既符合诉讼效率的要求,又不偏离公正的轨道。  相似文献   
3.
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之“宽”是刑法谦抑性的具体体现;贯彻宽严相济之“宽”有利于促进构建和谐社会、破除重刑主义、预防犯罪、化解矛盾、保障人权、维护公平正义、合理配置司法资源;检察机关在打击职务犯罪的过程中,应如实地贯彻、落实宽严相济之“宽”的刑事政策。  相似文献   
4.
文章通过对我国检、警关系之现状分析,在考察世界主要国家的立法和实践的基础上,透视我国检、警关系之错位,并基于此提出重构我国检警关系的目标模式及其路径选择.  相似文献   
5.
近年来,构建我国的非法证据排除,成为我国法学界的热点难题。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存在的价值基础包括:控制犯罪与保障人权;实体公正与程序正当;国家权力与个人权利;司法公正与刑事效益,这四个方面相互联系,相辅相成,共同构成一个有机的统一体。只有深入理解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存在的价值基础,才能构建符合理性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相似文献   
6.
陈在上 《南都学坛》2012,32(6):77-81
刑事处罚令程序是由法官通过书面审以签发刑事处罚令的方式处理轻微刑事案件,对提高诉讼效率,优化司法资源配置、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意义重大,也是简易程序实现方式多元化最为有益的方式之一。我国客观真实主义的传统、书面审经验的丰富、量刑建议的规范化、辩护制度的完善均为刑事处罚令程序的构建提供了较为成熟实践经验与制度环境。我国刑事处罚令程序具体构建的思路是:案件范围限定为判处缓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的轻微刑事案件为益;启动权应该交给检察机关,法院具有决定权,被告人具有程序否决权;具体审判组织是基层法官独立审判,辅助以有经验的人民陪审员或书记员代为负责前期的审查;在程序救济上,保障当事人的知悉、辩护权和否决权,尤其是对被告人判处人身自由刑的时候,更应当及时有效地保障其获得律师辩护人的帮助。  相似文献   
7.
公安院校教育模式应该突出理念先行,而不是舍本求末。否定学院教育的优先性必然导致实践的盲目性,政法干警招录体制的运行仍然难以绕开学院式教育则进一步说明了公安院校教育的必要性。出路的稳定性是公安院校发展的保障,常规的警察招录应该从公安院校毕业生中进行。学院教育以间接经验为主,教学内容应增加民法的比重,教师的选择应该突出知识型,教师实践知识的弥补可以通过挂职锻炼来实现,应设置由相应公安机关负责人兼任公安院校校长的机制,以保证教师挂职锻炼和学生实习落到实处。  相似文献   
8.
在《法官如何思考》一书中,波斯纳高度简略的勾连了法官、法学界以及所嵌的司法制度,从“裂缝”、“隔阂”、“渐行渐远”、“波长不一”等词语中,反映出司法和学术间的紧张与背反。其这一研究与我国过去30年,特别近十年来的司法改革、有关司法改革的论述联系起来,使我们更强有力的反思中国语境下的法官与法学院的关系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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