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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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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现实生活中大量存在对他人动产利用的需求,动产用益物权相较于债权性的利用方式,能够为利用人提供更加有力的法律保护机制。我国《物权法》第117条对动产用益物权的确认打破了"用益物权只能以不动产为限"的思想观念,是对我国物权理论的一次革新。但由于《物权法》没有规定动产用益物权的具体类型,导致了第117条与第5条法律适用上的冲突。而调整两者关系的途径仍应取决于我国物权法是要改采宽松的物权法定,还是坚持严格的物权法定。  相似文献   

2.
农地使用权是一种独立的用益物权 ,权利人自主转让之应是该项权利的当然权能。然而在《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第二百四十五条的规定中 ,法学家却明令禁止农地使用权的转让。笔者认为 ,这种作法不利于消灭我国城乡差别、提高农民的生产经营积极性以及农业的规模化经营 ,同时造成了《建议稿》体系的混乱。因此 ,笔者认为应对这一规定进行修改 ,允许农地使用权的自主转让  相似文献   

3.
论物权法定原则与类推适用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类推适用是民法漏洞补充的基本方法之一,其作用是弥补法律漏洞,使法律未规定的事实有法可依。物权法定是物权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它包括类型强制和类型固定。物权法定并不当然排除类推适用,在类型强制下,不得类推创设新物权,但是在类型固定下,可以类推,确定权利义务。类推适用需要严格的程序和说理,不得滥用。  相似文献   

4.
用益物权客体主要为不动产,这一认识已成为民法理论的主流。我国《物权法》17条只是在概念上对动产用益物权进行了原则性的规定而没有规定具体的动产用益物权类型。如此一来,在坚持物权法定的我国,动产用益物权的身份实难确定。实际上,用益物权客体不限于不动产,动产用益物权自罗马法就存在。在“物尽其用”成为物权立法指导思想的今天,动产用益物权凭借其制度优势应当重新焕发其制度的光芒。  相似文献   

5.
论信托法与物权法的关系——信托法在民法法系中的问题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民法法系引入信托法,面临一些重要的基础理论问题,主要表现在信托法与物权法的关系上:民法法系所有权概念是否排斥信托法?信托法是否颠覆民法法系物权法定主义?本文主要从概念与逻辑分析的角度,探讨了这些问题。本文认为:所有权绝对性原则不能成立,信托法与物权法定主义不存在根本冲突,信托法的引入不会破坏我国现有的法律概念与逻辑体系。目前,在理论和制度上需要迫切解决的问题主要在信托公示领域。  相似文献   

6.
物权法是财产法律制度的一项主要制度。目前,我国正在制定物权法,而土地承包经营权制度是物权法中不动产法律制度与用益物权制度规范的重要内容。从我国农用地制度沿革、承包经营权性质以及由此产生的问题来看,实行物权法定主义,规定权利内容;实行登记要件主义,保障权利实现与流转,以此构建新型土地承包经营权,将会提高土地使用率,实现农业的可持续发展。  相似文献   

7.
物权法定原则是物权法确立的基本原则。在物权法适用过程中充分发挥了其促进经济发展与保护交易安全的作用。但随着经济的发展,物权法定主义的弊端却逐渐显现。因此意思自治在物权法上的作用也越来越为各国及地区的法律所认可。本文以物权法中已确立的物权法定原则为基础,借鉴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物权编对于物权法定原则的松动以及对物权法立法的影响,充分探讨物权法定原则松动的必要性,及意思自治思想对市场经济逐渐发挥的重要作用。  相似文献   

8.
《民法总则》规定对修订分则物权编三个重大问题的影响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物权法定原则是《民法总则》和《物权法》确定的原则,由于没有规定物权法定缓和规则而使其过于刚性,而《民法总则》第十条规定了习惯作为民法法源,因而使其与刚性的物权法定原则发生一定程度的冲突,需要进行协调,承认物权法定缓和原则。中央关于"建立公民财产长久受法律保护的良好和稳定预期"的指导思想,已经体现在《民法总则》第113条之中,对于解决《物权法》第49条规定的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到期自动续期规定的不确定性,确立了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一次取得、永久使用的核心价值,应当在物权编中得到具体落实。《民法总则》确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法人地位,对于农村土地权属制度改革,实现农村经济体制深化改革,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9.
《民法典》编纂中,农地“三权”分置既不应分解、架空或舍弃土地承包经营权,也不宜将其准所有权化或认定为自物权,而应坚持土地承包经营权而非“土地承包权”的称谓并充实其权能,使其回归本来的用益物权属性。《民法典(草案)》《民法典》物权编(草案)二审稿、一审稿和《农村土地承包法》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制度设计存在一定缺陷。《民法典》中的农地“三权”分置应采用“农地集体所有权(自物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用益物权)、土地经营权(债权)”,而非“农地集体所有权(自物权)、土地承包权(用益物权)、土地经营权(用益物权)”之结构。在农地法制改革中,应坚持和落实农地集体所有权,而不能将其虚置;不能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认定为扮演所有权的角色,而应坚持其为派生自农地集体所有权的用益物权定位,并以充实其用益物权权能为基点进行农村土地制度改造;土地经营权应定位为分离自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债权性权利。其中,土地承包经营权这一权利定性和权利称谓,不应受土地经营权生成和定性的影响,也不应被“土地承包权”所替代。在充实土地承包经营权之用益物权权能前提下,经由债权定性的土地经营权的生成和流转,助推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和乡村振兴的实现。  相似文献   

10.
论排污权的法律性质   总被引:22,自引:0,他引:22  
排污权交易属于动态之债权,其前提应该是排污权作为一种物权的确立。中国的排污权交易制度的构造,首先的着眼点就是在法律上确立排污权的用益物权地位。本文认为:科斯在对社会成本的论证之中,是将排污作为一种权利进行处理的,这一理论的应用已经使得排污权在中国成为一种现实的权利,将排污权从现有主法和实践中提炼出来,确立它的用益物权地位。这与物权法定的原则并不矛盾,也与民法对于物权的理解是一致的。  相似文献   

11.
我国用益物权体系的研究   总被引:27,自引:0,他引:27  
用益物权在传统物地中主要是关于不动产(土地及其定着物)的他物权,对于社会的存在和发展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本文首先就适应我国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及其发展趋势、体现现有的法律概念和法律规定、反映我国优良文化传统、借鉴外国先进的立法经验、讲究立法技术等方面探讨了构建我国用益物权体系应考虑的主要因素;本文的第二部分主要研究了我国用益物权体系的应有内容。对于地上权、农地承包权、典权、居住权和地役权等具体有益物权形态的名称采用、范围、权利和义务结构问题进行了较为全面的阐述。  相似文献   

12.
构建我国用益物权体系的指导思想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用益物权是物权法中的重要制度,如何构建用益物权体系,是我国物权立法的难点之一。构建科学、完善的用益物权体系,应当树立正确的指导思想,这些指导思想包括:考虑中国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体现现行法的有益规定并对相关制度加以整理,吸收中国优良的传统法律文化,借鉴国外的立法经验。  相似文献   

13.
我国《物权法》规定了动产和不动产的用益物权,但只列举了一系列的不动产用益物权,并规定了部分用益物权的期限,对动产用益物权没有详细规定。有学者认为建设用地权的70年期限是除斥期间,进而推及到所有的用益物权期限是除斥期间。这一观点得到广泛的传播。然而,通过法理论证可知,现有用益物权的期限不是除斥期间,亦非取得时效或消灭时效,只是法定存续期间。  相似文献   

14.
物权法定原则是<物权法>最基本的原则之一,但是严格的物权法定之下的物权体系将是僵化和封闭的,这不仅限制了民事主体的财产自由,违背了私法自治原则,也不能吸收社会生活中出现的新型物权,存在一系列的问题.针对这个问题,各国学者都开展了研究,提出了物权法定缓和主义.但是在我国<物权法>中仅仅只有两个条文规定物权法定原则,这显然是不足的.  相似文献   

15.
"法律未作规定的,符合物权性质的权利,视为物权"之条款可谓我国物权立法过程中的一大创新。但是,因被认为突破和违背了传统的物权法定原则而遭质疑,最终未能得到物权法之采纳。实际上,该条款并未违背物权法定,而是为物权法定之缓和提供了一种全新的思路,其最大的缺陷在于物权性质的不明确,导致实际认定何种权利属于物权时存在困难。物权法不应轻易地抛弃该条款,而应对其加以完善,即对物权性质作出符合本国国情的科学合理的界定,使之更适于实际操作,充分发挥积极作用,并成为中国物权法之亮点。  相似文献   

16.
农地承包经营权权利属性的跨越是克服农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法律障碍的有效路径.只有正确认识农地承包经营权中的个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及其相互之间的冲突.使农地承包经营权的权利属性在传承民法用益物权的基础上跨向经济法权利,并以经济法社会本位、平衡协调的思维,将农地承包经营权入股与融资担保在民法物权改革思路中对交换价值的支配转换到对使用价值的支配,才能有效克服农地承包经营权入股与融资担保的法律障碍.  相似文献   

17.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对船舶等交通运输工具的物权变动采用了意思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通过对民法上物权变动立法模式的分析及比较法上的考察,中国物权法下船舶物权变动应采取形式主义模式。  相似文献   

18.
《物权法》虽将采矿权明确规定为用益物权但对采矿权的效力未能作出具体规定,采矿权与一般用益物权的效力并不完全一致。传统民法理论认为,盗采行为已使矿产资源与矿产品相分离,盗采出的矿产品性质应当认定为无主物,采矿权人可以通过行使物权取得权取得盗采出矿产品的所有权,物权取得权仅有排他力而没有支配力。矿产资源所有人和采矿权人既可以行使物权请求权又可以行使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  相似文献   

19.
役权的立法选择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役权是用益物权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各国民法所普遍规定。我国在制定物权法中,应当从如下方面规定役权:一是采取地役权一元立法模式,不规定人役权特别是居住权;二是采取相邻关系与地役权的并存结构,分别在所有权和用益物权中加以规定;三是在地役权的名称选择上,地役权宜改称为不动产役权。  相似文献   

20.
论水权的概念及性质   总被引:8,自引:0,他引:8  
对水权的概念进行了比较分析,认为水权是指权利人对地表水和地下水取得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水权属于一类特殊的用益物权。在制定物权法时,应考虑将其纳入用益物权制度中加以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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