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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对海盗罪规定了超普遍管辖权。这种管辖权明显区别于普遍管辖权,对于打击海盗罪非常便捷、有力。但是,如果对行使地域不加限制,就会严重侵犯国家主权。因此公约严格将海盗罪的行为地限制在公海或任何国家管辖范围之外的地方。这种限制是非常合理的。对于不在限制地域发生的海盗行为,不能行使超普遍管辖权,而只能行使其他管辖权。 相似文献
2.
论立功 总被引:13,自引:0,他引:13
邵维国 《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1999,(5)
立功是重要的刑罚裁量制度, 新《刑法》和1998 年有关司法解释对其作了新的规定, 因而现有的立功理论已经滞后, 必须及时加以完善才能适应司法实践的需要。现有的立功概念有三点需要加以改进: 立功的本质是犯罪分子实施符合法律规定的正义、依法作为从宽处罚情节的行为;立功的根据在于符合刑法正义性、有利刑罚目的性、促进司法效率性;立功应作新的分类, 其构成需要在时间要件和确认要件上进一步科学化 相似文献
3.
根据罚金刑数额立法应当遵循的五个原则 ,我国罚金刑数额立法存在很多弊端 ,主要表现为 :规定了大量无限额罚金的罪名 ,倍比罚金制导致罚金数额过高 ,限额罚金幅度没有与自由刑形成比值关系 ,单位犯罪的罚金没有数额幅度。完善我国罚金刑数额立法的途径是 :对自然人犯罪应当规定最低劳动报酬或月收入或其他收入的罚金制 ,对贪利性单位犯罪 ,应当以涉罪数额为基准 ,规定倍比罚金制 ;对非贪利性或无涉罪数额的单位犯罪 ,应当规定等级点数制罚金。 相似文献
4.
道德规范可普遍化是指它可适用于境况、条件、范围相同的各种个案事实。道德规范可普遍化隶属于价值判断可普遍化。代表越多人群利益的道德规范,其可普遍化范围越广。任何道德规范都有例外。要正确适用道德规范,就必须把握住它的适用条件和范围,排除其例外情况。 相似文献
5.
康德刑罚道义报应学说认为:自由是先验的理念,与生俱来,根源于人性之中,自由是道德法则的前提,道德本身只是目的,绝不是手段,道德法则就是自然法,意志的恶是刑罚报应的根据,等量是道义报应的标准。这种学说有片面性。其实,道德也有他律的一面:道德起源于社会的利益需要,道德也是为社会利益服务的。所以,行为人的道德的恶,应当从两个方面来评价:一是从行为人意志自由地违反“内在”道德责任的一面来评价,二是社会从“外部”对主观恶作出负价值判断的一面来评价。这两方面评价为刑罚的“相配性”、“轻缓性”提供了根据。 相似文献
6.
邵维国 《北华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1,2(1):22-26
由于罚金刑是刑罚体系中的一个重要刑种,与其它刑种一样,其报应根据中也必然有道义报应的一面。不同的道德观对罚金刑道义报应根据的理解有很大不同,他律的道德观认为罚金刑不具有充分的道义报应根据,而康德的自律的道德观认为罚金刑在等量报应方面具有充分的道义报应根据。根据马克思主义的道德观,道德应是他律性和自律性的统一,据此,罚金刑不但对侵害财产犯罪、贪利犯罪,而且对于各种轻罪,都具有较强的道义报应根据。 相似文献
7.
论我国刑法中的目的犯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目的犯之“目的” ,实质是犯罪动机。为尊重现有刑法理论称谓 ,并与刑法分则条文规定相符 ,将这种目的称为“第二种意义的犯罪目的”是可取的。目的犯之目的 ,不是犯罪故意的内容。它是故意之外独立的主观要件。刑法分则将第二种意义的犯罪目的特别规定为犯罪构成要件的价值在于 :其一 ,只有具有第二种意义的犯罪目的 ,行为才能对客体造成侵害 ;其二 ,只有具有第二种意义的犯罪目的 ,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才能达到犯罪程度 ;其三 ,第二种意义的犯罪目的只是某些犯罪的特别主观要件 ,必须由刑法分则规定。刑法分则规定目的犯之目的采取两种方式 :一是包含式的方式 ;二是明文规定的方式。据此 ,可将目的犯分为两类。 相似文献
8.
信用卡犯罪,不是一个独立罪名,而是理论上对以信用卡为犯罪对象或工具的一类犯罪的统称。《刑法》及《刑法修正案五》规定了5个涉及信用卡的犯罪,每个罪名还包含若干个行为类型。由于立法条款本身的复杂性与犯罪手段的形式多样性,给信用卡犯罪的认定带来较大的困难。文章通过对各种具体信用卡犯罪行为特征的分析,旨在使人们对这类"涉卡"犯罪有一个整体的把握,从而实现对不同信用卡犯罪的准确定性与正确量刑。 相似文献
9.
邵维国 《广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7):45-50
为了实质公正地处理刑事案件,必须把违法阻却事由分成三类:一是法定违法阻却事由,二是典型超法规违法阻却事由,三是非典型超法规违法阻却事由。非典型超法规违法阻却事由是指形式上符合犯罪客观要件且侵害了刑法法益的行为,由于保护或促进了当地社区绝大多数人的现实生产、生活利益,当地群众普遍认为不违法,所以虽然不符合法定违法阻却事由和典型超法规违法阻却事由的条件,但根据利益权衡仍能阻却刑事违法的情况。在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中承认和采纳非典型超法规违法阻却事由具有合理性,但必须严格掌握它的构成要件,深刻理解其阻却违法的根据仍在于利益权衡。 相似文献
10.
"勿损人"是社会的最基本伦理底线,是社会的核心规范.社会的其他规范--宗教规范、道德规范、法律规范,都以"勿损人"规范为基础.伦理规范违反意志就是"损人"的意志,它直接违反了"勿损人"规范.在刑法领域,伦理规范违反意志有两个派生类型:一是故意要件,二是过失要件.故意要件表现的是用直接方式损人的意志,过失要件表现的是用间接方式损人的意志,两者只有量的等差,没有质的区别.所以,无论是故意要件还是过失要件,都是主观恶的具体价值标准,而伦理规范违反意志则是主观恶的最高价值标准.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