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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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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专属经济区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创设的具有特殊性质的海域,对这一特殊海域,《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中存在许多不确定和模糊之处。以中国为代表的沿海国和以美国为代表的海洋强国都从各自的立场角度出发,对沿海国专属经济区内发生的一系列军事活动作出利己的诠释。本文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及国际法基本原则为依据,分析中美两国对发生在专属经济区内军事活动的立场与态度,得出的结论是外国船舶和飞机在沿海国专属经济区内进行的军事活动应事先征求沿海国的同意,沿海国在维护国防安全和资源主权之说的依托下享有对此事的管辖权。我国可通过国内立法、缔约、谈判等多种手段来解决争端,从而有力维护我国的海洋权益和国防安全。  相似文献   

2.
依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外国核动力船舶应享有非歧视性的航行权,但因核事故巨大的生态破坏性,许多沿海国对于外国核动力船舶的通过持保守态度,核动力船舶航行权的实现存在着现实困境。随着核动力船舶航行实践不断发展,核动力船舶航行权边界的不确定性问题逐渐凸显,鉴于对航行权的体系化思考,通过分析沿海国管辖权、相关国际协定与标准,有助于弥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缺陷。相比于其他传统国际航道,北极航道有着特殊的航行秩序,《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234条赋予了沿海国额外管辖权以监管冰封区域的航行活动,这加剧了北极沿海国对外国核动力船舶的限制。而特别敏感海域、海洋保护区、无核区等制度的发展使得北极核动力船舶的航行面临着尤为复杂的制度形势,关于外国核动力船舶在北极过境的诸多法律问题尚待厘清。  相似文献   

3.
专属经济区上空权利有其法律渊源;海洋法公约批准国的沿海国与非批准国之间在专属经济区上空的权利与问题,仍然尖当遵循公约的规定。从国际法原理,具体法律规定以及国家的实践等三个方面,沿海国都在其专属经济区上空享有无可置疑的主权权利,包括涉及安全考虑的主权权利,从而与公海上空的飞越自由相区别。  相似文献   

4.
专属经济区上空权利有其法律渊源 ;海洋法公约批准国的沿海国与非批准国之间在专属经济区上空的权利与义务问题 ,仍然应当遵循公约的规定。从国际法原理、具体的法律规定以及国家的实践等三个方面 ,沿海国都在其专属经济区上空享有无可置疑的主权权利 ,包括涉及安全考虑的主权权利 ,从而与公海上空的飞越自由相区别。  相似文献   

5.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并未对“公海”下一个明确的定义,这导致了“公海”定义的分歧.美国一直认为领海之外即公海,专属经济区属于公海的一部分.而我国的的立法意图是将专属经济区视为独立于公海的一个特殊海域,但这一理解未必能够得到条约法和习惯法上的支持.我国应在国内立法和双边条约中规定公海的定义,从国家实践和法律确信方面强化公海不包括专属经济区这一意图.  相似文献   

6.
沿海国主权扩张、沿海国管辖权扩张、国际海洋治理体系分权化从三个层面导致了航行自由与海洋资源开发的冲突。《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试图通过海洋分区机制保障沿海国资源开发的权利与其他国家的海洋航行权,但是公约规定的权利边界的模糊性,权利优位性之争衍生的国家博弈,以及晚近新国际实践的出现,导致传统权利路径下的利益妥协无法从根本上解决海洋资源开发与航行自由之间的冲突。协调航行自由与海洋资源开发制度,需要通过构建权利约束机制协调沿海国主权扩张所引致的冲突,通过强化责任机制协调沿海国管辖权扩张所引致的冲突,并通过拓展国际组织的联系协调国际海洋治理体系的分权化。  相似文献   

7.
专属经济区制度出现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第五部分,也是公约的一项创造性规定。自公约颁布伊始,对于非沿海国是否有权到专属经济区内进行军事测量活动便引起了巨大的争议。令人惋惜的是,公约对于军事测量活动并未明确规定,这就为不同国家对于条约的解释留下了空间。专属经济区内军事测量活动之争实际上是海洋大国与小国之间在航海自由与国家安全之间利益博弈的缩影,在公约第59条也给出了利益权衡的解决路径,即"公平的基础上参照一切有关情况,考虑到所涉利益分别对有关各方和整个国际社会的重要性,加以解决"。将和平与安全的目的贯穿于公约的各个部分,以此来指引公平原则的适用。  相似文献   

8.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简称《公约》)所建立的海洋法律制度第一次对国家海洋权益进行了系统而明确的规定,标志着世界海洋新秩序的确立和国际海洋事务新时代的到来。然而,濒临半闭海的我国在主张《公约》所赋予的海洋权益时,与我国的海上邻国产生矛盾,尤其在海域划界、岛屿主权归属、海洋资源的开发与管理等方面面临着严峻的挑战。我国应加强对《公约》的研究与应用,积极参与国际海洋事务,提高公众的海洋意识,完善我国的海洋法律制度。同时,我国还需要加强对争议海域的实际控制,积极准备海洋勘测资料及相关论证材料,以期全面维护我国的海洋权益。  相似文献   

9.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对海洋科学研究制度的规定较模糊。随着多极化趋势的增强与美国海军霸权地位的逐渐消退,沿海国出于海洋环境保护、自然资源的专属性开发、安全因素等的考虑而扩张对海洋科学研究的管辖权。依据《维也纳条约法公约》,嗣后的国家实践可为条约解释提供依据,甚至可能构成对条约的修订。这一实践可为我国完善专属经济区海洋科学研究制度提供借鉴,即细化军事测量立法、明确海警检查程序、通过加强海洋环境立法间接规制海洋科学研究活动。  相似文献   

10.
关于南海断续线的综合探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南海断续线自从反法西斯战争胜利得以确立以来,至今已有60余年,但是无论是国民政府还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均没有在国际上对断续线做出任何正式的声明和解释。自《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生效以来,南中国海周边邻国所主张的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划定均与我国的南海断续线存在重叠区域,不少周边邻国建立的油气井架位于断续线内,大肆掠夺我国海洋油气资源,使得断续线的地位和作用越来越模糊不清,如这样任其发展下去势必会影响我国南海诸岛礁大陆架、专属经济区的划定和资源安全战略,因此为保护我国的海洋权益,给断续线更进一步的明确说法已变的十分必要而紧迫。  相似文献   

11.
南海渔业资源合作开发的国际法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生效之前,南海争端主要集中于岛礁主权争议。然而,公约生效以后,随着专属经济区制度的确立,专属经济区的海洋划界也随之产生。岛礁主权与海洋划界纠纷纠结在一起客观上阻碍了对该地区渔业资源的有效管理。因此,南海诸国有必要遵照《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就专属经济区海洋生物资源的开发和养护开展国际合作。以南海生态系统为基础在公约框架下实现南海争议海域渔业合作,促进南海渔业资源可持续发展。  相似文献   

12.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和《大陆架公约》分别确定了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划界原则和规则,但其并不能完全解决沿海国间在200海里内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划界争端,故单一划界方法应运而生。从国际司法判例和国家实践中提炼和分析在海洋划界中适用单一划界方法的条件和应该考虑的因素,对我国在解决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划界问题上具有一定的借鉴作用。  相似文献   

13.
中国海洋划界与国际接轨的若干问题   总被引:6,自引:1,他引:5  
目前我国海洋划界与国际接轨还存在着许多问题 ,自然延伸理论已经消亡 ,世界各沿海国确定领海基线应具有严格的统一标准。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生效后 ,所有沿海国的立法和国家实践都必须要与《公约》精神一致起来 ,否则国际海洋边界的划定工作将难正常进行。  相似文献   

14.
气候变暖导致北冰洋融化,北极通航成为可能。有关北极航道(西北航道及北方海航道)的法律属性尚存争议,加拿大、俄罗斯的"内水论"与美国、欧盟的"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论"形成鲜明对比。不放弃相应法律主张的前提下,通过与北极航道沿岸国的合作有效利用北极航道成为新的发展趋势。北极航道利用中应充分遵守《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及国际海事组织为维护海洋环境安全、船员安全及航行安全制定的条约及软法性指南。利用北极航道是我国依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及其他相关海事条约所享有的权利,亦是实现我国北极权益的科学路径。  相似文献   

15.
南海仲裁裁决错误解释《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与历史性权利的关系,在岩礁认定方面也存在诸多法律谬误。第一,历史性权利源于国际习惯法,不应根据《公约》的规定来解读和切割。南海仲裁裁决依据《公约》否定中国在南海主张的历史性权利,适用法律错误。第二,南海仲裁裁决认为中国在南海主张的历史性权利否定了菲律宾享有专属经济区的权利。这客观上涉及中菲海洋划界问题。依据《公约》第298条,仲裁法庭对海洋划界争端不具有管辖权。第三,仲裁法庭曲解《公约》第121条第3款,提高了完全权利岛屿的认定标准,将中国南沙各岛均认定为岩礁,不能拥有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此外,在论证过程中,仲裁裁决逻辑上存在诸多矛盾。中方应运用缜密的法律分析手段为自身“不接受、不参与、不承认、不执行”南海仲裁的立场寻求国际法上的落脚点,并积极推动对《公约》强制仲裁制度的体制性改革。  相似文献   

16.
中国与国际海洋环境制度互动关系初探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中国对国际海洋环境制度建设的参与主要体现为,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产生过程中提出了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的国际海洋环境保护的基本立场,提出了关于专属经济区海洋环境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的主张,提出了关于国际海底区域国际制度的主张,并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生效后进行了积极的参与,进而为国际海洋环境制度建设做出了重要贡献。国际海洋环境制度对中国海洋环境制度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中国对国际海洋环境制度的参与促进了中国海洋环境制度建设的进程;国际海洋环境制度对中国海洋环境制度建设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在此基础上,笔者对中国进一步参与国际海洋环境制度建设提出了若干对策思考。  相似文献   

17.
海洋生物多样性的保护需要坚实的法律依据,而现存的海洋立法,如《生物多样性公约》仅适用于国家管辖范围以内的生物多样性养护,《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的国际海底区域制度仅针对矿产资源的利用和保护。在此背景下《国家管辖范围以外海域生物多样性国际协定》应运而生,作为《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第三个执行协定备受国际关注,势必影响到今后国家管辖外海域的资源分配,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的领头人也应当在此局势中承担大国责任,在保护海洋生态及生物多样性的同时争取更多海洋权益。  相似文献   

18.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与中国海洋权益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于1994年11月16日生效,我国于1996年5月15日批准了该公约。我国在批准公约后面临着新的机遇和挑战,应制定相应的对策,认真履行公约的规定,维护我国的海洋权益。具体来说,应加强我国的海洋立法,使全我国海洋法律制度和海洋管理,大力开发海洋资源,发展我国的海洋经济,保护海洋生态环境,防止海洋污染。  相似文献   

19.
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121条规定了岛屿制度。日本于2008年向联合国大陆架界限委员会提出要求延伸大陆架的申请,其申请理由为冲之鸟是岛屿,应有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121条第3款之规定,冲之鸟礁不具有满足“人类居住”和“经济生活”两个要素,其实为岩礁,因此,日本对冲之鸟礁不能主张领海和毗连区,更不能主张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  相似文献   

20.
低潮高地的概念是在20世纪中叶以后得以确立的。《领海与毗连区公约》以及《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对低潮高地的法律地位做出了具体规定。然而,对于界定低潮高地自然属性的潮汐基准面的选择、低潮高地是否可以被占领以及海洋的自然变迁对低潮高地法律地位的影响这三个重要问题,海洋法里并未存在明确的规则。通过分析《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相关条款,结合多个国际法案例,对上述三个问题的理论和实践进行考察,同时对“菲律宾南海仲裁案”中涉及低潮高地法律地位的判断问题进行解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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