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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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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沿海国主权扩张、沿海国管辖权扩张、国际海洋治理体系分权化从三个层面导致了航行自由与海洋资源开发的冲突。《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试图通过海洋分区机制保障沿海国资源开发的权利与其他国家的海洋航行权,但是公约规定的权利边界的模糊性,权利优位性之争衍生的国家博弈,以及晚近新国际实践的出现,导致传统权利路径下的利益妥协无法从根本上解决海洋资源开发与航行自由之间的冲突。协调航行自由与海洋资源开发制度,需要通过构建权利约束机制协调沿海国主权扩张所引致的冲突,通过强化责任机制协调沿海国管辖权扩张所引致的冲突,并通过拓展国际组织的联系协调国际海洋治理体系的分权化。  相似文献   

2.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创设了专属经济区,这是不同于领海或公海的特殊海域,说明海洋权益的多元化及其扩张成为国际海洋法的现实。《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对专属经济区的法律地位和性质的表述并不明确,沿海国和航行国对于专属经济区的权利义务划分及法律解释,一直存有分歧。海洋自由是国际海洋法的支柱性原则,《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构建的国际海洋秩序,应认可航行自由的价值排序高于海洋权益,但这并不意味着航行国可以完全不尊重沿海国的利益和主张,沿海国主张对专属经济区拥有主权,以及航行国主张在专属经济区内有如公海一样的自由航行,都趋于片面。双方不应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列举规定以外扩大解释对于专属经济区的权利。现代国际海洋法理论的演化及更多的国家实践,会推动专属经济区问题的进一步明确。  相似文献   

3.
气候变暖导致北冰洋融化,北极通航成为可能。有关北极航道(西北航道及北方海航道)的法律属性尚存争议,加拿大、俄罗斯的"内水论"与美国、欧盟的"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论"形成鲜明对比。不放弃相应法律主张的前提下,通过与北极航道沿岸国的合作有效利用北极航道成为新的发展趋势。北极航道利用中应充分遵守《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及国际海事组织为维护海洋环境安全、船员安全及航行安全制定的条约及软法性指南。利用北极航道是我国依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及其他相关海事条约所享有的权利,亦是实现我国北极权益的科学路径。  相似文献   

4.
防止和控制船舶污染海洋管辖权的国际立法经历了一个从传统的单一船旗国管辖到综合的船旗国、沿海国和港口国管辖的发展过程。综合管辖制度在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得到了全面体现。《公约》创设了一种综合管辖权制度,通过这种管辖权,所有国家在IMO最高立法权下对处理海洋安全和防止污染问题都将发挥自己的角色作用。  相似文献   

5.
当前俄罗斯在北极东北航道的管理立法中采取"内水化"管理和"航行许可制度",其希望通过航行许可制等措施维护其国家安全利益,实现其对北极海域"历史性权利"的主张,同时保护北极海域的生态环境。在应对俄罗斯的管理措施时,我国应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框架内,推动与俄罗斯的合作,尊重俄罗斯作为北极海域沿海国正当的安全利益,妥善处理俄罗斯对东北航道的主权要求,在"一带一路"战略下推进与俄罗斯在东北航道的合作,维护我国在东北航道的航行自由权。  相似文献   

6.
专属经济区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创设的具有特殊性质的海域,对这一特殊海域,《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中存在许多不确定和模糊之处。以中国为代表的沿海国和以美国为代表的海洋强国都从各自的立场角度出发,对沿海国专属经济区内发生的一系列军事活动作出利己的诠释。本文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及国际法基本原则为依据,分析中美两国对发生在专属经济区内军事活动的立场与态度,得出的结论是外国船舶和飞机在沿海国专属经济区内进行的军事活动应事先征求沿海国的同意,沿海国在维护国防安全和资源主权之说的依托下享有对此事的管辖权。我国可通过国内立法、缔约、谈判等多种手段来解决争端,从而有力维护我国的海洋权益和国防安全。  相似文献   

7.
有关北极科学考察的国际海洋法制度研究   总被引:3,自引:3,他引:0  
海洋法作为适用于北极的国际法制度,为各国在北极开展科学考察规定了具体的权利和义务。主要集中在航行权、科学考察的许可程序和行为规范以及环境保护三个方面。其中《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构成了有关北极科学考察的海洋法制度的主体部分,并且奠定了其基本框架。此外,一些相关国际组织订立的“软法”性规范在规范北极科学考察行为上也起到了重要的作用。总体上,在北极法律事务中科学考察是最容易开展国际合作和拟定统一规则的领域。  相似文献   

8.
虽然《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101条将海盗的行为地限定在公海或任何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地方,但是根据此公约第58条第二款之规定,发生在专属经济区、毗连区内的暴力、扣押、掠夺行为仍然是国际法的海盗,各国都可以根据此公约第105条、第107条之规定行使登临、扣押和逮捕等司法管辖权。在领海内发生的暴力、扣押、掠夺行为,属于国内法的海盗,沿海国根据属地原则来行使管辖权。外国经沿海国同意、联合国授权,也可以进入他国领海打击海盗,但此授权不能成为国际习惯法规则。  相似文献   

9.
北极地区在世界事务中的地位不断提升。我国虽然是非北极国家,但是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为基础和核心的国际海洋法充分提供了我国参与北极事务的相关权利依据,这主要包括航行权、科学研究权、海底使用权等。在这种背景下,深入研究我国在北极海域的国际法权利,有助于有效维护和拓展我国北极活动空间,增强我国在国际北极事务中的话语权和影响力,维护我国国家利益和北极权益。  相似文献   

10.
地处北极的西北航道因其日益凸显的重要战略地位,使得以美国、加拿大为首的众多国家纷纷提出有利于自己的主张及诉求。然而,西北航道的法律地位尚未定论,存在加拿大内水和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两种主张。并且,西北航道具有其法律特殊性,即在国际法上属于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但其作为被《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所承认的北极例外情形可为加拿大进行必要控制。根据地理标准及功能标准,西北航道应当被认定为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我国应当主张西北航道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地位,并更加积极地致力于促进国际社会参考的《斯匹次卑尔根群岛条约》模式缔结有关西北航道的条约。  相似文献   

11.
美国和加拿大特殊防务关系构成了对加拿大北极水域的事实干涉,美国曼哈顿号油轮穿行西北航道终于导致两国航道控制冲突。加拿大单边颁布《北极水域污染防治法》,对西北航道实行强力控制。同时通过系列外交活动,推动“北极例外”写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在国力有限的情况下,加拿大通过功能主义原则,实现了本国主权权利的扩张。  相似文献   

12.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234条“北极例外”条款赋予北极航道沿海国在冰封区域的特别控制权,因其与北极航道密切相关而受得广泛关注,但在解释和适用中存在争议。在解释上,第234条的适用范围和“冰封区域”的界定应采取狭义解释,沿海国权利范围应以折中解释中的“法条文义限制说”为界限。在适用上,第234条与《极地规则》在适用中相互影响且相互补充,俄罗斯、加拿大、美国、欧盟等主要国家和国际组织有关第234条的立场和适用条件大不相同。北极航道是中国对外经贸网络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中国可以通过坚持正确立场、加强国际合作、强化科研主导3个方面合理应对第234条在解释和适用中的分歧,维护自身的权益。  相似文献   

13.
中国海洋划界与国际接轨的若干问题   总被引:6,自引:1,他引:5  
目前我国海洋划界与国际接轨还存在着许多问题 ,自然延伸理论已经消亡 ,世界各沿海国确定领海基线应具有严格的统一标准。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生效后 ,所有沿海国的立法和国家实践都必须要与《公约》精神一致起来 ,否则国际海洋边界的划定工作将难正常进行。  相似文献   

14.
北极地区的重要战略意义已引起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环北极八国之一的俄罗斯对北部海航道实施了较为严格的法律管制。作为《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缔约国,俄罗斯在北极地区的相关规定却有与国际法相冲突之处,这些冲突影响到各国在北部海航道的通行,也对未来国际法解决北部海航道制度提出了新的挑战。  相似文献   

15.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对海洋科学研究制度的规定较模糊。随着多极化趋势的增强与美国海军霸权地位的逐渐消退,沿海国出于海洋环境保护、自然资源的专属性开发、安全因素等的考虑而扩张对海洋科学研究的管辖权。依据《维也纳条约法公约》,嗣后的国家实践可为条约解释提供依据,甚至可能构成对条约的修订。这一实践可为我国完善专属经济区海洋科学研究制度提供借鉴,即细化军事测量立法、明确海警检查程序、通过加强海洋环境立法间接规制海洋科学研究活动。  相似文献   

16.
美国与俄罗斯在欧洲北极地区的地缘政治博弈使得欧洲北极地区出现了再安全化与安全困境,2022年的乌克兰危机进一步加剧了欧洲北极地区冲突风险。同时,以《联合国宪章》为基础的国际安全体系存在自卫权理论和侵略罪标准等争议规则;《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体系存在军舰领海无害通过、北极航道法律地位和通行权的不同解释与适用;在欧洲北极地区的地缘政治博弈中,大国可能利用这些国际法规则,采取军事行动,实现政治目的,使武装冲突风险增加,而欧洲北极地区现有的区域合作体系亦陷入停摆,无法缓解此类安全风险。此外,乌克兰危机导致地缘政治主导区域国际关系,在增加安全风险的同时,也将提升相关国家对国际法的重视。未来,《联合国宪章》与《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等国际法或将成为维护欧洲北极地区和平稳定的重要工具。  相似文献   

17.
分析中国海事局作为港口国监督主管机关在履行《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国际控制船舶有害防污底系统公约》《国际安全与无害环境拆船公约》《国际船舶压载水及沉淀物控制和管理公约》《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与《伦敦公约》中存在的现实障碍。结合国外的成功经验,提出履行低碳海运条约视域下强化港口国监督的对策为完善履行MARPOL附则VI修正案和EEDI、AFS公约、香港公约、BWM公约、海洋法公约及伦敦公约的港口国监督。  相似文献   

18.
历时九年的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在经历了激烈的争论和最后达到妥协后签订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共第三部分对“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的通行制度作了规定。本文拟对海峡通行问题的斗争情况和新的海峡通行制度作一简要回顾与评述。  相似文献   

19.
国际海底电缆是关键的通信基础设施,世界各国对海底电缆的依赖性逐年增强,但是目前国际海底电缆面临着海域竞争性使用、数据窃取、人为蓄意损坏等行为带来的挑战与威胁。《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赋予了各国在沿海国专属经济区、大陆架以及公海海域铺设海底电缆的权利。沿海国对其海域内的海底电缆有一定程度的管辖权,电缆受损国也可在符合国际法的前提下行使域外管辖权保护本国海底电缆。在现有国际海洋法下,国家应尽适当顾及义务和勤勉尽责义务保护国际海底电缆。各国行使国际法赋予的权利时,应适当顾及其他国家铺设海底电缆的权利,反之亦然。勤勉尽责义务要求国家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以确保其管辖或控制下的个人行为不严重损害他国海底电缆。若国家未尽适当顾及义务或勤勉尽责义务损害国际海底电缆应承担国家责任。  相似文献   

20.
斯瓦尔巴群岛是北极地区的重要岛屿,1925年生效的《斯瓦尔巴群岛条约》在群岛上确立了“主权确定,共同开发”的原则,但是条约的适用范围并未涉及《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所确立的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制度。随着海洋法的发展,条约所建立的公平制度是否可以适用于群岛的上述区域,挪威与其他缔约国就此产生争议。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为视角,遵循《斯瓦尔巴群岛条约》的宗旨,对该条约作出目的性解释是解决群岛海域法律适用问题较为可行的方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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