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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46 毫秒
1.
北极各国在北极进行海洋法相关数据的采集工作,是对UNCLOS第76规定的科考回应。科考技术在北极的应用虽然遭遇巨大挑战,但北极科考成果为大陆架权利的确认积累了科学依据,为潜在权利的发现和提出提供了新的路径,同时也引发了科考客观性、科考资源浪费、非北极国家权益如何保障等一系列问题。对此应充分发挥北极科考组织的作用;展开科考方面的国际合作;发挥非北极国家在北极组织中的作用以及加强非北极国家之间的合作;此外还需对海洋法公约进一步修订和完善。  相似文献   

2.
气候变暖导致北冰洋融化,北极通航成为可能。有关北极航道(西北航道及北方海航道)的法律属性尚存争议,加拿大、俄罗斯的"内水论"与美国、欧盟的"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论"形成鲜明对比。不放弃相应法律主张的前提下,通过与北极航道沿岸国的合作有效利用北极航道成为新的发展趋势。北极航道利用中应充分遵守《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及国际海事组织为维护海洋环境安全、船员安全及航行安全制定的条约及软法性指南。利用北极航道是我国依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及其他相关海事条约所享有的权利,亦是实现我国北极权益的科学路径。  相似文献   

3.
有关北极科学考察的国际海洋法制度研究   总被引:3,自引:3,他引:0  
海洋法作为适用于北极的国际法制度,为各国在北极开展科学考察规定了具体的权利和义务。主要集中在航行权、科学考察的许可程序和行为规范以及环境保护三个方面。其中《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构成了有关北极科学考察的海洋法制度的主体部分,并且奠定了其基本框架。此外,一些相关国际组织订立的“软法”性规范在规范北极科学考察行为上也起到了重要的作用。总体上,在北极法律事务中科学考察是最容易开展国际合作和拟定统一规则的领域。  相似文献   

4.
有关北极渔业资源养护与管理的法律问题分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气候变暖将提高北极海域的初级生产力,影响北极海域鱼类资源的洄游与分布,促使北极海域渔业生产商业化。在北极海域还没有一个全面的区域渔业协定及其组织的情况下,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和《联合国鱼类种群协定》,北极海域各沿海国和对北极公海渔业资源有兴趣的非北极国家有义务进行合作,养护和管理北极鱼类资源。北极理事会及其他区域渔业管理组织的管理实践使北极渔业管理前景存在不确定性。理论上,我国与北极渔业之间仅受《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调整。鉴于北大西洋海域区域渔业管理实践以及我国远洋渔业生产能力,北极海域中北太平洋的分区域以及北冰洋海域应该是我国关注的重点。为此,建议北极科学考察中增加北极生物资源调查与研究,既可以为我国日后发展北极渔业做好准备,也可以为我国参与北极事务提供新的理由,增大我国在北极事务管理过程中的声音和影响力。  相似文献   

5.
当前俄罗斯在北极东北航道的管理立法中采取"内水化"管理和"航行许可制度",其希望通过航行许可制等措施维护其国家安全利益,实现其对北极海域"历史性权利"的主张,同时保护北极海域的生态环境。在应对俄罗斯的管理措施时,我国应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框架内,推动与俄罗斯的合作,尊重俄罗斯作为北极海域沿海国正当的安全利益,妥善处理俄罗斯对东北航道的主权要求,在"一带一路"战略下推进与俄罗斯在东北航道的合作,维护我国在东北航道的航行自由权。  相似文献   

6.
根据条约法解释理论,《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并没有对历史性权利的地位做出明确规定,但也没有否定历史性权利的存在。历史性权利是一般国际法规则在特殊情况下的适用,属于习惯国际法。时际法是国家取得领土主权的重要国际法原则,也是解决国家领土纠纷的重要依据,是我国在维护南海主权的有效法理支撑。解决南海争端,维护我国南海权益,需要从更高的国际海洋法层次乃至国际法的视野来看待和审视历史性权利的性质和地位,需要从发现原则、先占原则、禁止反言原则等岛屿争端的其他法律解决机制寻求到支持。  相似文献   

7.
北极理事会最近新授予的亚洲观察员在北极事务的参与中具有一定共性,在科研、航运、环保等领域均有不同程度的参与,并对相关规制有其影响力。北极理事会通过出台观察员手册等文件,对其身份和活动内容进行了限制;同时又希望其在尊重《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是北极基本法律框架的前提下为北极事务做出贡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和其他有关公约是亚洲观察员参与北极事务的法律依据。北极治理的区域—全球性需要亚洲观察员的参与,以及全球决策机构的特别考虑。  相似文献   

8.
目前中国学界对于北极法律秩序的未来走向主要有"南极模式"、"斯瓦尔巴群岛模式"、"北极特定模式"、"发展海洋法公约模式"等不同观点,并由此对中国北极权益范围和相应策略有着不同的界定。但是从各方面因素综合考虑,对于中国北极权益不宜做过分的解读,主要应当定位于科学考察的权利和北极事务的基本参与权,其中气候变化治理是最佳的切入点之一。  相似文献   

9.
北极法律问题:适用海洋法基本原则的基础性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北极的法律问题现已经成为国际社会对北极地区战略部署和关注的重要焦点之一。在此背景下,以海洋法视角关注北极地区法律问题成为可能,但首先亟须解决适用海洋法的基础性法律问题,即北极地区法律体系是否适用海洋法基本原则的合理性思考。本文在阐述海洋法基本原则的基础上,分析了北极法律体系对便利国际交通原则、公平利用海洋资源原则以及海洋环境保护与可持续发展原则三大海洋法基本原则的适用可行性,从而为从海洋法视角下解决北极的海洋法问题提供了基础性的理论依据。  相似文献   

10.
论海洋法视角下的北极争端及其解决路径   总被引:3,自引:2,他引:1  
在海洋法的视角之下,现阶段围绕北极的法律争端主要表现在领土争端、海域划分争端和航道性质争端。其中的焦点问题是北极国家对于北极海底的外大陆架的争夺,这一问题的走向还将影响广大非北极国家的海洋权益。从北极的地理位置、政治形势及法律地位来看,在北极仿照南极条约体系建立“搁置争议、共同开发”的统一条约来解决相关争端是很难实现的。在国际海洋法框架下解决相关争端是比较可行的路径。  相似文献   

11.
党的十八大报告明确提出了要"坚决维护海洋权益"。笔者认为,我们应从国际和国内两个法律层面来进一步维护和保障我国的海洋权益。一、国际层面:构建中国在海洋法发展中的话语权构建中国在海洋法发展中的话语权,对于避免国外媒体的炒作和国际社会的误解、改变东盟相关国家主导南海问题的被动局面、提升中国作为负责任大国的国际形象,从而进一步维护中国的海洋权益等,都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12.
北极的地理范围构成北极治理制度建设的空间边界基础。在近30年的时间里,北极治理的进程已得到了长足的发展,但其制度化建设仍存在明显的不足。究其原因,这与《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在北极治理中的适用缺憾密切相关。因此,在总结北极治理演进脉络的基础上,进一步推进北极治理的制度化建设进程可谓是正逢其时。这一进程有助于提升中国在北极事务中的制度性话语权,拓展中国的北极权益,深化与北极事务其他参与方之间的交往与合作。中国参与北极治理制度构建的具体路径,需要从宏观层次上的顶层设计、中观层次的制度匹配到微观层次上的策略选择等方面多管齐下,最终为中国在北极事务中的地位提升,以及北极治理制度化建设方向的良性发展,打下更为坚实的能力基础。  相似文献   

13.
科技信息优势是北极国家主导北极治理的权力基础,北极理事会为北极国家集体垄断极地科学研究提供制度保障。北极八国控制的北极理事会必然向从"行政型垄断"向"知识型垄断"发展。北极理事会通过的《加强北极国际科学合作协议》不仅增强了北极国家内部的科技合作与信息垄断程度,还进一步抬升了非北极国家获取北极科学信息的门槛,这种针对域外国家的制度性歧视,造成北极域内国家与域外国家在北极科学信息领域形成非对称博弈态势。北极知识储备不足是导致中国难以高效参与北极事务的核心原因。本文分析了北极国家与非北极国家博弈的科学因素,认为维护"科学考察权"是中国可持续参与北极事务的根本保障。北极治理的智缘结构变动,终将决定中国北极战略规划的整体走向。  相似文献   

14.
钱婧  朱新光 《国际论坛》2015,(3):58-64,81
冰岛地处北大西洋和北冰洋交汇处,紧贴北极圈,战略位置十分重要。作为环北极国家和北极理事会创始成员,冰岛在北极地区拥有生死攸关的重大利益,始终将北极事务视作本国外交政策的优先事项。冰岛积极开展北极事务国际合作,及时出台全面系统的北极政策,为本国处理北极问题提供行动指南。本文分析了冰岛在北极地区的国家利益,阐述了冰岛北极政策的主要内容,并紧密结合冰岛的地缘政治实践,剖析了冰岛北极政策的基本特点,以期为我国应对北极问题提供借鉴和参考。  相似文献   

15.
在国际社会"重新发现北极"的时代背景下,英国的北极事务参与意愿逐渐增强,于2013年10月发布《应对变化:英国的北极政策》,成为第一个制定和颁布综合性北极政策文件的北极域外国家。英国北极政策基于快速变化的北极地缘政治及经济环境,在身份塑造、利益界定和路径选择等方面体现了其卓越的外交智慧和精湛的外交艺术,彰显了其渴望在北极事务中发挥大国影响力的政治志向。英国北极政策对同为北极域外国家和利益攸关方的中国有重要启示,我国应该注重顶层设计,强化政策谋划,创造性介入到北极治理当中。  相似文献   

16.
国际公共品的供给状况反映了北极公共问题的治理程度。在当前的北极地缘政治环境下,国际公共品理论为我们研究北极公共治理提供了新的理论视角,也为我国参与北极治理提供了有说服力的理据。中国构建"国际公共品提供者"的身份,将是我国参与北极治理的一个重要路径,有助于消除北极国家的猜疑,维护我国在北极地区的国家利益。  相似文献   

17.
北极国家的国内法不足以充分完成北极环境治理的任务,既存的国际法律、软法和相关机构在北极环境治理中所发挥的作用是有限的,不能实现对北极环境跨部门的、整体性的、生态系统为基础的治理。欧盟和美国将在北极环境治理中发挥与其他北极国家有所不同的作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也很难解决北极环境治理问题。在气候变化的背景下,北极理事会要实现对北极环境的综合治理需要改进其结构,促进环境法原则的实施,并最终形成稳定的,具有约束力的习惯法。  相似文献   

18.
2015年4月美国再次担任北极理事会轮值主席国,这为其在北极理事会中引入"美国议程"以及塑造美国在北极事务中的领导地位提供了机遇。美国能否成功主导北极议程面临国内和国际两个层面的挑战:美国在北极事务中能力建设不足、决策体制分散,国内多种力量对优先议程设置存在竞争,其他国家对美国设置议程的认同程度不一等。  相似文献   

19.
海事司法管辖作为国家维护海洋权益的重要方式,是国际法赋予的一项基本权利。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和习惯国际法,我国在相关海域依托主权、主权权利和历史性权利享有不同的司法管辖权。近年来我国周边海域海洋权益争端频发,以司法手段保护国家主权开辟了海洋权益维护的新思路。最高人民法院已通过司法解释规定了我国在管辖海域的民事、行政和刑事海事司法管辖内容。在管辖海域内进行海事司法管辖既可以彰显国家主权,又能够强化我国所享有的主权权利和历史性权利,维护其他海洋利益,为未来我国通过谈判等合法手段解决海洋争端积累有利证据。  相似文献   

20.
论南极海域的法律地位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以1959年《南极条约》为核心的南极条约体系与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在重叠适用于南极海域时产生了权利义务的碰撞与冲突。在"南极条约区域"内,基于《南极条约》确立的主权冻结原则以及《体系》建立的南极环境保护价值导向,任何形式的海域主权要求都缺乏基本的法律与政治基础,因而是非法和无效的。南极条约体系不仅否定了主权要求国基于"双焦点主义"而提出的海域主权要求,而且限制了各国依《海洋法公约》享有的公海与"国际海底区域"权利;在"南极条约区域"外,岛屿主权国延伸至"南极条约区域"内的合法的外大陆架权利及专属经济区权利与《体系》的冲突,则因南极地区特殊的地缘状况与政治法律安排而得以缓冲和兼容。作为"非主权要求国"与南极事务大国,我国应警惕个别国家试图瓜分南极海域并将其据为己有的战略企图,坚决反对主权要求国对南极大陆附属海域任何形式的主权要求,积极推动南极条约协商会议成员国对南极海洋事务的集体决策权与管辖权,努力维护我国在南极海域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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