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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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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随着新《民事诉讼法》和《环境保护法》的颁布,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在我国正式确立。长久以来有关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争论从未休止过,其中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简称环境管理机关)原告资格的分歧较大。笔者认为,虽然环境保护法的修改意在与民事诉讼法进行衔接,但是其中对于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规定却没有把握住民诉法第五十五条的立法原意。仅仅将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赋予公益性社会组织的做法还有失偏颇。因此要扩大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范围,即赋予环境管理机关环境公益诉权更具优越性,这样不仅可以提高司法效率、有效保护环境公益,而且还对推动环境公益诉讼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2.
随着环境保护问题日益受到重视,各国也形成了各具特色的环境诉讼制度。虽然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第55条规定了公益诉讼的相关内容,但是关于公益诉讼主体的表述依然混沌不清。在环境公益诉讼原告主体呈现开放性多元化趋势的大背景下,我国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不能盲目“照搬”外国的经验,而应当从我国国情出发采用限定性二元机制,在充分肯定环保非政府组织(即环保NGO,Non-Govern-mental Organizations的缩写)的最佳原告资格的同时,逐步放宽公民的原告主体资格作为对环保NGO效能的补充。因此,采用比较研究的方法分析国外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对重构我国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模式尤为必要。  相似文献   

3.
基于环境权理论的发展和环境公共利益受到侵害却得不到保护的现实,我国应该构建环境公益诉讼制度。通过借鉴不同国家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并结合我国的国情,我国应该在实体法上进一步明确环境诉讼权利,并通过修改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拓宽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范围,在环境基本法中具体确定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与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主体,同时应将环境抽象行政行为纳入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受案范围,并对环境公益诉讼的诉讼费用作出合理安排。  相似文献   

4.
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入法,标志着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从理论层面走向了制度层面。但我国当下环境公益诉讼费用征收规则难以适应环境公益诉讼发展需要,导致环境公益诉讼在司法实践中受阻。运用文献研究法具体分析我国现行环境公益诉讼费用征收规则,发现在诉讼费用征收标准、诉讼激励机制以及司法救助等方面存在若干不足。因此,建议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中制定关于环境公益诉讼费用征收规则的原则性规定,并出台关于环境公益诉讼费用交纳规则的具体规定和完善相关配套法律法规等措施来完善我国环境公益诉讼费用征收规则。  相似文献   

5.
目前我国的环境问题日益严峻,环境资源纠纷日益增多,环境公益诉讼是和环境问题的凸显密切相关的一种典型的现代型诉讼。2012年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单独规定了公益诉讼,对我国公益诉讼发展影响巨大,但仍与我国环境现实要求、理论发展现状不协调。2014年修订2015年实施的新的《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具体规定了环境公益诉讼,使环境...  相似文献   

6.
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确定无疑是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构建的关键。我国2012年8月31日通过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已确立了环境公益诉讼制度,规定了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提起环境公益诉讼。但是,立法并未明确哪些属于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环境公益诉讼制度要得到落实与实施,尚需进一步明确适宜提起公益诉讼的主体。环境公益诉讼的公共性、社会性,使得检察机关、环境保护行政机关、环保组织、公民个人提起环境公益诉讼成为必要和可能。因此,法律应进一步明确并赋予这些主体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资格,从而使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功能得以有效地发挥。  相似文献   

7.
《民法典》为我国以保护环境公益为目的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提供了实体法依据,但此类公益诉讼是否适用《民法典》第1230条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倒置规则仍有解释的空间。该条并没有对私益诉讼和公益诉讼进行区分,最高人民法院对于不同类型的环境侵权诉讼中证明责任的分配也采取了相似的立场,即仅要求原告提供初步的证明材料。不同诉讼类型统一适用同一套规则有利于法律体系内在逻辑的统一,不仅不会使得原被告双方严重失衡,反而更有利于实现生态环境保护的制度目标。  相似文献   

8.
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问题是环境公益诉讼存在的困境之一。环境公益诉讼的特点决定了原告范围不能过于单一,也不能太过宽泛。我国在这一领域的法律规定还不完善,造成实践中原告资格过于狭窄、环境公益诉讼发展进程缓慢等问题。因此,拓展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建立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体系,是破解困境之道。  相似文献   

9.
2014年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要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这为中国环境公益诉讼走出困局迎来了良机.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环境污染破坏事故频发,生态环境持续恶化,环境纠纷急剧上升,而环境公益诉讼却一直被“原告资格”卡住瓶颈,环境公共利益长期陷入无人、无力、无法申请司法救济的困局.2012年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第55条为环境公益诉讼打开了一扇门,但并没有明确规定环境公益诉讼到底该由谁来启动?何时启动?如何启动?所以该法实施两年多来,中国环境公益诉讼困局仍未得到明显改善.在未来《民事诉讼法》的再修改和最高法的司法解释中,应赋予检察机关、环保组织和公民个人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建立以检察机关为主导的多元化、系统化、规范化的环境公益诉讼启动模式.  相似文献   

10.
新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了公益诉讼制度,这表明中国公益诉讼制度的程序大门已经开启。随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环境保护法》将消费者协会和符合法定条件的组织作为法定提起公益诉讼的主体,但检察机关未被明确赋予诉权,公民个体更被置于原告主体范围之外。从法经济学角度来看,有关机关和有关组织单独作为公益诉讼的原告主体都存在局限性,而且仅仅依靠有关机关和有关组织不能完全周延公益诉讼。为了更好地维护好公共利益,建立一种互补的多元制公益诉讼主体模式,使各个主体之间互补有无,将是未来立法的趋势。  相似文献   

11.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之间的衔接问题由来已久。虽然《民法典》正式确立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相关制度规则,但如何协调与平衡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之间的关系这一难题仍未解决。以行政机关在"两诉"中的重新定位为突破口,可以厘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在理论与实践层面的混乱局面。随着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发展,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内涵应逐步限缩。以是否已造成生态环境受损的结果作为限缩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内涵的标准和依据:对于尚未造成生态环境损害后果的,应纳入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范畴之内,诉讼请求类型以预防性的行为给付型为主;而对于已造成生态环境损害后果的,则不属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受案范围,而应以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为主导型诉讼,诉讼请求类型限于以财产给付型为主的赔偿性诉讼。而行政机关应由以预防性为主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舞台逐步向以救济性为主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舞台过渡。  相似文献   

12.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可同时就同一生态环境损害进行救济。若以“两诉”作为两种独立的诉讼类型,设置其衔接规则,不仅难以实现二者的合力,且将抑制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发展。“两诉”的高度一致性为二者统合于生态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提供了正当性依据。有利于纠纷解决及公众参与原则应作为融通多元原告主体启动诉讼程序的规则指引,而类似必要共同诉讼理论则可作为“两诉”共同诉讼规则设置的理论指向。对生态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关涉的既有规则进行修正,可为其单行法的制定打下基础。  相似文献   

13.
检察机关作为适格原告参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存有外部职能与内部分工两层特殊性,现有规定似乎有对外扩大其诉讼职能的趋势,而对内在级别管辖和部门职能两方面的协调又尚显不足,具体表现在检察院内部管辖冲突、起诉条件与团体组织趋同以及享有过高的诉讼权利等方面。应当从检察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谦抑性出发,协调内部管辖,改革起诉条件,加大团体组织起诉的激励与奖励,加强检察机关参与执行活动的力度。  相似文献   

14.
《民事诉讼法》第二次修正案第55条规定,“法律规定的机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仍未明确检察机关的原告主体资格.依据法理分析,在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遭受侵犯却乏有救济时,人民检察院为维护公益代表国家支持起诉或提起诉讼,是其行使法定职能的表现.基于宪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立法精神和司法实践,有理由也有必要对人民检察院的公益诉讼起诉权予以肯定.我国检察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受案范围、环境损害评估及其举证责任、法律程序、诉讼费用承担和案件执行等问题存在法律适用上的模糊或空白,这些为进一步完善法律规定提出任务.  相似文献   

15.
在环境公益诉讼中,原告起诉资格的认定是其关键问题.在对环境公益诉讼的内涵与原告资格范围进行界定的基础上,通过对环境公益诉讼主体及新民事诉讼法中对“有关组织”认定问题的分析,指出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扩张的必要性,并结合环境公益诉讼具有公共性、不特定性、预防性的特点,对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加以构建.  相似文献   

16.
[摘要]我国《环境保护法》第六条规定了控告权,赋予一切社会成员环境公益诉讼的权利,但其他现行法律与之存在冲突、抵触,导致此项权利无法真正落实,环境公益诉讼的起诉者主体资格难以保障,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确立了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但将公民、社会团体等排除在起诉者主体资格之外,没有真正回应社会各界的期望,全面开放环境公益诉讼起诉者主体资格。  相似文献   

17.
环境公民诉讼是对公民或公民组织作为原告提起的环境公益诉讼的学理简称,而我国立法将其属性错误地设定为环境公益侵权诉讼。此种错误属性设定的理论基础有二,分别是以环境权为基础的诉权基础理论和将环境公益责任属性认定为民事责任的理论判断。这二者都存在根本性错误。环境公民诉讼的诉权基础应是宪法监督权,环境公益责任的属性应是行政责任。在对这两项理论基础进行辨析与矫正后,应将环境公民诉讼的属性从环境公益侵权诉讼矫正为环境公益监督诉讼,即环境公益司法审查诉讼。此外,针对现有的环境公民诉讼制度程序设置存在的载体错择、与行政执法程序脱节等问题,应将程序载体更改为行政公益诉讼,并完善行政管辖优先原则与规则的相关规定。  相似文献   

18.
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问题一直是环境公益诉讼研究中的重点和难点。新《民事诉讼法》明确排除了公民个人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可能性。在中国,环保组织并不强大,环保行政机关受到各方利益的牵制,因而检察机关应当是最适格的原告。另外,由检察机关担当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在现有诉讼程序的基础上,对其进行适当修改和完善,就可以适用于环境公益诉讼的需要,更具有可操作性。  相似文献   

19.
我国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明确了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但是何种主体具备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民诉法采取了模糊处理.检察机关应当是环境公益诉讼原告的适格主体,这是由其社会公共利益代言人的身份决定的,具有历史的文本依据,也是公诉权的应有之义.  相似文献   

20.
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在理论和实践上具有可行性。检察机关在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过程中的法律地位是程序原告和法律监督者。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不适用反诉、调解,不承担败诉后的诉讼费用。对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管辖、举证责任、审前准备、一审、上诉、执行、再审之诉与抗诉程序中的具体规则,应当明确规定和科学设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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