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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监护人责任已呈现越来越严格的趋势。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仍坚持不考虑任何理由无端地使有财产的被监护人承担无过错的侵权责任是不合理的。未成年人原则上应仅在有识别能力的情况下才可能被要求承担责任。无行为能力人原则上不承担责任,限制行为能力人具有一定的辨识能力,应考虑其在辨识能力范围内承担责任。在此基础上,最终才能确定监护人承担的责任是单独责任还是连带责任或衡平责任,同时才能确定诉讼主体的被告范围。  相似文献   

2.
刘行星 《理论界》2011,(7):72-73
《侵权责任法》关于未成年人侵权的责任主体的规定,是对《民法通则》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的延续,并没有实质突破。监护人责任作为特殊侵权责任,在责任承担上应当考虑未成年人的责任能力以及监护人监护责任的履行情况,公平合理分配责任承担。  相似文献   

3.
雇主责任是指雇主为其雇员的侵权行为承担的间接责任。英美法在其判例中确立的雇主责任制度颇有特色 ,它把确定雇员身份、确定工作过程作为雇主承担责任的前提条件 ,如果是雇主和雇员共同侵权 ,双方就应承担共同责任。这对我国确立雇主责任制度是有现实意义的  相似文献   

4.
职场性骚扰雇主责任作为特殊的侵权责任是指雇主要为与之存在雇佣关系并为其从事雇佣活动的雇员实施的性骚扰侵权行为或遭受的性骚扰侵权行为承担责任。职场性骚扰侵权行为的类型不同,追究的雇主责任归责原则就不同,进而雇主责任的侵权责任形态也不同。雇主承担无过错责任时,其侵权责任形态为替代责任与连带责任;雇主承担过错推定责任时,其侵权责任形态为补充责任。  相似文献   

5.
校园欺凌行为是指一个或多个学生,以强凌弱或以众欺寡,集中地、持续地蓄意伤害或欺压其他学生,造成受害学生肉体上或精神上痛苦的行为。校园欺凌行为的性质是侵权行为,其构成要件也必须具备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和过错四个要件。校园欺凌行为的侵权责任承担区分欺凌行为人的责任、监护人的责任以及学校的责任:成年欺凌行为人根据行为的特点应当承担单独、连带或按份责任;未成年行为人的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责任的承担替代责任;学校未尽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相似文献   

6.
缔约过失责任制度及其适用   总被引:8,自引:0,他引:8  
缔约过失责任制度是我国合同法确立的一项新制度。如果合同一方当事人在合同订立过程中,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应承担的义务,造成对方的损失,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缔约过失责任主要适用于合同不成立、合同无效及被撤销几种情形。在实践中应注意与违约责任、侵权责任相区分,正确确定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  相似文献   

7.
在信托的法律结构中,引起较多误解的是信托受托人对第三人的责任问题。我国理论界和实务界不少人认为信托法上的受托人承担有限责任,但是对受托人对第三人应如何承担责任、信托法上是否存在有限责任等问题,多数的论文和著作语焉不详。从条文分析、比较法和实务应用等角度对该问题进行梳理、论证,则原则上应是信托受托人对第三人承担个人责任,当然当事人可通过和第三人约定的方式限制责任范围,立法也可以提供有限责任信托制度供当事人选择,但不可像公司法一样把受托人的责任一律规定为有限责任。  相似文献   

8.
监护人责任是对第三人的侵权责任,性质上宜认定为替代责任,与监护责任存在本质区别。境内外民法学理论与司法实践对于监护人责任的责任性质、责任基础均存在争议,两者内在的逻辑矛盾也造就了现行规范体系及司法实践的双重标准。传统民法学理论在不区别场域的情况下来探讨监护人责任的整体性,存在解释学上的悖论;但从实证视角加以归纳分析,司法实践无形中对监护人责任的规范体系形成了以“场域区分”为主线的裁判思维,较好地解决了监护责任的多面性问题。此外,被侵权人若是未成年人,被侵权人监护人的过错应认定为侵权行为,而不能根据《侵权责任法》第26条加以过失相抵。  相似文献   

9.
何霖  姜桂义 《南方论刊》2011,(12):45-47
公平责任要求法官在衡定损害赔偿责任时,针对适用一般责任规则会造成显失公平的局面,基于公平正义的考虑,衡量相关情况,酌情调整赔偿责任,由当事人合理承担责任。公平责任是侵权责任法归责原则之一,它以公平正义为标准来确定责任、追求个案正义;在性质上是法律责任而非道德责任;在侵权责任法归责原则体系中主要发挥补充功能;并不仅仅适用于侵害财产权案件。  相似文献   

10.
司法鉴定人对因故意或过失造成错鉴致使诉讼当事人遭受诉讼上不利益应承担侵权责任,并应采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  相似文献   

11.
孙淼  刘红 《理论界》2005,(3):101-101
后合同责任是合同终止后,当事人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后合同义务,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害,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后合同责任是合同责任体系中的一个组成部分,有特别的构成要件和承担方式,不同于侵权责任、违约责任、缔约过失责任。  相似文献   

12.
邬砚 《社会科学家》2015,(3):106-110
在侵权补充责任诉讼中,若直接责任人可以确定,赔偿权利人可以仅起诉直接责任人,也可以一并起诉直接责任人与补充责任人,但不能仅起诉补充责任人。若赔偿权利人仅起诉直接责任人或补充责任人,法院不得依职权追加补充责任人或直接责任人。若赔偿权利人先后或一并起诉直接责任人与补充责任人,直接责任人主张的抗辩应及于补充责任人,而补充责任人主张的抗辩不及于直接责任人。在直接责任人无法确定或有证据证明直接责任人无赔偿能力的情况下,赔偿权利人可以突破侵权补充责任的顺位设计,直接要求补充责任人承担责任,但直接责任人下落不明的,不构成直接诉请补充责任人承担责任的条件。  相似文献   

13.
对于足以造成同一损害后果的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我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一条规定应承担连带责任。“足以造成同一损害后果”的认定应采客观标准。不同的案情对应的因果关系可能是累积因果关系。可能是因果关系中断或多重的因果关系。不同的因果关系决定侵权责任的形态不同,《侵权责任法》第十一条不应均规定为连带责任。在因果关系中断的情形下,如果初始行为人主观不是故意,应确定由介入行为人承担最终的侵权责任,初始行为人不再对最后损害结果承担责任。  相似文献   

14.
也论监护人责任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监护人责任并非一个新鲜的论题。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监护形态的日趋多样化,我们必须对传统的监护人责任进行重新审视,对我国现有的监护人制度重新进行思索。我国的立法与实践中,存在着责任依据不明、归责原则不清、监护人责任过重、忽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认知力等问题。监护人责任的存在依据是监护人对自身监护职责的疏忽与懈怠,监护人责任应实行过错责任原则,改变目前以财产为中心划分责任根据的做法。  相似文献   

15.
赵康 《学术研究》2001,(8):80-84
建筑质量侵权责任是指建筑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所有人或管理人因建筑质量缺陷,致使他人人身或财产遭受损害而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它是独立于产品质量侵权责任的一种特殊民事侵权责任.建筑质量存在缺陷是构成建筑质量侵权责任的前提条件,归责原则为严格责任,且责任主体应承担连带责任.  相似文献   

16.
王博 《甘肃社会科学》2014,(2):144-147,223
善意侵权适用无过错责任,有利于知识产权保护及其合理利用。相对一般侵权,善意侵权属知识产权特殊侵权,不应视为对专利权的限制,其救济方法应以停止侵害为原则,以损害赔偿为例外。专利法第70条仅规定善意行为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却未规定该行为构成侵权及应承担的其他民事责任,使其在实践中缺乏可操作性。因为,若依无过错责任,行为人因法无明文规定可不承担任何民事责任;若依过错责任,行为人因主观无过错也无需承担民事责任。因此建议规定,善意侵权构成侵权,行为人可免除赔偿责任,但应停止侵权。  相似文献   

17.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对机动车损害赔偿责任主体的确定、归责原则的选择、责任范围的规定等还存在诸多问题。责任主体应当包括直接控制车辆的全部非所有人,特别是借用人和承租人等。在机动车被借用、租赁等非所有人直接控制的情形下,借用人和承租人等非所有人和机动车的所有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应适用不同的归责原则、不同的责任形式,责任范围也应有所不同。  相似文献   

18.
博客名誉权侵权责任探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博客作为一种新兴的网络信息传播方式,其侵权行为受到人们的关注.博客名誉权侵权的责任主体可分为三类,博客者、博客服务托管商和链接者.博客者构成侵权,应有博客名誉权侵权行为发生,应有博客名誉权侵权的损害事实,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需要有因果关系,博客者主观上有过错.博客服务托管商是否构成侵权与承担责任,既要坚持严格责任原则,又要坚持过错责任原则,同时还要根据网络中大众的评判标准去衡量.博客链接者对明显有侵权的内容而故意链接则应承担责任.在当下,除了应及时完善相应的规章外,在条件成熟时要适时出台一部法律,以适应不断发展的社会需求.  相似文献   

19.
石先钰 《江汉论坛》2003,(1):118-120
在新闻传播的实际工作中,新闻侵权给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新闻机构应依法承担民事 责任。新闻侵权与一般民事侵权在构成条件和责任承担方式上相比较均有其特殊性。由于新闻机构承担了新闻 传播的宪法使命,所以在司法实践中新闻机构也应受到特殊的法律保护,享有责任豁免的一些特权。  相似文献   

20.
缔约过失责任是不同于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的一种独立的法律责任,缔约中的故意侵权责任本身不属于缔约过失责任范畴,缔约过失责任人必须是以订立合同为根本目的,而不是以订立合同为手段以侵害相对人利益,缔约过失责任人的缔约过失既不是违约行为,也不是侵权行为,其应承担的缔约过失责任是一种独特的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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