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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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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随着社会的进步,法学界对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的关系提出了“转化说”、“包容说”、“并引说”等几种新的观点。防卫过当构成犯罪,应当承担刑事责任,但应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这也是鼓励公民勇于同不法侵害者作斗争,对维护社会秩序具有积极的作用。现实中,对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的界定一直是争论的焦点,如何对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进行比较准确的界说就成了当务之急。  相似文献   

2.
为了鼓励公民与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作斗争,以使多种合法权益免遭侵害,我国刑法第17条为正当防卫提供了对不法者具有威慑力的法律依据:“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正当防卫行为,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危害的,应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酌情减轻或者免除刑罚。”在实际生活中,尽管为了公共利益、他人的人身等各种权利免遭不法侵害,实施了正当防卫而未进入完整的刑事诉讼程序的案件,并不少见。但是,公民若为了自己的人身和其他合法权益而对不法侵害者实施正当防卫并最终被裁判为合法者的,却十分罕见。究其原因,存在着正当防卫的司法偏差,是主要原因之一。  相似文献   

3.
正当防卫是我国刑法理论与司法实践中长期讨论的一个问题,根据我国刑法第20条第1款规定,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并对不法侵害人造成必要损害的行为。  相似文献   

4.
认为超过正当防卫时间界限的情形完全不能成立(量的)防卫过当的传统观点,会限缩《刑法》第20条第2款的适用范围.在防卫人实施了一连串反击行为的场合,应坚持整体评价防卫行为的原则.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出于连续的防卫意思实施的一体化防卫行为,明显超过防卫时间界限而造成重大损害的,构成量的防卫过当.量的防卫过当情形存在违法减少和责任减少的双重宽恕事由,具备防卫过当减免处罚的实质根据.基于我国刑法中防卫过当的特殊构造,只有后续行为单独造成重大损害时才成立量的防卫过当,其余情形则认定为正当防卫.  相似文献   

5.
同各国法规相比较 ,我国新刑法在正当防卫的适用范围、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以及正当防卫的特别规定等方面 ,具有独特的规定。它明确将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同公民个人权利一样列入其中 ,并且放在前一、二位 ,显示出我国作为社会主义国家在任何时候 ,国家利益、公共利益都高于公民个人权利。同时 ,不仅对防卫人防卫一般不法侵害的限度要求有所放宽 ,不加苛求 ,而且还在条款中醒目地增加了正当防卫的特别规定 ,对防卫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 ,不受任何限度要求 ,从法律上给予了人民群众见义勇为、奋起同犯罪分子作斗争的特别支持和保护 ,对犯罪分子具有强大的威慑作用  相似文献   

6.
新刑法对正当防卫的规定作了进一步的修改与完善,本文通过对正当防卫行为规定中的权利范围、本人与他人的范围、国家与公共利益、不法侵害、防卫过当之排除及其性质的考察与论证,提出自己的看法,并对新刑法正当防卫规定的不足与完善作了分析  相似文献   

7.
《刑法》第20条对正当防卫作了明确规定,相对于1979年刑法对正当防卫的规定更为具体,对有效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起了积极作用。但对正当防卫的条件———不法侵害并没有作出明确的说明。因此有必要从不法侵害的含义及特征入手,对可以实施正当防卫的不法侵害行为作一个科学的界定。  相似文献   

8.
《刑法》第20条对正当防卫作了明确规定,相对于1979年刑法对正当防卫的规定更为具体,对有效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起了积极作用。但对正当防卫的条件——不法侵害并没有作出明确的说明。因此有必要从不法侵害的含义及特征入手,对可以实施正当防卫的不法侵害行为作一个科学的界定。  相似文献   

9.
对不法侵害性质的误解是司法实务对防卫标准掌握过严的一个重要原因。正当防卫制度在法律救济体系中属于事中私力救济,其功能是及时制止不法侵害。不法侵害应指确定的、紧迫的危险行为,而不包括实害行为。实害行为理论在实践上误导司法机关对防卫案件的认定标准,在理论上违反正当防卫制度的立法宗旨,对司法实务和理论发展均存在消极影响,应予纠正。不法侵害的危险存在程度上的不同,从预备最后阶段的危险、实行阶段的危险、既遂以后的危险到接近实害结果的危险,呈现逐级升高的趋势;与之相适应,防卫所需的力度也应随着侵害危险的逐级提升而增强。  相似文献   

10.
偶然防卫问题是法学理论和司法实践无法回避的问题。偶然防卫不属于正当防卫,也不属于认识错误的范畴。偶然防卫应当以既遂犯处罚,其偶然阻止不法侵害的效果可以作为量刑从宽的理由。  相似文献   

11.
重点研究和探讨了对正当防卫限度条件的理解和司法适用;认为限度条件不完全等同于“必要限度”。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应当理解为防卫行为足以制止不法侵害行为,没有明显超出必要限度,对不法侵害人造成不应有的重大损害。并对刑法第20 条第3款是否为“无限防卫”进行了探讨,认为我国刑法中并不存在所谓“无限防卫”的规定。此外,对“行凶”、“暴力犯罪”等规定进行了较深入的研讨  相似文献   

12.
刑法第 2 0条第 3款确立了特殊防卫权 ,对此要从法条内部的关系和立法精神来理解。其实质是一个提示性规定 ,其内容属于刑法第 2 0条第 1款的一部分 ,并受第 2款的限制 ;它并不是多余的法条 ,蕴涵着深刻的立法精神。一方面它鼓励公民勇敢地同犯罪作斗争 ,这并不会导致防卫权滥用 ,因为特殊防卫权是有限度的。另一方面它提示司法人员调整执法观念 :不要再轻易地把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案件定为防卫过当 ,也不应要求防卫人承担行使特殊防卫权的举证责任  相似文献   

13.
正当防卫是法律确认的公民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一种法律手段,是公民的一种特殊权利,也是公民的一项道德义务。公民要有效地运用这一法律手段,正确地行使这一特殊权利,履行好这一义务,必须准确地掌握正当防卫的构成条件。法律对正当防卫的构成条件虽作了明确规定,但司法实践要求对正当防卫的构成条件进行进一步的立法完善。  相似文献   

14.
刑法第20条第3款确立了特殊防卫权,对此要从法条内部的关系和立法精神来理解.其实质是一个提示性规定,其内容属于刑法第20条第1款的一部分,并受第2款的限制;它并不是多余的法条,蕴涵着深刻的立法精神.一方面它鼓励公民勇敢地同犯罪作斗争,这并不会导致防卫权滥用,因为特殊防卫权是有限度的.另一方面它提示司法人员调整执法观念不要再轻易地把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案件定为防卫过当,也不应要求防卫人承担行使特殊防卫权的举证责任.  相似文献   

15.
正当防卫作为法定的正当化事由,受到法律的鼓励和支持。防卫过当的主观心理状态是一个十分复杂的问题,也可以说是正当防卫理论中观点最混乱的一个问题。这个问题的解决对于司法实践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学界对于防卫过当的罪过形式一直存在争议,而这又涉及犯罪论以及构成要件的要素符合规范性等相关知识。防卫意思在正当防卫以及防卫过当中的不可忽视的重要地位,故意与过失以及故意的不同层次对防卫过当的主观心理责任形式有不同的影响,需要重新梳理防卫过当的罪过形式,将直接故意排除出防卫过当的范畴,将防卫过当的主观心理责任形式限定为过失和间接故意。  相似文献   

16.
关于正当防卫限度条件的判断标准,我国刑法理论中存在着“必需说”、“基本相适应说”和“相当说”三种不同的主张,但由于“相当说”理论根基的不稳定性和具体标准的模糊性,目前主要是“必需说”和“基本相适应说”之间的争论。结合正当防卫的立法目的、公民发动个人防卫权的必要条件以及判断防卫行为是否过当应秉持有利于防卫人的价值立场等参考因素,成立防卫过当必须同时满足“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和“造成重大损害”两个要件,而且行为要件是更为前置性的判断因素(二分说)。据此,“反杀型”案件是否成立正当防卫的司法判断需要将防卫行为是否具有必需性作为优先考虑的因素,防卫后果的意义退居其后,“唯结果论”的实践做法亟须修正。  相似文献   

17.
正当防卫是国家有条件地赋予公民的一项私力制止不法侵害的权利。但正当防卫制度是否适用于针对单位的不法侵害?这在我国现行刑法既没明确认可也没明确排除,学理上对该问题也缺乏深入系统的研究。发生在T江边上的一起环境污染纠纷引起了对这一问题的争论。本文以这一案件为实例,就针对单位不法侵害的私力防卫的立法和相关理论问题进行了专题探讨,认为:虽然我国现行刑法从字面上看没有排除对单位的正当防卫,但在实质上并没有赋予公民对单位私力防止权利的立法本意,而且就正当防止的性质和社会功能来说,也不宜承认对单位的正当防卫。  相似文献   

18.
正当防卫是法律确认的公民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一种法律手段,是公民的一种特殊权利,也是公民的一项道德义务.公民要有效地运用这一法律手段,正确地行使这一特殊权利,履行好这一义务,必须准确地掌握正当防卫的构成条件.法律对正当防卫的构成条件虽作了明确规定,但司法实践要求对正当防卫的构成条件进行进一步的立法完善.  相似文献   

19.
正当防卫制度中的不法侵害有其特定要义,以法人等社会组织为主体实施的不法侵害不具备正当防卫对不法侵害的紧迫性要求,由于欠缺进行正当防卫的合理起因条件,所以不存在对法人等社会组织不法侵害的正当防卫可行性。  相似文献   

20.
《刑法》第20条将公共利益作为正当防卫的保护对象,这是一个与德日刑法有别的中国特色命题。环境犯罪是侵害公共利益的犯罪,环境群体性事件应存在正当防卫的评价空间。以污染环境罪为例,在防卫起因上,违反国家规定侵害环境法益是正当防卫发动的前提。在防卫时间上,必须以行为人故意着手构成行为犯为防卫基准,且以污染的持续计划与公权力调停的缺位来作为不法侵害的持续性特征。在防卫对象上,防卫对象可以是实施污染的自然人或被利用之物,而单位是否为防卫对象并非真问题。在防卫限度上,只能以损害不法侵害人自由权、名誉权、财产权为代价,由此造成额外损害的属于防卫过当;若以损害不法侵害人生命权、健康权为目标,则属于防卫外的加害,防卫者应被另行定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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