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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440 毫秒
1.
判断数据能否成为财产犯罪的客体,关键在于厘清数据内涵的层次性。数据具有符号层和内容层两方面的含义,数据符号层对应数据的本体法益,数据内容层承载数据的功能法益。数据符号层的数据信息和产品未经特定运行规则和算法加工,不具有经济价值,无法成为财产犯罪的客体。但其具有独立的数据安全价值,属于阻挡层法益。数据内容层的数据信息和产品具有经济价值和支配可能性,属于财产性利益。侵害数据的行为可能构成财产性利益犯罪。在客观构成要件的判断中,数据财产性利益作为财产犯罪的客体,应具备金钱价值或被一般人认可的类型化的主观使用价值;行为没有造成数据财产性利益损害的,不成立财产犯罪。在主观构成要件的判断中,应严格认定非法占有目的中的排除意思和利用意思,对数据财产性利益的利用意思应被限定为经济利用意思与一般人认可的利用意思。  相似文献   

2.
目前学界对于虚拟财产犯罪问题的研究更侧重于定性,而忽视了数额认定。但事实上,虚拟财产犯罪数额的合理认定对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至关重要,数额的合理认定不仅有利于虚拟财产犯罪的妥当量刑,更有助于实现虚拟财产犯罪的准确定性。在司法实践中,关于虚拟财产犯罪数额的认定标准有五种:商家定价标准、违法所得数额标准、被害人损失数额标准、鉴定价格标准以及最低金额标准,同一(类)案件中出现不同认定标准的现象十分突出。类型化分析模式遭到逻辑不周延、自相矛盾等诘难。原则-阶段模式存在说理不充分、系统性思考欠缺等不足。要素分析模式具有内容模糊不清、缺乏司法可操作性等缺陷。综合认定模式无法解决在多种认定标准相冲突时司法机关的抉择困境。应当从方法论层面对虚拟财产犯罪数额的认定标准做以下顺位安排:第一顺位标准包括违法所得数额和被害人实际损失,第二顺位标准包括鉴定价格、交易价格以及商家定价。以顺位模式作为认定虚拟财产犯罪数额的范式,是平衡被害人利益保护和被告人权利保障之间的关系、实现预防犯罪刑罚目的的要求。对虚拟财产犯罪数额认定做如此顺位安排,不仅可以有效克服既有模式的缺陷,明晰虚拟财产犯罪数额的认定标准,更能有效规范司...  相似文献   

3.
虚拟财产法律学说的回顾与反思   总被引:2,自引:2,他引:0  
已有虚拟财产法律学说讨论的主要问题是,“虚拟财产”是否具有财产性.对此,虚拟财产法律学说呈现出学说上的多歧样态.这些学说并未清晰地阐述“虚拟财产”之社会实然、有效规则及联结两者的证成理由,反而借助抽象的法律术语,将与“虚拟财产”相关的利益倾向,隐藏于研究路径的抽象论争、社会实然的选择性描述、既存规则或判例的引申性解释之中.在描述实然规则的意义上,“虚拟财产”相关的现存规则不具有财产性;“‘虚拟财产’是否具有财产性”这一问题的误导性作用大于其引导性作用.在寻求应然规则的意义上,虚拟财产法律学说可以财产理念为基础进行论证,但应结合具体的社会实然进行更为深入的精细化、类型化研究.  相似文献   

4.
赵桐 《兰州学刊》2023,(7):94-107
财产性数据是指具有可被利用的经济价值且该价值能被市场客观化确定的数据,包括一般数据、大数据集合体、大数据产品、流量数据、数字货币、虚拟财产等。根据数据流通和集合的原理,一般数据和大数据集合体的价值来源于数据流通,无法确立财产权,而流量数据体现了企业的竞争利益,也无法被视为财物,故而这三类数据都不应被纳入财产犯罪中保护。数字货币和虚拟财产之上只能确立债权,可以被解释进诈骗罪构成要件范围,但仍有必要建立专门的计算机诈骗罪和数据变更罪予以保护。大数据产品的价值来源于知识产权,在与财产犯罪存在竞合的情况下,应当使用更为具体的侵犯商业秘密罪保护。除了财产犯罪之外,我国当前的计算机犯罪也无法完全覆盖对财产性数据的保护,因而应当转变刑法保护观念,从权利确认转为秩序维护,同时衔接《数据安全法》中的相关规定,规制非法窃取数据行为,落实交易秩序和安全保障义务。  相似文献   

5.
网络黑恶势力犯罪是网络犯罪与黑恶势力犯罪日益交融的结果。在司法机关的高压打击和网络便捷等因素影响下,信息网络的工具属性日渐被黑恶势力组织利用。伴随着Web3.0时代的到来,借助网络空间作为犯罪“场所”的新型黑恶势力犯罪悄然而生。网络黑恶势力犯罪具有“进化”的特点和“异化”的表现。“进化”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黑恶势力犯罪的组织特征进一步弱化,二是黑恶势力犯罪的行为特征出现软化;“异化”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黑恶势力犯罪的组织形态“无形化”,二是黑恶势力犯罪活动的“产业链化”和“节点化”,三是黑恶势力犯罪活动实施空间的“虚拟化”。当前对网络黑恶势力犯罪的认定仍套用传统黑恶势力犯罪的认定标准,在组织特征、行为特征、危害性特征等认定方面存在诸多问题,致使司法机关无法精准应对网络黑恶势力犯罪所带来的冲击和挑战。为此,有必要立足于网络黑恶势力犯罪的新特点和新变化,确立“形式+实质”的认定标准。  相似文献   

6.
以计算机为手段实施的财产犯罪成为现代社会一种新的财产犯罪形式,由于这种犯罪形式的特殊性,在判断该罪既遂与未遂的问题上,刑法理论上产生了激烈的争议.基于对外国立法的比较,以及对我国刑法理论上争议的考察,我国刑法应当以行为人修改数据的行为实施为该罪的着手时间,依据行为人对于其所虚增的财产数据所代表的财产是否实现了事实上的控制或者支配为既遂的认定标准,严厉打击以计算机为工具实施的财产犯罪的未遂行为.  相似文献   

7.
谢晶 《学术月刊》2023,(10):99-108
在比较法的视野下,古今中西均有诸多与“财产犯罪”相关的罪名。在我国传统时代亦然,以《大清律例》为代表的传统律典中并无现代意义的“财产犯罪”概念以及专门章节,但其通过“以”“准”字例以及《六赃图》形成纵、横两个方向的“暗线”,勾连起事实上的“财产犯罪”体系,并通过这样的立法技术实现了各罪罚则和价值取向的平衡与协调。西方历史上的各财产犯罪,在现代刑法法益观念的影响之下,被“简化为平行侵犯单一利益”的一类犯罪,从而发生了模糊各罪界限、财产犯罪“去体系”的现象,并影响及于我国现行《刑法》。《刑法》最新的司法解释又试图区分各罪,但区别之时未充分顾及各罪之间的平衡与协调,在规则逻辑与价值取向两个层次均出现混乱。  相似文献   

8.
财产罪的法益保护应当尊重和维护社会财产秩序。我国传统刑法理论坚持"所有权说",认为财产罪的法益以所有权为核心,主张对占有权是否合法不作区分地施以消极保护,特别是对于所有权人侵犯被他人占有的本人财物的情形,该学说对罪与非罪的认定具有明显的局限性。受"所有权说"影响,我国刑法和司法实践中对财产占有权的保护力度明显不足。我国刑法应当在遵循财产罪法益保护三原则的基础上重构财产罪的保护法益,应当保护"合法占有"和"具有相应权利外观的占有",合理控制私力救济的范围,构建更为健全的财产犯罪防控体系。  相似文献   

9.
从“3Q大战”“3百大战”到天猫京东“二选一”事件,超级网络平台实施限制交易行为的现象越演越烈,也成为当前互联网领域的反垄断难题。我国反垄断法律法规在对网络空间的相关市场及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上存在适用困境,超级网络平台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无法被认定且无法有效规制的现象长期存在。为规范超级网络平台的经营行为,应当调整《反垄断法》关于相关市场与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规则,将反垄断案件纳入公益诉讼范围,采取国家诉讼和私人诉讼并行的双重诉讼机制,减轻原告举证责任负担,同时将《反垄断法》与《电子商务法》衔接适用。  相似文献   

10.
对有关财产犯罪问题的分析,应以民法理论为基础。盗窃罪与侵占罪客体的认定、侵占罪中代为保管物的认定及占有关系的认定等均应参照民法理论进行解释。民法语境下,可以从主体方面、主观方面、客体方面、客观方面四个维度区分盗窃罪与侵占罪。  相似文献   

11.
刘军 《文史哲》2007,2(6):70-80
财产观念是个人和社会价值观的核心,可由此探究不同文明、国家、社会和民族的特性。它涉及广泛,包括经济、法律、政治、社会、宗教、哲学、伦理等诸多学科领域,是跨学科历史研究的一个理想视角,但史学界对财产观念发展史重视得还很不够。西方历史中始终有不同的财产观念,这种观念的两极是财产的公有和私有,更多的情况下是权衡财产的社会意义和个人利益何者为先。其中私有财产价值高于社会利益的时期只是在18至19世纪。到了20世纪,随着国家对财产的调控,西方社会进入平稳发展时期,直到七八十年代福利社会危机引发对财产权的重新关注。这种关注决定了在21世纪,西方社会在个人财产与社会利益之间要继续寻找一种新的平衡。  相似文献   

12.
企业资产质量的优劣直接影响和制约着企业经营的成败和兴衰.分析企业资产质量,首先必须正确认识资产,找准影响资产质量的异常资产,了解其负面影响进而研究对策.分析企业资产质量还应掌握科学的分析识别质量的具体方法.  相似文献   

13.
海域物权制度早已存在,近年才被民法学者所关注。随着对海域物权探究的不断深入,我们发现,海域使用权与土地使用权存在着很大差异,其中最重要的是权利客体不同。海域物权制度对现有物权制度产生了很大的冲击。海域使用权和土地使用权应分别设置,自成体系,共同构成我国的用益物权制度。  相似文献   

14.
人的本质及人的发展问题,是马克思主义人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社会发展的中心问题。从事实践活动的人作为自然的存在物、社会的存在物以及认识、思维的主体与周围的世界发生联系,具有自然属性、社会属性和思维属性。人的自然属性、社会属性、思维属性又是内在统一的体现于人的活动中。因此,完整意义上的人的本质便是以劳动为基础,在人的活动过程中所获得的人的各种属性的综合  相似文献   

15.
中国产业关联效果的实证分析与理性思考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经过20多年的改革与发展,我国的经济以惊人的速度逐年增长,同时随着市场化进程向纵深方向的扩展,可以预知中国将会有更大的经济发展潜力。但是,也必须认识到,目前世界的竞争形势日趋激烈,要想保持并进一步增强经济实力,尤其是产业的综合竞争力,就必须从我国实际出发,制订出有利于经济增长和经济结构优化的宏、微观政策。以投入产出表为基本依据,采用投入产出方法对我国17个产业进行总体测算、综合分析,便于在纷繁复杂的客观经济系统中找寻出规律,并在此基础之上进一步对我国产业之间的关联模式进行探讨。  相似文献   

16.
解决刑事案件财产执行困难的关键点在于能够有效查明并控制犯罪嫌疑人的财产,而查明犯罪嫌疑人财产状况的责任,就应设置刑事财产申报制度。该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适用范围、申报期间、申报形式、申报范围以及法律后果。  相似文献   

17.
自然资源产权与资源环境生态效益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在有完善自然保护法律限制的条件下 ,私人产权制度比公有产权制度更有利于实现自然资源的环境生态效益 ,但以发挥环境生态效益为主的自然资源以及因资源自身特点无法由私人所有的自然资源 ,实行公有产权制度可能更好  相似文献   

18.
现代产权制度与市场经济运行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宋冬林 《北方论丛》2004,23(1):102-104
否定产权或夸大产权有悖于产权制度的本来意义.产权制度是划分、确定,界定、保护和行使产权的一系列规划.产权制度通过激励和约束功能、资源配置功能、收入分配功能影响经济主体行为和市场经济运行.  相似文献   

19.
侵占遗忘物和埋藏物是侵占罪的两个特殊类型。遗忘物是指持有人有意识地放置于某一特定场所,由于疏忽而忘记带走,而为该特定场所的特定人员所控制的动产,不包括遗失物。埋藏物是指埋没或隐藏干地下或他物之中的物,包括隐藏物。  相似文献   

20.
大数据的本质及其法律性质的界定是大数据产业法律规制的理论基础.目前学界对大数据的法律性质尚未形成共识,主要存在技术本体论、数据本体论、工具论、社会关系论和信息资产论等几种观点.作为信息社会最重要的生产要素,法律视野下的大数据是指由计算机技术处理的与目的信息相关的全部电子数据及其结果.大数据的根本特征表现在两个方面:电子数据是大数据的外在表达形式,大数据的本质是信息.具有产权意义的大数据必然与人的智慧活动密切相关,从知识产权法的进路分析,大数据属于知识产权新的财产形态,这是大数据本质为信息的逻辑结果,是民法财产体系类型化的表达,也是知识产权客体合理扩张的实践理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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