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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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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一般人格权,是指作为民事主体的自然人基于维护自身人格独立、人格自由、人格尊严、人格安全等和人相关的最广泛的人格利益所享有的一种基本权利。一般人格权具有权利主体的普遍性、权利客体的高度概括性、权利内容的不可穷尽性等法律特征。一般人格权制度具有解释具体人格权、产生具体人格权、补充具体人格权等功能。法人不应该享有一般人格权,一般人格权保护制度只能适用于自然人而不能适用于法人。  相似文献   

2.
所谓一般人格权,是指即使立法未予明确规定法院仍可依其裁量权加以确认和保护的广泛的人格权。文章分别介绍了德国侵权法中一般人格权产生和发展的过程、一般人格权的内容、德国法院在实践中对利益权衡原则的运用,在此基础上,就发展我国的一般人格权制度和采纳利益权衡原则提出相关的立法建议。  相似文献   

3.
商誉是对商事主体的社会评价,人格性是其本质属性。由于商事主体的营利性,商誉亦具有浓厚的财产性。基于此,商誉权是一种以人格权为基础,兼具人格权、财产权双重属性的商事主体人格权,即商事主体所享有的、用以维护其人格中的包含经济利益内涵、能够进行商业利用的商事人格利益的权利。  相似文献   

4.
文章从比较法上探讨了自然人的人格利益与人格权,认为自然人的人格利益是自然人与生俱来的一种精神利益,是人之所以为人所不可或缺的构成要素之一;人格权就是以这些精神利益为基础而依法产生的权利,它体现了法律强制力对自然人人格利益的保护。鉴于自然人人格利益具有显著的抽象性和任意性,因此,建议在司法实践中,立法上不可能将所有的人格利益都纳入法律救济的范围,而是要选择在现实生活中普遍存在并具有法律保护价值的人格利益,将其上升为法律上之权利,予以救济。  相似文献   

5.
以自然人的自由、安全和人的尊严为标的一般人格权系从具体人格权抽象而来,表现了近代法制观念从注重财产保护发展到更为注重自然人人格利益的保护,表现了司法裁判为顺应时代潮流而对立法的超越和突破。一般人格权为自然人人格关系的法律表现,其保护对象为自然人人格利益之总和,具有解释、创造和补充立法上明定的特别人格权的功能。一般人格权的民法价值在于对人类自由与尊严的尊重和保护,而法人人格纯为法律满足经济生活需要而进行的法律技术构造,故民法就一般人格权所作的规定,仅适用于自然人而不适用于法人。  相似文献   

6.
人格权作为主体对自身的支配权,是人的所有民事权利中最重要的权利。随着人类文明程度的提高及现代科技、大众传媒等的发展、普及,人格权也呈现出一些新的发展。人格权主体不断扩张,表现为人格权主体向胎儿、死者的扩张及人格权边缘主体的出现;信用权、声音权、精神安宁权等新型人格权不断涌现;法律开始承认肖像权、姓名权等一部分自然人人格权中的经济利益内涵,人格权中的经济利益不断凸显;对权利人基于自身人格所享有的利益受到的不法侵害,人格权侵权救济的方式不断丰富。  相似文献   

7.
商事人格权是为维护商事人格利益而享有的一种权利.它与民事人格权有着很大的差异,关键在于它具有民事人格权所不具有的财产价值.这种财产价值与一般的财产价值相比有其独有的特点,价值评定也应遵循特殊的规律.商事人格权与民事人格权相区别的根本属性就在于它的财产价值.  相似文献   

8.
比较法上的人格法益保护模式主要包括侵权法不区分式、侵权法区分式、一般人格权、“人格”与人格权概括保护、框架权性质的具体人格权等五种模式。上述模式在我国现行法律规范中皆有体现。侵权法不区分式缺乏对人格法益侵害的违法性要件认定;一般人格权存在逻辑与结构上的问题;框架权性质的具体人格权不符合我国法制实情。我国应当采用侵权法区分式加人格权概括保护的模式;次优是对《侵权责任法》第6条过错责任进行解释,将其分为主观的过错与客观的违法性两方面。在此基础之上,还应当从明确人格法益概念、补强侵害要件、控制援引内容等方面,持续完善我国的人格法益保护。  相似文献   

9.
人格要素的商业利用并没有改变人格权的性质,只是将人格要素的财产性利益显露出来。从美国公开权的历史发展过程中可以分析出,公开权的创设是为了弥补隐私权的缺憾。美国法中隐私权在普通法中出现,并一步步确立为成文法,难以提炼出关于一般性的人格权概念。通过对比美国公开权制度与中国一般人格权制度中对于姓名、肖像人格等要素的保护方式和保护效力,探究是否需要对人格要素的商业利益采取单独设权的保护模式。在中国,通过姓名权、肖像权、商标权以及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可以有效地对人格要素的财产利益进行规制,从而达到与美国公开权制度类似的保护效果。所以不需要引入公开权制度,以免对中国现有的民事法律体系形成不必要的冲击。应当在大陆法系的传统下解释人格权商品化的现象,促进人格权的积极利用。  相似文献   

10.
人格利益诉求扩张是现代化进程中必然出现的社会现象。尽管人们期待立法者创设更多具体的法定人格权以维护利益需求,但人格利益演变成权利不仅需要立法技术进行类型化处理,而且需要考量其内在的伦理意义。制定法保护的利益是广泛而多元的,法官在面对个案利益纠纷时,可以从宪法基本权利、民法法定人格权或侵权法兜底性条款中推演相关诉求得到法律承认的合理依据,同时必须在冲突对立的利益主张之间进行价值权衡,避免利益膨胀导致"权利爆炸"对社会产生负面效应。  相似文献   

11.
从一般人格权的产生角度看,一般人格权只是在为法律明确列举之外的“其他人格权”落实一个请求权(特别是抚慰金请求权),并为法院裁判该类案件提供依据时创设的一个概念。一般人格权实际上是一种法律技术,它所体现的价值取向———对人格权进行全面保护———可以通过人格权立法的多元模式实现。如果我们坚持人格权立法的多元模式,从立法技术上不采纳一般人格权的处理方法,那么可以将人格尊严权与人格自由权视为个别(具体)人格权。将人格尊严权和人格自由权作为个别人格权,也能为人格权的广泛保护提供一个可操作的平台。  相似文献   

12.
理论界与实务界对性自主权问题论及不多,在目前民法法典化的背景下研究性自主权具有其独特的价值。性自主权属于民事权利的范畴,其具体属性应当是具体人格权而非一般人格权。性自主权的基本内容应当包括性保持权与性决定权两个方面。性自主权应当在我国未来的民法典中得到规定。  相似文献   

13.
人格权与人格不同,人格权不再是主体制度的一部分;人格权与财产权不同,人格权不可能归入财产权;人格权与人格权请求权能不同,人格权的“广义内容”不可能仅限于侵权法上的规定.民法上人格权制度的立法模式,应分为四个层次:民法的基本原则构成人格伦理价值的法治基础;民法的主体制度是实现主体人格伦理价值权利化的逻辑前提;人格权与主体制度分离并建构独立的权利体系和制度规则;对人格权的救济应采用“退出式”与“割让式”救济路径相结合的立法模式.  相似文献   

14.
人格理论产生于罗马法,罗马法上的人格带有浓厚的身份性特点。近代民法抛弃了身份人格而强调人格之平等,并以此为前提进行民法典的建构。在此基础上,现代民法提出了人格权概念并对其进行规定。从本质上来说,人格权乃是自然人基于伦理人格而享有的,在实定法中得以确认的自然权利,其应属于私权利范畴。  相似文献   

15.
通过对一般人格权概念的剖析及其历史的回顾,可以得出一般人格权是特别人格权的补充,是概括性权利的结论。一般人格权是人们认识到自身理性不足后的必然结果。民法典中只有一般人格权的宣示性规定是不够的,必须借鉴德国等先进国家的做法,在司法中积累适用一般人格权的原则和标准。一般人格权对于特别人格权而言具有“正法”和“补充”功能。  相似文献   

16.
人文关怀已经成为当代民法的重要价值理念,在民法典中引入人文关怀理念,首先就表现在应当将人格权单独作为民法典中的一编.中国民法典编纂中,制定独立成编的人格权法,不仅是对民法通则成功立法经验的继承和总结,也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是民法典时代精神的体现.将人格权放在总则的自然人部分加以规定,无法满足对人格权作出全面规定的制度要求,在立法技术层面也不可取,更存在诸多弊端.同时,侵权法和人格权法之间存在明显的区别,不能通过侵权法完全替代人格权法.  相似文献   

17.
人格权分为普通人格权和特别人格权,特定身份展示权属于特别人格权。普通人格权和特别人格权的划分是人格权法制度安排的基础。物权法和知识产权法可分别定位为可控制财产法和不可控制财产法。民法典物权法编应分为四部分,即物权法通则、所有权、占用权和占有。知识产权法可被全部纳入民法典,这需要更新观念,并在民法法典化过程中对有关条款进行技术处理,同时,还需要对知识产权进行"纯化",使其成为真正的"财产"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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