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671 毫秒
1.
罗马法通过“人格”技术将法律主体资格赋予不同身份的人,反映了等级社会人与人之间不平等的法律地位;《法国民法典》以理性和自然权利为基础,将法律主体资格直接赋予所有的(法国)人;《德国民法典》以康德的伦理人格主义为基础,以伦理上的人所具有的尊严和价值为依据,规定所有的人自出生之日起享有权利能力,并赋予法人以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主体资格.以权利能力表彰的人格制度并不意味着主体资格由国家立法赋予,自然人的权利能力来自于自然人格先验的伦理基础,不能被随意处分.  相似文献   

2.
在现代民法上,人格和权利能力是两个表示权利主体资格的概念,学术界对这两个概念之间关系的认识存在分歧,存在一致说和不一致说。导致分歧的根源在于对我国立法实践和理论研究产生巨大影响的《德国民法典》和《苏俄民法典》的权利能力含义不同。《德国民法典》的权利能力只有单一含义,即成为民事权利主体的资格,而《苏俄民法典》的权利能力有双重含义,即成为民事权利主体的资格及享有具体民事权利和承担具体民事义务的资格。  相似文献   

3.
法人财产权和股权的性质是一个争论颇久的话题,目前学界对此问题提出的观点不下十几种。但笔者不同意当前理论界的所有观点。笔者认为法人财产权根本不像多数学者所认为的那样是一种单一的权利,而是由各种财产性权利组成的混合性权利,它是一个同个人财产权相对的概念。当前占主流地位的法人所有权说不符合民法学中的“一物一权”理论,是一种完全错误的观点,这提醒我们一定要注意法学术语的内涵和研究方法上的特点。至于股权,笔者经过分析认为其本质上是一种具体权利能力,从具体权利能力的视角出发,可以最大限度地解释股权的内涵和特点,因此权利能力说是一种效力最大的范式理论。  相似文献   

4.
论胎儿的民事主体地位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现有民法规定只有出生后的自然人才是人,但出于保护胎儿权益的合法需要,又在实际操作中承认胎儿也是人.从而导致了胎儿既是人又不是人的逻辑矛盾.这种逻辑矛盾产生的根源在于将人格和权利能力两个概念等同,仅仅只采用人格(权利能力)概念来规定民事主体的法律地位.解决此问题的办法是区别人格和权利能力两个概念,赋予权利能力不同于人格的含义,授予胎儿以民事主体地位,使其拥有人格而成为人;同时规定,胎儿所具有的权利能力与出生后的自然人的权利能力不同.这种制度设计,可以平等和有效地保护胎儿的权益.  相似文献   

5.
传统的行政许可性质理论由于没有正确地解决权利和权利能力的关系及其性质问题而存在着一定的缺陷。对被许可人而言,其获得许可的目的是享有和行使特定的权利,而权利的享有和行使又是以享有权利能力为前提的。从权利和权利能力的关系看,行政许可的实质应是“行政机关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依法授予一种特殊的行政法上的权利能力”。  相似文献   

6.
公司能力是指公司作为民事权利主体,依法享有或具有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本文对海峡两岸的公司能力从公司的权利能力、行为能力和侵权行为能力三方面进行了比较,并提出了自己的看法。  相似文献   

7.
法律人格是权利义务归属于民事主体的标志,其存在基础、法律地位、产生顺序、蕴含理念均显现出不同于权利能力的特点。现代民法实质正义的要求使得伦理人格取代了原始身份的要求,成为现代自然人法律人格的基础。抽象人格逐步分化出具体人格,并且"身份"也逐渐脱离于传统意义的窠臼,转变为保护弱者的工具,其目的是为了实现法律公平、正义的价值理念。  相似文献   

8.
法典上的人格与权利能力含义解析   总被引:2,自引:2,他引:0  
在现代民法上,人格和权利能力是两个表示权利主体资格的概念,人格来源于罗马法,而民事权利能力来源于德国民法。从《德国民法典》、《俄罗斯联邦民法典》和我国澳门地区“民法典”的比较看,在不同的法典中,人格和权利能力含义不同。  相似文献   

9.
罗马法上的人格同时规定了人在公法与私法上的主体地位,是一种通用型人格,因此罗马法上的人格是法律主体资格而非权利主体资格。德国法上民事人格采取的是权利能力理论,而商事人格采取的是商人"身份人格理论",即商人既是一种身份,又是商事主体,商人在获得商人身份的同时获得商事人格,成为商事主体。某一主体可以同时获得多重人格"面具",也可以仅仅获得单一人格"面具"。民事人格、商事人格等独立的类型化人格所形成的人格多重性,其缘由在于诸法合一向诸法分立的转变以及社会分工加深了"完整人"向"局部人"的蜕变。现代人格理论的缺陷在于将民法上的"人"当作法律上的"人",试图以"局部人(民法上的人)"替代"完整人(法律上的人)",将类型化人格(民事人格)作为通用型人格使用。  相似文献   

10.
民法典中应否设立第三类民事主体,立法和理论研究中都存在不同的观点。本文主要观点:一是设立第三类民事主体是有意义的,它可以弥补一些特殊主体因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其人格地位而形成的主体缺位漏洞,使法律关系难以调整的问题得到解决;二是应纠正现有民法主体理论中存在对权利能力认识的错误,消除“主体间权利能力不平等”的理论悖论;三是应通过立法解决因设立第三类民事主体而引起的矛盾。  相似文献   

11.
我国民法对胎儿的保护很不完善,导致胎儿利益受损失无法得到应有的救济。未来的民事立法应明确保护胎儿法益,并对保护模式和保护范围等基础性问题作出选择。  相似文献   

12.
商事权利能力与民事权利能力二者间的关系在理论上含混不清,而商事权利能力之概念是构建商法体系的基础概念,因此有深入研究的必要和研究意义。文章依民法学上“相对权利能力”理论,探讨和论证商事权利能力与民事权利能力的区别及区别实益。  相似文献   

13.
从我国宪法政治权利图景中可以勾勒出隐含的政治权利能力与政治行为能力的二元规范结构。此二元结构在一定程度上揭示了政治权利规范的实然面相与政治自由主义的应然面相之间的错位,不过该结构之原理及正义性也为此错位之消弭提供了诠释路径。若此二元构造能明文入宪,则政治权利文本与规范将获得重构,并与政治自由主义形成和谐自洽的逻辑架构。  相似文献   

14.
随着现代科学技术的进步和现代人权观念的发展,胎儿民事权利的保护变得更加复杂.文章认为,在采取总括的保护主义对胎儿利益进行保护的同时,还应扩大对胎儿民事权利的保护范围.文章在对胎儿具体民事权利加以列举之后,对胎儿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行使程序规则和诉讼时效规定也进行了探讨.  相似文献   

15.
非法人社团作为参与社会活动的重要主体,在弥补政府与法人社团的失灵、促进社会福利供给以及推动社会治理创新等方面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然而,囿于我国现行立法的规定,其在实践中面临着合法性和参与民事活动的困境。借鉴国外的立法,我国应该从社会实际出发,赋予非法人社团民事权利能力,承认其既不同于法人,也不同于合伙的独立的民事主体地位,并在此基础上予以相关的制度构造。  相似文献   

16.
中国特色的宪法权利体系的初步形成为宪法权利的实现奠定了制度基础和价值观基础,然而现实中的公民宪法权利保障并不尽如人意.笔者从宪法权利实现中执政党的角色分析入手,阐发了执政党行宪能力的基本内涵,并对提升执政党的行宪能力进行了初步探索.  相似文献   

17.
碳排放权交易的产权分析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温室效应是目前全球性的环境问题。二氧化碳是导致全球气候变暖最重要的温室气体,碳减排是缓解温室效应的一项重要措施,因而成为全球变化研究中的热点。文章运用产权理论对CO2排污权交易进行分析和考察,并提出了相关发展对策。  相似文献   

18.
民事权利能力制度起源于罗马法中的人格制度,是现代民法主体制度的组成部分.自民事权利能力的缘起、设计目的并结合我国关于自然人和法人权利能力现行规定之缺漏及歧义考量,在人权保护日益完善之当今,权利能力制度的社会基础已经丧失.民事权利能力制度的存在与其说是实现其传统功能,不如说是长期适用该制度惯性的延续.现代民法均自民事主体诞生或成立起便赋予民事权利能力,不具有者已不复存在.从法律实效性出发,应该废除民事权利能力制度.  相似文献   

19.
人权理论和人权保障运动的冲击,是劳动权得以兴起和发展的重要原因之一,而劳动权入宪在一定意义上是对人权理论的落实。劳动权是现代法治国家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也是国际社会保护的一项基本人权。但是从劳动权形成来看,劳动权与人权所行使的轨迹在漫长的历史中是平行的甚至很少相遇,甚至在权利概念出现以后,劳动权也长期无人提起。劳动权具有人权属性应是资本主义早期的工人运动和国际劳工组织的推动下,国际立法和国内立法为劳动权的确立和保障创造了必要的前提条件。  相似文献   

20.
生育权是作为基本人权的一部分而被提出和接受的。然而,生育权应有在私权领域存在的必要性。民事立法文本中生育权规范的缺失有其历史原因,并非立法对该权利的否认。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规范生育权的初衷在于为司法界解决有关"生育权"的实际纠纷提供立法指导,但它同样也可以为"生育权私法化"的实现提供立法支持。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