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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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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完善是物权变动安全的重要保障.民行交叉问题是登记行为复合性的必然结果.人民法院应当以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为起点,根据案件的客观需要确定诉讼种类.为避免民事审判与行政审判之间发生冲突,建议在立法上建立"一并审理"的诉讼模式,允许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进行审查并裁决.不动产登记机关的建立应注意与现行相关体制相街接.不动产登记实质审查和形式审查的主要区别在于:登记官员是否有权对不动产物权的原因关系进行审查.因此,我国<物权法>确立的是不动产登记机构以形式审查职责为主,实质审查为辅的审查模式.申请登记人骗取登记的,依共同侵权理论宜确立申请人与登记机关的连带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2.
不动产登记制度在物权法中占据着极其重要的地位.完备的登记制度不仅是财产交易有序化的条件,而且也是物权制度赖以生存的基础.预告登记,即为保全一项以将来发生不动产物权变动为目的的请求权的不动产登记.它作为不动产登记中的一种重要制度,对保障当事人的权利、保护不动产交易安全、维护市场信用具有重要的作用.预告登记与一般不动产登记的区别在于一般不动产登记是指不动产物权在已经完成的状态下所进行的登记,而预告登记则是为了保全将来发生的不动产物权进行的登记.我国物权法对预告登记适用范围的规定,与各国或地区传统立法相比过于狭窄,而且与我国物权法颁布之前的一些法律、法规相比,也显狭隘.因此,应当将预告登记的适用范围予以明确,使预告登记能真正涵盖需要保全的请求权,以发挥预告登记制度的应有功能.  相似文献   

3.
翟新辉 《学术交流》2012,(12):59-64
物权法定义了"物"这一概念,但通篇却不见"物"这一民法术语,而代以"动产与不动产",体现了物权法立法过程中"通俗化"或"大众化"与"专业化"或"职业化"的观念纠结。物权法的裁判法特质,决定了其相关规则根植于社会生活,立法活动系发现这些规则,为市民社会提供裁判规则,不能为了"通俗"而去专业化。为法律适用方便,应纯粹化,尽量减少不具可诉性或不具可司法性的重复的公法规范。  相似文献   

4.
善意取得制度是近代以来民法体系的一项重要制度,对于保护善意取得财产的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交易活动的动态安全,具有重要的意义。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正是顺应商品时代发展的潮流而作出的积极回应,我国2007年10月1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也将不动产作为了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范围。针对有关不动产善意取得的善意的判断标准、登记的法律,登记的程序、登记的机关等方面存在的不足,需要加强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具体内容的立法,从不动产物权登记制度和登记机关的责任赔偿制度等方面进一步的完善。  相似文献   

5.
物权立法的过程是一个安全(秩序)、公平和效益价值的配置过程。我国现行的物权性立法奉行的安全(秩序)价值本位,已不适应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当前我国的物权立法在价值配置上要突出效益价值,实现从安全(秩序)价值本位到效益价值优位的转向。《物权法(草案)》三审稿和四审稿虽然明示了促进物的利用的立法价值取向,但是在具体制度的设计上并没有很好的予以贯彻,远不及《物权法(征求意见稿)》和《物权法(草案)》一审稿和二审稿,实质上还是使物权立法又回归到了安全(秩序)价值本位。  相似文献   

6.
尹飞  李倩 《学术交流》2007,(11):61-67
《物权法》第117条对用益物权的界定难以揭示各种用益物权形态之共性及本质。用益物权,是指以支配他人之物的使用价值为内容的物权。用益物权的客体为他人之物,其中的他人,原则上为对物享有所有权的人,也可以是对物享有用益物权的人;他人之物,主要为不动产和不动产权利,也包括自然资源,但不能是动产。用益物权的内容,为对物使用价值的支配,可以具体化为占有、使用、收益权能。但并非各种用益物权的内容均包括上述三项权能,而可能只有一项或几项权能。用益物权人不能对标的物进行事实上的处分,但独立性用益物权还应当包括权利处分的权能。  相似文献   

7.
我国<合同法>第229条关于"买卖不破租赁"的规定以及<物权法>第190条关于"先成立之租赁关系不受后成立之抵押权影响"的规定,确立了租赁权具有部分物权特征的规则.物权与债权的区分有着重要的意义,我国立法存在物权化债权的有关政策,包括租赁权与船舶优先权及航空器优先权的有关物权化规则,通过分析实例可以看出,在对有关债权物权化的同时,我国法律对船舶优先权及航空器优先权与交易安全的冲突已有相应的制度安排,但我国法律对租赁权与交易安全冲突的规则及租赁登记的效力存在法律漏洞--基于物权法公示公信的原则,债权物权化,应当有相关的公示制度予以配套,否则将有损交易安全,未来的"不动产登记法"立法时应将租赁登记及其效力纳入租赁权物权化制度体系.  相似文献   

8.
黄海英 《探求》2010,(4):45-48
《物权法》首次规定的动产浮动抵押制度,该制度在传统物权理论的基础上加以创新,属于兼具保全功能和融资功能的新型担保方式。由于制度设计在立法层面上的疏漏,该制度在理论上不断遭到学者的批判,在实践中则对银行及民事主体鲜有涉及。随着这一制度执行,这种批判已经告一段落。但对这一批判进行反思,仍然有利于我们在实践中完善浮动抵押制度。  相似文献   

9.
汤勇 《社科纵横》2009,24(2):88-90
物权请求权是物权法对物权进行保护的重要方法和手段。我国物权法在第三章“物权的保护”中已宣示性地规定了几种具有实质意义上的物权请求权类型,表明我国已在立法上确立了物权请求权制度。但该制度在设计上仍有缺憾,需要从法律上重新架构.从而为我国物权请求权制度的完善贡献绵薄之力。  相似文献   

10.
论动产浮动抵押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浮动抵押的抵押财产虽然是"浮动的",但也应当遵循物权法定原则,仅以"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为限。浮动抵押中抵押财产的浮动性既突破了物权客体需要明确肯定的物权客体特定这一物权法的基本原则,也使传统物权法上抵押权的物上代位性、抵押权的保全权、抵押物的转让限制等法律规则处于半休眠状态,而当抵押财产确定后,这些抵押权效力则又恢复活力。"浮动的"抵押财产也使传统的物权登记由物的登记沦为抵押合同等文件登记,并使浮动抵押权具有不同于一般抵押权的实现条件。  相似文献   

11.
以动产为标的设定的抵押即为动产抵押。我国《担保法》及《物权法》虽然肯定了动产抵押制度,但立法上将不动产的登记生效主义适用于动产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将登记对抗主义适用于抵押权人与第三人,这实际上是将抵押合同的生效与动产抵押权的设立并为一谈,形成了理论上的矛盾。同时,我国《担保法》没有明确规定应当登记动产的范围,只增补笼统的弹性条款其他财产进行一般概括,很容易增加恶意抵押人故意逃避法律的机会,进而给抵押权人造成损害或者无法保障善意第三人的交易安全。《担保法》仅依财产的重要性完成对动产公示的规定在实践中也是不充分的,因此,应完善动产抵押制度。具体为:严格限制动产抵押物的范围,建立特定动产抵押制度;针对不同动产设立三种不同公示方法;采取一元化的登记生效主义;引入针对恶意行为人刑事制裁的责任制度。  相似文献   

12.
殷冰 《社科纵横》2007,24(4):78-79
不动产物权变动公示制度,虽然在各国的立法中已经普遍涉及,但就其统一说法,仍是历来理论界争议之焦点。因此对不动产物权变动公示的效力和价值进行探讨应该是非常必要的。本文通过对不动产物权变动公示制度的产生历史和不同效力的考察,认为公示是保障不动产物权变动合法性和安全性的一种有效手段,公示是否作为其变动的要件之一,直接决定了不动产物权立法的价值取向和勾画保护交易公平的模式问题。  相似文献   

13.
杨震  申建平 《学术交流》2002,6(5):47-50
我国当前的物权立法是否应采纳德国的物权行为理论 ,早已成为备受关注的问题。以罗马法为中心 ,对物权行为理论进行溯源。认为物权行为理论是萨维尼对古典罗马法所有权让与过程中的形式要素所蕴涵的本来意义产生误解而创立的 ,因此 ,我国物权法对物权行为理论的借鉴应采取慎重的态度  相似文献   

14.
梁仕华 《创新》2009,3(10):89-92
我国《物权法》第106条确立了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然而,该条文未明确其构成要件。要准确运用该制度,必须先厘清瑕疵登记"、"无权处分"、"善意""等涵义,否则,就有被曲解和滥用的可能。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构成要件应包括:不动产登记薄上存在瑕疵登记;让与人是具有合法权利外观的无权处分人;不动产物权的变动须为合法的交易行为;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物权时是善意的;当事人必须办理完毕登记手续。  相似文献   

15.
我国《物权法》规定了动产等物权变动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然而,何谓善意,不得对抗之第三人究指何人等问题极易产生疑义,颇值研究。未登记不得对抗之善意第三人是指当事人之外的,与争议当事人从同一当事人处继受争议标的物的权利之间存在冲突,并对其权利进行了有效公示的人。然而,对于有些第三人,物权变动未登记亦得对抗;有些第三人,物权变动登记亦不得对抗。  相似文献   

16.
《社科纵横》2015,(12):82-84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是指按照《物权法》的规定,将不动产进行统一登记的制度。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能够改善我国"多头登记"的问题,稳定不动产的归属。《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规定了不动产登记簿的内容,但是却欠缺法律上的规定,登记程序也没有和《物权法》的程序要求相联系。因此,本文针对《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的相关问题进行研究和讨论并对问题提出改善意见,旨在实现其真正功效。  相似文献   

17.
留置权能否善意取得事关债权人与第三人的利益保障与平衡,这不仅是理论问题,更具有规范与现实意义。即使是在《物权法》出台以后,鉴于立法对于留置权是否适用善意取得制度之规定不甚明晰,而导致学术界对此问题的争论并未平息。不论是从学术抑或实务角度而言,此问题都与对留置财产的解释直接相关。若将现行法上债务人的动产解释为不以债务人所有之动产为限,尚包括第三人所有但由债务人交付债权人并由债权人合法占有之动产,则留置权之取得就与债权人之善意与否无关,从而不存在留置权的善意取得问题,而直接以成立留置权的法律规定作为规范基础即可解决在第三人所有之动产上成立留置权的问题。  相似文献   

18.
杨建斌 《求是学刊》2006,33(6):73-76
网络环境产生的虚拟物是一种全新的民事法律关系客体,是一种全新的物,是无体物的一种。他同知识产权客体都属于无形财产但却存在着根本的区别。传统物权法准确说应该是有体物权法,基于虚拟物产生的是无体物权,这就革命性地产生了无体物权法。虚拟物的法律调整标志着物权法新时代的到来。  相似文献   

19.
伴随中国物权法与民法典的制定,海峡两岸对物权法定原则质疑日渐增多,这促使我们重新审视物权法定的一些理论问题。本文运用经济分析方法,从信息成本外部化与挫折成本这两个方面探讨物权法定以及物权自由的成本—效益问题。由此得出结论:物权法定的挫折成本主要源自法律对物权、债权的不同救济方式,而物权自由的信息成本外部化则是局部性的。因此,在规范上,推翻物权法定不是降低挫折成本的唯一途径,而信息成本外部化也不必然要求否定物权自由。  相似文献   

20.
质疑物权法定原则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刘雪斌 《求是学刊》2003,30(6):87-90
物权法定原则作为物权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其僵化性缺陷尽显,阻碍了物权法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文章从哲学、历史学等角度对此项原则的来龙去脉进行了分析,发现其并非立法的产物,而是概念法学的产物,并实证地认为我国立法不应采用此项原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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