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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816 毫秒
1.
随着我国加入WTO ,中国经济将进一步与世界经济体系融合 ,中外当事人之间的经济贸易纠纷也相应增加 ,而通过仲裁能迅速、有效地解决争端 ,符合当事人的意愿 ,适应国际贸易发展的需要。文章对意思自治原则在国际商事仲裁中的地位及我国立法中的确立和适用进行了一定的评析 ,论述了意思自治作为国际商事仲裁的第一性原则在解决国际商事纠纷中的重要作用。  相似文献   

2.
高水平的当事人意思自治有助于一国国际商事法庭提升司法竞争力。各国国际商事法庭中意思自治的深度与广度存在很大差异。我国国际商事法庭中的意思自治非常有限。为了充分实现我国国际商事法庭的制度功能,应适当优化我国国际商事法庭中的意思自治,选择对现有制度触动不大但对国际商事法庭优势发挥效果较大的领域先行推进意思自治。取消协议选择法院的实际联系限制,识别适宜强化意思自治的领域进行率先尝试,是我国国际商事法庭中意思自治原则的具体优化路径。  相似文献   

3.
论现代商人法在国际商事仲裁中的运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现代商人法是在中世纪的商人法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它在国际仲裁中越来越得到广泛的应用并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现人商人法的统一性、国际商事仲裁的便利性以及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是现代商人法适用的理论基础,各国国内立法、国际公约是现代商人法适用的立法实践。只有严格遵守“意思自治”原则,直接规定现代商人法等法律规则在国际商事仲裁中的适用顺序,在具体纠纷中慎重选择,才能加强和完善国际商事仲裁中现代商人法的适用。  相似文献   

4.
意思自治经过几个世纪的发展依然活跃,在仲裁领域尤其具有强大的生命力,作为仲裁法的灵魂贯穿其始终,在我国仲裁法中意思自治原则虽然随处可见,但是在现有条件下体现得不够完美,为了使仲裁法在新的环境下与国际接轨有必要对其不足之处加以完善,使意思自治原则更加凸显.  相似文献   

5.
论国际商事仲裁实体法选择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国际商事贸易的不断发展,一方面造成国际贸易纠纷的大量出现,另一方面也推动了相关纠纷解决机制的兴起与完善,作为20世纪以来最为成功的、最为完善的解决争端的国际商事仲裁扮演着十分重要的角色。文章综述了中国及其相关文献研究及其实践现状;研究了国际商事仲裁实体法的法律适应问题;探讨了国际商事仲裁实体法选择的价值考量问题;最后,针对目前中国涉外仲裁实体法选择的法律规定,借鉴国际商事仲裁实体法的法律适应问题提出了完善中国涉外仲裁实体法的建议:一是要明确中国涉外商事仲裁的价值取向;二是要规定中国涉外商事仲裁实体法选择的具体内容;三是进一步推动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适用;四是尽快确立友好仲裁制度等,以有效地维护中国国际商事仲裁当事人的合法利益。  相似文献   

6.
意思自治原则是国际私法中的一条重要原则,也是各国公认的确定涉外合同法律适用的首要原则。由于意思自治原则在国际商事合同领域中的灵活性,它在《国际商事合同通则》中被很好地适用,同时也受到一些限制。  相似文献   

7.
国际商事仲裁程序包括仲裁程序法和仲裁规则两个性质截然不同的组成部分,其法律适用规则不能按照一般学者的观点统一进行研究,而应分别探讨.仲裁程序法的确定存在着“本座论”和“非地方化”两种理论;仲裁规则的适用主要应遵循“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  相似文献   

8.
相较于《布鲁塞尔公约》和《布鲁塞尔条例Ⅰ》,《布鲁塞尔条例Ⅰ(重订)》在一定程度上弱化了仲裁除外条款适用范围的有限性给仲裁独立性带来的挑战。重塑仲裁的独立性有助于支撑其在跨国商事纠纷解决领域发挥重要作用,这对于“一带一路”仲裁合作有着重大意义。“一带一路”商事仲裁合作需要处理好仲裁庭自裁管辖权与法院司法审查权之间的“拉锯”问题,强化当事人意思自治和国际礼让原则在国际商事仲裁中的影响力,并逐步建立统一的仲裁协议法律适用法。  相似文献   

9.
我国商事仲裁送达制度是仲裁机构与当事人交涉过程的制度化。实践中仲裁送达制度的运作因立法缺位、程序要件的缺陷等原因而不尽如人意。应将仲裁送达制度以专章置于法规范的分则,剔除与仲裁精神不符的强职权干预,从仲裁经验事实角度完善送达规则,将意思自治贯彻于仲裁送达程序,以修法的民主手段与技术工具完善商事仲裁送达制度。  相似文献   

10.
由于我国法律对于仲裁第三人制度没有作规定,但仲裁第三人又是仲裁实践中经常遇到的困境,因此,有学者提出要在我国建立类似于诉讼第三人制度的仲裁第三人制度。笔者认为,建立仲裁第三人制度虽然有着理论上的合理性,但是不可否认,仲裁第三人制度也动摇了仲裁意思自治的基石;虽然应当建立仲裁第三人制度,但是应当严格限定仲裁第三人的范围,明确仲裁第三人应当具备的主体、实体性要件,严格仲裁第三人加入仲裁程序的条件,以期在仲裁意思自治与现实需要中求得平衡。  相似文献   

11.
国际商事仲裁程序开始,不仅是一个客观事实,而且具有法律上的多重效果:争议案件系属于仲裁庭、仲裁时效中断、索赔计算的起算点。尽管仲裁程序何时开始,各国立法与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不尽一致,但大体可分为当事人约定、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仲裁通知之日、仲裁机构收到仲裁请求之日、以仲裁员不同选定方式来确定。以上几种方式均为当事人意思自治在仲裁程序领域的体现。考察中国仲裁机构的相关实践,仲裁机构"受理"仲裁案件成为惟一标准。这种作法不但有违仲裁程序自治,且仲裁机构有越权之嫌。在未来修法或仲裁规则修订中,应予以完善。  相似文献   

12.
寻求平衡:国际商事仲裁秘密性问题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国际商事仲裁中的秘密性原则不是绝对的,必须建立合理的例外规则,以在多重利益的冲突中寻求平衡。由于目前立法条件尚不成熟,最好的办法是在仲裁规则中发展并完善这一制度。  相似文献   

13.
从中国理论界对仲裁协议及其形式的认知、国际上对仲裁协议及其形式的定性以及中国《仲裁法》立法关于仲裁协议及其形式规定的检讨方面进行分析,分析认为:仲裁协议的界定应当包括协议主体、时间性、契约性与非契约性、法律关系的特定性、争议的全部或局部5个要素,仲裁协议有7种不同形式。  相似文献   

14.
随着我国国际贸易的发展,国际商事仲裁活动越来越频繁,国际商事仲裁的研究也得到进一步深化,从而促进了我国国际商事仲裁制度不断完善。然而,在我国仲裁制度的发展过程中还存在种种不足,在仲裁机构、仲裁协议、仲裁监督等方面还存在不少问题,仍有许多有待改进的地方,需要进一步加强理论研究,同时对我国现行的仲裁法应参照联合国《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的有关规定进行修改,推动仲裁立法使之与国际通行作法接轨,以加快我国仲裁事业的现代化和国际化的进程,使我国国际商事仲裁各方面的制度不断得到完善。  相似文献   

15.
效益和公正是商事仲裁的价值取向。本文拟从仲裁的两个价值取向出发,在与2000年版规则对比的基础上,并且参照其他国际商事仲裁机构的做法,全面剖析2005年版规则对追求效益与公正的成功与不足,目的在为人们理解新规则提供参考,并对规则的进一步修改提出意见。  相似文献   

16.
鉴于国内学术界普遍视一裁终局为国际商事仲裁的主要优点并将其绝对化,《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9条规定仲裁实行绝对的一裁终局制度,运用比较分析法考察世界上主要国家和地区的国际商事仲裁立法及国际商事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分析认为,当争议标的额较大而裁决又有错误时,以效率为价值取向的一裁终局制度会给当事人带来难以承受的损失;世界上许多国家和地区的仲裁立法以及一些国际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都在规定仲裁裁决终局性的同时,允许当事人作出相反的约定和安排。分析结果表明,《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应当在涉外商事仲裁中摈弃绝对的一裁终局制度。  相似文献   

17.
在国际体育仲裁中,有关仲裁第三方参加仲裁以及仲裁效力如何及于第三方的规则并不是十分明确。而由于体育仲裁所特有的强制性特点,仲裁裁决对第三方的影响是显而易见的。国际体育仲裁对裁决效力如何及于第三方也进行了一定的实践,仲裁协议的强制性以及仲裁庭程序上的自主性成为裁决效力及于第三方的法律基础,“一事不再理”的原则也多基于此,从而在体育仲裁中得到运用。国际体育仲裁院(CAS)需对仲裁实践进行总结,并制定出更加明晰的有关第三方参加仲裁的规则。而对国际体育仲裁有关第三方问题的实践的分析和把握,对如何应对可能对我国运动员或运动组织产生影响的仲裁,也有积极意义。  相似文献   

18.
司法对国际商事仲裁实行适度监督是国际主流观念。我国国际商事仲裁制度秉承这一观念,促进了我国国际商事仲裁事业的飞速发展,也促进了我国国际经济贸易的大幅增长。但我国国际商事仲裁司法监督制度还有滞后的地方,会制约我国国际商事仲裁的发展。随着我国《民事诉讼法》的修改,我国《仲裁法》也应作相应的修改,以进一步适应服务国际贸易发展的时代需要。  相似文献   

19.
国际私法上意思自治原则新探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意思自治原则的适用范围应加以扩大。意思自治应该是有限制的、相对的,但采用唯一选择的意思自治规则违背了意思自治的本质。意思自治条款应体现约定的优先适用性。为保护受害人的利益,应由法院在一定范围内选择对受害人最有利的法律或限制对需要特殊保护的一方当事人不利的法律选择。  相似文献   

20.
意思自治是指社会成员依理性判断管理自己的事情。其真谛是尊重选择、自主参与和后果自负,并受公序良俗和强行法规定的限制。意思自治原则最初是指当事人经协商一致有权决定合同所应适用的法律,后被发展为合同自由原则,再后又被扩张使用到合同领域外其他具有契约性内容的领域中,如仲裁。意思自治原则是仲裁制度中最根本的原则,表现为当事人、仲裁庭、仲裁机构的三种意思自治形式,并在仲裁原则、仲裁实体制度、仲裁程序、仲裁庭内部以及仲裁庭或仲裁机构与法院的关系上均有体现。要求当事人、仲裁庭、仲裁机构主体独立,三者自由行使自治权,他者不得随意干涉;以当事人意思自治为核心,最大限度地满足当事人的意愿;当事人地位和权利平等;不违背公序良俗和强行法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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