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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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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作为我国刑法分则中一个较为特殊的罪名,无论是在刑法理论方面,还是在司法实践中,均存在诸多具有争议性的问题。本文主要探讨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中与司法实践相关的两个问题:即本罪中“责令说明”的有权机关的范围;本罪中“说明时间”应否予以限制这两个问题。  相似文献   

2.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不存在证明责任转移的问题,犯罪嫌疑人提供证据说明其财产来源是在履行实体义务。初始的责令说明只是处于尚未立案的初查阶段。只有检察机关才具有刑法所要求的责令说明权。判决生效后查明财产来源的,仍应维持原判。  相似文献   

3.
2009年2月28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七)》)第十四项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五条有关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规定作了修改。然而,对于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相关问题的讨论并没有随着《刑法修正案(七)》的颁布而停止。为了进一步深化对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认识,对《刑法修正案(七)》中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相关规定加以探讨,以期对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进一步完善能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4.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司法认定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是刑法新增加的罪名,笔者从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构成要件入手,对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进行了较为详细的论述;对差额部分的财产何为"数额巨大"、差额财产部分的数额计算、关于"责令说明"的有权机关以及"不能说明"的时间界限等问题做了较为详细的探讨。  相似文献   

5.
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客体为国家机关的威信及国家工作人员清正廉洁的形象。本罪成立的前提条件是有财产或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事实存在,行为人负有向有关机关说明巨额财产真实来源的义务。行为包括行为人能够说明巨额财产的真实来源而拒绝向有关机关说明其真实来源。公务人员的特征为合法性、公共性和管理性。公务应和劳务相区分。本罪的证明责任为法律规定的事实推定,它和有罪推定原则不一样。该罪的法定刑应该完善  相似文献   

6.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是刑法分则中争议比较大的一个罪名,本文就该罪的法定刑方面进行了简要的评析,分析了该罪的法定刑存在的缺陷,并提出了相应的完善措施。  相似文献   

7.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主观构成要件问题探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刑法学界对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主观构成要件存在无罪过、严格责任等诸种观点 ,但这些观点都有不尽完美之处。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与其他一般犯罪相比 ,其主观构成要件有其特殊性 ,即应由对非法获取巨额财产的直接故意与拒绝说明巨额财产来源的直接故意双重罪过形式构成。  相似文献   

8.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在刑法理论界及实务界历来颇受争议。综合评述各种观点的基础上对该罪的立法正当性、客观行为、法定刑及举证责任等问题进行了深入论证,认为立法上的功利补足性、客观行为的持有性、法定刑的宜轻选择以及举证责任的程序性分别是以上各个方面应该坚持的立论观点。  相似文献   

9.
现行刑法中规定的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在立法上存有重大缺陷,导致司法实践处境尴尬。更为重要的是.其规定导致了刑法体系的不协调,制约了对腐败行为的打击力度。因此,有必要在立法上和制度上对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加以完善。在立法上.关键是要提高巨额财产来源来明罪的法定刑在制度上.应在完善国家工作人员财产申报制度的同时.还应建立和健全金融监管机制。  相似文献   

10.
对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法律经济分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刑法》第395条第1款规定的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属于立法不经济的情况。尽管刑法学界有很多学者从各方面讨论了本罪的缺陷并对之如何修改提出了自己的意见,但大多集中在罪名、犯罪构成、举证责任、刑罚适用等方面,角度单一,鲜有从刑法的经济分析的角度看待本罪的不足及完善。换句话说,本罪应符合“成本—效益”原则,从而提高其价值地位,实现刑法效益与刑法公正的统一。  相似文献   

11.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出现的一种新型犯罪.学术界认为本罪具有实体法及程序法两方面的立法价值,分别对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犯罪构成进行了解析,在"持有论"的基础上,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司法实践存在现实困境,因而立法方面尚需完善.  相似文献   

12.
从刑事及诉讼理论判定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犯罪,可以认定,拒不说明巨额财产的合法来源不是构成主罪的必要条件,本罪的主体应为所有国家公务人员,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本罪侵犯国家公务人员的廉洁性,根据本罪的构成特征分析,以"非法持有来源不明的巨额财产罪"作为本罪的罪名较为科学.  相似文献   

13.
我国刑法中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规定,学者和司法机关一般认为是举证责任倒置的典型代表.但如果从证据学的角度进行认真的分析,就会发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中并不具有完全的举证责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只需要提供巨额财产来源的线索或者一定证据即可,而不必要提供确实、充分的证据.相反控方提供证据的责任却是绝对的、完全的.  相似文献   

14.
本文针对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作为持有型犯罪的观点 ,提出了几点商榷意见 ,认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是一种立法价值取向上的功利主义考虑 ,而在司法证明理论上并无重大突破 ,而这种功利取向在实践中会带来种种违背公平正义的流弊。文章最后主张应当摒弃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是持有型犯罪的观点 ,而还其不作为犯罪的真正面目。  相似文献   

15.
分析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形成的体制因素、文化传统的影响和本身的缺陷三方面原因,阐明进一步完善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途径:加强廉政文化建设;建立和完善财产申报制度和监控机制,加强监督机构的总体协调;建立金融监管机制;进一步完善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立法设计.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在反腐斗争中发挥应有的作用,改变当前的尴尬处境,成为反腐的锐利武器.  相似文献   

16.
拒不说明巨额财产来源罪探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本文从维护廉政制度角度,提出“拒不说明巨额财产来源”侵害的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和廉政制度双重客体;表现为行为人拒不履行保持公正廉洁的特定义务;其犯罪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其主观方面是由故意构成。据上设“拒不说明巨额财产来源罪”成立。  相似文献   

17.
自1997刑法吸收了1988年全国人大常委通过的<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明确规定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以来.该罪名一直存在着很大的争议,其中关于举证责任的就更为明显.本文试图深刻的论证本罪属于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形,并驳斥了它与无罪推定原则相悖的理论,从实际出发论证了举证责任的履行,最后提出了建立财产申报制度的建议.  相似文献   

18.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法定刑为5年有期徒刑,与贪污受贿罪的法定刑相差悬殊。这一罪名的法定刑太轻,有放纵那些腐败分子之嫌。应尽快提高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法定刑,增加量刑档次。建议将最高刑期定为10年。  相似文献   

19.
我国<刑法>第395条规定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关于该罪证明责任的性质和分配问题在刑事诉讼法理论上存在较大争议.本罪确是实行了举证责任倒置,但这是我国<刑事诉讼法>上证明责任的一种例外,其中蕴涵了"有罪推定"的合理内核.有罪推定是无罪推定的特例,具有有限性、非经常性和不确定性的特点.在受到规则约束并予以严格解释时,有罪推定和举证责任转移能实现刑事诉讼的工具作用和内在价值,不是"非人道"、"不公正"的标签.  相似文献   

20.
孟庆华 《南都学坛》2003,23(3):86-89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是适应惩治腐败犯罪分子的需要而规定的一种新罪。在司法实践中具体包括 :“关于是否继承遗产、接受遗赠或馈赠的认定、巨额财产是否来源于借贷关系或保管关系的认定”等五个问题。认定这些问题的关键在于 :重调查研究、重证据 ,采用合法、合理、合情的科学推理、判断原则 ,从而对来源不明的巨额财产做出是否构成犯罪的正确结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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