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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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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法律解释以法律文本开始,以识别裁判所必须的法律为结束点。法律解释并非语言含义之演练,也非为一种纯粹的经验性决策方法,毋宁受到法则之规范。解释过程的中间环节需要予以澄清和揭示。无论是以语言含义为目的的法律解释标准图景,还是聚焦司法裁判过程的现实主义者,都忽视了解释法则的存在。解释法则为法律解释活动的规范性提供了保证,也为疑难案件的裁判决策允诺了不同的法律解释选择技巧。  相似文献   

2.
法律是一种不断解释性概念,法律解释是法律适用的前提。作为法官释法的两种不同的司法《学,司法克制抑或司法能动的分歧集中于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的限度。近年来,司法能动备受学者书崇,但也常被误读或曲解;实践中深受法官青睐,却多为之所滥用,甚至被异化为掠夺和扩张法律解释术的武器。当务之急,法官应当奉行司法克制,尊重并认真对待规则,依据法律文本的含义解释法律,审慎地建构裁判规范。  相似文献   

3.
对不同地域的当事人适用不同的法律解释,依据地方利益、当地政策对法律进行灵活适用和法律规避。从法治建设的整体而言,司法的地方保护主义对司法客观性形成了巨大的挑战,其司法行为走向了任意和擅断。在处理法律规范与社会事实之间的关系时,笔者以为主要关涉两个问题:一是司法裁判的法源问题,即习惯等民间规则是否可以进入司法裁判;二是司法中的民意有没有必要回应。从目前我国的司法现实而言,正因为这两个问题处理不当,造成了司法过程中司法客观性的流失。判决书本应该是一个理性论辩的结果,但我们在判决书中普遍看到的是公文式的语气和固定的表达方式,缺乏严密的逻辑推理、法律论证。  相似文献   

4.
公共政策作为一种非正式法律渊源已得到了普遍承认。司法裁判过程中对公共政策的适用也是一个广泛的现象。然而关于如何适用公共政策讨论偏少,也没有一个统一的定论。司法裁判中公共政策适用需要规范的路径,公共政策的法律解释适用、漏洞填补适用,和公共政策的创制适用应为三种主要的形式。同时为防止负面效应的出现,公共政策适用是有一定限度的。  相似文献   

5.
法律修辞在司法过程中具有重要作用,它是法官依法裁判后的一种正当性包装,有利于以较小成本说服当事人接受判决。在西方,严格守法观念的历史积淀,促使修辞在司法过程中发挥作用始终以遵守法律为前提条件,修辞是提高判决可接受程度的合理方法。但在中国,由于严格守法观念的缺失,单一强调修辞在司法过程中的作用,可能消解法律的确定性和稳定性,不利于普遍守法观念的培养。在中国提倡法律修辞在司法过程中的作用,必须以遵守程序性论证规则为前提条件。法官必须在依法裁判的基础上,合理使用修辞手段说服听众顺利接受判决。这样可使司法裁判既能彰显法律正义,又具有良好的社会实效。  相似文献   

6.
对法律解释的客观性内涵的把握,与对法学性质的理解具有密切的关系,对此做出不同的回答,直接决定于对于回答这个问题的基本立场。要实现法律解释的客观性,必须要做好以下三个方面的基础性工作:实现法学与司法的交流和对话;以维护现存法秩序为基本立场,通过循序渐进解释方法来证明法律解释的合理性;注重法律解释中的裁判理由,对法律解释进行可批判性的探讨。  相似文献   

7.
在法律与道德之间--由一起司法判决引起的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法官在进行法律解释作出司法裁判时 ,必须遵守法律解释的有关规则 ,不能借法律解释之机滥用司法裁量权。现代法治要求以法律至上代替权力至上和伦理至上 ,只有这样法律才有权威 ,才能够被信仰。司法权作为法治、公民权利保护的最后一道防波堤 ,司法公正在缺少法治本土资源的中国 ,尤显意义。  相似文献   

8.
刑法的适用主要是通过刑法解释实现的。在司法中心立场下,刑法解释的主体为法院和法官,作为直接与个案接触的法官,其解释活动无法做到价值无涉,其"先见"势必会参与到对案件的事实认定与法律判断中。因此,要使法官在刑法解释限度要求内做出合法的司法判决,就必须树立解释者对法律文本的尊重,并对其价值取向进行合理的引导与规制。  相似文献   

9.
司法三段论将作为大前提的法律规则和作为小前提的案件事实舍乎逻辑地推导出判决结论是实现司法裁判正当性的一种基本模式,同时由于司法裁判在法律解释和案件事实问题上必须进行价值判断,因此,逻辑与价值判断构成了司法三段论的两个基本内容。  相似文献   

10.
司法者在司法过程中的任务就是要把抽象概括的法律运用到具体特定的个案中,然而无论法律制定的多么周祥,它与纷繁复杂的现实生活也不可能天然吻合,在立法过程中被立法者浑然不觉的法律自身的漏洞、歧义、冲突、矛盾,无论其潜伏期有多长,迟早会在司法过程中暴露出来,司法者必须借助于某种技术来弥合它们,这就是法律解释.[1] 一、法律解释的必然性分析——问题的提出 从整个国家权力制度结构的原初设计上来看,法律解释并没有受到高度的重视.马克瓦德就曾经问道:"解释学是一门艺术,即从文本中得出其中没有的东西.问题在于:既然有了文本,还要法律解释干什么?"[2]但是.司法实践的发展却使得法律解释的重要性与必要性不断被人们发现.  相似文献   

11.
法律文本的高度抽象性和概括性与个案事实的具体性和复杂性的矛盾,决定了司法机关在适用法律的过程中必然存在一个对法律文本与个案事实的解释过程,享有法律文本的解释权,因而成为司法权行使的基础和必然要求,而国家权力的分立则决定了司法机关不可能享有创制法律规则的一般性权力。因此,司法解释权在本质上属于法律执行权或适用权的范畴,这一性质决定了司法机关只有在遵守个案因应、尊重法律和司法终决的原则下行使,始能具有合法性与正当性,也才能得到社会公众的认同。  相似文献   

12.
习惯在司法过程中的适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司法过程中法律不能解决所有纠纷,现代的法律总是遭遇乡土习惯的阻挠。法治建设中,法律作为本土的内生秩序,与中国文化有更强的亲和力。习惯可以弥补法律的不足,依习惯裁判可以满足当事人的乡土诉求,减少法律实现的阻力,节约司法成本。在我国立法中应给与习惯相应的法源地位,法官在司法过程中巧妙地运用习惯,在习惯与法律之间作出合理的选择。法官需要掌握收集与鉴别习惯的技术,对习惯进行论理解释,对裁判结果展开合法性论证,最终可以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相似文献   

13.
在全球法治现代化的过程中,正当程序是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公认的法治要素之一,是中美法官处理纠纷的共同制度前提。中美都需要客观公正的程序使诉辩双方信赖司法裁判的过程,同时也需要能够贯彻形式法治的司法方法。在程序法治之下,中美法官所运用的司法方法有三大共同点:其一是遵循释义学解释,中美法官执业的第一要求均是首先理解法律文本的意义;其二是坚守形式理性,在结合案件事实适用法律时应确保推理过程不掺杂非理性的因素,中美法官均在可预测的诉讼程序之上借助全国统一的法律数据库和智能系统进一步确保实体法裁判尺度统一;其三是追求法律之真,现代科技的蓬勃发展使得现代法治国家更加重视物证基础上的法律真实。  相似文献   

14.
请求权分析方法是民事裁判过程中一种非常重要的分析方法,其基本含义是法官对当事人提出的权利请求进行审查和确认。相比于传统的法律关系分析方法,请求权分析方法的重要特点是对程序的强调与推崇。从发现、定性再到确定和适用,是请求权分析方法在司法过程中主要的运作过程。运用这一方法对中国司法实践有着多重意义。  相似文献   

15.
白皓  杜宴林 《学术探索》2023,(12):99-105
面对个案当事人、公众对司法裁判的质疑,一味将之归结于司法极强的专业性,并坚持要求质疑者通过提高自身法律素养来解决被质疑者的麻烦,是不切实际、被动且缺乏勇气的做法。我们有必要找到一种更为主动的方式来解决各种对裁判的质疑问题。因此,法官应当在审判过程中采取更容易让人接受的方式来裁断案件。从个人情感到公众道德再到法律规范存在一个逻辑通道,所以裁判对个人情感的呼应是具有正当性的。在日渐重视人文关怀的司法实践中,一种更为高超的裁判技艺不是纯实践理性的法律推理,而是在一种能为公众情感所普遍接受的价值观下的辩证推理,其最终是要在法官、个案当事人及公众之间构筑一种法律意义与道德意义上的公序良俗。  相似文献   

16.
单忠献 《兰州学刊》2004,(2):143-145
在司法裁判过程中 ,法官应就选择适用法律的正当性作出解释说明 ,以证明其与案情事实的吻合和对应。为了谋求过去成立的法律规则对当前法律事务的公正处理 ,突破成文法僵化时滞的囿限 ,使法律在更具操作性的实践中体现法治的精神和原则 ,法官在对适用法律进行解释时 ,必须遵循正确的解释要求 ,掌握科学的解释方法 ,运用合理的解释规则。  相似文献   

17.
基于基本政治制度安排与提升司法权威的双重诉求,司法民主构成了当下中国司法改革的必然选择.法律论证理论为司法民主前提下的司法安排进行了可能性论证,这一论证在总体上抛弃了古典的、将司法看作法律精英操纵下的封闭活动的认识,并试图构建一种开放的、发生于司法活动过程中的多方协商与沟通机制.司法民主亦有其存在限度,由于“法治”的预设性,任何司法民主实践都必须以法律文本的有效性为前提,为了实现这一要求,中国未来的司法民主实践必须抛弃“舍法求法”的浪漫主义诉求,进一步探索由简单经验思维向法律思维转化的机制,将司法民主参与各方对法律文本之尊重义务具体化、责任化.  相似文献   

18.
为解决个案裁判的无序,走出司法能动性与法律安定性的二难困境,我国法律漏洞的填补需要探究统一的司法进路.在学理上,当前法律漏洞填补主要存在四种司法进路:原则解释的进路;法学方法论的进路;法官续造的进路与程序主义的进路.我国日渐盛行的是一种法学方法论的进路,这种进路有其自身的局限.超越法学方法论的进路局限,我国法律漏洞填补应然重构一种“能动平衡”的司法进路.这种司法进路应具有司法哲学的统一信奉;温和、审慎的理性裁量;动态开放的方法适用;社会后果的适度前瞻等基本品格.  相似文献   

19.
刘澍 《学术论坛》2012,35(7):70-75
在司法裁判中,裁判者必须依靠经验法则才能进行法律解释、证据评价、事实推定等活动。由于具体经验法则的非成文性、裁判者经验法则的个体差异性和裁判者应用经验法则的偏差性等局限性的存在,经验法则的司法应用存在巨大的风险。而克服此种风险应当满足三个规则:一是司法裁判中的经验法则应当符合高度盖然性标准;二是司法裁判应合理考量经验法则的例外情形;三是应设立合理的程序救济机制。  相似文献   

20.
传统上法与道德关系的研究集中在立法领域,但随着司法视角的转换,人们发现严格的形式司法在某些道德意味浓厚的案件中步履维艰。司法改革不仅要关注司法的独立性、去行政化等方面,也要关注司法过程中的道德参与及其法律方法。道德参与司法必须遵循两个原则:一是实质原则,即参与司法过程的道德类型必须进行严格界定,包括制度道德、社会公共道德、法官职业道德和个人良知;二是形式原则,即在司法过程的不同阶段(包括事实认定阶段、法律发现阶段、法律解释阶段、判决生成阶段、法律论证阶段),通过一定的法律方法,实现道德参与的形式化和合法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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