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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中国死者肖像保护的规则,最早是通过人民法院在这类案件中的裁判确立的,后来被司法解释部分吸收,形成了明确承认、保护死者的肖像权,同时保护死者近亲属对死者的敬爱追思利益的普遍做法.近年来,死者肖像权中的财产价值逐渐受到相关立法和司法实践的保护.在比较法中,死者肖像保护的相关理论和司法实践也在快速发展,形成了一些有益做法.我国应该在继承中国司法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借鉴吸收比较法中好的经验和做法,坚持直接保护的方法, 坚持一元的保护模式,规定部分权利能力制度, 规定死者肖像保护的具体期限, 规定死者肖像保护请求权的主体,规定死者肖像财产性部分的保护规则.  相似文献   

2.
网络虚拟财产属性的跨学科分析及民法保护体系建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从语义学、哲学、信息学、经济学及法学等角度分析,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财产都具备财产的基本属性,亟待法律的承认和保护.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应当区分网络游戏中不同的法律关系,将开发商的知识产权、虚拟财产的所有权及运营商与玩家之间的服务合同关系分别由知识产权法、物权法、合同法及侵权行为法调整和保护,形成各自独立又相互联系的民法保护体系,以维护相关权利主体的正当利益,确保网络行业健康发展.  相似文献   

3.
虚拟财产继承立法构想   总被引:2,自引:2,他引:0       下载免费PDF全文
互联网时代孕育而生的虚拟财产为社会生活带来了新的广袤财富,也同时拷问着变革中的继承法律制度.通过对其可被继承性、请求权基础、继承效果和意义的分析能得出虚拟财产继承的一般理论基础.虚拟财产类型广泛,性质特殊.可继承虚拟财产包括网络账号、网络物品、网络货币、网络电子信息、其他网络财产等五类.类型化的构建能为虚拟财产继承划定准确的范畴,为法律规范奠定基础.继而,根据权能、隐私权、契约等因素进一步对可继承虚拟财产予以限缩,构筑虚拟财产继承的立法规范.最终,通过所有权继承和使用权继承两个路径实现虚拟财产继承法律制度的构建.  相似文献   

4.
数字平台企业会自发地进行隐私保护,但其隐私保护水平较低,隐私保护制度应促使企业以社会所需水平进行隐私保护。然而,以事前赋权模式为特征的现行隐私保护制度,不仅无法促使企业有效保护隐私,还会限制数据的利用。本文构建了企业进行隐私保护的事后共享模式,通过建立用户和企业的利益共同体,由企业主导进行平衡数据保护和利用的决策,让企业和用户在数据利用的过程中共担隐私安全风险、共享数据利用收益。实现事后共享模式应依托平台企业建立数据信托,以数据为信托财产、以企业为受托人的数据信托可通过信托条款、信义义务、过错推定原则和受托人权限等法律制度,健全隐私保护机制,提高数据利用效率。最后,设立平台数据信托宜采用合同形式。  相似文献   

5.
网络隐私保护行为:概念、分类及其影响因素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网络隐私保护行为,系指互联网用户在面临个人隐私被侵犯威胁时所采取的一系列行为反应,它包括互联网用户的信息提供行为和对信息被不当使用的抱怨行为。为了保护个人的隐私,互联网用户面对网络公司的信息索取要求,会采取拒绝提供个人信息或者伪造个人信息等行为;面对网络公司的信息滥用,则会采取删除个人信息或负面口碑等个人抱怨行为,或者采取直接向网络公司投诉或间接向第三方机构投诉等抱怨行为。互联网用户的网络隐私保护行为,受其隐私关注程度、感知公平程度、感知投诉效益等因素的直接影响。  相似文献   

6.
《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首次将个人信息删除权与账号注销进行关联,凸显了账号注销的体系性地位.账号作为用户访问手机移动应用的主要媒介,集成了大量用户在使用移动应用过程中主动提供、被动获取和自动生成的个人信息.用户常通过账号注销的方式切断与运营者之间的联系,以期保护个人信息与财产安全,但账号注销仍存在主动注销复杂、被动注销缺位以及注销后信息处理模糊等难题亟待解决.结合我国当前的立法现状以及域外被遗忘权制度的实践经验,我国账号注销管理制度的建构应当以释法取代立法作为有效的解决方案,围绕《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四章所规定的权利体系,构建以知情为引导、以删除为核心、以查阅为保障的流程化账号注销行为规范,以此解决账号注销过程可能存在的信息泄露风险.  相似文献   

7.
网络平台账号不仅包含用户名和密码的数字组合,也包含了各种数据、人身利益和财产利益。网络平台账号基于网络平台与用户签订服务合同而产生;用户通过账号和密码对网络平台账号进行排他使用,并通过粉丝打赏和直播带货等方式获得收益。网络平台账号内发布的内容多是用户创作的作品,属于智力成果;账号内的粉丝对于用户具有依赖性。因此,作为虚拟财产的共有网络平台账号与网络游戏装备、加密虚拟货币等虚拟财产不同,其法律属性是一种新型权利,除具有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的权利属性外,还具有人格属性。多人共有的网络平台账号具有分割的可能性。对于具有人格属性的共有网络平台账号,当注册者与运营者不同时,分割应以保留网络平台账号的最大价值为原则,考虑粉丝群体的情感投入和网络平台账号继续经营问题,将网络平台账号分割给实际运营者,并对注册者予以价值补偿。网络平台账号的价值构成要素应包括账号的创建成本、运营成本、粉丝打赏收入、直播带货收入以及广告运营收入等。对网络平台账号的价值评估可以采用成本法、市场法和收益法的有机结合,同时可以吸收网络平台规则,采用大数据等技术手段确保评估结果的相对准确性。司法鉴定机构可以联合网络平台构建虚拟财产...  相似文献   

8.
是消灭公司并入存续或新设公司取得消灭公司的财产,概括继承消灭公司的全部债权债务。对公司合并中债权人利益的保护以债务人公司财产减少说为其理论基础。对公司合并中债权人利益保护的范围界定和保护的程序设计于债权人的利益保护至关重要。但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应当适度注意公司利益和债权人利益平衡,而我国现行法律对此规定不够。现实中诚信原则的普遍缺失,国家现行政策对债权人的保护亦不平等,需通过公司法的修改予以完善。  相似文献   

9.
我国《民法总则》明确了网络虚拟财产受法律保护,这是财产保护的一大进步,但是理论和实践中,网络虚拟财产却存在着性质和权属难以确定、分割和继承规则不明确等一系列问题。对涉及淘宝网店财产分割的审判案例进行数据分析,发现审判实践中存在着财产分割没有法律依据、价值难确定、归属不公平的困境。针对这些困境,在对夫妻网络虚拟财产进行分割时要注意保护虚拟财产的特殊性,提前明确共同财产范围,组织多机构联合评估价值,保护人身利益。  相似文献   

10.
隐私与隐私权问题研究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刘德良 《社会科学》2003,23(8):51-58
隐私与隐私权问题 ,既关系到主体的人格利益 ,也关系到其财产利益 ,尤其是在“信息就是金钱”的今天 ,隐私 ,作为一种个人信息 ,已经越来越具有更大的商业价值。然而 ,很少有人注意到隐私作为一种信息的经济价值和以隐私为对象的隐私权越来越具有财产权属性的客观现实 ;这将不利于对隐私和隐私权的法律保护。本文认为 ,隐私 ,在本质上是一种个人不愿被公众随便知悉的其与公共利益无涉的私人信息 ;其功能或价值是随着社会经济条件的发展而不断变化的 ;随着信息逐渐成为商品 ,隐私不仅具有维护人格尊严的根本性价值 ,也逐步具有树立良好社会形象、带来财产利益等方面的工具性价值 ;隐私政策 ,在本质上是社会的价值理念和隐私利益关系在立法政策中的反映 ;隐私权是主体对其隐私利益的支配权 ,在内容上包括隐蔽权和利用权 ;在性质上不仅具有人格权的属性 ,也越来越闪耀出财产权的光芒 ,它日益体现出复合型权利的特质 ,但在本质上属于人格权。  相似文献   

11.
注销账号为网络用户提供了一种网络退出方案,用户可以自主选择清除或转移自己的个人信息及数据。目前,我国网络账号注销存在注销条件和流程设置不合理、注销结果无反馈、注销规范不统一等问题,其原因在于:法律制度缺乏针对账号注销的强制性和可操作性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为了自身利益有意提高注销门槛。账号注销的实践路径可以以撤回同意为意思表示开启注销流程,在注销过程中借助删除权的相关规定,最后实现彻底、可见的注销结果。在具体实践中,还需要结合账号注销的特殊性,对删除权已有的规定进行适当延伸与调整,在分散的法律法规中建立一套详细、可操作的账号注销规范方案,帮助用户顺利实现账号注销。  相似文献   

12.
社交电子商务中用户隐私披露意愿影响因素研究   总被引:2,自引:2,他引:0  
社交电子商务是随着社交网站的发展而新兴的购物方式,也是社交网络研究中的新热点。社交电子商务的发展有赖于用户隐私披露意愿,对用户在社交电子商务中隐私披露意愿影响因素的研究有助于更好理解个人信息行为。借鉴成本利益理论和感知信息公平理论提出了社交电子商务中用户隐私披露意愿的理论模型。通过在线调查的方式,获取了312份有效问卷,研究结果表明:感知隐私风险、感知利益、感知信息交互公平和隐私漠视四个因素对社交电子商务中用户隐私披露意愿有显著影响。  相似文献   

13.
关于工作场所雇员电子通信隐私保护问题,各国的相关立法和法院的判决不尽相同。美国或加拿大更倾向于保护雇主的网络监控利益,而欧盟和法国则更倾向于保护雇员工作场所电子通信的隐私利益。关于我国的立法机构和法院对于上述争议的抉择,建议采取利益平衡的策略,在确保雇员工作场所电子通信隐私利益的同时,也要兼顾雇主的网络监控的利益。  相似文献   

14.
赵双阁  王志勇  艾岚 《学术论坛》2006,(10):127-131
传统隐私权制度强调的是其中精神利益的保护,但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市场经济的建立,民事主体的隐私开始具有更多、更直接的财产利益,隐私信息将逐渐成为商业活动上的重要客体。对此,中国法律应予以确认,允许权利人在上述两种意义上使用和维护其隐私权。应该承认具有经济利益的隐私权的可转让性和继承性,以充分体现隐私权中的经济价值,维护权利人的利益。在隐私权经济利益的保护方面应强调财产损害赔偿这种救济方式,为权利人提供更全面、公平的保障。  相似文献   

15.
也谈归扣制度——兼论我国是否应当引入归扣制度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归扣制度是指被继承人对于继承人的应继份的一种预先支付,在遗产分割中将继承人已经从被继承人那里得到的部分财产予以加算或扣除,归入其应继份之中的制度.在共同继承中,为了保护共同继承人的利益,为了达到公平的目的,不少国家的立法都明确规定了遗产分割中的财产归扣制度.但是,是否需要借鉴别国经验而将其引入我国仍值得商榷.笔者从归扣制度的适用范围、归扣制度的本质、归扣制度与所有权的冲突三个方面进行分析,认为我国继承法不应当引入归扣制度.  相似文献   

16.
我国民法的人格权制度及婚姻家庭制度通过对一般人格权和具体人格权的保护,从本质上保护、实现了人的尊严、自由、生命与身心健康等人格利益。婚姻家庭法兼顾个人与社会的双重价值决定其所确立和保护的人格利益必然具有双重性。无论是婚姻家庭关系中的人身关系,还是财产关系都与人格权及人格利益密切相关,对婚姻家庭关系的人身关系与财产关系的合理调整就是对人格利益尊重与公平分配,是实现人格权的有效途径之一。  相似文献   

17.
王芳 《山东社会科学》2012,(2):130-133,145
我们通常习惯于在私法范畴内研究隐私问题而忽略以政治价值为核心的隐私理念对民主宪政制度的意义。对隐私的尊重与保护在公法范畴内具有更大的价值和意义。以宪法隐私权为基础,公共政策与行政法以灵活形式弥补宪法隐私保护的不足,刑事法以积极保护和消极不干涉两种姿态勾画出个人隐私利益保障的范围。隐私以权力控制为核心的政治价值在公法制度中得以充分体现。  相似文献   

18.
赵桐 《兰州学刊》2023,(7):94-107
财产性数据是指具有可被利用的经济价值且该价值能被市场客观化确定的数据,包括一般数据、大数据集合体、大数据产品、流量数据、数字货币、虚拟财产等。根据数据流通和集合的原理,一般数据和大数据集合体的价值来源于数据流通,无法确立财产权,而流量数据体现了企业的竞争利益,也无法被视为财物,故而这三类数据都不应被纳入财产犯罪中保护。数字货币和虚拟财产之上只能确立债权,可以被解释进诈骗罪构成要件范围,但仍有必要建立专门的计算机诈骗罪和数据变更罪予以保护。大数据产品的价值来源于知识产权,在与财产犯罪存在竞合的情况下,应当使用更为具体的侵犯商业秘密罪保护。除了财产犯罪之外,我国当前的计算机犯罪也无法完全覆盖对财产性数据的保护,因而应当转变刑法保护观念,从权利确认转为秩序维护,同时衔接《数据安全法》中的相关规定,规制非法窃取数据行为,落实交易秩序和安全保障义务。  相似文献   

19.
财产罪的法益保护应当尊重和维护社会财产秩序。我国传统刑法理论坚持"所有权说",认为财产罪的法益以所有权为核心,主张对占有权是否合法不作区分地施以消极保护,特别是对于所有权人侵犯被他人占有的本人财物的情形,该学说对罪与非罪的认定具有明显的局限性。受"所有权说"影响,我国刑法和司法实践中对财产占有权的保护力度明显不足。我国刑法应当在遵循财产罪法益保护三原则的基础上重构财产罪的保护法益,应当保护"合法占有"和"具有相应权利外观的占有",合理控制私力救济的范围,构建更为健全的财产犯罪防控体系。  相似文献   

20.
数字经济时代,反垄断与数据隐私保护交叉重叠,二者并非简单的互补性关系。然而,是否要将数据隐私保护纳入反垄断规制框架之中,是否将其作为竞争考虑因素,目前在学理和反垄断执法实践中尚存争议。同时,对数据隐私保护相关的竞争问题,各国立法也并无明确的法律规范。数据隐私属于消费者福利,是反垄断法的价值追求。同时,数据隐私保护作为衡量数字产品质量的重要标准,是大数据时代市场质量竞争的重要方面。此外,数据隐私保护法的“知情—同意”原则及事后救济模式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对于垄断行为中的用户数据隐私侵害难以全面保护。而在监管及立法上,反垄断法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克服数据隐私保护法对用户隐私保护的局限。因此,数据隐私保护纳入反垄断规制实属必要,且具有一定的可行性。但其在适用上也面临一系列挑战:反垄断法过度干预可能遏制互联网企业的创新,甚至降低用户体验;数据隐私因其主观性和隐蔽性而难以具体量化;传统的价格中心主义及假定的垄断者测试法在平台经济中无法适用;反垄断执法机构在隐私保护上专业性不足。对此,应保持反垄断法的谦抑性,避免过度干预;建立数据隐私损害分析工具,引入数据隐私保护“价格”分析机制;更新传统的理论工具,建立多边市场界定机制;创新监管模式,采用协作监管、激励监管和事前监管相结合的方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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