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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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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朱建华 《学术研究》2005,(4):100-105
我国刑法理论对贪污罪的表达存在着许多不准确的地方。文章认为,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贪污罪的犯罪对象不一定是公共财产,其犯罪主体也不一定是国家工作人员;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盗窃的行为也不一定必然构成贪污罪。目前大量在有关教科书或者论文等中的贪污罪定义不符合我国刑法对贪污罪规定的实际。同时文章认为我国刑法对贪污罪的规定存在着潜在的漏洞。  相似文献   

2.
贪污罪是经济犯罪中危害性较大的犯罪,历来是我国刑法打击的重点。由于贪污案件情况复杂,涉及了一系列政策界限和适用法律问题,为了运用法律武器有效地打击贪污犯罪活动,刑法实施以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犯罪的决定》和《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 (以下简称《补充规定》)以及“两高”的一系列司法解释,都对贪污罪进行了修改和补充,使贪污罪的法律规定逐步完善,但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仍存在不足之处,需要从整体上进一步加以完善。  相似文献   

3.
《江西社会科学》2015,(8):186-191
贪污罪与受贿罪一直是反腐败工作打击的重点。我国刑法关于贪污受贿犯罪定罪量刑标准的规定不能全面反映个罪的社会危害性,难以实现罪责刑相适应,不利于反腐目标的实现。贪污罪与受贿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应该二元分立,确立"概括数额加情节"的定罪量刑标准;起点数额应以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基准,综合货币购买力、居民消费指数、通货膨胀等因素加以确定,并在刑法中直接予以规定。  相似文献   

4.
行政主导为主的企业改制,国有资产流失严重。利用改制而故意侵吞公共财产的手段虽五花八门,但大都可以纳入现行刑法的评价范围。改制过程中贪污犯罪的司法认定,应根据贪污罪的基本特征,把握“非法占有”等贪污罪定罪要素的涵义,结合改制当时的背景,严格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  相似文献   

5.
受贿罪是一种比较常见的腐败犯罪。我国现行《刑法》关于受贿罪的规定存在缺陷,不利于有效预防、严厉打击腐败犯罪。《刑法》将受贿罪的主体仅规定为国家工作人员,无法彰显我国法律在国际上的威严,也不适应国际社会联合打击腐败犯罪的需要,因而应将外国公职人员和国际公共组织官员纳入受贿罪的主体范围。在受贿罪的构成要件上,应当取消"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规定,将其规定为量刑情节。在受贿罪的刑罚体系上,由于受贿罪具有贪利性特点,所以应当增设罚金刑,以国家工作人员的平均年收入数额作为起刑点;取消受贿罪的死刑设置,有助于追究外逃贪官的法律责任,挽回流失的大量公共资产。由于受贿罪和贪污罪都属于职务犯罪,二者侵害的法益相同且《刑法》对二者规定了相同的量刑标准,所以对贪污罪的规定也应进行相应的修改、完善。  相似文献   

6.
我国 1 997年司法典中已规定有贪污罪 ,而没有职务侵占罪。 1 997年刑法既规定了贪污罪又增设了职务侵占罪。从而弥补了我国原有刑事立法仅惩治公务侵占行为 (贪污 )而不惩治职务侵占行为的不足 ,使我国的刑事立法更加趋于完善 ,有利于司法机关从重、从快地打击职务侵占、贪污犯罪活动 ,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创造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一、如何认定职务侵占罪所谓职务侵占罪 ,根据刑法第 2 71条第 1款之规定 ,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将本单位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 ,数额较大的行为。其构成特征如下 :(一 )犯罪主体…  相似文献   

7.
王善国 《理论界》2004,(5):266-266
我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一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盗窃、骗取或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从这一规定我们不难看出贪污罪与其他侵犯财产罪一样,只要具备犯罪构成的四个要件就应认定犯罪。然而,在一些地区,部分司法机关的司法实践中对法律条文的理解、执行却出现了任意性、随意性,将“赃款去向”作为认定贪污罪的必备要件。被告人辩解将贪污的赃款用于“为公支出”,如请客、送礼或其他消费等,对这一部分“为公支出”是否应从贪污犯罪数额中扣除,司法实践中出现反差、误区。针对这一问题,2003年11月13…  相似文献   

8.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 (以下简称《补充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若干问题的解答》 (以下简称两高的《解答》颁布以后,受贿罪在立法方面有了较大的改善。关于受贿罪的构成要件也有了一些明确,具体的规定,但在某些方面仍存在不足之处。近几年来,受贿罪中出现了一系列的新问题、新情况。本文拟对在刑法学界产生的争论与问题加以重新剖析,以便使人们对受贿罪有一个全新的认识。  相似文献   

9.
文章从理论到实践探讨了贪污罪主体的演变过程,以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构成贪污罪主体问题,居委会、村委会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人员构成贪污罪主体问题,村民小组长构成贪污罪主体问题,人民团体委派到非国有企业的人员构成贪污罪主体问题,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人员是否构成贪污罪主体问题,贪污罪主体共同犯罪问题。  相似文献   

10.
谈谈挪用公款罪适用中的三个疑难问题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劳娃 《青海社会科学》2003,(1):104-107,111
198 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中首次正式创制了挪用公款罪这一新罪名 ,1997年修订后的新刑法将挪用公款罪纳入第八章贪污贿赂犯罪当中 ,从而确立了其在贪污贿赂犯罪乃至整个刑法中的地位。此后 ,随着打击职务犯罪斗争的不断深入 ,为了进一步明晰刑法第 3 84条挪用公款罪的法条含义 ,以利于司法实务部门正确适用法律 ,准确地惩治日益严重的挪用公款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又于 1998年 4月 6日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该《解释》对挪用公款罪法…  相似文献   

11.
近几年来,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的情况相当严重,致使社会主义经济以及国家、集体的财产遭受到严重损失。但我国刑法对这种犯罪行为并没有作出规定。1985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两高)《关于当前办理经济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试行)虽对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或进行非法活动作了可按贪污罪论处的规  相似文献   

12.
《刑法修正案(九)》对贪污罪设置终身监禁刑,充分表明国家对职务犯罪严厉打击的决心。笔者认为,要降低职务犯罪率,除了加重刑罚设置以外,必须从根源上预防职务犯罪发生。本文通过实证研究职务犯罪率与各项经济指标的关系,以探求导致职务犯罪的主要原因,进而针对预防对策提出一管之见。  相似文献   

13.
盗窃罪与贪污罪具有一定可比性,但又存在不同之处。从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上来说,贪污罪的社会危害性更为严重,按照罪刑相适应的原则应当配备更加严厉的刑罚,但事实上贪污罪的法定刑存在过轻的不合理之处。为实现科学配刑,应当合理协调贪污罪与盗窃罪等类罪的定罪数额,优化贪污罪法定刑的幅度和加强司法解释。  相似文献   

14.
简论“非法所得罪”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的《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和《关于惩治走私罪的补充规定》是对我国现行刑法的进一步完善和发展,它体现了全国人民要求严惩经济犯罪的意志和多年的殷望,同时对刑法理论的研究也提出了新的课题。近来发表的文章中,有一种观点认为:《补充规定》中关于“以非法所得论”的规定,这对“保护国家工作人员的业余合法收入似有不利之处”,“在实践中也窒碍执行”,等等。笔者认为,《补充规定》依法严惩国家工作人员中财产来源不明的“暴发户”是迫切必需的,是得人心、顺民  相似文献   

15.
受贿罪的法律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我国1979年刑法是这样规定的。全国人大常委会1982年的《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犯罪的决定》对受贿罪的法律主体也规定为国家工作人员。此后在1988年的《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扩大了受贿罪的法律主体范围,到1995年的《惩治违反公司法的决定》又限制了受贿罪的主体范围。到1997年修改过后的新刑法对受贿罪的法律主体同样规定得相当清楚明白,即国家工作人员。看来在认定受贿  相似文献   

16.
唐棣 《兰州学刊》2004,(6):229-230
贪污罪对象是贪污罪不可或缺的要件。本文就其时代背景、演变状况以及所包含的诸多内容作了阐述,尤其是对混合制财物列为贪污罪对象的重要性进行了较为深入的探析。  相似文献   

17.
贪污罪作为一种客观存在的具有法律意义的社会现象,其内部犯罪构成实际上就是一个由多种矛盾组成的矛盾体系。从总体上看,贪污罪的构成是成立贪污罪所必备的主观条件和客观条件的矛盾统一体。这个矛盾统一体中又可分为主体与客体以及主观方面与客观方面这两对矛盾。就贪污罪主体与客体的矛盾看,一方面,具有国家工作人员等“从事公务”人员的职务身份并不能必然成为贪污罪主体;另一方面,公共财产所有  相似文献   

18.
于阳  章桦 《理论界》2010,(8):75-76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已在我国正式生效。我国《刑法》就贪污犯罪的规定与《公约》的基本要求大致协调,但二者在犯罪的主体范围和对象范围、相关条件限制以及刑罚规制等方面还存在不少差距。这就需要扩大贪污类犯罪的犯罪主体范围;扩大贪污罪、挪用公款罪的对象范围,取消挪用公款罪的条件限制;废除腐败犯罪的死刑等,以期在《公约》框架下完善我国惩治贪污类犯罪的刑事立法。  相似文献   

19.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是1988年1月2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中增补的一个罪名。它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支出明显超过其收入且差额巨大(30万元以上),而又不能说明其合法来源的以非法所得论。根据《刑法》第三百九十五条规定: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财产的差额部分予以追缴,  相似文献   

20.
依据我国刑事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及人大的补充规定看: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或者其他经手、管理公共财物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盗窃、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从上述规定中可以看出:贪污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或者是其他经手、管理公共财物的人员;贪污罪的客观方面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盗窃、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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