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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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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受贿罪的法律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我国1979年刑法是这样规定的。全国人大常委会1982年的《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犯罪的决定》对受贿罪的法律主体也规定为国家工作人员。此后在1988年的《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扩大了受贿罪的法律主体范围,到1995年的《惩治违反公司法的决定》又限制了受贿罪的主体范围。到1997年修改过后的新刑法对受贿罪的法律主体同样规定得相当清楚明白,即国家工作人员。看来在认定受贿  相似文献   

2.
我国《刑法》规定的贿赂犯罪与《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规定大多数是一致的,但也有一些差别。应通过扩大贿赂的范围、取消行贿罪中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要件、将许诺给予和提议给予贿赂的行为分则化,将受贿罪主体改为国家公职人员、取消受贿罪中为他人谋取利益要件、设立贿赂外国公职人员或国际公共组织官员罪、修改完善间接受贿罪、从立法上取消介绍贿赂罪、完善贿赂罪的定罪标准和刑事责任等,以进一步完善刑事立法。  相似文献   

3.
于阳  章桦 《理论界》2010,(8):75-76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已在我国正式生效。我国《刑法》就贪污犯罪的规定与《公约》的基本要求大致协调,但二者在犯罪的主体范围和对象范围、相关条件限制以及刑罚规制等方面还存在不少差距。这就需要扩大贪污类犯罪的犯罪主体范围;扩大贪污罪、挪用公款罪的对象范围,取消挪用公款罪的条件限制;废除腐败犯罪的死刑等,以期在《公约》框架下完善我国惩治贪污类犯罪的刑事立法。  相似文献   

4.
《江西社会科学》2015,(8):186-191
贪污罪与受贿罪一直是反腐败工作打击的重点。我国刑法关于贪污受贿犯罪定罪量刑标准的规定不能全面反映个罪的社会危害性,难以实现罪责刑相适应,不利于反腐目标的实现。贪污罪与受贿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应该二元分立,确立"概括数额加情节"的定罪量刑标准;起点数额应以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基准,综合货币购买力、居民消费指数、通货膨胀等因素加以确定,并在刑法中直接予以规定。  相似文献   

5.
朱建华 《学术研究》2005,(4):100-105
我国刑法理论对贪污罪的表达存在着许多不准确的地方。文章认为,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贪污罪的犯罪对象不一定是公共财产,其犯罪主体也不一定是国家工作人员;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盗窃的行为也不一定必然构成贪污罪。目前大量在有关教科书或者论文等中的贪污罪定义不符合我国刑法对贪污罪规定的实际。同时文章认为我国刑法对贪污罪的规定存在着潜在的漏洞。  相似文献   

6.
我国刑法规定的受贿罪在主体要件上以国家工作人员为必要,这种立法规定使一些将要成为国家工作人员的人员收受贿赂或索取贿赂情况,由于主体要件不合格而不能纳入到刑事制裁中,法律存在漏洞。西方发达国家设置了职前受贿罪对此情况进行规制,并取得了较好效果。引入职前受贿罪有助于弥补现行刑法漏洞,预防和惩处此类犯罪。  相似文献   

7.
我国刑法第155条规定的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等公务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侵吞、盗窃、骗取或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刑法颁布实施八年来,法学界和司法界对贪污罪的一些理论与实践问题一直在进行积极而有益的争论和探讨,比如,怎样正确理解贪污罪主体、客观方面、犯罪  相似文献   

8.
国家工作人员是我国刑法对一类特殊犯罪主体的称谓。国家工作人员除了能实施刑法规定的一般主体所实施的犯罪外,还由于其职务和权力的特殊性,可以实施一般主体所不能实施的职务犯罪。我国刑法对国家工作人员实施犯罪的刑事责任,根据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和罪刑相适应原则,作了不同的规定:一是国家工作人员实施普通的刑事犯罪,与一般主体平等处罚,例如,国家工作人员抢劫、交通肇事的,在定罪量刑时,并不考虑其身份的特殊性从重或者从轻处罚,而是和普通公民一样处罚}二是国家工作人员实施某些普通刑事犯罪时,刑法规定要从重处罚,例…  相似文献   

9.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与我国《刑法》中的腐败犯罪立法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刑法》有关腐败犯罪某些问题的规定与《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存在差异。为了更有效地打击腐败犯罪,推动《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在我国的实施,应对《刑法》规定的腐败犯罪主体、死刑及构成要件等问题进行立法完善。  相似文献   

10.
刑法增设"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对打击国家工作人员"身边人"受贿犯罪、严密贿赂犯罪的刑事法网有积极意义。但"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在适用中存在现职国家工作人员能否成为犯罪主体、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及关系密切人如何界定、与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对应的行贿行为如何定罪等六个难题。这些难题使得实践中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判决不多,法条运行的实际效果与立法加大反腐力度的初衷相距甚远。  相似文献   

11.
中日刑法受贿罪概要比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贿赂犯罪是中日两国较严重的社会问题,也是两国刑法所面临的艰巨任务之一。由于社会政治、经济、法制发展变化的复杂原因,使两国刑法在打击和规制受贿犯罪方面既有相同之处,又存在较大差异。在不断完善对受贿犯罪的规定、增强打击力度的宏观方面,二者较为一致。而在受贿罪的名称设置、犯罪构成、量刑等方面又有较大区别。其中,在罪名设置、受贿的内容、受贿罪的构成条件方面,日本刑法的规定较为完善,值得我国借鉴。  相似文献   

12.
"期权"受贿是近年来滋生出的新的犯罪形态.为惩治和预防这种新型受贿犯罪,应当进一步完善对离职以后原国家工作人员从业行为的法律规范,并通过法定程序对<公务员法>的相关规定作出修订;在<刑法>中增加受贿罪的"约定"行为类型,以便为惩治"期权"职务犯罪提供有力的法律依据;将<刑法>中规定的贿赂范围由财物扩大为"不正当好处",以同惩治"期权"职务犯罪的现实要求相适应;在<刑事诉讼法>中引入贿赂推定制度,以使我国的法律规定与国际推定及举证责任倒置原则相衔接.  相似文献   

13.
正一、问题的提出及研究的意义"关系密切人"是《刑法修正案(七)》中提出的新概念,位于《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之一"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主体规定部分。该罪主体部分具体表述为"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后者由该条第二款规定。在犯罪构成中,主体的判断是相当靠前的,甚至在构成要件的形式判断角度,是"先决性"要件要素,其重要性不言而喻[1]。在该罪主体研究中,"关系密  相似文献   

14.
袁秀岩 《河北学刊》2006,26(5):175-177
随着经济的发展,贿赂犯罪的手段和方式等发生了许多新变化,本文认为,国家工作人员收受物质性利益应认定为受贿,受贿罪构成中应取消国家工作人员“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必备要件和行贿罪构成中应取消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必备要件规定、国家工作人员接受请托人性贿赂应认定为受贿等观点,建议立法机关对刑法相应条款进行修改。  相似文献   

15.
张爱艳 《兰州学刊》2010,(8):123-126
受贿罪的罪名概括或包容不了斡旋受贿的特征,《刑法修正案(七)》第13条的规定加剧了受贿犯罪体系的不和谐之处,独立斡旋受贿犯罪有助于消除立法目标与刑法基本理论的冲突。在维持目前受贿犯罪罪名体系的前提下,将刑法修正案(七)第13条单独定罪有一定的合理性,但却显示出刑法原第388条斡旋受贿的尴尬地位,即是否利用了本人职务便利,在不同犯罪主体那里的地位和意义是不相同的。从应然角度来说,将《刑法》第388条统一为斡旋受贿罪是比较科学合理的。  相似文献   

16.
修订后的《刑法》在实施中遇到的主要问题是:关于国家工作人员范围的认识存在争议;犯罪情节规定不具体;渎职犯罪规定出现盲区;"口袋罪"的取消、分解所产生的问题;部分法条规定缺乏概括性,精于具体,失之严密;共同犯罪问题;毒品犯罪问题;单位犯罪问题。  相似文献   

17.
王善国 《理论界》2004,(5):266-266
我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一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盗窃、骗取或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从这一规定我们不难看出贪污罪与其他侵犯财产罪一样,只要具备犯罪构成的四个要件就应认定犯罪。然而,在一些地区,部分司法机关的司法实践中对法律条文的理解、执行却出现了任意性、随意性,将“赃款去向”作为认定贪污罪的必备要件。被告人辩解将贪污的赃款用于“为公支出”,如请客、送礼或其他消费等,对这一部分“为公支出”是否应从贪污犯罪数额中扣除,司法实践中出现反差、误区。针对这一问题,2003年11月13…  相似文献   

18.
依据我国刑事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及人大的补充规定看: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或者其他经手、管理公共财物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盗窃、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从上述规定中可以看出:贪污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或者是其他经手、管理公共财物的人员;贪污罪的客观方面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盗窃、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  相似文献   

19.
自从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以来,有些同志认为《决定》把徇私枉法罪的犯罪主体由司法工作人员扩大为一般国家工作人员,与我国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相矛盾。因此,有的教科书中只讲刑法中关于徇私枉法罪的规定,不提《决定》对本  相似文献   

20.
我国的受贿罪立法存有诸多缺陷,其主要表现在受贿罪主体规定欠缜密,对贿赂对象的范围规定过于狭窄,将"为他人谋利益"作为构成要件的规定扭曲了受贿罪本质,受贿罪罪名体系和刑罚设置缺乏科学性。而完善受贿罪立法必须采取扩大受贿罪的主体范围;将受贿罪"贿赂"内容扩大至"不正当好处";取消"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规定;以"利用职权"来替代"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改变单纯以数额标准作为量刑根据的做法,增设罚金刑与完善资格刑等对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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