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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71 毫秒
1.
现实生活中的网络侵权问题层出不穷且形态各异,而《侵权责任法》仅以一个条文对网络侵权进行规制,还存在很多具体操作问题。应对各种网络侵权责任以网络侵权主体为标准进行类型化。并应对于不同的网络侵权主体所产生的侵权责任适用不同的归责原则,以便更好的解决实际中的网络侵权问题。  相似文献   

2.
试论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归责原则解决的是侵权民事责任的基础问题,具体到环境侵权,它就是整个环境侵权法律体系的基石。环境侵权民事责任归责原则,我国的法学界一直存在着激烈的争论。环境侵权民事责任是采取过错责任原则,还是无过错责任原则,专家学者们众说纷纭。笔者认为,环境侵权做为一种特殊的侵权行为,应根据其自身特点确定其规则原则。对于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应当以无过错责任原则作为基本原则,但也并不排斥过错责任原则在环境侵权中的适用。  相似文献   

3.
数字时代,个人信息应用范围愈加广泛,同时,个人信息侵权现象较为普遍。侵害信息呈现主体多样性、侵害方式专业性、隐蔽性等特点。通常,不同主体处理个人信息过程中可能会损害信息主体的人格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个人信息侵权视阈中侵权责任归责原则一概适用过错责任归责原则难谓合理。根据我国《民法典》《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规,并结合不同类型信息处理主体、侵害不同敏感度个人信息境况,应精细个人信息侵权责任归责原则,明确不同侵权主体和侵害不同类型个人信息的侵权责任归责原则,有利于平衡个人信息保护与合理利用间的关系。  相似文献   

4.
人工智能侵权因其侵权主体的拟人性、侵权行为实施的人机交互性、侵权责任认定的复杂性,导致其适用传统侵权责任制度存在责任主体不明、产品缺陷及因果关系认定困难、归责原则不明确等问题。因此增加设计者为责任主体,明确责任主体范围包括设计者、生产者、销售者以及使用者;针对人工智能的设计缺陷、制造缺陷、警示缺陷分别采用“风险—效用”、“对预期设计的偏离”、“合理充分”判断标准,对人工智能因果关系的认定适用举证责任倒置规则;针对不同责任主体,完善人工智能侵权差别化归责原则。  相似文献   

5.
传统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建立在侵权责任基础上,只有完全满足侵权责任构成要件才能够适用,无法解决无过错离婚造成的损害问题。而在契约婚姻框架下,实行严格责任归责可以追究无过错方的违约责任,能够更好地保护因离婚受到损害的一方。  相似文献   

6.
公平责任作为归责原则无论从法律体系上还是司法实务中,都欠缺合理性和合法性的论证,虽然侵权责任法中将公平责任置于责任构成和责任方式章节之下,但通过考察公平责任的沿革和司法实践情况,可以充分反映出其实质只是损害填补的规定,而非归责原则的规定。因为如果将公平责任作为一种归责原则,则明显有损害赔偿社会化的趋势之嫌,司法实务中,对公平责任的扩大适用,混淆了"个人责任"、"公平责任"等侵权法理的基本原则,往往导致限制民事主体的行为自由,侵害无过错民事主体的财产权益,从某种意义上来说,也不利于形成有序而理性的各负其责的法治社会化。因而其应该作为损害填补的规定,但是即便公平责任作为分担损失的指导性原则,也不能任意扩大其适用,民事损害风险的最终保障靠的应该是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而不能将政府责任转嫁给任意单个的民事主体去承担所谓"社会公平"的道德义务。  相似文献   

7.
在生态社会背景下,传统法律责任归责原则已然不适用实践中的生态环境侵权问题,进而面临一系列的法律困境,包括主观过错对象范畴难以涵盖生态侵权问题、生态环境侵权责任认定因果关系证明困难以及证明方式难以解决生态侵权问题等,为了解决这些问题,生态社会下的归责原则需要发展新的逻辑,包括“生态化”与过错对象范畴的扩张、因果关系与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证成的复杂以及生态侵权责任证明方式的延展。具言之,需要将价值目标“生态化”,推动过错对象范畴的扩张,丰富归责规则中因果关系的证明责任并建立多元化的法律责任归责证明方式,以此拓展生态社会法律责任归责体系的新路径。  相似文献   

8.
环境侵权责任归责原则及构成要件与一般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及构成要件相比具有特殊性的原因在于,环境侵权责任中的过错和因果关系的认定问题上包含着比较复杂的技术问题。对环境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及构成要件中的因果关系认定实行特殊的认定规则,是为了平衡加害人和受害人之间的利益。为充分保障环境污染受害人的权益,除了在环境侵权责任归责原则及因果关系认定问题上实行特殊规则外,还应当建立社会救济制度。  相似文献   

9.
环境侵权民事责任归责原则研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目前大部分学者认为,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是单一的无过错责任原则.这一观点不符合侵权法的内在要求和环境侵权的司法实践.从侵权法的理论和世界各国的立法、判例和学说来看,在环境侵权领域应是同时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和过错责任原则.该文从传统侵权责任归责原则理论入手,立足环境侵权的特殊性,分析了环境侵权民事责任归责原则,并对我国的相应归责原则立法的完善提出建议.  相似文献   

10.
《侵权责任法》中的“医疗损害责任”,存在适用范围不明确、医疗损害责任类型化与归责原则不相适应、医疗损害责任归责原则内部协调等问题,因此,该条款仍有待进一步的规范和完善。  相似文献   

11.
保险代位求偿权作为保险法领域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其要义是为了维护第三人的损害赔偿义务,确定保险人的保险赔偿义务以及防止被保险人的不当得利。传统的保险法理论认为保险代位求偿权是财产保险中的一项重要制度,笔者则认为,保险代位求偿权不应局限于财产保险,其适用的范围应是损害保险。损害保险包括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中有损害填补性质的保险。我国保险法对于保险代位求偿权的规定并不完善,实践中出现诸多问题,鉴于此,本文将把握保险代位求偿权的真正内涵,重点阐述现行立法有关保险代位权规定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关完善措施,以期对完善我国保险代位求偿权制度有所参考。  相似文献   

12.
注意义务是指导致损害赔偿责任的不是过错,而是指在具体情况下被告没有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注意义务已成为确定损害赔偿责任的一项重要衡量标准。注意义务本质上是一种衡量结果而非行为的工具。注意义务的判断标准有:被害人和加害人之间关系的紧密性;被告对损害的发生的合理预见性;在具体案例中,为保护一方之利益,而对他方课以注意义务,还要考虑是否合理公平且符合正义要求。  相似文献   

13.
保险经纪人是接受投保人委托,基于投保方的利益,为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并为其他委托服务,依法收取佣金的组织或个人。保险经纪人的义务一般因保险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和职业道德而产生。主要是对投保人的义务,包括高度注意义务、忠实义务和保密义务;还有对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义务、对保险人的义务等。保险经纪人在执业活动中违反上述义务而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14.
本文从医方赔偿责任及其概括性法律适用上分析,认为应该首先从侵权行为法体系中来认定赔偿责任;其次在医方证据缺陷的情况下,医方应该承担医疗事故损害赔偿责任;最后医方承担赔偿责任在特殊案件中可适用定期金和精神损害赔偿制度。  相似文献   

15.
在婚姻法修订过程中,夫妻间忠实义务议题备受关注,争议颇多,也曾随着新婚姻法的颁布而暂告段落,但司法实践中对夫妻忠实义务的保护不力,又一次将该议题推到前台。从夫妻忠实义务的法律性质、保护现状以及完善途径等角度综合分析,夫妻要求对方忠实是一种带有人格权性质的身份权,属于请求权范畴,具有对世效力。当前司法实践对其保护相当单薄,应确立损害赔偿制度加以完善。  相似文献   

16.
控制股东是对公司具有控制权的股东。控制股东极易滥用控制权损害公司和第三人权益。为防止控制股东控制权之滥用,须对控制股东课以法律义务。控制股东之注意义务即为其处理公司事务时应尽善良管理人之谨慎义务。控制股东违反注意义务,给公司和第三人造成损失的,应负民事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17.
大规模侵权事件中,加害人违反注意义务的行为将受害群体的生命或身体健康置于危险状态之中导致其罹患重大疾病的风险显著增加,受害群体的人格利益受到侵害并由此产生了严重的精神痛苦,即使其尚未受到有形性身体损害或人身伤害,其所产生的严重精神痛苦作为一种纯粹精神损害具有法律上的可赔偿性。美国法上,法院逐渐突破精神损害作为人身损害附属品的传统思路,在一定条件下将纯粹精神损害纳入赔偿范围;日本法上,通说认为纯粹精神损害是平稳生活权这一精神性人格权益受到侵害的结果,应当以“社会合理性”为标准对受害群体的严重精神损害进行事实推定。通过比较研究发现,在中国法解释学框架内,大规模侵权事件中的纯粹精神损害赔偿具有现实上的可操作性。  相似文献   

18.
合舰风险管理作为一门独特的风险管理技术,正在与证券公司其他风险管理—起被纳入到证券公司全面风险管理框架之中。对合规部门职责进行界定,理清其与证券公司其他部门的关系,探讨合规部门建立的模式,将有助于证券公司的规范经营和持续发展。  相似文献   

19.
归责原则问题是国际损害责任的核心内容,从国际损害责任归责原则的历史发展和发展趋向等多种角度观察,严格责任并非且不应为国际损害责任唯一的归责原则,未来的归责原则体系应当向多元化方向发展;单一的归责模式是不可取的,建立一种具有弹性的归责体系不仅有助于跨越预防与国际损害责任联系问题之障碍,而且为国际损害责任制度未来的发展也提供了更多的空间与可能性。  相似文献   

20.
占有的性质体现为法益,是侵权行为之客体,在侵权行为法的救济中居特殊地位.占有人在占有法益受到侵害时享有救济权,得请求损害赔偿.得请求赔偿之损害包括使用收益之损害、支出费用之损害以及责任之损害.在立法上应当通过重构侵权行为法一般条款来实现对占有法益之救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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