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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六)>在<刑法>第175条基础上增加了一条作为第175条之一.该条内容弥补了第193条司法适用取证困难的不足,对降低金融风险、保护社会信用起到了应有的作用.但是该条内容在司法适用上存在诸多分歧和争议.文章以实际案例为切入点,分析并指出该罪当前司法适用上应注意的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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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16条不仅从《民法通则》第126条的立法本意出发对该条作出了明确的解释,使该条具有了更强的操作性和适用的统一性;而且还根据我国当前的实际情况创造性地规定了因设计或施工缺陷造成损害时设计者或施工者应承担连带责任。第16条司法解释无论在细密还是在新颖方面都见长处,是司法解释中的一条成功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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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七)》已顺利通过,一方面,突破了在非共同犯罪的情况下受贿罪的主体只能是国家工作人员的传统思维模式,客观上起到了降低控方证明标准的效果;另一方面,对于修正后的刑法第388条如何确定一个更加精准的罪名,"近亲属"、"关系密切的人"的范围如何限定,都是具体理解与适用该条规定时所不容忽视的问题。与此同时,修正案(七)中也有遗憾,"谋利要件"没有取消;第388条第1款的法定刑仍旧没有修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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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第三条规定了罪刑法定原则 ,而罪刑法定原则的必备内容———新法效力不溯及既往却不能从我国刑法第三条的规定中自然得出。我国刑法对罪刑法定原则的表述存在着不足 ,而这种不足可能会导致今后立法上的权限不清 ,故应予以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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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37条前段规定的定罪免刑制度有助于缓解罪杂刑单问题,也有助于提升刑事司法效益和促进犯罪治理的精细化。从效力上看,第37条前段是有关定罪免刑制度的一般性规定,本质在于将分散在刑法中的具体定罪免刑制度原则化,具有独立性和普遍适用性;司法者可在量刑原则、原理的范围内,直接根据该条对行为人予以定罪免刑。理论上反对将第37条前段理解为独立免刑规则的观点均不合理,将其理解为独立的免刑规则能有效弥补第61条的弊端,实现第63条第2款限制司法权的愿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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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罪的罪名概括或包容不了斡旋受贿的特征,《刑法修正案(七)》第13条的规定加剧了受贿犯罪体系的不和谐之处,独立斡旋受贿犯罪有助于消除立法目标与刑法基本理论的冲突。在维持目前受贿犯罪罪名体系的前提下,将刑法修正案(七)第13条单独定罪有一定的合理性,但却显示出刑法原第388条斡旋受贿的尴尬地位,即是否利用了本人职务便利,在不同犯罪主体那里的地位和意义是不相同的。从应然角度来说,将《刑法》第388条统一为斡旋受贿罪是比较科学合理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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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我国《合同法》第 2 30条基本沿袭了既往立法对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规定 ,在立法技术与规范内容上 ,该条相较于以往的法律规定并未有所进步。对承租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条件、优先购买权被侵害后的法律救济立法未臻明确 ,而理论上对于优先购买权性质的认识一直都是聚讼纷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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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国现行立法对共同犯罪中的犯罪中止的规定我国《刑法》没有针对共同犯罪中的犯罪中止的专门规定,司法实务中主要以《刑法》中有关共同犯罪和犯罪中止的条款为依据,结合刑法学理论研究进行法律适用。我国《刑法》第25条第一款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该法第26—29条分别规定了主犯、从犯、胁从犯、教唆犯等共同犯罪人的刑事责任。我国《刑法》第24条具体规定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