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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478 毫秒
1.
校务公开必然涉及教师个人信息隐私,不加限制地公开教师个人信息是对教师隐私权的侵害。校务公开与教师个人信息隐私保护存在的矛盾,实为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公权与私权、知情权与隐私权的冲突。协调二者关系的原则是:公利优先原则、尊重人格原则、价值衡量原则、最小侵害原则;化解二者冲突的路径有:建立具体规则、慎待公开行为、把握公开尺度、提供权利救济。  相似文献   

2.
人脸识别技术通过对人脸图像进行特征提取、分类识别,从而达到身份鉴别的目的,其具有识别的自动性、自然性和风险防控的复杂性等特征。人脸识别技术应用场景众多,根据应用目的的不同,可以将其划分为基于公益目的的应用和基于私益目的的应用。人脸识别技术的应用具有侵犯个人隐私、贬损个人人格尊严、侵害个人财产权益等风险,法律规制无力是这些风险产生的主要原因。 «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制定是治理人脸识别技术应用的良好契机,未来可以以«个人信息保护法»为基础,渐次推导出适用人脸识别技术的规范,明确人脸识别技术应用的法律原则以及使用者的义务,并区分不同应用场景下法律规制的重心。  相似文献   

3.
隐私权是自然人对与其有关的一切无碍于社会公共利益的个人信息、个人空间和私人活动所享有的阻却他人知晓及不受他人非法干扰的人格权。公众人物由于享有了更多的其他权利(权力)以及肩负着更多的社会责任,所以应对其隐私权进行适当限制。应遵循权利平等、社会公共利益优先、平衡协调、人格尊严等原则,协调解决知情权、采访权与公众人物隐私权的冲突。在公开公众人物隐私的时候不应牵涉或影射与此无关或关系不大的其他人,不损害公众人物的人格尊严。  相似文献   

4.
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中,大数据技术被广泛应用。疫情信息的公开提高了疫情防控工作的有效性,但频发的隐私泄露事件也暴露了疫情信息披露与隐私保护之间的问题。大数据时代隐私的范围已经被扩大化,为公益目的个人应当接受对其隐私权的限制,但是这种限制应该是合法、适度的。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中,个人隐私保护面临着知情同意规则失灵、公共利益与个人隐私利益相冲突、公众知情权和个人隐私权相冲突等困境。为保护个人隐私,必须严格规制疫情信息披露行为,首先要遵循相关法律原则保证其合法性,其次要保障公众的知情、同意和监督权保证其透明化,最后必须严格落实隐私侵权责任制度,严守隐私保护的最后一道法律防线。  相似文献   

5.
防疫健康码在加强疫情管理、实现精准防控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与此同时,应当加强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防疫健康码对公民个人信息的收集、使用应当遵循合法原则、必要原则、目的限制原则、知情同意原则、利益平衡原则以及信息保护原则。防疫健康码在使用个人信息时存在信息泄露以及超出目的使用等风险,应主动积极地加以防范,侵害公民个人信息权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相似文献   

6.
时评     
《社区》2013,(2):4-5
公民知情权和病人隐私权,哪个更重要?昆明五华区龙翔街道凤翥社区廉租房分配,申请者患有艾滋病的个人隐私信息被公示出来,一时引发媒体和公众质疑。(据12月17日《人民日报》、《京华时报》)在一般情况下,对普通公民而言,其隐私权在性质上是绝对权,在任何时间任何场合都不能被侵犯,即知情权不能冲击个人隐私权,换句话说,隐私权应优先受到法律的保护。比如艾滋病和乙肝病毒患者并非重大疫情,当公民知情权需要保护时,应当在保护病人隐私权的前提下进行,而不  相似文献   

7.
数据保密性与知情权的冲突、数据控制权与被遗忘权的冲突以及数据泄露与敏感信息非公开性的冲突,是我国企业数据财产权与用户个人信息权益冲突的主要类型。协调企业数据保密性与用户知情权的冲突可从两方面入手,一方面将去识别化后的个人信息确定为企业所有,另一方面由于用户对信息享有知情权,企业需履行告知义务,考虑告知平台的运行成本,可采分级告知的形式。协调数据控制权与被遗忘权的冲突,一是限制企业数据交易的对象为非敏感信息,二是引入被遗忘权,即给予信息主体请求数据控制者删除尚未被去识别化个人信息的权利。协调数据泄露与敏感信息非公开性的冲突,就企业而言,需细化隐私协议,规范个人信息的收集、使用及存储,约定个人信息交易范围;就立法而言,应尽快建立个人信息侵权赔偿机制,明晰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标准,可将社会地位是否降低、工作生活是否受到影响等列为参考因素。  相似文献   

8.
在个人信息自主理念下确立的被遗忘权,现已成为大数据时代法学界关注的焦点问题。但对被遗忘权法律性质的认识却存在诸多的不同:或被视为隐私权范畴,或被归为个人信息权范畴,或被认定为一项具体的人格权,甚或被认作一般人格权。被遗忘权在权利体系中作为民事权利应当体系化。被遗忘权不宜被定性为一项独立或具体的权利,而是个人信息权的权能之一。  相似文献   

9.
公民个人信息权利、组织体信息权利和国家信息权利三者的法律规范,构成了我国的信息权法律制度。在这一方面,目前应尽快解决好个人隐私权的完善、公开信息的传播和政府信息开放等问题。  相似文献   

10.
第三方原则主张,公民对其自愿披露给第三方的个人信息不享有合理的隐私期待。在满足“案件涉及的隐私权属于信息性隐私权”“公民‘自愿’披露个人信息”“第三方适格”等适用条件时,第三方原则将会在刑事侦查案件中得到适用。由于存在“将隐私错误地视为‘秘密’”“不符合公民的合理隐私期待”“不合时宜”等问题,第三方原则受到了美国法学界的强烈批判。2018年的卡彭特诉美国案严格限制了第三方原则的适用范围,并为联邦最高法院进一步修正第三方原则埋下了伏笔。早在卡彭特案之前,美国各州就已经开始抵制第三方原则。卡彭特案之后,犹他州议会迅速通过了保护公民存储在第三方的电子信息和电子数据的立法。为了在兼顾公共安全的同时为公民的隐私权提供应有的保护,有必要在借鉴加拿大经验的基础上,对第三方原则进行合理修正。  相似文献   

11.
个人信息被遗忘权是在欧美隐私自主与言论自由的博弈中产生和发展的。基于文化传统、历史缘由、现实考量等原因,一些欧美国家虽然认识到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被遗忘权对于人权保护的重要作用,但各国对个人信息被遗忘权的法理逻辑取向并不相同,欧盟针对大数据时代隐私保护策略明确赋予互联网用户个人信息被遗忘权,而崇尚言论自由的美国并未将个人信息被遗忘权认同为普遍法律权利。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被遗忘权法理逻辑的再定位,应当立足于在隐私自主与言论自由博弈的衡平中探寻价值理念上的交集,协调"公益"与"私益"的冲突,坚持"目的和约定优先"原则,规范相关权利的空间布局。  相似文献   

12.
裁判文书是法院审判活动的最终产品,是承载全部诉讼活动、实现定分止争的重要载体。建立生效裁判文书公开上网和统一查询制度,是深化司法公开的重要举措。在裁判文书网上公开的过程中,权利冲突问题显现出来,主要表现为公众知情权与公民隐私权、公众知情权与公民个人信息资料权的冲突。要解决好权利冲突问题,首先,要确立权利平等保护的观念;其次,要通过科学的分析方法对权利进行考量权衡i最后,要进一步完善裁判文书公开机制。  相似文献   

13.
文章梳理和比较了国内外政府数据开放制度的建设历程和结构体系,系统分析了政府数据开放中公民知情权与隐私权冲突的表现形式,利用制度可能性边界、权利保障与实现程度矩阵解释了知情权与隐私权的冲突机理和协调机制,从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加快体制机制转变、完善隐私保护立法、完善隐私侵权救济、加强技术创新和政务信息化建设等方面提出了公民知情权与隐私权协调机制的实现路径。  相似文献   

14.
政府数据开放的趋势对于个人信息保护的要求越来越高。个人信息保护中的知情同意权是公民个人信息自决权的核心,是政府数据开放制度中必不可少的内容。知情同意权最早起源于医疗领域,是医学界保护接受测试者的基本规范,这一规范从医学伦理转化而来,最终在法律中得到确认。个人信息保护中的知情同意,要求任何主体在收集和利用个人信息时应当如实、全面地告知当事人具体情况,并征得当事人同意后方可对信息进行处理,包含具体同意和概括同意。个人信息知情同意权在行政法领域的特殊性表现为:双方主体地位不平等,知情同意权更多地表现为知情权,个人信息泄露影响巨大。同时应当构建如下规则:知情同意不能构成责任免除;概括同意和具体同意并行;剔除具有可识别性的信息,且不能恢复;制定大数据使用规范,避免出现大数据歧视。  相似文献   

15.
CoviD-19疫情引发的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个人信息在有效预防和及时防控疫情中发挥了非常重大的作用,但是也出现了一些个人信息泄露和侵权的问题。因此,需要平衡个人信息收集处理与个人信息保护。第一,在疫情防控中个人信息收集,应当明确与个人数据的不同,不能简单用保护网络数据规则保护个人信息;与《民法总则》私法规范基于知情合意收集个人信息不同,无需个人同意,且个人必须如实提供个人信息。同时,个人信息收集主体对涉及个人隐私等敏感信息得保密或去敏化处理。第二,在疫情防控中个人信息处理,遵从统一领导原则和奉行属地原则,以维护公共健康利益为目的对个人信息进行处理利用,分离敏感信息,由专门职能部门对个人信息使用及时公布;严格遵守最小比例原则,将使用范围控制在使用目的所必需的范围内。第三,《传染病防治法》《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对疫情防控中个人信息收集处理规定的内容过于抽象、操作性差,《网络安全法》不能代替个人信息保护的立法,需要制定统一的《个人信息保护法》,根据公开透明原则、比例原则、个人信息安全管理原则、以私权为中心兼顾公共利益原则,建立完善个人信息保护法律制度。  相似文献   

16.
在互联网时代,公民个人信息安全屡屡遭致侵犯,频发个人信息泄露现象,公民信息自主权受到了挑战.被遗忘权本质上是个人信息的自主权,是对个人生活与未来的塑造权利.为此欧盟和美国在立法和司法两个方面都具备了一定的经验,基本建立起来了完善的保护个人信息的法律体系.我国应加快个人信息保护立法,将被遗忘权法定化;规定被遗忘权的权利义务主体、客体;规范行使被遗忘权的条件与例外;完善政府与市场合作的互联网数据监管,对公民行使被遗忘权时受阻做出法律救济.  相似文献   

17.
信息性人格权是以“不同面向的个人信息”为客体建构的新兴人格权,其具有主体识别性、客体动态性、有限支配性等特质。在类型体系上,信息性人格权包括信息性隐私权、个人信息权、信用权和被遗忘权等具体权利。上述各权利在规制对象上具有同质性,即为个人与信息处理者之间在数字社会形成的一种持续性的信息不平等关系。在规范构造层面,信息性隐私权宜采取合理隐私期待标准,建立“私人安宁+私密信息”的保护范式,实现空间隐私向场景隐私的转化;个人信息权的权能体系建构需以信息保有权为基础、以信息自决权为主干、以信息获取权为分支、以信息修复权维系数字人格的完整性;被遗忘权的本质是一种免受不当信息惩罚的要求权,其具体形态为删除权。吸纳信息性人格权,有助于保障人格尊严和人的自主性、规范新兴人格权法权构造、丰富人格权规则体系和化解智能时代人的主体性危机。  相似文献   

18.
数字浪潮席卷后的沙滩留下了许多名为“数字权利”的贝壳,引起学界热烈讨论,然而目前尚缺乏像数据接入权一样最为基础的权利概念。因此从新兴权利这一视角出发,宪法人权条款、人格尊严条款和概括限制条款为该权利的证立提供了宪法规范依据。数据接入权相当于公民在数字空间的生命,是个人通过数据与互联网连接形成的参与数字活动的资格,是数字时代的基本人权。该权利的实现有赖于数字法律制度的构建,充分发挥国家、平台和用户各个主体参与数字治理的能动性,明晰行政部门职能定位,建立完备的国家监管机制。数据的接入保护宜以分类分级规则为指导,尊重个人隐私权、知情权;同时,侵权责任遵循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并以无过错责任为补充,关注预防性责任应对潜在风险,引入公益诉讼机制,从而为公民的数据接入保护拉起最后一道防线。  相似文献   

19.
随着网络技术的迅速发展,人们的大量个人信息暴露于网络环境下,网络供应商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对公民隐私权的侵犯也日益严重。本文着重对网络隐私权的概念进行了厘清,并对网络隐私权保护提出相应的建议。  相似文献   

20.
学者对 S.202«伤寒论??辩脉法»的整理研究已经取得了很大的成绩,然而其中还存在一些疑难问题有待解决。 在以 往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利用文字学的相关知识,依据汉字形体演变规律,结合传世文献异文,考释了 S.202«伤寒论??辩脉法» 中的疑难字,力图揭开敦煌本«伤寒论»的本来面目,为 S.202«伤寒论??辩脉法»的进一步研究提供参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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